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税收优惠没有备案怎么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容7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以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❷ 税务备案包括什么。
税务登记就是税务备案,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
办理税务登记应带的手续依行业、经济性质与具体相关事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以税务登记办理前应咨询相应税务机关。但一般情况下,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什么是税收优惠备案扩展阅读: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❸ 哪些减免税税收优惠事项需要备案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六)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十七)非货币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捐赠、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所得。
主管税务机关对经检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追缴已减免税款、滞纳金。(不必处罚)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❹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及认定事项主要包括哪些
项目名称 应报备资料 对报备的相应资料打“∨” 纳税人减免税政策执行情专况报告所有项目均需报属送 一、免税收入项目 1、免税收入明细资料(如:免税收入的帐页复印件、国债利息收入交割单等) 2、其他: 二、减征、...
❺ 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报税务总局备案吗
各个地方都有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是需要报备的。
但是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涉专及到税属务机关,就像重庆正阳工业园的政策,虽然是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实际上企业缴纳的税一分不少,只是这钱地方留存的就变成了财政收入,然后可以以财政扶持奖励的方式奖励出来,高达50%,这就不需要税务报备了。
❻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企来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申请材自料如下: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❼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❽ 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事前备案与事后备案
备案机关应规定时限内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条例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版,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权,并将备案表一份留存,其余两份退回主管地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不符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❾ 批准类,核准类,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有区别吗
总局纳税服务规范2.0版第五章优惠办理规范将税收优惠分为批准、核准和事后备案三类。将所有优惠事项看完了,包括比较适用批准类优惠、核准类优惠和事后备案类优惠事项,没有看出来批准、核准与事后备案有什么区别,也没有看出某个事项为什么将其归为这一类而不归为其他两类。
当然,从字面解释上来看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
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
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从实质上,我认为除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之外,无论批准、核准还是事后备案都是一回事。如果说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后备案都要批准。如果说不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后备案都不要批。把握的依据就是相关税收政策。
为什么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之外,因为只有困难减免税务部门有相当的审批弹性,可以减可以不减,也可以多减,可以少减。而政策性减免,哪怕就是批准类的,只要纳税人的情形符合政策减免条件,税务部门没有理由不批,如果个别人还想玩权,从内部监督来说,可能面临追责;从外部来说,随着大环境的改变,征纳行为越来越规范,以后纳税人申请复议诉讼可能会更多,纳税人更敢与税务部门较真。所以批准也只是形式,该优惠的还是得优惠,不会因为是批准类的,便可以因为不批而不让纳税人享受。
另一方面,核准类也好,事后备案类也好,纳税人资料报来了,接下来都有个审核的问题,审核资料不符合,政策不符合,那么,在规定的时限内要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这跟批准类事项的批复不能优惠有什么不一样吗?我觉得没有。
以前还专门网络了备案是什么意思,备案就是有什么事我告诉你就行了,不需要你同意不同意。问题在于:
1、你报的资料不全,我可以不受理,不受理是不是等于不同意。此处说的资料不全,是指纳税人有些资料无法提供或者提供成本过高不愿提供。
2、你报的资料虽然表面上都齐全了,但转到后台仔细审核,发现并不符合政策或优惠条件,这时,税务部门不需要表示不同意见?不行吧。税务部门接到纳税人的资料后不审核,不评估,那是不作为,是要追责的。只要审核,就有发现不符合政策的可能。
以前对备案有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之分,该事前备案的如果没备案则会带来不能享受优惠的结果,好象变成了一种变相的审批,所以后来总局发文,事前没备案的应该通知纳税人补备案,备案之后还是可以享受。这次纳服规范中干脆没有事前备案了,除了批准和核准外,只有事后备案优惠了。但事后备案优惠的原则是,也得通过审核完全符合优惠政策,否则不能享受。如果不符合政策,仅仅因为是事后备案类,纳税人报告了就可以无条件享受,那税务部门什么都不需要管了。
❿ 批准类,核准类,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有区别吗
总局纳税服务规范.0版第五章优惠办理规范将税收优惠分为批准、核准和事后备案三类。将所有优惠事项看完了,包括比较适用批准类优惠、核准类优惠和事后备案类优惠事项,没有看出来批准、核准与事后备案有什么区别,也没有看出某个事项为什么将其归为这一类而不归为其他两类。
当然,从字面解释上来看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
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
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从实质上,我认为除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之外,无论批准、核准还是事后备案都是一回事。如果说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后备案都要批准。如果说不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后备案都不要批。把握的依据就是相关税收政策。
为什么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之外,因为只有困难减免税务部门有相当的审批弹性,可以减可以不减,也可以多减,可以少减。而政策性减免,哪怕就是批准类的,只要纳税人的情形符合政策减免条件,税务部门没有理由不批,如果个别人还想玩权,从内部监督来说,可能面临追责;从外部来说,随着大环境的改变,征纳行为越来越规范,以后纳税人申请复议诉讼可能会更多,纳税人更敢与税务部门较真。所以批准也只是形式,该优惠的还是得优惠,不会因为是批准类的,便可以因为不批而不让纳税人享受。
另一方面,核准类也好,事后备案类也好,纳税人资料报来了,接下来都有个审核的问题,审核资料不符合,政策不符合,那么,在规定的时限内要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这跟批准类事项的批复不能优惠有什么不一样吗?我觉得没有。
以前还专门网络了备案是什么意思,备案就是有什么事我告诉你就行了,不需要你同意不同意。问题在于:
1、你报的资料不全,我可以不受理,不受理是不是等于不同意。此处说的资料不全,是指纳税人有些资料无法提供或者提供成本过高不愿提供。
2、你报的资料虽然表面上都齐全了,但转到后台仔细审核,发现并不符合政策或优惠条件,这时,税务部门不需要表示不同意见?不行吧。税务部门接到纳税人的资料后不审核,不评估,那是不作为,是要追责的。只要审核,就有发现不符合政策的可能。
以前对备案有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之分,该事前备案的如果没备案则会带来不能享受优惠的结果,好象变成了一种变相的审批,所以后来总局发文,事前没备案的应该通知纳税人补备案,备案之后还是可以享受。这次纳服规范中干脆没有事前备案了,除了批准和核准外,只有事后备案优惠了。但事后备案优惠的原则是,也得通过审核完全符合优惠政策,否则不能享受。如果不符合政策,仅仅因为是事后备案类,纳税人报告了就可以无条件享受,那税务部门什么都不需要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