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律上的“货到付款”属于承诺还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首先,电子商务合同
中国合同的概述,亦称契约。根据中国新的“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的设立,变更或终止该协议清偿债务的主题为”合同反映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在这个阶段,该合同已成为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电子商务的合同,因为中国还没有使它成为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引用学者各自的意见,并结合国际公认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以实现定义为当事人之间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箱和相互权利和明确的约定义务等手段的应用。合同的传统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使用直接表达达到口头或电话的协议。和写装置的一方认为是一种非直接的表现来表达协议的文本内容。与此相比,具有的意义和合同的效力电子商务合同没有改变,但承运人和操作已经发生了变化显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于两个或更多方的合同大多在网络上的业务的虚拟市场,它们不会相互见面。合同等资料的内容被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这些中间载体可以进行智能交易系统,即电子存储和自己的传输代理的,必须依靠自己的信用标识或认证密码认证机制。
中国(2)代表签署并盖章生效的传统方式逐渐合同数字签名,被替换的电子签名。言语
(3)在传统的贸易合同,常常表现为店交易,和商家的发票作为合同的基础。电子商务的较小的量,有事务协议的具体形式之间没有简单的关系,表现在是直接通过网络订购,支付,例如使用因特网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仍然只是理论上的概念。将生效
中国(4)传统合同成立的一般的地方,并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无,把他们的惯常居住地是建立在合同业务的主要营业地点。
中国(5)电子合同依赖于电子数据易于消失,便于。在互联网上并没有像同一个书面合同可以通过方式的签名和印章进行识别。
中国改变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为世界各国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有的合同法的矛盾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对于法律的说法,有一个发展,以及如何现有的合同法,以适应贸易问题的新形式。在1999年的立法方面,中国的“合同法”与此问题的第一次,但粗线,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不同的人意的地方。因此,我们还需要深入现行立法的研究进行合理调整。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电子签名和电子问题,上述代理商。进入电子“代理”
中国合同
中国(一)通常需要两个过程,即要约和承诺。在传统的交易中,双方将协商本金并达成了共识的条款。但是,电子商务的出现之后,许多商家在电子交易合同的签订采用人工智能系统,它可以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由于这些系统有一个审单,并自动预定的功能,省去了磋商人工干预的传统交易过程的需要。这样的系统被形象地称为电子代理。在一些欧美国家,电子剂被定义为“人不需要检查或动作,并且可以在一个单独的问题可以使用,电子记录响应,并且一些或全部的计算机程序的合同的履行的,电子或其他自动化手段。“尽管电子代理人是不是一个人,而是在某种意义上,但聪明。例如,购买或按照主要销售电子代理人的条件设置自动查找相关信息或产品,并能够比较价格和性能,为交易的最佳条件。由于电子代理人有这样独立的功能,那么,这是否会对资格是否合法?当然不是,虽然意图电子代理人能够执行者,但它只是一个聪明的交易工具,将事实上在编制方案时各方的愿望已经融入它。因此,这种特殊的应用工具,由最终使用的工具体,即人的决定的法律地位的性质。事实上,电子代理人,之所以会被称为“代理人”,实际上是党给它的各方的利益,实现党的代表权利的实现,其权威性是当事人在规定范围内。正是因为思维电子代理人预先有限,物化人工智能。
因此,程序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干预在任何时间,通过电子代理人来表达其意思表示。在订立合同的具体过程中,当事人没有赋予代理商的有意使电子版本,但它仍然意味着,双方同意成立的政党要约条件。这意味着,只有在提出的要约要约人同意的条件的情况下,计算机程序将继续下去,这就像双方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双方正好表达的意思相同,合同将被建立。因此,通过电子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完全收购方的意图,因此,通过签订电子代理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在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并在电子代理人做了详细的规范中的“信息交易法”,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我国可借鉴,重要的是要解决电子代理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责任承担等。
中国(2)在“电子签名”
中国电子签名是签名全新的方式,为电子文档“的一种表现在名字的人“来识别文本和”制造商“的记载或符号。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由于技术的原因,还没有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手写签名是可能的,电子签名已表明只有一个通过连接到一个特定的人的代码组代码,签字,以反映识别。因此,电子签名具有非直观;签名验证第二,合同一般由面板或专门的认证机制,以识别与主观因素写入。电子签名由主电子签名认证机制说明在计算机系统通过比较的验证数据,比前者更认证效果更为严格;第三,互联网本身含有大量的不安全感,“黑客”泛滥,电子签名认证势必会给计算机系统带来的危机。盗窃,改变电子签名交易,以逃避法律制裁,将不断出现,各方带来巨大的损失。有利的新事物总是有缺点。尽管电子签名有其非常脆弱的一面,但我们无法逃避这些困难。电子签名许多国际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如新加坡,日本和澳大利亚。国际公认的用于电子签名法标准是“功能上等同”原则,这是传统的签名分析要求的核心部分,有必要获得一致认可与传统纸质文件的电子数据。因为我们的政府第三次浪潮带来的这个问题产业的发展机遇,我们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我国正在加紧相关政策的发展。电子签名法,建议草案合同法第28条(b)中,由“签名”的规定是指亲笔签名的“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或在使用机器的情况下,如电脑,你可以识别信息传递的合理手段。“但是,这条规定,在”合同法“的正式文本并没有被采纳。可见,中国的现行法律,这个概念一直未能覆盖的“电子签名”类别中的签名。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的情况下排除了电子签名的态度的法律效力,至少不明朗,他们说,这是一个遗憾。一些专家建议,国内立法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的相对成功,电子签名的立法经验,重点就其定义,基本规则,签名者的责任,证据的有效性,认证体系,并与修订相关法律并特别规定,以避免与新的法律,而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尽量制定出相关的法律,以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中国第二,在1999年10月的要约和承诺
中国电子合同中涉嫌合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约与承诺的合同包括两个过程。“”要约“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作出要约条件的目的给对方,对方愿意接受的意思。 “承诺”是指同意被收购方提出合同确定的含义表示的报价。当两个进程意思是相同的,它会建立一个合同,反之则是不正确的。电子商务的两种形式,其中的B to B指的是发生在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分为B TO B和B TO C,这是通常的方式:向特定要约人受要约EDI或E-mail通过EDI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作出承诺,答复; B到C是指在通常的方式是企业和电子商务活动,消费者个人之间发生:活跃用户浏览网页商场看到购买的商品,在其网站上确定电子合同为“同意按钮”或者发出带有E-MAIL模式下为系统,然后根据消费者的指示发货运营商,并要求消费者通过网上银行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可以在一个有形的形式来表达。“这一规定将首先肯定了电子合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法”第16.2条还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在合同的形式数据信息,指定一个特定的收件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第一时间任何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系统,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26条规定,”本法第一承诺到达时间为准。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使用字母,电子信息,合同可以在合同需要建立确认签字确认之前签订:“虽然合同法第33条还规定”56条的规定第2款。 “最后,将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4条:”。实际上位置承诺建立在合同的形式数据电文的地点,收件人的营业为主力合约;经营无主要营业地点,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该协议的条款。 “
中国虽然”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报价是它提供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传统的电子商务和合同的书面合同,采取要约,承诺使用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在电子商务,电子代理人具有自动审核判断的功能,进入处理数据在电脑操作完成收到收据和合同几乎完全,你可以无需人工干预。这包括提供并接受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有问题的影响,事实上,能够进入一个合约电子代理和提高,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的问题,这是不是在重复。国际上这也涉及到法律规范。对于例如,第十一条“国际示范法电子商务”:“对于合同订立的目的,除非当事人另有,要约和接受要约的约定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如果你使用的数据表示。消息合同,你不能只用对合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理由被拒绝的数据消息。 “同时,美国在这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其中双方只在合同的条款许可合同的形式约定的情况下,仅通过合同约束的规定;如果有些对格式条款的不那么明显或互相冲突,而不是相对人的格式合同具有约束力。在中国的合同法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什么投入,不少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是,美国可以更好的保护允诺,我们可以借鉴。
中国加成,电子代理接收广告的功能与承诺有什么样的关系,并提供和其他规定的在传统的书面合同的可能性法律问题呢没有涉及到。每当提到电子代理接收,以便为取得可靠的进展和交易合同提供确定性广告的功能,当交易双方总要“接收播发”链接的内容。然而,接到报告中这个愿望无法实现。因为广告在交易接收的表示只有两个特征,其中之一是,以保护通信数据电信的正常运行;另一种是处理交易离开旁证,所以如果你想用它来证明合同的内容,它必须与其他证据手段相结合。在电子合同段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14第五款说:“如果发件人收到收件人已收到相关电子记录,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原来的记录器中的电子记录完全一致。”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也有规定“收到电子收据的电子信息,通知,建立接受信息,这本身并不能证明什么是被发送和接收一致的内容。”这建立它合同法的水平得到了极其有限的法律职能的通知。因此,人们的商业交易不应该有过高的期望,它收到通知,并不意味着承诺。我国合同法这应该有更精确的描述。
中国能够提供电子,人们普遍认为遵守合同法,有人认为它应该被加入到新的内容。在传统的合同规定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有人认为,这适用于EDI特定的环境可能不太现实,因为EDI是非常快,所以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有要约可以撤回,因为在邮件中使用的可能是沟通的手段,这一观点已被大多数人认同一个观点。如果电子交换要约采取电子数据的形式中,数据消息到达相反侧发出的身份,这使得不可能要约人,如果采取电传,电报,传真和通信传输的其他手段,有一段写人对付时差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改变主意,撤回,这是基于时间。因此,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息数据应撤回要约作出单独规定。这是行传播电子报价,但也有利于要约人本身的权利的保护。
中国指定的“合同法”,该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报价应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在签署电子合同的过程中,电子可以提供被撤回。因为许多网络系统是“尽力而为传送”系统,这样的系统通常的作法是,当消息无法到达目的地时,系统将等待一段时间(通常为几分钟到几个小时),然后再次交付这样,当网络繁忙时的信息不能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在这个时候要约人收购方的要约发出通知,该通知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受要约同时系统到达受要约人之前由所接收的信息指定。因此,电子商务,电子要约可以撤回。
中国三,电子商务格式
中国建筑合同的出现,取代了一系列复杂的纸质文件,实现“无纸贸易。 “但是,如何接受电子商务的特点无纸化的合同,但也不能忽视。在国际上,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价值存在的证据;德国被视为合同的有效元件;美国,加拿大趋向于电子合同写作。英国法律规定必须输入合同可以是口头的合同,它可以在合同的形式写的,为了防止欺诈和伪证,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承包使用非后表现书面合同按法律规定的形式。 “示范法电子商务”第6条“为法律要求信息必须是书面的,那么如果其中所载信息数据消息可调,以采取后续参考做好准备,即以满足这种需求。”这是写在形式它确实扩大解释。
中国根据中国的“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信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实际上指的是“示范法”的基础上的功能,并直接纳入书面形式的数据信息的可读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合同法”在立法技术上的先进,电子合同的规定也有一定的推进。但“合同法”对电子合同对这种方式来鼓励双方订立的合同结束之前独立的“确认书”保留,在签署“确认”合同成立。 “合同法”的任何法律规范的规定,建议网签约双方将在互联网相结合的意思变成了“纸面合同”达成协议,然后到纸张上手写签名和盖章为准。这实际上是电子合同已被转换为书面合同的传统形式,或者该数据电文仅仅是书面合同的传统,电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的方式快捷,方便,及时,低成本等优势不能发挥。 “合同法”,因为双方看到对方上网,缺乏了解的,尤其是对B期间到B的交易,当涉及到的因素这些规定的业务范围,权限和其他代理合同可能影响的有效性双方将签署确认,可以有效地避免纠纷。事实上,自合同法的颁布,对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以确认交易者的技术标准的身份,协议相继成立,为交易双方提供不同级别的安全保护系统,如安全套接字层(SSL),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等,具体的技术手段具有公共和私有密钥,数字抽象,数字签名,认证中心,数字时间印章,数字证书等,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地防止电子信息(要约和承诺)已被,由于要代表要约和承诺,或其他的发送真实性或冒用别人的损失发行(收)碰巧被拒绝等提供或许诺然后。因此,关于“确认书”的要求已显著多余的。在实践中,双方应鼓励采用电子签名等安全性措施,但立法不应该设定具体的技术手段,但不能依靠一个或偏见或某些种类的技术,但只能提供一般原则占总数的标准,要约或承诺,发送到数据电文的形式,只要交易双方确定身份,数据内容的真实意义是明确的,不管其使用的技术手段,电子合同依法成立。电子合同的
中国四
中国效力,“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采取自成立以来的效果。但并不是每个合同根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成立,最初主要影响其有效性:
中国1,未授权的代理合同的形成。在B到B模式更容易产生纠纷的代理权,因为交易双方不能像传统交易那样容易审查的授权代理,这可能导致没有得到批准代理合同,具体情况有两个方面,一种是利用任意一方或双方没有被加密,身份验证的电子邮件系统,二是双方都采用数字认证等安全系统。在前者的情况下,该消息的发送,他一直截获,篡改的可能性,因此不被保证的合同的效力,我们不鼓励交易双方不使用传统的电子邮件系统加密。在后一种模式中,虽然该消息的真实性和原创性的保证,但如果交易被视为已被合约一方是建立在自我挫败的,想想后悔了,他可能会主张作出的承诺(报价)系其工作人员或系统操作人员未经授权擅自行为,其中,除非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确凿证据,否则相对方可以“合同法”关于命题的代理程序第49条规定的行为的有效依据。
中国2,限制民事行为合同的能力结束。在正在进行的B到C,确定为民间消费行为的能力是很难,甚至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消费者方面,电子商务运营商只能从消费者的年龄学习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状态,因此主张只有合同无效与法定代表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行使,其代理人没有挑战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如果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方知购买者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购买行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适合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应召集代理商批准的情况下,不能采取从收回的主动权合同公告。
中国3,可合同。根据“合同法”,由一个主要的误解,当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订立合同的第54条的规定。网络购物过程中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一个显著误解,因为网上购物是通过视觉,触觉,试验现实生活中一样,尝试其他方法来进一步了解产品的性能,规格,功能,这就要求消费产品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例如,与生产商品的公司,也有不同类型的点,略显不足的消费者不会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根据合同法的理论,是产品性能的严重误解,但消费者必须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该法应得到限制,其中规定,经销商必须有醒目的字体和颜色在网页上,使性能差异另有说明,否则所产生的误解,无疑可合同。
中国4,标准合同和免责声明。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在几乎无一例外,合同的格式,一些不法商贩利用这一点的方式,B到C,大量的兴奋剂是不是有利于消费者在漫长的条款合同的格式,特别是免责条款,因为成本和时间的限制,通常不是研究他们当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即使有问题,消费者发现这些条款只能被动地选择“接受”或“否”,但不能被或提出自己的观点。基于标准的合同纠纷引起的或免责条款,应按照合同法\本法四十40 21第39条来处理,如果他们有兴趣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免除责任本身,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权利主要的排除,除非合同无效,应当责令其外部损害了消费者。
中国5,系统设置和系统紊乱。在B到B模式,交易一方或双方确认或将系统设置为自动自动回复功能,如果没有主人的断言自动回复系统合同无效证实,不予支持,因为人们准备进行电脑该方案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由于导致错误的反应在B到B模式可以终止合同效力的系统问题;在B到C模式,如果故障是电子商务系统,合同是有效的,因为电子商务运营商面对的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青睐,其商誉既要保证这一点,所以他必须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故障是计算机的消费端,可以终止合同,以确保消费者作出真实意图。之后
中国五
中国承担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责任,双方当事人必须正确,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在电子商务交易打上三个主要的,第一,商品交易,二是知识产权交易,第三是提供约定的服务,其中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商品交易。支付的价格和交货是他们的主要责任是合同的核心,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照“合同法”,采取损害的补救措施赔偿,违约,电子合同在这一点上分别有什么普通的合同。
中国注违反断言B到C模式为例,为消费者订单的最终确认之前,更改或取消订单,停止合同的权利成立时间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是,合同,建立什么阶段为标准?是确认订单为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是一个迹象,实际支付的标志?鉴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应根据实际支付作为合同的一个标志,就是当客户进入后完成订单确认的视图在支付环节,如果卡被用于支付的方式,一次用于认证和上牌量的分配制度,建立持卡人身份的合同,不允许;
『贰』 购物网站是要约 还是要约邀请 原因是什么
应该是要约邀请吧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
购物网站上的广告可以理解为类似寄送的价目表 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要约是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需具体明确。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无须具体明确。
现在可以理解为购物网站的广告是向社会大众发出的 因而不是特定的当事人 内容不能算具体明确 购物网站发出广告是希望消费者向他发出要约
希望可以帮到你
『叁』 网上购物的卖家拒绝要约履行
卖方属于商业欺诈的行为,你有权到消协投诉,要求双倍赔偿你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肆』 网上购物支付了以后的订单,但是卖家尚未发货。是属于合同还是要约。
法律上,达成合同,分成发出要约,作出承诺两个部分。
网上购物,卖家陈列商品为要约邀请,(即线下购物商家介绍商品),买家下单是向卖家发出要约,(即你说你要买这件商品),卖家发货,相当于是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卖家同意交易(即卖家同意交易),即作出承诺,此时合同才生效,然后第二阶段是卖家发货,履行合同约定(即卖家给你货)。
所以你发出订单并不意味合同生效,要卖家同意或者卖家直接发货(法律上将此称为交易习惯,包含上述两个过程),所以卖家未承诺发货可以无条件拒绝发货并且不属违约(因为合同不生效),但如果卖家同意交易却未在期限内发货那就是卖家违约,(并且如有类似24小时内发货的说法,卖家在24小时内表示拒绝交易则合同不成立,如果未表态按照交易习惯则视为默认同意,后面流程按照前面流程走,即24小时内未表态,未发货则合同生效后违约)。
最后补充分析一下线下购物流程,一般是商家问你买这个商品吗(即商家发出要约),你回答我买(即作出承诺),此时合同成立,双方再有人反悔都属违约。
PS卖家收钱确实可以按照交易习惯视为作出承诺并履行合同内容,但注意,网上购物你先给钱,但那是支付,钱是在购物平台也就是买方卖方以外的第三方手上,卖家没有实际收到钱款,即你掏出钱给中间人,但是卖家尚未收钱,所以你先支付并不意味合同成立。
『伍』 什么是要约
『陆』 怎样在网上购物啊
首先,需要注册一个账号。
第二,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一般情况下,需专要身份证之类的信息。由属于有可能需要在网络上支付,为了避免必要的麻烦,最好使用个人的真实身份证号码。
第三,有些网站可能需要银行卡之类的信息,如果你选择“银行支付”的时候,就需要填写你所“已经开通网上支付”的银行卡卡号。
如果你不想通过银行卡支付,也可以选择用汇款、货到付款的方式。
第四,网上购物,支付货款。由于网上购物得到的信息不全,为了避免购买以后的不必要纠纷,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注意:千万要注意信息安全,不要将自己的个人重要信息泄露了,如密码等,所以尽量不要在网吧购物。
使用“支付宝”支付比较安全,另外有许多网站支持货到付款,如卓越网,100元以上货到付款免收手续费。同时,卓越网上发票的抬头和内容是可以按照个人意愿来看的,很方便。
『柒』 超市价签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今天看了英美合同法的几个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案例,与大陆法系之规定作了下比较,觉得挺有意思,随便讲讲。
关于超市之陈列标价物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争议颇大。以前我一直认为是要约,这是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关于要约的定义得出的。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我们稍作分析就会发现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的确符合该法条的这两点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首先,超市所列标价物下方都放置有价签,此物欲售几元几角写得明明白白,所以标的之价款确定;其次,标的本身即放置于货架上之顾客欲购之货物自然也是明白确定的,其性能、质量、规格、型号尽皆一目了然。所以要约的第一个要件符合。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超市既然将此物明价标出,并置于货架,其欲以此价出售此物之意思也不言而喻,若顾客以此价购买此物,则超市当然不得拒绝,即一经顾客承诺,超市即受该意思表示之拘束。所以,要约的第二个要件亦符合。
既然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所定要约之所有要件,则该行为在我国自该属于要约。
可是反观美国之各州判例,则大多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判为要约邀请(invitation of offer),而非要约(offer),其道理何在?何优何劣?
在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v. Boots Cash Chemists Ltd.一案中,英国药剂师公会控告Boots超级市场,违反英国药品管制法之规定,将受管制之药品未在有药剂师监督下,出售给一般大众而提出控诉。此案的具体事实是:该超市将本该由药剂师监督出售之某类受管制药品置于货架上,顾客自行将该药品自货架上取下,到收银处付款,收银处有药剂师站岗,发现不符规定者,则命令收银员拒绝收款出售此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市陈列该药物之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因为,若为要约,则顾客之取货行为为承诺,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时,药剂师并为在场监督,超市违法;若为要约邀请,则顾客之取货行为为要约,收银员收款行为为承诺,则当时有药剂师在场监督,在本案中,只有顾客之承诺行为,超市未收下货款,即没有承诺,超市合法。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陈列标价药物于货架之行为为要约邀请,超市胜诉。
纯粹从法理的角度判断,该超市的行为应该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而法院自所以判为要约邀请的原因是:如果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视为要约,则意味着,当顾客将货物取下置于购物篮的一刹那,承诺发出,合同成立。则此时,篮中之货物已是顾客之所有物,其享有所有权,则若顾客未付款而携带该物出超市,超市工作人员将无权阻拦,因为合同已订,货物之所有权已经属于顾客,顾客不付款,只是对超市欠账,明拿不是抢劫,暗带亦不算盗窃。超市与顾客之间并不熟识,如果任凭顾客将未付款之货物带出超市,超市又该如何追偿欠款?
此外,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定为要约,还会产生另一个法律推理的困境。如果超市之此行为为要约,则顾客取货置于购物篮之行为为承诺,合同成立。如果该顾客转了一会,看到其他同类货物更合自己的要求,那么其将篮中之物取出,放回货架之行为则属于对已成立合同之撤销,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即超市的同意。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在实际生活中,只要顾客在付款前将货物放回货架,都视为未购买该物。如果要将该情况勉强在法理上说通,只能认为超市与顾客间关于合同之成立附有条件,该条件即付款。但付款一般应理解为对于生效合同之履行,将其视为合同成立或生效之所附条件颇为不当。
基于以上种种之考量,英美法系之判例大多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此一来,顾客之取货行为仅为要约,而收银员之收款行为方为承诺,那么刚才罗列的几种法理与现实冲突之尴尬情况也就迎刃而解了。
那么为什么虽然从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同样可以得出前面罗列的尴尬结论,但在现实中却没有发生呢?没有哪个顾客未付款而敢堂而皇之地将货物带出超市,更没有顾客私携货物出超市被保安抓住时敢以以上理由作为抗辩。为什么?
我觉得原因有二:
其一,国人老实而且善良,不善钻营。不说民事领域,就算是刑事领域,如果你做的事有违道义,天怒人怨,即便法律没有规定,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把你做了就做了,半句怨言没有,也没有谁觉得不妥。而英美国家的人由于法治多年,十分狡猾,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未禁止之事皆可为,对于法律漏洞或矛盾之处异常关注以图谋利。如果今天法官将超市陈列货物之行为判为要约,难保明天不会被法律狡徒所利用,出现前面所述的尴尬局面。
其二,最重要也是最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国人中象俺这样具有高度抽象理论思维能力而同时又具有丰厚合同法知识的人。嘿嘿。
『捌』 哪个是有效要约
悬赏广告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玖』 网上订单是否算是合法契约
网上订单是合法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拾』 超市里商品明码标价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吧,因为在超市中,顾客是自选商品,最后应由顾客发起要约,收银台表示承诺。尽管它明码标价,但本质上所谓标价只能作为参考。要作为要约,必须是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而“单价标签”仅仅只是默认的行业习惯,在顾客想买时,提供价格参考。在顾客拿着商品来到收银台,此时顾客关于标的的具体内容的约定十分明确,因为他就拿着它。而以后收银台表示承诺。其中有一个细节就是,如果超市提供的标价错误,那么实际上顾客是以错误标价价格对超市提出要约,超市表示价格错了,实际价格是¥???,此时由顾客提出的要约就消灭了,如果顾客接受了价格,即产生了新的要约。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自选商品”模式与很久以前,甚至现在仍然有地方保留的“小卖部模式”不同,曾经一些小商店并不允许顾客进入,此时顾客来买东西,有两种情况。 一,问:我想要XX(头一次来可能会问:你这有没有XX)。此时,顾客对商品没有任何细节要求,当然有可能一上来就直接要某某牌的XX,但实际上也没约定价格。而这时店家完全掌握了买卖合同的所有内容以及细节。店家可以说没有,此时店家拒绝了要约邀请。店家说有,那么此时双方可以就细节进行约定。比如店家拿过来XX给顾客(标的的具体内容相当明确),并说明价格,此为要约,顾客看了之后如果不满意,可以不作承诺。这种情况下,最先由顾客事发出要约邀请(其实也不太像要约邀请,只能说有要约邀请类似的作用)。店家配合做出要约,顾客满意作出承诺。 二,可能顾客是常客,或者他想买的东西相对普及,并大多是一个价,他觉得在这个店里极大可能有,他就会说:给我拿个XX吧(可能细化到了牌子,但可以肯定的是关于价格也有所隐性约定)。而此时店家一脸我懂了的表情给他拿出了XX,二人对标的的内容具体以及价格心照不宣。此时顾客其实是发出的要约,店家做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