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理解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开放后,党中央历次关于改革的重大文献从未作出类似决定。本次会议首提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主要包括区域性政策、行业性政策、企业规模性政策和所有制性政策四大类。之所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点动因。
首先,遏制无序减税。长期以来,舆论总认为减税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和助推器。因此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在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更是把向中央争取税收优惠视为促进区域发展的关键。如果争取不到,就自定政策,导致越权减免税、以支出代减税等现象频出,令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差距不断扩大。
比如企业所得税,单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就有十多条,除此以外,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还明文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由此派生出分别覆盖不同区域和产品的几十条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事实上,其他税种的税制都有国务院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文,因而大小税种均有几十条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制度安排极大地削弱了税制的权威性,肢解了税制的完整性,几乎取代了一般条款的主体地位。因此,我国的结构性减税事实上成为优惠政策减税,受益主体是特定产业和区域,形成了为减税而减税的现象,减税本身难以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今后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就是要扭转这种无序减税格局,把部分有利于总体发展的税收优惠转换为一般条款,使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利益均沾,取消那些阶段性刺激意图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也可根据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简而言之,就是要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序出台,进而维护税制的权威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其次,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坚持税制全国统一、中央统掌税收立法权,就是要确保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流动面临同等税制条件。
然而长期以来,突出的问题是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形成了多种政策洼地,打破了税收均衡,人为诱使要素低效流入某些区域,进而阻碍了区域经济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协调发展。这造成优惠区域内外企业的税负不均等,进而限制了非税收优惠区域的生产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类劳务的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有必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化来逐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最终实现区域间的税收公平,进而诱导要素按效率高低分别流入不同区域,这种做法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际上更为有利。因为在没有税制比较优势的条件下,资本更倾向于流入人工成本和资源成本更低的区域。近年来中西部经济增长率超出东部就说明了这点。
再次,促进社会公平。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完全取消税收优惠政策,而是要在梳理、归类的基础上作出取舍,核心目的是真正使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长效机制。
从我国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走势看,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转型,即从偏重发挥经济政策功能转向发挥社会政策功能。具体就是要使税收优惠政策直接作用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从现实国情看,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对生活必需品采行低税率征收增值税,进而对冲食品价格上涨对中、低收入阶层的压力;二是推进房产税改革时,对居民自住房采取免征房产税政策;三是扶持养老事业的发展,对60岁以上老人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护理老人的人员,可建立按小时计算劳务量与增加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挂钩的机制,以起到减轻政府养老支出的激励作用。
㈡ 如何理解税收的调节作用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职能:
组织财政收入
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税收
调节社会经济
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监管管理社会经济活动
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
㈢ 怎么理解税收递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切实推动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又出台了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大大缓解了企业纳税资金压力,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有助于国有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保证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市场主体在同一税收政策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介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告不再对股权、资产划转设置事先核准,改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简化管理方式,优化征管流程。
同时,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公告明确,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的,应追回企业已享受的优惠待遇,防止企业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滥用该政策。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等难题,国务院高度重视,持续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条件。税务总局此次发布公告是对此前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有助于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政策,让政策红利惠及每一户纳税人,为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交易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加强后续管理。
十、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㈣ 如何看待税收经济效应
税收效应是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应,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指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至生产者决策的影响.也就是税收对经济所起的调节作用.税收效应可以分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
税收效应概念
税收效应是指政府课税所引起的各种经济反应。政府课税除为满足财政所需外,总是要对经济施加某种影响。但其影响的程度和效果如何,不一定会完全符合政府的最初意愿,纳税人对政府课税所作出的反应可能和政府的意愿保持一致,但更多的情况可能是与政府的意愿背道而驰。比如课税太重或课税方式的不健全,都可能使纳税人不敢去尽心尽力地运用他的生产能力。又如政府课征某一种税,是想促使社会资源配置优化,但执行的结果可能是社会资源配置更加不合理。凡此种种,都可归于税收的效应。
税收效应在理论上常分为正效应与负效应、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激励效应与阻碍效应等。在实际分析中,根据需要,税收的效应还可进一步分为储蓄效应、投资效应、产出效应、社会效应、心理效应等等。
一、正效应与负效应
某税的开征必定使纳税人或经济活动作出某些反应。如果这些反应与政府课征该税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一致,税收的这种效应就谓之正效应;如果课税实际产生的经济效果与政府课税目的相违背,税收的这种效应则谓之负效应。例如,我国曾开征的烧油特别税,课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工业锅炉和窑炉烧用的原油和重油征税,以达到限制和压缩烧油,实现以煤代油。如果有充分的数据说明,通过一年或若干年的课税之后,政府课征该税所取得的收入越来越少,则说明工业锅炉和窑炉烧用应税油品的现象在逐渐减少,该税发挥的效应是正效应。税收负效应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1747年英国课征的窗户税,征税的目的是想取得财政收入,但其结果是纳税人为了逃避该税纷纷将窗户堵塞。显然政府通过该税的课征不仅未能使财政收入逐渐增大,反而使纳税人将窗户封塞而减少了舒适。
政府课征某税究竟是在产生正效应还是在产生负效应,可用课征该税取得收入的环比增长率来测定。用公式表示如下:
收入环比增长率=(本期收入-上期收入)/上期收入×100%
如果政府课征该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上式中收入环比增长率为正时,则该税产生的效应是正效应;如果比率为零或为负,则说明该税没有产生正效应甚或产生了负效应。
如果政府课征该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是为了限制经济活动向原有方向发展或促进其向新的方向发展,那么上式中收入环比增长率为负时,则该税产生的效应为正效应,如果比率为零或为下,则说明该税无效应或产生了负效应。
在这里,政府的职责在于应经常对税收的正负效应进行分析,要根据产生负效应的原因,及时修正税则,使课税产生的效果和政府的初衷保持一致。
二、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
从税收对纳税人的影响来看,一般可产生收入效应或替代效应,或两者兼有。所谓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课税减少了纳税人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和改变了纳税人的相对所得状况。税收的收入效应本身并不会造成经济的无效率,它只表明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但因收入效应而引起纳税人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等所作出的进一步反应则会改变经济的效率与状况。
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当某种税影响相对价格或相对效益时,人们就选择某种消费或活动来代替另一种消费或活动。例如,累进税率的提高,使得工作的边际效益减少,人们就会选择休息来代替部分工作时间;又如对某种商品课税可增加其价格,从而引起个人消费选择无税或轻税的商品。税收的替代效应一般会妨碍人们对消费或活动的自由选择,进而导致经济的低效或无效。
三、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
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不打乱市场经济运行,即不改变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不改变人们在支出与储蓄之间的抉择,不改变人们在努力工作还是休闲自在之间的抉择。能起中性效应的税我们称之为中性税。中性税只能是对每个人一次征收的总额税—人头税,因为人头税不随经济活动的形式变化而变化,所以它对经济活动不会发生什么影响。但人头税由于课及所有的人,它可能会影响到纳税人家庭对人口多少的规划。所以,即使是人头税,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可能是完全中性的。可以肯定地说,在现代社会,完全意义上的中性税是根本不存在的。
与中性效应相反,非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影响了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个人对消费品、劳动、储蓄和投资等的抉择,进而影响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公共抉择等。几乎所有的税收都会产生非中性效应,因而现代社会的税收均属非中性税收。
四、激励效应与阻碍效应
税收激励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包括增税或减税)使得人们更热衷于某项活动,而阻碍效应则是指政府课税使得人们更不愿从事某项活动。但政府的课税竟是产生激励效应还是产生阻碍效应,取决于纳税人对某项活动的需求弹性。弹性很少,则政府课税会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赚取更多的收入,以保证其所得不因课税而有所减少;如果纳税人对税后所得的需求弹性大,则政府课税会妨碍人们去努力工作,因为与其努力工作,赚取收入付税还不如少赚收入不付税。
经济全球化的税收效应
(一)宏观税收效应
从宏观上讲,经济全球化的税收效应主要表现为经济全球化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国的税收主权受到侵蚀。众所周知,税收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主要形式之一,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各国对国际经济的依赖程度,在各国经济逐步走向协调的同时,也必然要放弃一部分本国税收上的利益,以实现税收国际化的目标。
1.经济贸易区域化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其他各种形式不一、程度不同的经济贸易一体化区域组织相继成立,这些组织都是由成员国政府按照规定程序签署文件并经法定机构批准而组成的。这种一体化组织,设有共同机构,肩负调节或管理一体化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重任,而各成员国则负有服从或遵守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在组建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政府与共同机构之间,客观上已经发生了权力的转让与受让。无论一体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形式如何,程度高低怎样,都会产生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力主体,而成员国则以承认这一主体并按规定向其让渡一部分权力(包括一部分税收主权)为条件,取得参与的资格。
税收理论认为,国内税收政策会对国内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同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政策也同样会对全球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并会对经济产生净损失。这种扭曲是多方面的,比如,消费者会在不同国家的商品之间做选择,厂商会在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之间做选择,劳动者会在不同国家工作与闲暇之间做选择,居民会在国内与国外的储蓄与消费之间做选择等等。
此外,经济全球化尤其是金融资本的全球化流动使投资者从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成为可能,从而增加了由税收扭曲所带来的福利成本。从历史上看,经济贸易区域一体化对于国家税收主权的侵蚀,在欧盟的发展历程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2.国际资本市场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贸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二战后,资本逐渐脱去了民族主义的外衣,巨额瞬间货币交易以及货币实际需求量与名义需求量的脱节,使一国政府难以有效地监控这部分资本,更无法对其合理地课税。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和交易形式对现有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挑战。此外,巨额货币交易引起的需求剧烈波动,严重地影响着汇率的短期变化,这种短期变化再加上投机产生的心理预期,往往演变成某种带有长期性的走势。汇率的动荡不定,尤其是突发性的和大幅度的升降,会对一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形成巨大的伤害,并进而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
3.跨国公司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跨国公司的发展,给国际贸易带来了重大的变化。据估计,目前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实际上是发生在跨国公司或多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这种由母公司统筹管理的“公司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行为,是国际避税的主要部分,对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国际税收协调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发生在以政府机构为中心的上层建筑领域,因而更加直接地涉及国家税收主权问题。与参加区域化组织一样,成员国无不以承认并服从国际税收协调的权威性为前提。在协调的范围内,一国的经济活动和税收政策已不再完全仅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协调组织的决议和规则。实际上,国际税收协调就是参与协调的国家以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为前提,从而达到一种整体的状态优化。毋庸置疑,国际税收协调的强化对国家税收主权将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
(二)微观税收效应
经济全球化还会对微观经济主体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纳税人的消费范围不再局限于其居住的国家。一国有可能将其他国家的消费者吸引到自己国家中来,并对这种消费征税,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相反,如果一国的居民从其他低税国家购买商品,并且在将这些商品带回本国时不需再缴纳额外的税收的话,那么这对该纳税人的居住国而言,则是税收的流失。其次,如果一国政府对生产要素课税较重,但却不能相应地提供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那么将对这些生产要素(如资本和劳力)产生“挤出”效应,使它们流向税负较低的国家。再次,一国居民若将储蓄存在国外,可能会少缴利息税,或者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少报收入。此外,市场的全球化对不同类型税基的弹性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其中,对金融资本的效应最强,对高技能的劳动力等因素的效应次之,对土地、已投资资本和低技能的劳动力的影响最小。另外,随着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至少必须在相关领域采取措施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税负趋于均衡。否则,税负的差异将进一步促使资本的国际流动,并带来更大的扭曲效应,从而降低资源全球配置的效率。
二、我国现行税制与国际标准化税制的比较
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税收制度的国际化、标准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所谓国际化、标准化税制就是在税制结构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强调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确保较高的税收效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的标准,一个合理和“标准”的税收制度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有选择地征收)、一般销售税(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档次不多,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量地少,以减少税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个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如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等世界性税种的内容,只存在着大同小异的具体规定。此外,税制建立以后,还应建立科学合理,并具有国际化标准的征管制度。主要包括:(1)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使纳税人能够根据税法规定自觉、切实地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事项自行计算、自行申报和自行缴纳;(2)税务机关进行严格的纳税监督和稽查,并有权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对纳税人实施征收管理;(3)征收管理手段体现现代化和科学化,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4)纳税人对税收征管产生异议时,有权要求复议及至诉诸法律,政府有责任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权利;(5)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加强国际税务联系和合作,防止国际避税行为,保护税务信息的相互提供。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税收制度应更多地考虑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接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借鉴和运用国际上的税收经验和通行做法,显得尤为必要。对照税收国际化、“标准化”的原则和要求,比较和分析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税制结构功能缺位,各个税类、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间的关系难以协调,税制结构整体合力不够。具体表现为:(1)各税类、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存在着税种重复与缺位的问题。世界上多数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增值税主要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所得税主要体现经济调控的功能,社会保障主要体现稳定社会的功能。我国税制的现状是:增值税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不能达到对固定资产的充分抵扣;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导致税收的稳定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在所得税上,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税种设置重复。(2)现行税率结构与国际相比差异过大,企业税负过高。1994年税制改革,税率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税率结构趋于简化,名义税率有所降低,但与国际上同税种的税率结构相比,我国的实际税率仍然较高。在流转税方面,我国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3%,表面看,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20%和5%左右的税率差距不大,但在我国实施“生产型”增值型的现实约束下,外购固定资产扣除不同于西方国家“消费型”增值税,其所体现的实际税率水平高于西方国家。在所得税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左右,乍看起来,与我国33%的税率相差无几。但实际上,在面临的市场环境、资本结构及融资渠道与西方国家有根本区别的现实环境下,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西方国家企业,由此我国企业税后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明显弱于西方国家的企业,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税收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国际规则和外国税制存有冲突。加入WTO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朝着税收国际化目标所迈出的实质性一步,其基本前提是我国的有关制度必须符合WTO有关协定的要求。乌拉圭回合最后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定)对传统的国际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的投资法。该协议首次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际贸易规范引入到国际投资领域,把“国民待遇”运用到投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投资约束规则的TRIMS的核心之一就是取消一切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投资措施,保证外来投资与本国投资的平等竞争。我国目前的对外商企业所实施的种种优惠政策,与该协议不相符合,这也对我国加入WTO后的正常经济运行产生了消极影响。
第三,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形成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按照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区域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享受15%、4%和10%的低税率。再根据数额的大小、贷款利息率的高低、时间长短、行业的不同、利润汇出与再投资的差别,提供技术设备的先进与否等诸方面,从税收减免期限、税率的比例、退税、所得额或销售的计算、加速折旧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内资企业除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外,均按33%的税率征税。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使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待遇优于内资企业,形成所谓“超国民待遇”,妨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第四,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存在矛盾,造成了新的经济结构失衡。自80年代以来,我国税法逐步形成了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分别实行不同的倾斜政策的格局。这种分地区、分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重点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地区间的分平竞争以及地区经济结构的相互协调和发展。此外,对各经济特区不分行业,不分生产或非生产性企业都实行“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及科技导向作用,最大限度地引导外资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和高科技生产企业倾斜,造成各经济特区的低水平重复投资,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税制改革的取向
首先,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构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税制体系。构建新税制体系的总体要求是,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使之满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并同国际惯例接轨。从我国税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来看,要达到这个总要求的条件已基本具备。目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
对现行税制结构逐步进行合理调整。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逐步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按照国际规范改革流转税。一是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征收上享受同等的待遇。二是尽快完善增值税。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与增值税联系密切的行业改征增值税;实现增值税转型,改“生产型”增值税为国际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规范增值税扣除,消除重复征税。三是扩大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
完善所得税制度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应尽快合二为一。要制定统一的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统一税基口径。适当降低所得税率,其两档优惠税率政策应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农业投资企业、基础产业、社会环境保护企业倾斜。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申报方式和税目之间的税负都要加以改革和调整。
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配合企业、劳动、人事、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目标的实现;开征环境税,加强运用经济手段对环境保护的作用;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企业资产交易行为进行调节。
其次,以国际市场和产业及科技导向为目标,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税收运行机制。一是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思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国民待遇”将更加普及。我们应以此为契机,规范税收行为,大幅度削减名目繁多的减免税。要改以往“以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思路为“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尽快按照国际市场的规则,在改善政府服务、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按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制订政策法规、增强政策透明度等方面花工夫,为外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以产业及科技导向为目标,调整优化税收政策,培育和壮大高科技产业及企业集团,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我国企业大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实力过于分散,难以与国外垄断企业进行竞争,因此,应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培育和扶持高科技企业集团,鼓励他们进行联合、兼并,组建集团公司,培养一批具有支配市场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协力同外国大公司竞争,取得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应有份额。
第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现代化管理,确立纳税自觉、服务优质、程序简化、手段先进、执法透明、权利与义务明晰的多元、规范、严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正确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而言,征管质量、税收服务水平仍然不高,参与国际经济和国际税收活动的能力仍然不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别是加入WTO必将促使我国进出口贸易量大增,同时贸易方式日趋多样化,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化,这对我国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因此,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先进国家、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深化征管改革。具体而言,一是在简化程序、便于征管、优化服务上下工夫。二是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税的力度,使税收执法方式、手段、程序同国际接轨,为投资者提供更明确的信息和更优质的服务,形成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高效、文明的税收环境,给外国投资者以信心。三是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使税收管理跟上经济国际化、现代化步伐。加强研制开发网上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征管业务的网络化操作,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非现金结算等方式,提高征管效率。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如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和设立税务专门法庭等。
此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的经济活动将使我国的税收管理变得更为复杂。外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大财团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备和税收管理水平不高进行避税和转让定价的现象将更为普遍,网上国际贸易、金融国际化等也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难题。这些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未来税收管理中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税收差别
多种迹象表明,税收竞争作为经济全球化对生产关系在全球范围大调整的产物,已经对传统税制提出了挑战,其实质是通过税收分配的差别效应,使税收利益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调整。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减税以刺激投资,从而增加供给,并加强了通过税收对跨国经济利益的竞争。实践也证明,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实行避税地税制模式,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资本流动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内产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及区域经济发展。可以肯定,由经济全球化引发的各国税收竞争政策的启用,加速了各国税制对经济全球化的适应,促进了本国与他国税制的融合,使得世界经济利益在各国合理流动中保持相对平衡。
㈤ 试述,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和作用。
不是很了解,我是西安人,听说西安有个科技大市场,有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服务,感兴趣可以瞧瞧!
㈥ 如何理解税收的职能及作用
理解税收的职能及作用主要从财政职能、调节职能、监督职能三方面入手,在了解三个基本职能基础上,税收的作用自然是体现在税收职能对经济活动的制约与扩张之中。
浅析税收的职能及作用
(一)财政职能 及作用
财政职能是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这是税收的首要职能。税收的其他职能均源自此职能。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多种多样,除税收外,还有发行国债收入、发行货币收入、罚没收入等。但税收对各种不同的所有制普遍适用,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形式。此外,还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无偿等特点,使得税收成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直接、最稳定和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成为当前各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如英国在80年代中期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为95、2%以上,美国为93、4%,法国为99、5%,我国为96%以上。
(二)调节职能及作用
税收调节,表现为对经济运行的调节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税收具有通过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状况来影响不同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功能或作用。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主要靠政府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具体讲,主要靠三个“率”:利率、汇率和税率。应当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灵敏的调节手段是利率,但由于我国金融体制和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现在还不能充分发挥利率灵敏的调节作用。汇率也是很灵敏不仅涉及我国的外汇平衡,更涉及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不能轻易采用。相对来讲,税率是可以运用的比较灵敏的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税率覆盖面宽,可以深入到生产、流通、消费的每个领域,也可以覆盖到各种所有制企业。另外,税率选择性比较强,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形势、不同的决策目标作出不同的选择。对国家来说,通过税收的一征一免,多征少征,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直接影响经济并实现自己的某种政策。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凯恩斯主义提出国家干预经济的主张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就更加重视税收在干预、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将其作为“反危机”、“反通货膨胀”的重要杠杆加以利用。
税收之所以能对经济运行发挥调节作用,是因为:
一是税收自身所具有的“内在稳定器”功能。税收,特别是其中的所得税,对经济波动的反应特别敏感。当经济繁荣时,所得多,就要多缴税,对经济的进一步扩张起一定抑制作用,防止经济过度繁荣而发生通货膨胀;当经济衰退时,所得少,可以少缴税,对经济的扩张起一定支持作用,防止经济过度衰退而导致萧条。
二是政府可以根据决策目标,依据不同的对象、不同时间和不同形势,通过税率设计,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如对不同地区、产业和行业制定不同的税收负担,可以有效地引导资源配置,优化经济结构,增加有效需求。如我国进行西部大开发,支持高科技,支持房地产,都需要税收有所动作。
三是政府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制定增税或减税措施来减弱经济的波动程度。如1993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就是期望抑制投资过热,而目前暂停征收该税则期望鼓励投资,以遏制通货紧缩的趋势。
税收调控经济运行的手段,主要有:一是税种设置和征税范围的确定;二是税率设计;三是减免税。
(三)监督职能及作用
监督职能是指税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 税收政策体现着国家的意志,税收制度是纳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绳,它约束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国家的政治要求。因此,税收成为国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强有力工具。监督管理职能是指税收在取得收入过程中,能够借助它。税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广泛性与深入性,是随商品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而发展的。一般地说,商品经济越发达,经济生活越复杂,国家干预或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就越强烈,税收监督也就越广泛而深入。
㈦ 什么是税收你是如何理解财政与税收的关系的
一、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二、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四、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五、税收制度构成的七个要素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率,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
6、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生地。
7、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
六、现在的税收分类及税种。按现在大的分类,主要是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和其他: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4、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5、行为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6、其他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㈧ 税收优惠在税收筹划中起到什么作用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取税收利益,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常用的方式。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条款繁杂,适用要求高,不同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预期税收利益和筹划成本,以及对税后利润总额影响是不一样的。1、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 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重点在于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 税收优惠
规定,通过合理选择和运用,以达到节税或其他税收筹划的目的。 当企业同时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并要在其中做出相应选择时,必须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平衡后,以获取税后利益最大化或特定税收目标效率最大化为标准作出选择。由于某项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特定的税种而设计的,而企业一般需要同时缴纳多种税,这些税之间又往往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评价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利益,主要是通过实施该项政策后所产生的税后总收益或优惠期内产生的税后总收益的现值等指标来反映。 2、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成本 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指为满足某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对目前企业经济状况的改变而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消耗。此外,直接成本还包括税收筹划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成本一般可用货币表示。 间接成本主要是指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而造成风险费用。例如,因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而使正在执行的优惠政策突然被取消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或者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因企业经营策略的改变,或其他意外因素使企业不再具备或不再完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而被迫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间接成本的发生一般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筹划过程中难以用货币予以计量,但在进行方案选择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当着税收利益大于筹划成本时,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才具有可行性。税收利益一般根据优惠政策带来的净收益现值与筹划成本现值的差额确定。 3、跨国纳税人必须关注收益来源国与居住国政府是否签定税收饶让协议 税收饶让是指纳税人在收益来源国取得的税收优惠被视为已纳税收,在向居住国政府申报纳税时,这部分被视为已纳税收入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抵免。跨国纳税人在收益来源国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能否拥有这种税收饶让待遇,关键是看收益来源国与居住国政府是否签定了税收饶让协定,如果签定了这一协议,则跨国纳税人在收益来源国享受的税收优惠,便可最终获取其税收利益;如果没有签定这一协议,则在收益来源国获得的减免税,在向居住国政府申报纳税时,必须依法把该减免税额缴纳。因此,跨国纳税人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之前,必须搞清楚居住国与收益来源国之间是否已签定税收饶让协议。如果没有签定这一协议,一般收益来源国的税收优惠,并不能给跨国纳税人带来实际的税收利益;如果已经签定这一协议,还应仔细研读有关的条款,搞清饶让的方法,以便更好地确定税收利益的预期。
㈨ 怎么去理解税收的概念
1.筹集财政资金,满足国家履行职能的物质需要
税收是国家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规范化形式,它的首要作用,就是要把分散在各类纳税人手中的一部分收入以法定形式集中起来,转变为国家的财政资金,满足国家履行其职能的物质需要.并且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因而能保证收入的稳定.目前税收已经成为我国筹集财政资金的主要形式.
2.调节国民经济运行
(1)对经济总量的调节.税收对经济总量的调控,就是政府通过对税收额度的增减,在宏观上刺激或限制社会总供给或总需求,使之趋于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2)对经济结构的调节.税收的经济运行的结构调控,是指政府通过税收上的利益差别机制,对各种经济资源的配置进行调节,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组合.税收的经济运行的结构调控,一般是通过合理的设置税种,制定科学的差别税率,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产品的盈利水平产生影响,从而达到地区布局、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消费结构的合理化.
3.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
运用税收参与我国境内外企业或外籍人员的收入分配,既可以把它们创造的一部分财富收归我国所有,防止我国经济利益外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能通过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吸引外资,加速我国经济发展.
4.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稳定
税收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具有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结构、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作用.税收一般是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调整、税收加成或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来调节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个人之间分配的不均衡,从而缓解由于分配不公引起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