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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1-02 15:50:48

『壹』 经济特区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范围: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海南省。

1、特区企业减税。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济的外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银行减免税。特区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减按15%征收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老市区特定企业减税。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

4、老市区企业减税。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

5、特区服务性企业减免税。特区内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特区企业减免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性行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分得利润免税。特区内合资企业的外资方,从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8、出口企业减税。特区内外商投资产品出品企业(出口产值占70%以上)减按10%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5条)

9、海南特区企业减免税。海南经济特区设立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税,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开发区有什么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特区发展

一、制度兼容、演进与经济绩效

正式制度的目标取向与组织中个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决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两者的兼容与否决定了组织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终决定了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通过激励、监督费用和强化成本三方面进行。

一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时,将会大大提高组织的经济绩效。组织中的成员受到一种自我激励,这种激励通过正式制度的确立而更加明确。而当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一致时,它们将相互强化。

二、WTO规则与特区制度兼容、经济绩效

加入WTO,中国面临WTO规则与中国现存制度的兼容问题。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强整个制度的经济绩效已成为当务之急,即使中国的经济特区也不例外。

WTO规则的变迁、演进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双重性质,是两种正式制度的制度结晶体。但对加入WTO者来说,则明显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征。

尤其对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这种表现更加明显,而加入WTO者本国原有的制度则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两者既存在着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着不相容的可能性。

三、强化经济特区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经济特区的高绩效

与WTO正式制度比较形成的各国的制度虽属“非正式制度”,但各国的制度又存在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

加入WTO国家的制度兼容,将面临WTO规则与本国的正式制度兼容和与本国非正式制度的兼容两方面的难题。而由于WTO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性。

决定了加入WTO国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于屈从地位,并应努力改变本国现存制度,以适应WTO制度,强化整个制度的兼容性,达到加入WTO提高经济绩效的目的。

『贰』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升级开发区实行优惠政策:
①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统称开发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②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
③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税。
④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依法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先进技术,需要更多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
⑤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税。
⑥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税。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石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⑦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外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税。12个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电讯畅通,供水、供电充足,生产、生活设施齐备,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叁』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二,奥运合和世博会政策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 三,杜会公益政策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9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五、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六,单项优惠政策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8号)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

『肆』 顶效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开发区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发[2000]33号文件和《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投资方向
本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重点鼓励投资市政设施、高新技术、信息、制药、机械制造、轻工、农副产品加工、冶炼、化工、建材、市场建设等基础项目;同时鼓励投资旅游服务、物资集散等三产项目。
第二条:土地政策
(一)凡到开发区投资的客商,在开发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出让、租赁、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投资新办生产性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按当年的基准地价的80%收取土地出让金;投资兴办学校、医院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其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者,按当年基准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积极采取资本置换方式鼓励投资者投资开发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新区或区内公路项目的,视其投资规模,可优先取得公路两侧土地开发权,其公共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四)凡科技、教育、交通、水利、电力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条:税费政策
(一)开发区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及省、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二)区内投资者或企业的各种规费,均按国家规定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缴纳。除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的收费外,开发区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年度财政贡献纳税人奖,根据纳税人当年(公历年度)实际缴入国库的税费总额(地方所得部分)按比例进行奖励:
1、对新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1)年缴纳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2)年缴纳101万元以上的奖励20%。
2、为支持企业发展,对于年度财政贡献增长幅度超过当年区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并不低于10%的企业,按照其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须根据税务、工商部门提供的年度财政贡献及增长情况,由区财政局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于次年三月份兑现奖励。
(四)进出口产品优惠按国家规定从优执行。
(五)凡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拉动面较大的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准,实行“一厂一议,一项一策”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条:引资奖励政策
开发区对引进资金投资于区内基础设施、生产性和社会事业领域的第一引资人实行奖励。第一引资人即经区招商局备案登记并将项目最先引荐到区内的个人和单位为奖励对象。引进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数额认定,由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一)引进捐资、赞助等无偿资金和设备(按实物折价)供区管委会使用,按引资额的10%予以奖励。
(二)引进资金在区内兴办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当年地方所得税开发区分成部分的30%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无息贷款供区管委会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贷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其它有息贷款,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照贷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
(四)引进国外资金的,按项目建成投产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按上述引资类型的标准和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相关服务工作
(一)开发区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区管委会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一条龙跟踪服务,凡到区内投资企业(项目)的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许可证、环保、征地、规划等有关证件手续,由投资者服务中心牵头办理,实行联席审批、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开发区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凡到开发区投资项目,区招商局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须经报批的,三个工作日内报出;须办理各种手续和证照,具备相关前置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时起,五个工作日内办齐手续;由区投资者服务中心协调相关各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办完交付客商。
第六条:本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伍』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什么优惠政策

我的孩子可以在那里上学吗

『陆』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哪些优惠政策

具体是哪一方面的内容?

『柒』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版产值70%以上的,按10%税率征收所权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
3、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建设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4、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5、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区内设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6、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投资规模,并可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
8、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捌』 我国有哪些国家级开发区有何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开放城市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4年5月,中国正式决定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并在这些城市先后建立了17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6年8月和1988年8月,又先后批准将上海市的闵行、虹桥和漕河泾开发区列为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京第三批加入成立经济开发区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建设,职能最大可能地使经济朝着预定目标发展。当然,在一些市场取向型改革的国家中,出于培育市场、扩大市场机制作用范围和力度的考虑,也开始在铁岭经济开发区有所发展了。
1995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铁岭凡河新区和沈北新区之间,产业根基已基本形成。经济技术开发区参与了铁岭新城,铁岭凡河新区和腰堡新城,以及新台子新城和调兵山市的施工建设,并取得了很大成绩,投资环境最优的现代化产业重要集聚区,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中国铁岭成为了适宜人居,适宜创业,适宜休闲度假,尊老爱幼,守孝道的美丽城市。
1993年初,中国已有13个开放城市建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即沈阳、大连、秦皇岛、天津
经济技术开发区
、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
随后,又相继决定将珠江三角洲、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带、长江三角洲以及山东半岛、辽东半岛辟为经济开放区,并着手在这些地区组建一系列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9年12月,廊坊开发区、扬州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2010年3月,国务院批准等34家省级经济开发区晋升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0年又升级一批国家级开发区。
2010年12月新升级九家国家级开发区,分别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
截至2010年底,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数量增至116家。
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家级开发区数量增至131家。
2012年10月,“河南红旗渠经济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红旗渠经济开发区”。
2012年12月,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玖』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开发区实行优惠政策:
①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统称开发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②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
③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税。
④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依法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先进技术,需要更多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
⑤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税。
⑥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税。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石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⑦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外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税。12个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电讯畅通,供水、供电充足,生产、生活设施齐备,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拾』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要详细的)

一、新的来企业所得税法自实施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政策已基本取消;
二、根据国办规定,国家级经开区原则上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
三、中西部的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部贴息。
四、国家级经开区可以单独组卷报国务院审批有关国土事宜。
五、国家经经开区融资不受现行政府性融资平台的限制,属于鼓励贷款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