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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企业增值税有什么优惠

发布时间: 2021-03-04 20:08:51

Ⅰ 刑释人员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业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专《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属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

1、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各市(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实体的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应当接受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

Ⅱ 对监狱劳动企业的纳税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支持监狱体制改革,支持监狱、劳教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税优惠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二、为了配合“监企分离”改革工作,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在2008年年底以前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履行管理职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企业集团公司所集中的劳动补偿费、增值税退税款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用于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购置和维修经费不足问题。其中,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6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购置和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40%。退税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出财政部、司法部另行制定。
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用于企业对资源的补偿、环境的修复、科技创新和安全生产。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2008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先征后退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停止执行。请遵照执行。

按照这个检查吧

Ⅲ 监狱里的小卖部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是的。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你们国税机关的处理没有任何疑问。

Ⅳ 政府采购监狱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在财政部和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专持监狱企业属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中有规定: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Ⅳ 国家对聘用刑满释放人员的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国家对复刑满释放人员的政策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除此,各地也有相应的政策,可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

Ⅵ 监狱企业承包期间税收可以减免吗

您好!您说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现以四川省为例,供参考。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监狱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标 签】监狱企业税收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2﹞54号
【发文日期】2002-03-27
【实施时间】2002-03-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支持我省监狱企业发展,确保监管改造的稳定,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现就监
狱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监狱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到位。按照《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在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对全部产权属
于监狱系统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监狱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监狱系统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
免征所得税。
二、对确有困难的监狱系统的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减税、免税。
(一)资源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减免权限问题的批复》(川府
函[1998]56号)规定,对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需减免资源税的,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
后逐级上报,对一户企业一次申请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税局审
批,报省政府、省财政厅备案;申请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转省财政厅审
批,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二)房产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规定,对监狱
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
(三)农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监狱企业因缺乏劳

动力或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四)农业特产税。按照《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监狱企
业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转同级财政部门
审核,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Ⅶ 国家对聘用刑满释放人员的企业有什么政策优惠吗

有的都是对来刑满释放人员的政源策,没有对聘用刑满释放人员的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聘用是企业自主的行为,是按照正常录取流程录入,由劳动法等约束的招工用工行为。也就是如果你歧视人家,克扣工资,不给足额开支等等你是有责任的。

Ⅷ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经营个体,政府现在有什么优惠政策,税收方面有什么可以减免的急!!!谢谢!!!!

免收三年营业税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的恶习很深,加上社会上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尽最大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更新观念,适应国家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探索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途径。注意总结新经验,不断拓宽渠道,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要在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的同时,制定并落实积极的政策措施,使他们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或临时社会救济。 (四)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二、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 (五)监狱、劳教所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掌握出狱所后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监狱、劳教场所管理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七)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 1、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各市(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实体的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应当接受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 (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年度预算。
三、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Ⅸ 监狱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专2006〕123号 2006年9月属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Ⅹ 监狱劳教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吗

可以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专后返问题的属通知》(财税字[1998]46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