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废钢铁税收政策对废钢行业的利弊
日前,受到业内关注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在钢铁业和废钢回收加工贸易领域引起一定的反响,一些经营者和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废钢产业的发展和废钢市场的兴隆都是一大利好。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问题,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10%,比2005年提高2.5个百分点;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3亿吨标准煤。这次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在税收政策上进行高调整,目的就是更好在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那么,这次新出台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于废钢行业及废钢市场将产生什么影响和作用呢?这是钢厂、废钢回收加工贸易企业及废钢市场人士所关注的。
据一些经营者和业内人士介绍,这次发布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比较关心的是: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这是此次《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新的内容,也是经营者关心的热点。对于“先征后退”,一些从事废钢铁回收、加工、贸易的企业和经营者认为,先征17%,后返70%,这样经营者实际缴税率废钢铁销售额的5.1%,幅度不是很大,但经营者对“后返70%”还是有些顾虑,认为17%的税一下子交纳了,而返70%则是遥遥无期,对企业的资金周转增加了一定的负担。
不过,一些经营者感到,从总体上看,全国统一征收17%增值率,废钢经销商将销售价格按此提高,销售给用户,退税时,财政部门再给废钢经营企业返回70%,这样,废钢经营单位的实际收益提高了。由此,从事废钢贸易的积极也更高了。
特别是一些从事拆船和废旧汽车拆解行业,此《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所以,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积极性也增强了。近年来,国内拆船业发展较快,拆船废钢增多,该新的政策实施后,有利于促进我国拆船业的发展,废钢资源将会增多。
然而,有的废钢经营者也担心按征17%增值税来适度提高废钢价格,终端用户是否能够承受,这要看废钢市场供需情况,如在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整个钢市不景气,钢厂减产限产,对废钢需求明显下降,废钢市场价格频频下跌,不提价也销不了,若提价更无人问津了。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全国统一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由此改变过去各地废钢铁贸易的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在以往,由于各地税收不一致,造成废钢经销商跨区域交易所产生的矛盾,对钢厂采购废钢也带来一定的影响。有的废钢经销商将废钢铁向税收政策优惠或废钢价格高的区域去卖,当地钢厂采购不到当地的废钢资源,往往从较远的地方去收购。此外,还造成钢厂与钢厂之间在废钢采购上的不公平竞争,有的废钢经销商乘机抬价或囤积居奇,使废钢市场价格混乱,无序竞争。而这次废钢税收政策调整之后,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废钢铁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废钢铁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同时有利于国内废钢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一些废钢铁经营者也谈到,这次新出台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于钢厂来说更是一大利好。这是因为目前的废钢铁等再生资源的税收不一,各地没有一个统计的规定,废钢铁市场资源、价格等都相当混乱,有的地区的有价无市,钢厂只得用高价采购;新的政策实施后,经销商开具给钢厂的增值税发票同样能抵扣17%的进项税,这对钢厂废钢来说应该没有实际的不利影响。若此政策实施到位,对钢厂的实际利益也将得提高。而从长远来看,《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实施,钢厂的废钢资源在某种程度上更能得到保障,从总体看,它有利于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是一项有利于整个行业长远发展的积极的政策措施,其意义深远。
② 再生资源公司(收废铁、废钢等),小规模纳税人,有税收优惠吗
散户(个体户):1-2%;回收站(小规模):按小微企业办法(2019年13号文):财政部对小规模(小微企业)有税收优惠:应税额100万以内按5%;100万-300万按10%,300万以上20%。;废钢加工企业(一般人):查帐征收按实际结果计算,按应税额的25%计算。
2019.01.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额100万以内,按5%(25%*20%)交所得税;100-300万元按10%(50%*20%)交所得税。3.小型微利企业:应税额小于300万元、从业人数小于300人、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等3个条件;
个体户(散户)的税收政策
税局代开的增值税3%;所得税按应税所得计算:小于3万:5% -0元;3万-9万:10%-1500元;9万-30万:20%-10500元;30-50万:30%-40500元;大于50万:35%-65500元,一般按销售额的1%-2%核算预交。
各种优惠政策
工信部准入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政策;对废钢铁加工企业的要求:入围工信部准入企业.
发改委的城市矿产企业
与工信部准入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30%增值税即征即退)及部分投资补贴。
地方给予的优惠政策
各个地方为了增GDP或财政收入,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入外部企业至开发区或经济园区,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企业一些优惠政策,补贴比例按企业对地方的贡献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大小,30-95%甚至更高,但贡献度的额度有一定的要求。
化解税收风险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个体不开票的原因主要还是税负过重,开票后导致经营亏损,无利可图,因此解决的途径之一就是降低开票负担--降低税负,1)增值税降为0%,2)所得税率降为0.5%。因此建议采用如下措施:
1.取消个体户和小规模的增值税,增值税后移至一般人环节征收
将散户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降为0%,增值税移至“一般人”环节征收,这样做全产业链增值税并没有少收,由原来的个体户或小规模征3%、一般人征10%,变为个体户或小规模征0%、一般人征13%。
2.降低个体户和小规模开票的所得税率至0.5%
2.1将个体户的所得税率降为0.5%,开票时按销售价交纳;
2.2小规模可以选择两种方案:
(1)按2019财税13号文交纳所得税--按应纳税额的5%、10%、20%不同交纳(按季交纳),
(2)也可以选择按0.5%交纳所得税(开票时按销售价交纳)。如果以0.5%测算,每吨税费为2500*0.5%=12.5元,盈利30-12.5=17.5元/吨,只要价差大于12.5元,供应商(个体户或小规模)都愿意去开票。
3.纳税类别变更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超过经营额规定的个体户或小规模经营者,暂不要求改变纳税类型,给予一定的(3年)的宽限期,到期后再改变纳税类别(个体户--小规模,小规模--一般人)。
4.总交税额比较
4.1增值税:现在1)个体户3%+一般人(13%-3%)= 13%;2)小规模3%+一般人(13%-3%)=13%;增值税后行移至一般纳税人后:1)个体户0%+一般人(13%-0%)= 13%;2)小规模0%+一般人(13%-0%)=13%;全流通环节增值税不变。
4.2所得税:个体户:现在1%-2%,但征收率几乎为零,即使按10%测算,则所得税收得率为1.5%*10%=0.15%;所得税降至0.5%,供应商愿意去开票,所得税征收率会大大提高,按90%测算,所得税收得率为0.5%*90%=0.45%。
四、结论
通过以上所述措施--降低个体户和小规模环节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率,使得个体户(小规模)从不愿意开票变为愿意开票,不仅不会使税收流失,还会增加税收,对个体户、加工企业、政府都有利,达到三方共赢的目的。
1.政府增加税收
按社会回收废钢流通量(不带票)占总废钢铁资源量的70%计算(钢厂自厂20%,加工尾料10%带票),2018年回收废钢量为70%*2.2亿吨=15400万吨,可以多收所得税15400万吨*2500元/吨*0.45%=15400万吨*11.25元/吨=17.3250亿元;
2.有了进项票后,消除税收风险
2.1消除了个体户或小规模的偷逃税风险,并且作为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行走社会,社会地位可以得到极大提高;
2.2消除了加工企业(一般人)的成本(所得税)核算风险和增值税虚开风险,有了进项票,可以进行正常的成本核算和增值税进项抵扣;可以免除加工企业为了自证业务真实性所耗费的成本(收购单、出库单、磅码单、质检单、运输单、车辆照片等等都可以取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大规模减少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审计)核查人力物力。
3.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有利于废钢产业的良性发展
3.1由于大部分经营者(个体户、小规模)都主动积极开票,不开票的经营者会很快被市场淘汰,净化了市场空气,规范了市场经营;
3.2异地开票现象会大大减少,可以进一步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3.3规范经营程度提高后,有利于废钢产业的良性发展。
③ 办一个40万的废旧公司税收是多少
近年来,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案件所呈现出的网络化和辐射状作案特征,使税务稽查人员不堪重负。查一起案子,调用上百稽查员,不计成本地集中办案数月甚至一两年的情况,已不足为奇。 从发现和查处的废旧物资涉税案件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的税收问题,已不单纯是纳税人素质低或税收征管不严的问题。从各级国税部门的征管实践看,围绕废旧物资回收发票如何管理的问题,已经使越来越多的基层国税部门感受到了压力。废旧物资税收政策中的漏洞.更在纳税人中产生了制度性诱惑,导致废旧物资涉税案件屡查不止,涉案金额动辄就超过亿元。 一、某专案:开一张废旧物资发票可赚3000元 某专案是一起与著名的“铁本案”相似的虚开废钢铁销售发票案。案件源于A省三家金属回收公司,涉嫌为B省x铸造冶炼有限公司和Y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废钢铁销售发票。 2005年4月2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公安部二局统一部署下,A、B两省的税务、公安部门抽调115人组成专案组,对X、Y两公司实施了突击调账检查。经过两个多月的账务检查和对两个企业2002~2005年3月底期间相关发票、计量单(磅单)、质检单等数据的录入、汇总、比对、分析,截至2005年6月底,专案组基本查明:此案涉及7个省20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X、Y两公司共涉嫌取得虚开的废钢铁销售发票12 741份,涉及金额22.57余亿元,税额2.2亿元。 在对X、Y公司的专案检查中,让稽查人员感触最深的,除了成功的调账使整个案件顺利突破外,就是x、Y公司的作案手法。用稽查人员的话说,x、Y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处理以及税收筹划,都是”冲着我们税收政策中的漏洞设计的”。 在钢铁企业的矿石——炼铁(生铁)——轧钢(钢坯)——线材的产业链条中,从铁到钢,是整个钢铁冶炼链条中可以利废的环节,也是容易发生虚开案件的环节。X、Y公司的生产主要就落在这一环节中一将生铁冶炼成钢材。 从检查的结果看,x、Y公司从购进原材料到产品卖出,税收政策哪里有漏洞,他们就在哪里设计自己的利润点。利废环节,就在其设计之中。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函(国税函[2002]893号)(以下简称893号文)中,明确了“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以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同时还明确,在废旧物资收购人员“确实向购废方销售了同等货物,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的情况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这一文件的出台,让许多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和利废企业看到了“获利”空间。检查中,办案人员发现,X、Y公司2002年以来的经营策略,在很大程度上是钻了893号文的漏洞。 X、Y公司所在地有许多小铁厂,这些小铁厂是x、Y公司原材料的主要供应者。但是,这些小铁厂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给X、Y公司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直接从小铁厂购进生铁,虽然价格可以便宜一些,但如果利用893号文,找一些废旧物资企业,让小铁厂的生铁在这些废旧物资公司转一圈,一吨生铁的进价虽然要多付21元~23元,但却可以获得10%的抵扣税款。以每吨废钢铁300元计算的话,一张万元版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按99 000元开,可以开330吨。废旧物资公司按每吨收取21元的开票费,一张票可挣6 930元;利废企业按10%抵扣税款,可以得到9 900元的抵扣税款,减去给废旧物资企业的开票费,仅购原材料一项,就可赚回近3 000元。 于是,x、Y公司与小铁厂、废旧物资经营公司合谋,X、Y公司自己从小铁厂组织货源,购进生铁后,就通知废旧物资公司开具废钢铁销售发票,开票金额是在购进生铁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21元~23元,加价部分就是x、Y公司付给废旧物资公司的手续费。购进生铁后,X、Y公司要求磅房过磅后,将那些开有废钢铁发票的生铁磅单进行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填写一份新的磅单.将原来的“生铁”改为“废钢铁”。然后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一律以废钢铁核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这次专案组通过突击调账检查,拿到了X、Y公司所有的单据,使办案人员得以对X、Y公司磅单和质检单进行一一对比(仅此项工作,办案人员就录入信息5万余条),查出了大量与质检单不符的磅单,从而获得了x、Y公司取得虚开进项的第一手证据。若不是如此办案,x、Y公司取得虚开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的事实就难以定性。 据办案人员讲,事实上,在该专案里,也确实有不少废钢铁的进项发票难以定性为虚开。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无论是企业购进货物的磅单,还是取得的废旧物资进项发票,内容都相符,查来查去都符合893号文的规定。 二、办案人员:我都想办一个废旧物资企业 据了解,“893”号文一出台,许多基层税务部门就对该文意见很大,认为893号文的政策漏洞为虚开发票埋下隐患。 简单地概括893文。就是“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以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二、在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情况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为购货方开具发票不算虚开。” 正是这两点,给实际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都带来了相当的难度。稽查人员发现所谓的“非本单位人员”其含义不够明确,是否包含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如果包括,又为代开留下了方便之门;如果不包括.如何区分废旧物资收购人员与个体工商业户,无形之中增加了管理和操作的难度。再者,谁来确认“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和“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文中确认“废旧经营单位……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是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这无疑给税务机关确认收、购废品双方以及为双方开具发票的废旧物资公司之间是否有真正的货物往来、往来的货物又是否是废旧物资增加了难度,也为虚开发票埋下了隐患。 据反映,在893号文的鼓励下,2002年后,很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大量向非本单位收购人员开具收购凭证,一些利废企业的收购凭证购进额几乎占全部购进额的100%,且收购额动辄上亿元。 一位税务稽查人员算了一笔账:现在办一家废旧物资公司,大概的成本不超过5万元,买一本发票的成本15元,开一张废钢铁销售发票,最低每吨收21元,最高收23元,一张万元版的发票按99000元开,现在一吨废钢大约280元~300元,按300元/吨算,就是330吨,废旧物资企业什么也不用干,仅开一张票,就挣6 930元。这位稽查人员说:“我都想开一家废旧物资公司。” 事实上,只要查一查钢铁厂的网站就不难发现,现在很多钢铁企业都成立了关联的废旧物资公司,目的不言而喻。自己生产过程中的边角废料销售时不作账,东西不动,在自己的废旧物资公司转一圈,只动动手续,不仅逃了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还赚回了10%的抵扣税款。 有人认为,由于现行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存在巨大漏洞,对纳税人的诱惑很大,开一张票,就变相地等于赚到了钱,使得收废和利废企业都有利可图。在这种情况下,想通过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自觉性减少虚开,是很难的。同样,只在管理办法上下功夫,也只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从制度上进行防范才是治本之策。 三、利废政策:需要换一种思路 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给予税收优惠的政策始于税改初期,那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基本都是国有企业,为了扶持和鼓励回收利用废旧物资,节约资源,国家给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到2001年,这一政策又优惠到100%的免税。 在无人愿意做回收废品生意时,免税优惠政策自有其鼓励这一行业发展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长于精打细算的民营企业开始通过废物利用降低成本、以小搏大。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往无人愿干的废品回收,现已成为一个涉及各个领域的庞大行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已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回收公司,废旧物资个体经营者越来越多,越来越专业化,甚至国际化。在这种情况下,还延续十多年前的免税优惠政策,难免不被钻了空子。 较之海关票、运输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发票涉及的面要广泛得多。它几乎无所不包,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单位,直至每一个家庭,都有废品要处理,但不是都能够开具出废品收购发票。卖废品者开不出发票,收购者就自己给自己开,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个体户就把收上来的废品转卖给回收公司,再卖给利废企业,利废企业慢慢自己也成立个回收公司,即便是自己生产过程中的下脚料,也要通过回收公司转一圈,从而多抵扣10%的税款。 政策本身的漏洞,造成许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利废企业利用政策避税,而这种避税搞不好就变成了偷税。税务部门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税收检查,只能是短时的,不可能天天盯着人家。 据山东省的调查,山东聊城市国税局为了随时掌握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进、销货情况,规定所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购进和销售货物时必须随时通知国税局,过磅时必须有两名税务人员在场,并在过磅单上签字。只有税务人员签过字的磅单,纳税人在申请免税时才有效。这样的做法用当地税务干部自己的话说:“虽然是个笨办法.但有效。”但同时,当地税务干部也承认,这样的做法并非长久之计,税务人员不可能永远牺牲休息时间,不分昼夜地让企业随叫随到。 如何有效地发挥税收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作用?有人认为,有关部门重新审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广泛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以免因政策漏洞诱导纳税人偷逃税款。 有人提出具体建议,把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利废企业上。比如同行业的企业,生产多少产品,消耗多少废料,利废的比例应该基本一样,通过利废企业的销售额,耗电量等,基本可以测算出其耗废量,进而测算出某个行业的税负水平。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于行业平均税负的,给予税收优惠,对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的,进行纳税检查。通过税负率控制、检查企业,从而降低管理成本。
希望采纳
④ 销售废旧物资税率是多少,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版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权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废铁回收经营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⑤ 收购销售废铁的单位如果经营范围没有写收购,那能否经营收购业务
不能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
从资质审批角度方面出发,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还需要通过特殊审批,取得相应经营资质。
所以,你要结合单位实际经营业务再作合法手续的申办。
⑥ 出售废铁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应税产品的总内体税负出发来容确定适用税率是增值税税率设计的一大特点。增值税税率一般与增值税扣除税率同时使用才能按增值税“扣税法”计税。
现行增值税实行产品比例税率,分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个档次。多数产品的税率是在原工商税、产品税税负基础上换算确定的,部分产品的税率,在原税负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
(6)废铁回收经营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扩展阅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⑦ 废铁资源回收需资质吗
没有规定废铁资源回收需要资质。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办理营业执照。
废品回收行业办理营业证照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少数地方需要到公安分局去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国家危险品名录要学习),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很多地方则不需要以上两种证照,只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证或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
注册需提供资料:
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2、注册资金 。
3、拟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
5、注册地址产证、租赁合同。
实际案例:废品回收,如何才能“合法”?
执照与备案必不可少。
如何才能真正符合政府部门的规范呢?工商执照必不可少,除此之外,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秘书长侯艳玲介绍,从2009年和2012年开始,市科工贸信局、市公安局分别委托协会对取得工商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两个备案登记缺少的也不算“正规”。没有违建、不占道经营也都是硬指标。
不过,营业执照还能接受,“备案”对于很多从业者来说,实在是“闻所未闻”的事。侯艳玲说,协会备案的只有一百来家,而且备案的“大部分是协会会员单位,且是大一点的回收公司,因为他们参与市场招投标需要备案证书,而个体经营一般都不会主动备案”。
据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大队长王连武介绍,公安机关备案登记主要针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可以追查废旧金属来源,若涉及收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则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备案目前有500多家。
(7)废铁回收经营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扩展阅读:
废铁回收处理方式:
废铁在回收之后我们就需要进行正规的处理,我们该通过哪些正确的方式进行处理,该如何才能够让废铁的利用率得到更好的提升呢?
剪切:各种各样的铁制品在回收之后就需要进行剪切处理,然后通过各种加工设备来进行尺寸的塑形,这样才能够让金属的结构构件达到更好的使用标准,
压块:也就是常说的打包,主要是针对一些松散的管材,或者一些比较零碎破烂的容器,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减少容积,在进行装卸运输的过程中能够减少压力,也可以让高密度的铁块更适合炼钢工艺。
破碎:对于一些大块的废铁或者是连带一些不好的附属颗粒,我们就必须要进行彻底的破碎。
回收的废铁会出现的状况:
废铁回收经常粘有油和润滑脂之类的污染物,不能立刻蒸发的润滑脂和油会对熔融的金属造成污染。
露天存放的废铁受潮后,由于夹杂的水分和其他润滑脂和油会对熔融的金属造成污染。
⑧ 一般纳税人销售废铁给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要开具发票吗
这得看对方是否要求开票
⑨ 废品回收的营业执照是什么种类都可以收吗
不是的,有普通废品,金银回收,危险品回收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怎么写的,就只能回收那些的。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9)废铁回收经营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扩展阅读
一、办理废品回收的营业执照,程序如下:
1、到营业地方的所属工商局核准名称;
2、带上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3、准备6张彩色照片(最好大一寸和小一寸都准备)
4、经营者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经营者是外地户口,还需提交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营业执照必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还有代码证(这个为了购买社保而办,因为现在新办的社保都需要到劳动局备案,所以要办代码证。)
二、废品回收体制介绍:
在国内正规健全的回收机构并不多,往往还是有私人建立的小型回收机构,而电子垃圾处理的关键是回收问题,小型的回收机构很难完成大范围的电子设备回收任务,从而一些废旧电子设备便成为了污染环境的源头。
而建立完善的回收体制需要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至少具备以下两点:一是上门回收,二是电话联络。通过这两项能够很好的解决部分电子设备的回收问题。
而国家实施的以旧换新政策也不失为一种非常好的手段,如果将这种机制常态化,必定能够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其实,用好电子垃圾除蕴含经济价值外,更具有环保属性,需要政策护航规范行业发展。从监管方面看,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业界预计,与其配套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公布。如何协调各部门职能,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斩断黑色经济链条,对电子垃圾入境形成有效监管成为考验。
从扶持政策看,由于电子产品拆解要求较高的技术和成本,这需要政府在税收、技术等方面进行扶持。而将“以旧换新”这类便民举措制度化,建立有效和规范回收体系则是治本之策。
参考资料
网络-废品回收
⑩ 国家对废铁废钢废铝回收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前瞻抄产业资讯指出:再生能源利用行业在未来市朝阳行业,又是高科技开发推广项目,许多国家政府相继制订了一些有关政策法规,给予扶持、优惠。我国政府对此也很重视,陆续制订颁发了一些鼓励、优惠、法规、政策。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文中和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原国家物资局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经综[1987]353号)文中,都颁发了对利用再生资源的鼓励和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财税字[1994]00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节选)》中有有关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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