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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3-10 10:21:21

① 医疗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关于“自用”的证明材料: A1有关房屋产权及用途证明材料、收入用途书面说明(必报); B1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报); C1购置房屋的发票#C2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 补充:
(6)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
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 补充: (4)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② 医院要交哪些税

公立医院没有税收,但医务人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2)医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 民营医院的税收政策

民营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 对取得的医疗服务免回征营业税。

  2. 对自答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④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版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权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⑤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都有哪些优惠

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⑥ 医疗机构增值税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财政部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源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⑦ 民营医院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民营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 对取得的医疗服务回免征营业税。

  2. 对自产自用答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⑧ 医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有什么优惠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很少征收,尤其是针对非营利性的。但如果有其他应税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等所得则应当缴纳所得税。
二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税问题,1997年财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通知》,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然而在实际征管中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我们认为有些政策,还有不够完善之处。
(一)企业所得税征免方面。
医院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五项:①财政补助收入;②上级补助收入;③医疗收入;④药品收入;⑤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对照《通知》和《办法》,我们认为:
1、①②项属免税收入。《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属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财政拨款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2、③项是否征税存在疑问。《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必须是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收取的收费项目;三是收费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对照此规定医疗收入有三处疑问需要澄清:
(1)医疗收入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经营性收入?
(2)是否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不属于免税范围?
(3)《办法》中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没有包含”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是否从1999年度起,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的收费项目就不属于免税范围?
3、④⑤项适用政策存在争议。医院的效益大多来源于药品收入,我们认为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属经营性收入,不适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医院方认为药品收入和部分其他收入(如救护车收入等)是与医疗收入不可分割的,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部分,应适用事业性收费征免税有关政策。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