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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收购企业有什么优惠

发布时间: 2021-03-08 13:31:57

『壹』 废钢收购和加工是属于什么行业,钢铁还是废料处理或者其他呢现在行业政策怎么样啊

属于再生物资利用,现在的政策很好的。

『贰』 国家税务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现行政策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

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2)废钢收购企业有什么优惠扩展阅读:

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8、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叁』 废旧汽车回收公司向社会收购的废钢能否免征增值税

如果只是定点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向社会收购的废钢是不能免征增值税的。
如果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就可以免征增值税。由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现在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行业(销售免征增值税,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增值税的功能),因此是否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最好还是咨询主管国税。提供一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成文日期:2005-0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肆』 国家对废铁废钢废铝回收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前瞻抄产业资讯指出:再生能源利用行业在未来市朝阳行业,又是高科技开发推广项目,许多国家政府相继制订了一些有关政策法规,给予扶持、优惠。我国政府对此也很重视,陆续制订颁发了一些鼓励、优惠、法规、政策。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文中和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原国家物资局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经综[1987]353号)文中,都颁发了对利用再生资源的鼓励和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财税字[1994]00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节选)》中有有关优惠政策等.
很高兴为您解答,不明之处还请追梦,如对你有帮助还望采纳!谢谢!

『伍』 废钢回收多少钱一吨

全国废钢北弱南强,低位小幅上涨,钢厂废钢到货一般,沙钢昨卸货3600吨左右,到货较之前减少一半,市场货源紧张,近日成材飙升,码头及小炉抢货厉害,暗涨较劲较多,华南地区成品上升引导废钢上扬,废钢场地不愿出货倒逼厂家涨价30左右;浙江陶庄福建料940,涨20,河北唐山优质废钢950-970,山东聊城冲花料950,天津大邱庄一级料960,辽宁辽阳优质合格料940,广东佛山冲花料1030,华东精炉料920,华北优质料950,东北地区重中型合格料950,华中边角料980,华南冲花料1020,四川重庆地区轻料1140。 更多废钢行情你可以选择关注再生资源“变宝网”.为您提供全面及时详细准确的废钢行情资讯

『陆』 国家对废旧金属回收再利用有没有扶持政策找什么部门

有扶持政策的,直接问所在地的政府就好,或者税务、发改等等。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主办的中国再生资源行业首届年度领袖峰会上,国家工信部节能与综合(行情 专区)利用司副司长高东升表示,2014年,工信部将着力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技术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培育行业龙头企业,以应对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存在的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高值化利用。

高东升称,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培育龙头企业,不仅能提高经济效益,提高行业自律,还能提高行业节能环保水平。

(6)废钢收购企业有什么优惠扩展阅读:

由于未来全球金属资源需求将会大幅上升,全球需要重新考虑金属的循环利用,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金属开采和冶炼除给环境带来影响外,还占用全球7%到8%的能源供应。回收比初级生产的金属消耗更少的能源,同时降低对矿产开采地的整体影响。金属回收还可以减少对低品位矿石的需求,避免未来稀缺的一些贵金属的开采。

理论上,金属几乎可以无限制地回收,因此,金属回收给环境保护、能源和水的利用带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机遇,并为向低碳、资源节约型的绿色经济过渡做出贡献。

然而,受到工艺和回收成本的影响,金属回收率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长春市亿北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是大型废品回收加工企业。

公司高价收购各大生产厂家的各种拆迁废钢筋、工业废料、铜、铝、不锈钢、各种稀有金属、闲置设备、厂房拆迁、报废汽车拆除等,同时可以长期合作承包各厂家、企事业单位的一切废旧处理物质。

『柒』 废钢铁税收政策对废钢行业的利弊

日前,受到业内关注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在钢铁业和废钢回收加工贸易领域引起一定的反响,一些经营者和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废钢产业的发展和废钢市场的兴隆都是一大利好。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问题,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10%,比2005年提高2.5个百分点;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3亿吨标准煤。这次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在税收政策上进行高调整,目的就是更好在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那么,这次新出台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于废钢行业及废钢市场将产生什么影响和作用呢?这是钢厂、废钢回收加工贸易企业及废钢市场人士所关注的。
据一些经营者和业内人士介绍,这次发布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比较关心的是: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这是此次《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新的内容,也是经营者关心的热点。对于“先征后退”,一些从事废钢铁回收、加工、贸易的企业和经营者认为,先征17%,后返70%,这样经营者实际缴税率废钢铁销售额的5.1%,幅度不是很大,但经营者对“后返70%”还是有些顾虑,认为17%的税一下子交纳了,而返70%则是遥遥无期,对企业的资金周转增加了一定的负担。
不过,一些经营者感到,从总体上看,全国统一征收17%增值率,废钢经销商将销售价格按此提高,销售给用户,退税时,财政部门再给废钢经营企业返回70%,这样,废钢经营单位的实际收益提高了。由此,从事废钢贸易的积极也更高了。
特别是一些从事拆船和废旧汽车拆解行业,此《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所以,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积极性也增强了。近年来,国内拆船业发展较快,拆船废钢增多,该新的政策实施后,有利于促进我国拆船业的发展,废钢资源将会增多。
然而,有的废钢经营者也担心按征17%增值税来适度提高废钢价格,终端用户是否能够承受,这要看废钢市场供需情况,如在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整个钢市不景气,钢厂减产限产,对废钢需求明显下降,废钢市场价格频频下跌,不提价也销不了,若提价更无人问津了。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全国统一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由此改变过去各地废钢铁贸易的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在以往,由于各地税收不一致,造成废钢经销商跨区域交易所产生的矛盾,对钢厂采购废钢也带来一定的影响。有的废钢经销商将废钢铁向税收政策优惠或废钢价格高的区域去卖,当地钢厂采购不到当地的废钢资源,往往从较远的地方去收购。此外,还造成钢厂与钢厂之间在废钢采购上的不公平竞争,有的废钢经销商乘机抬价或囤积居奇,使废钢市场价格混乱,无序竞争。而这次废钢税收政策调整之后,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废钢铁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废钢铁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同时有利于国内废钢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一些废钢铁经营者也谈到,这次新出台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于钢厂来说更是一大利好。这是因为目前的废钢铁等再生资源的税收不一,各地没有一个统计的规定,废钢铁市场资源、价格等都相当混乱,有的地区的有价无市,钢厂只得用高价采购;新的政策实施后,经销商开具给钢厂的增值税发票同样能抵扣17%的进项税,这对钢厂废钢来说应该没有实际的不利影响。若此政策实施到位,对钢厂的实际利益也将得提高。而从长远来看,《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实施,钢厂的废钢资源在某种程度上更能得到保障,从总体看,它有利于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是一项有利于整个行业长远发展的积极的政策措施,其意义深远。

『捌』 目前废钢增值税是如何收的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四)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1.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3.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六、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七、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再生资源的产生、回收经营、加工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税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收的漏洞,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玖』 有废钢铁加工准入条件的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废钢铁经营许可证和物资回收经营许可证获得企业可以享受综合利用免税政策,一次性申请可以免税5年,并且可以连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