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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3-08 09:53:05

Ⅰ 退伍军人开办公司在税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退伍士兵开办公司安置退伍士兵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减免三年税收。
根据《财回政部、国家税务总答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文件规定,目前涉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有:
一、个体经营的: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吸收就业的: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小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注意:部分地区优惠政策不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Ⅱ 残疾军人 开办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自己开办企业创业的,需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除了依据《税法》可以自己退回50%的个调税以外,还有以下的政策(单位使用八级以上残疾军人(九级、十级不算残疾人)有的优惠政策):

1、单位使用持证残疾人、残疾军人占总人数1.6%的,免于交纳强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量就是单位年度工资总数的1.6%)。

2、单位使用持证残疾人、残疾军人占总人数36%以上的,免于交纳强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量就是单位年度工资总数的1.6%)以外,经过向民政部门申请福利企业认定后,可以免于交纳企业所得税。


(2)军人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1、城镇户籍的安置工作,农村户籍的不一定安置工作(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民政局临时补助)。

2、领取以民政部在2010年10月颁布的标准抚恤金,各地在此基础上有所增加。

3、在单位的并缴纳社保金的,和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医疗保险(1-6级无论在职、无业都有国家保障负责医疗费用),7级以下的在自费以后医药费较高又影响到生活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报销50%。

4、市内交通(公交、地铁和城郊公交)免费,长途汽车、火车和飞机正价的半票(含飞机燃油税,不含机场建设费)。

Ⅲ 军人退伍注册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复筑业、娱乐业以及制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Ⅳ 退役士兵办公司,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想注

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可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与其本人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公证后核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发给一次性补助金,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一次性补助金标准:退伍义务兵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转业士官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在此基础上,军龄一年加1000元,待安置期一年加1000元;2007年1月1日后办理自谋职业的,待安置期每年补助1000元,最多不得超过5年。一次性补助金现在已基本到位。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就业培训。经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对个人所支付的培训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不含自收自支单位),要为其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各类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考录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其军龄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社会保障方面有何规定?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按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自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就业后,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相关证件3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文本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合同签证费及其他有关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并优先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Ⅳ 请问退伍军人开办公司有什么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 2004-06-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五、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