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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对医院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3-12 06:04:26

Ⅰ 关于营利性医院税务优惠政策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门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0年12月9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强基层、建机制,中央财政近期下拨补助资金5.5亿元,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监管和发展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将认真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投入,继续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力量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社会办医可享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意见》提出在税收管理、政府投入、机构准入、性质变更和退出等方面,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第一,在税收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二是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免征营业税。二是在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是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另外,在机构准入方面,《意见》要求税务等部门按照其经营目的,明确经营性质,依法进行登记,执行相关政策,分类进行管理。 在机构性质变更和退出方面,《意见》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对已举办较长年限的,允许收回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在政府投入方面,《意见》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一是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招标采购等具体办法,选择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并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二是在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疫情等危急情况时,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政 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的扶持。 财税当好“杠杆”也要做好监督 这位负责人说,《意见》对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支持,有利于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逐步改善其自身发展能力,增强其在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切实为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创造宽松的财税环境。 二是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大力推行购买服务。《意见》提出,要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不断加大需方补助力度,通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和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上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公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竞争提供性价比相对较高的服务进而获得相应的补偿,从而为公私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提供公平的发展环境。 三是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意见》提出,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下一步,要进一步研究完善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财务管理,便于政府、投资人及社会加强监督。 四是大力加强监督管理。《意见》提出,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严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以确保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以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今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一方面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发展,另一方 面依法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运营管理。 新举措注重强基层、建机制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意见》,中央财政近期已经下拨补助资金5.5亿元,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一是从“强基层”的角度,安排4.4亿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和人员培训,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个10万元、乡镇卫生院按每个20万元补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看病。 二是从“建机制”的角度安排1.1亿元,支持公立医院与包括社会资本举办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另外,自2010年起将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医院纳入中央财政临床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科研学术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

Ⅱ 国家对医疗行业有什么税收政策鼓励和优惠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执行。其中营业税部分规定失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Ⅲ 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哪些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3个部分:

(1)对非营利性版医疗机构的税权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Ⅳ 医疗机构增值税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财政部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源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Ⅳ 医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有什么优惠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很少征收,尤其是针对非营利性的。但如果有其他应税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等所得则应当缴纳所得税。
二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税问题,1997年财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通知》,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然而在实际征管中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我们认为有些政策,还有不够完善之处。
(一)企业所得税征免方面。
医院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五项:①财政补助收入;②上级补助收入;③医疗收入;④药品收入;⑤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对照《通知》和《办法》,我们认为:
1、①②项属免税收入。《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属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财政拨款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2、③项是否征税存在疑问。《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必须是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收取的收费项目;三是收费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对照此规定医疗收入有三处疑问需要澄清:
(1)医疗收入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经营性收入?
(2)是否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不属于免税范围?
(3)《办法》中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没有包含”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是否从1999年度起,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的收费项目就不属于免税范围?
3、④⑤项适用政策存在争议。医院的效益大多来源于药品收入,我们认为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属经营性收入,不适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医院方认为药品收入和部分其他收入(如救护车收入等)是与医疗收入不可分割的,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部分,应适用事业性收费征免税有关政策。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Ⅵ 民营医院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民营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 对取得的医疗服务回免征营业税。

  2. 对自产自用答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Ⅶ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都有哪些优惠

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Ⅷ 民营医院的税收政策

民营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 对取得的医疗服务免回征营业税。

  2. 对自答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Ⅸ 医疗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关于“自用”的证明材料: A1有关房屋产权及用途证明材料、收入用途书面说明(必报); B1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报); C1购置房屋的发票#C2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 补充:
(6)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
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 补充: (4)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