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宣布我们人均收入1万美元,被美国取消发展中国家WHO的贸易优惠政策,对我们老百姓有什么影响
我们都知道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关税上面,要比那些发达国家低内很多,USTR此举对于容我国的影响将是深远的,首先就是我国在未来的贸易中付出的成本将会更高,这势必会造成物价上涨,而物价上涨就会让我们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力,这就是一个恶性循环,无论哪一坏出现问题都会有不好的影响。
其次物价上涨对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也是影响很大,将有可能出现“钱不值钱”的问题,要是国家不提高货币购买了,很多人的生存压力就会变大。
❷ 发达国家的优惠政策会比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少吗
对。一般是这样的。发达国家的商品本来就已经是“供过于求”了,再采取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增加商品生产就没有意义了。
❸ 为什么发展中国家争取关税普遍优惠制
外贸知识——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倾销、商品倾销、外汇倾销、普遍优惠制、免责条款
❹ 由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目前中国可以享受美国给予的普遍优惠制对么
不是这样。某些国家加入世贸前,美国对这些国家中的一部分,实行所谓最惠国待专遇,中国在属加入世贸前,一直享受最惠国待遇,无非就是对于来自中国的商品实行关税优惠政策,主要由于中国货成本低廉,科技含量低,且都是美国不愿生产的日常生活必需品,当然有时美国会根据需要,主要是大选需要,抛出惩罚性关税的大棒,以争取选民,那是中国只能通过与美国谈判解决争端。加入世贸后,一切商业行为都以wto规则为依据,不过中国商品以压榨产业工人血汗换取低出口价格,引起许多发达国家不满,纷纷以本国法律进行惩罚性征税,多数中国企业因诉讼成本而忍气吞声,其实,许多争端都是西方国家的恶意行为,中国企业完全可以起诉到wto去进行贸易仲裁。近几年,中国企业已经注意使用和维护自己的权益,打赢了贸易官司。
❺ 按照关税的优惠条件可以将关税分为几类
按不同的标准对关税进行分类的方法以及各种关税名称。最常见的是按进出口货物的流通方向把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对过境货物征收的关税称为过境税,现在已很少使用。
根据征收关税的目的,关税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两种。
按征税标准(或征税方法),关税有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选择税、滑准税、季节税、差价税等。
按关税是否受到外国的约束判断,有自主关税、不自主关税、国定关税、协定关税、约束关税等。
按照对不同国别或不同情况的进口货物所给予的不同关税待遇分,有普通关税、差别关税、优惠关税、特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惠制关税、最低关税、加重关税、报复关税、惩罚关税、反倾销税、反贴补税等。
关税按国家和输入情况不同分为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
1.优惠关税。优惠关税指对特定国家输入的商品以低于普通关税税率征收的关税,以示友好。优惠关税又可分为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三种。
(1) 特定优惠关税(特惠关税)。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定优惠关税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特惠关税的优惠对象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制约, 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目前,国际上最著名的特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间的关税,它是欧盟向参加“洛美协定”的90多个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也是南北合作范例。
(2) 普遍优惠关税(普惠关税)。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 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 普遍给予优惠的关税制度。普惠关税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三项基本原则。
(3) 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同样也适用于对方。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适用范围很广。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是相对于一般关税税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国待遇往往不是最优惠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之外,还有更低的税率。
2. 差别关税。差别关税是指对特定国家输入的商品以高于一般关税税率征收的关税,以示报复、惩罚。差别关税又分加重关税、抵销关税、报复关税和反倾销关税。
(1) 加重关税。 指由于某种原因, 对某国商品或某种商品的输入,加重征收关税。典型的加重关税有国籍加重税和间接输入货物加重税。
(2) 抵销关税。又叫“补贴关税”、“反补贴关税”,是对在其本国接受的各种出口补贴的进口外国货物,所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是差别关税的重要形式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外国商品凭借出口补贴而得到的价格优势,与本国商品争夺本国市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各国所采用的出口退税,属于退还国内税,不属于接受补贴。
(3) 报复关税。指针对于某一国家对本国出口商品的不公正、不平等待遇,对该国输入本国的商品加重征收的关税。目前,报复关税往往成了“贸易战”的手段之一。
(4) 反倾销关税。是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正常进口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 它是差别关税的又一重要形式。 如果某国将产品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其他国家推销,就有可能构成倾销,进口国就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倾销差价的反倾销税。
❻ 关税~你从外国买任何东西回国都要收关税吗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的分类
(一)按货物的流向不同,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1.进口关税,即对国外转入本国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2.出口关税,即对从本国输往外国的货物和物品于出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
3.过境关税,即对进入本国港口停留转运他国的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
(二)按征收目的不同,关税可分为保护性关税和财政性关税
1.保护性关税,即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首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性关税主要体现在进口关税方面,一般设置较高的税率。
2.财政性关税,也称收入关税,即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三)按对进口国的差别待遇不同,关税可分为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1.加重关税,是指对从某些输出国、生产国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如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在征收一般进口关税之外又加征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等。
反倾销关税,是针对倾销产品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从而使该国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威胁的行为。
反补贴关税,是指进口国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津贴或补贴的外国货物在进口到本国时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报复关税,是指一国在认为本国出口商品受到不公正的歧视性待遇时,对实施该歧视待遇的国家向本国进口的商品实施的歧视性关税。
2.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某些特定的受惠国的货物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而给予的优惠待遇。它包括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普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
互惠关税是两国间相互给予对方比其他国家优惠的税率的一种协定关税,其目的在于发展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
特惠关税是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协定采用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至免税的一种关税。其优惠程度高于互惠关税。
普惠关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给予自发展中国家出口的货物(制成品和半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所谓普遍性是指对于包括制成品和半成品在内的源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实行关税优惠。非歧视则是指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的待遇。非互惠是指发达国家在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的同时,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样的关税优惠,其他发达国家也不能援引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同样适用优惠关税。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将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四)按计税标准不同,关税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和滑动关税
1.从价关税,即以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计算征收的关税。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
2.从量关税,即以货物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而计算征收的关税。
3.复合关税,即对同一种进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
4.滑动关税,或称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货物价格越高,其进口关 税税率越低,进口货物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
❼ 正确认识国际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原则问题
优惠待遇原则(principle of preferential treatment)又称为非互惠待遇原则(principle of non-reciprocal treatment),是世贸组织法关于发达成员方与发展成员方之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关系的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发达成员方认识到有必要促进发展中成员方的出口贸易和经济发展,从而带动整个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基于这一认识,总协定和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议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相关的贸易领域或在非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
在总协定体制中,优鬼待遇原则的确离,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在总协定的原本中,第18条并未直接提出“中展中国家”概念,其措辞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当时给予这类缔约方的优惠待遇仅限于:这些国家可以在关税减让和数量限制方面,具有一定的酌处权。从整个总协定的结构来看,第18条只不过是总协定诸项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规定。换言之。在60年代以前,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过不是总协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发展中国家不懈努力下,总协定于1964年增补了“贸易和发展部分”,其中阐明了指导缔约方处理发展中国家经济和贸易事项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制定了为实现上述目标和遵循上述原则的义务而采取的联合行动。至此,非互惠原则才真正成为指导总协定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总协定第四部分,不仅明确提出了“欠发达的缔燕方”(iess-developed contracting parties)概念,而且将优惠待遇原则适用的范围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贸易扩展到它们的出口贸易。
虽然优惠待遇原则通过修订总协定的方式得以正式确立,但在实践中发达的缔约方通常作为临时性的例外情况予以实施。为改变这种状况,在东京回合结束之际,缔约方全体通过了一项《关于差别和更为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参与》的决定,即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授权条款的确立,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奠定了一个永久性的法律基础。为此东京回合中达成的一系列守则均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乌拉圭回合是优惠待遇原则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标志,首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应确便发展中国家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贸易增长的份额,从而将优惠待遇原则融入世贸组织的宗旨之中。其次,乌拉圭回合的一系列单独文件不仅在各自的序言部分强调对发展中成员方优鹘待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无一例外地在正文中用专门条文加以规定。最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其他几个也贸易相关领域的文件均确立了优惠待遇原则。这表明:世贸组织的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而且在新兴的服务贸易和与贸易相关的其他领域也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❽ 为什么给惠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零关税
全球经济一体化,人类命运共同体,发达国家有帮扶发展中国家的义务
❾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之间实行的关税优惠待遇吗
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给予关税优惠的待遇,其主要特点是B)
A. 普遍的、非歧视的、互惠的
B. 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C. 非普遍的、歧视的、互惠的
D. 非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