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惠国待遇是什么意思
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定义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目标是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都能分享该体制带来的好处。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了4个要点: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准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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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最惠国待遇是什么
一种优惠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一切特权、专优惠和豁免待遇,也属应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的公民或法人。它起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原意在于消除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中的歧视,使彼此享有平等的权力和地位。它最早出现于15世纪,后被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常以此作为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扩张和掠夺的工具,在发展中国家单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而发展中国家无对等权利。鸦片战争中的中国也受过这种掠夺和不平等待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对外贸易条约或协定中也规定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目的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扩大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贸易往来,促进双方经济发展,同时也避免歧视待遇。
Ⅲ 最惠国待遇是什么
两个国家之间给予最优厚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版语: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英文权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Ⅳ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 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 他捐税;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 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 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参考资料: http://stqz.ste.net/xxbk/zhangban/xuexi/politics/politics/zy/bj/8.htm
Ⅳ 什么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1、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享有和内国人同样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其他国家国民的待遇。
3、适用范围不一样: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 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 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作用不一样: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
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 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民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最惠国待遇
Ⅵ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俺昨天刚考复完国际贸易- -||制|
最惠国待遇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都给予缔约方对方.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受惠国.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如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和有条件两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方一方给予第三方的待遇,不能自动地、无偿地给予缔约的另一方,而只有在另一方给予它同样的补偿的情况下,才能给予.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不要求补偿,缔约的一方给任何第三方的待遇,都无偿地、自动地给予与其它缔约的另一方.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且与双边最惠国待遇不同,它是多边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Ⅶ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 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 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 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 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Ⅷ 什么叫最惠国待遇制度
这在我国的,经贸大来学,的专业源专家的教科书里,是有教学定义的。
理解上:
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是美国,以国际,历史上,唯一国际通用硬通货的角色,给予,与世界最大市场美国本土及其后来的新墨西哥州以南的南部,和海外领地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以及收入的现实文件中的托管地,诸地时解。,有贸易往来的各国和各地区,以美国法律允许的最优惠的贸易往来的条件和条款。在国际上,被普遍叫做最惠国待遇。
其中,如果,是有条件限制的,还会有更多的详细的解释和释义,。
举例:
比如,国民待遇。
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一部分。
但是,正如,与像新加坡,这样的国家,在政治和外交上,已经签署了,互免签证的条款的前提里的时候,。
则,是时,对于,贸易方面的,主要由商业部,执行的,双边,以至于单边的提议和倡议的最惠国待遇的,进口;出口返销;等等,所有具体贸易方式的具体执行的时候,其实,不一定,如同公布的美国宪法一样,是一视同仁的。
举例:
我国的入关谈判,谈了超过几十年。即: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结果呢,当我是从经贸大学的老师,在私立大学的商学院结束了学习的那年,连名儿,都已经进化到WTO(国际贸易组织)了。
当,引用,用于其他情况的时候,具体参考。
Ⅸ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专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属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Ⅹ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制度
最惠国待复遇(拼音:zuìhuìguó dà制iy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4个要点。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