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聘用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以2017年残保金缴纳为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17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2017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以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里的全年所申报的员工的工资总和为准。)
假如公司的29名员工,2017年全年所发工资金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里的全年所申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总数为348万元。
在没有聘用残疾人时,29名员的年平均金额=348万元/29人=12万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9*1.7%-0)*12=5.916万元。
如果聘用1名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9*1.7%-1)*12=-2.999万元,即为不用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残保金粗略的计算是这样的。
(1)残疾人就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现场申报携带材料
1、《**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请标明“网上申报系统”审核通过的残疾人)。
2、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注:因系统录入需要,提供残疾军人证用人单位还需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齐全);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4、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应提供该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材料;
工资凭证是指含有工资表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工资表的复印件或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代发残疾人职工工资的材料(内容包含:1发放单位名称、2残疾人姓名、3发放金额、4发放金额性质、5发放时间)。
5、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6、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的《**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3)上年该残疾人的《**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特别提醒: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发放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审核不予通过。
㈡ 企业招用残疾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三、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四、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六、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2)残疾人就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㈢ 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调动社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了残疾人就业。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1、对安置残疾人(“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即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兼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6、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企业所得税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增值税、营业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应注意的事项 (一)申请减免税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不需提供);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退税减税办法 1、增值税和营业税 (1)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2)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3)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当月起计算。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㈣ 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本身有什么优惠政策
江苏省级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保补贴办法目前不清楚,下面有的市区出台了相信的政策,苏州和宿迁就出台了的,就具体情况咨询当地社保局
国家的政策是鼓励残疾人就业,为鼓励企业接收残疾人,凡制造业的企业接收残疾人在10人以上,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的,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每个残疾人是3.5万元,同时企业所得税部份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对企业自有的房产及土地应缴纳房产税及土地税也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对残疾人本身没有减免社保的规定。所有企业每年都按在职人数计算应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安排的残疾人达不到应安排的部份,按一定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各省市都有自己的标准。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
“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江苏省福利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职工,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所得税方面,实行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江苏省单个企业而言,每安置一名残疾职工即可退3.5万元增值税,扣除其实际支付的工资、养老保险等“四金”,加上加计扣除所得税所享受的优惠,企业实际可享受优惠约2.2万元。
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
苏州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保补贴办法出台
苏州《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办法》3月1日出台,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残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可补贴75%,其他无业重残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可补贴50%。此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试行。
适用此办法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持有区级以上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智力、精神、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因工受伤的残疾人,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
重残人员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可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计算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残人员,补贴标准为75%。
重残人员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不满15年的,享受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本人书面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后延缴费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及其以上,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后延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重残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和规定实际缴费年限的,可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允许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6%的缴费比例一次型补足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予补足的,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残人员给予75%的补贴。
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应在缴费次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费先由本人全额交纳、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20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区残联统一发放至重残人员本人社会保险缴费银行账户。
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苏州市无业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低保和低保边缘重残人员还应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希望能帮助你
㈤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请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㈥ 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你好!
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盲人就业仍以个人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关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人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县长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7-12-27
发布时间:2007-12-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以文号简称)、《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以文号简称)下发以来,省局陆续接到各市一些反映,要求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过渡期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原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一)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2007年7月1日前的原有福利企业(经省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共同认定的,下同),在2007年7月至9月间,虽未为残疾人办理缴纳“四险”,但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其他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提出退减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按照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退减税。
(二)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前,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从2007年10月1日起继续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从民政部门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次月起,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经过民政部门重新认定的原有福利企业,其自2007年10月1日至民政部门重新认定的当月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新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新办福利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定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从税务机关审批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
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审批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属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由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税政部门具体办理。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自强不息
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
残疾人就抄业保障金减免袭中
1、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人数不足30人(含30人)的小微企业可以免缴残保金。
2、按照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经过审核认定后可以减、免残保金。
另外安置残疾人就业部分地区会有税收优惠以及安置残疾人补助。
㈧ 残疾人就业,交纳社保有什么优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8)残疾人就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国家对于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2、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3、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㈨ 残疾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证事实上就是一个身份证明回,就跟身份证一样,只是证明你是一个残疾人。如果是答地方残疾证的话,一至四级,可以申请低保。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郊区一些特殊景点不免费。其他方面的优惠如下:搭乘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和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