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网店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书面《材料接收单》,受理申请后发送到审查环节。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时限为即时。
3、审查
受理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通过并发送到决定环节。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办理时限为受理申请当天的1个工作日内。
4、决定
审查通过后,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办理时限为审查通过当天的1个工作日内。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二、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如果是委托别人代办,还需要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拓展资料: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2. 网购的核心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互联网迅速发展至今,电子商务在人们生活、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电子商务重要组成部分的网络购物也日益受到人们的追捧。然而诸如网络购物者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监管等一些问题也随之产生,本文试浅析网络购物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社会经济活动有益。
一、网络购物的概念
关于网络购物的概念,目前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购物是一切购物环节均在网上进行的交易过程;另一种则认为,网络购物是只需部分环节在线完成即可的交易行为。[1]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把网络购物的定义限制的过于狭窄,很明显将不利于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不利于网络购物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方式均应看做是网络购物。笔者理解的网络购物即是卖方以网络为媒介发出要约,买受人对要约做出承诺,可以完全在线上履行,也可以部分在线下履行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
(1)网络购物的人群
根据CNNIC发布的《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调查研究报告》显示,学历层次与参与网络购物的比例息息相关,越是学历水平高的网民,越是更多的参与到网络购物中,有一组数据很能说明问题:网络购物用户中,大专以上学历所占的比例高达85%,而在所有网民中的比例仅为36.2%;网龄较长,也是参与网络购物的网民的明显特征,数据显示,有大约 82.6%的网络购物者从2003年以前就开始接触网络;月收入水平也决定着参与网络购物的积极程度,有五成以上的网络购物者的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与全体网民的平均水平相比,明显要高;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约有59%的人对于网络购物产品的质量持怀疑态度,他们均表示,更愿意用眼见为实的心态去购物,这种由于网络商品的无实体感而带来的购物心态,显示了他们对新鲜事物抱有不信任的感觉,同时也大大阻碍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2)网络购物的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法,是网络购物法律环境的主要依托,而全球众多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的主体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展开,包括电子合同、电子记录以及电子签章。199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数字签名法》。随后,世界各地陆续进行了电子商务立法,例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并在2000年出台《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随后也出台了《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这一系列的立法,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亚洲各国中,电子商务在新加坡最先开始快速的发展,新加坡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这部法案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基础之上做出了有效的改进,使法案较之更为完整和复杂;21世纪初,日本制订并出台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共包含47条,法案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特定认证业务的认证制度等一系列事项;而韩国早在1999年便已出台了《电子商业基本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电子讯息的效力、电子商务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与此同时,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第11、16、26、33、34条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粗略的规定,包括数据电文的形式、要约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等。这些规定虽然填补了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空白,但在司法实践中显得过于原则和粗糙。从21世纪开始,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逐步出现,但是与网络购物密不可分的几个核心问题依旧很少涉及。某些地区率先提出法案对电子商务相关的签章、交易、认证做了相关规定,例如广东省出台的《电子交易条例》、上海出台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颁布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但是这些毕竟是地方法案,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近几年来,相继颁布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条文,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体现了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的进程。例如《电子签名法》,这部2005年出台的法案有助于消除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肯定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有第一个专门用于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提出了信用管理、电子交易、在线支付、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其意义在于推动网络公正和仲裁等法律体系的建设。[2]
(3)网络购物中常见的问题
1.诚信问题。在网络购物中,诚信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买方和卖方都可能存在不诚实的情况。卖方可能会对自己的商品做夸大宣传,进行不符合事实的描述;对商品进行拍摄以后会进行照片的后期处理,使得照片看起来更加美观。这就会导致图片与商品实际质量或样式不符的情况,而使网络购物者存在着被蒙骗的危险。同时,买方也存在着用假身份注册的情形,这种网络的虚拟性必然导致交易的不确定性,一些网购者甚至恶意跑单,对卖方的权益也造成一定的损害。
2.安全问题。现行的网络购物体系没能很好地解决安全保障问题,导致卖方和买方不能同时获得足够的安全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络交易的成功。网络安全的问题依旧是制约深层次网络应用发展的主要问题,网络欺诈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6]网民在个人信息、交易信息、资金账号信息等方面有着很强的不安全感。
3.物流配送问题。网络交易发展中一直存在着一个核心的问题,那就是物流配送问题。网络购物的买卖双方均由物流配送联系着,它是商品从卖家向买家转移的枢纽。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众多的物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目前国内始终还是缺乏一家专业的、系统的全国性货物配送企业。
4.售后服务。空间和地域的局限性导致部分网络购物的售后服务相当滞后,甚至是根本没有售后服务。而我们知道售后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网购中售后服务的缺失是一个大问题。
二、网络购物者的合法权益及现实危害
(一)网络购物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网络购物兴起较晚,尚处于发展初期,各方面规制尚不完善,没有对网上消费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而言,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能够对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保护作用。今年新消法出台后,对网络购物有了更加贴近现实易于操作的规定,是一种进步。网络购物者也都应该享有消费者所享有的九大权利。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相对于普通购物来说存在特殊性,因此网购者享有的这些合法权益应该被赋予新的或者说特殊的含义。笔者准备针对以下几个权利探讨它们在网购中的特殊含义。
1.安全权
安全权,毋庸置疑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消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然而,网络世界的虚拟和复杂性直接导致消费者的安全权受到另外两种威胁。
(1)网络服务或者信息产品的安全问题。网络购物者使用信息产品或接受网络服务,如安装软件、上网搜索资料等,常常容易感染病毒,不仅使得产品或服务本身无法提供其应有的价值,而且还会给购物者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例如计算机设备的破坏或者是重要数据资料的丢失等。
(2)隐私安全问题。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行为时,往往会向卖方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重要的信息。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一旦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码这样的敏感信息被泄露,则很可能会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另外,也存在着一些不法商户对买家的个人信息进行打包出售,获取暴利;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进行收集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些不法行为带给用户的是大量的广告、垃圾邮件,甚至让消费者蒙受金钱上的巨大损失,同时还可能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很多困扰,例如家里接到各类骚扰电话等,使个人隐私安全受到了巨大的威胁。
2.知情权
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但是网络购物是一种远距离、在线完成的快速交易,购物者与供应商之间缺乏面对面的议价、选物等过程,购物者对于商品服务信息的了解受到了限制,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经营者单方面的广告宣传或介绍了解商品信息,再经过网络远距离的订货,并利用电子银行进行结算之后,由专门的配送机构将商品送达。在此过程中,每一名消费者都无法真正掌握商品的准确信息,商品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消费者也不可能提前预知,这导致消费者的网络购物行为遇到巨大的风险。
针对当前的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网络购物者所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商家的真实姓名、所在地址、各种有效联系方式等;(2)商品的真实情况,例如商品的进货渠道、制造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用途、检验合格证等真实具体的信息;(3)交易信息。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执行的情况、配送物流信息等。只有这样,购物者才能对商品的质量有更深入更真实的了解;在遇到问题时,才能够更好更及时的与卖家沟通;在与卖家发生纠纷时,才更有利于法院的介入,及时掌握经营者的信息。
3.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很不幸的看到,网络购物所派生出的许多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正在很严重地损害着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交易双方对效率的追求是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但是格式条款的滥用,不仅对契约自由原则发出了巨大挑战,同时也有可能导致交易双方利益的失衡。简而言之,卖方可以凭借其经济优势,单方面地在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中添加进很多不利于消费者的交易条件,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消费者在“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极端条款压迫下,失去了原本本应享有的就合同相关内容与卖方讨价还价、抑或是进行协商的自由,在交易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在交易过程中,一些卖方虽然没有很多具体的格式条款,但是其提供的用户服务条款却与格式条款相似。在购物者注册为站点用户的程序中,这类条款通常会出现,并且消费者想要注册成功,必须选择“接受”。这些服务条款里一般都包括加重购物者责任或者是免除销售者责任的条款,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3]
4.退货权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这是《消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的具体规定,不是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之一,而属于经营者的义务。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能够得到较好的操作。
但这条规定,并不能很完美地解决所有网络购物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果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平面图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可不可以退货或者向谁退货,运费由谁承担,损失费由谁负责都是需要探讨的,有时候买卖双方根本达不到一致的意见;如果广告宣传的质量存在夸大,可否算欺诈行为,是否可以提出赔偿。数字化商品,例如音乐、影视CD、软件等,这些高科技的产品退货也就更加难以操作了。更有甚者,很多卖方对退换商品居然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极其令人费解,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商品及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出现破损情况。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是很难界定的,而且到底是谁说了算。有些购物者为了避免麻烦就干脆不退货,自己吃哑巴亏,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收到了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把“退货权”明确为网络购物者的合法权益之一,在法律上给予保护。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网购可以7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对此普遍表示是一种进步。
5.求偿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网上交易。此外,针对网络经营者不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甚至作出虚假宣传,欺诈诱骗消费者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现行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是一倍,新修改的消保法提高到三倍。
(二)网络购物者合法权益的现实危害
1.立法缺失导致权益得不到保障
对于网络购物,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性调整。网络购物中常见的纠纷不仅有卖方收到货款不发货或者假发货、发假货,也有买方恶意拖欠货款或者以退货为名调换货物的。但这些纷繁复杂的纠纷却面临着没有法律约束的窘境。尽管少数地区对网络购物有立法规范,但由于地方立法适用的局限性,使得无法对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网络购物统一调整。虽然早就已经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但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显而易见,立法领域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参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部分合法权益没有得到良好的保障。
(1)知情权得不到法律保障。由于法律未规定网店经营者必须公布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等身份信息,因此当购物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人可寻,一旦在网络交流工具上(如QQ,淘宝旺旺)联系不到卖家,则根本没办法解决问题。并且,若购物者诉到法院,被告也很难被确定,不利于诉讼程序的开展。
(2)退、换货时的运费得不到法律保障。网络购物者对收到的商品不满意时寄回商品的邮费由谁承担?关于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常常在实际操作中,卖方会让买方自己承担邮费,否则不能退货。而购物者考虑到若是不退货,自己将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因而只能无可奈何的自己承担邮费,是需要尽快立法完善的部分。
(3)隐私权得不到法律保障。网络购物者在网上进行各种网络消费时,往往要提供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如联系方式、银行账户、家庭住址等。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有些商家会对购物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利用,例如营利性的买卖信息或恶意泄漏,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均对购物者的隐私权产生了威胁和损害。
2.执法不力导致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
现实的执法是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一般来说交易行为发生在哪,由负责该地区的执法人员来负责这个事情。但由于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与现实世界大不同,网络经营者在网络的一头,而执法者在网络的另一头,因此网络执法可以说是一个大难题。例如有的网店开设在上海,而仓库却在河南,那应该由哪个地方的执法人员负责该案?执法能否到位呢?这些都是网络执法存在的问题。此外,由于网络购物中比较难以确定卖方的真实信息以及难以收集证据,因此对于一些购物者的投诉,有关部门也存在不作为的现象。
其次,网络购物缺乏必要的行政监督。目前网店的开设门槛很低,不需要强制的技术标准、设备容量、经营内容、资金规模等注册标准,因此网店良莠不齐,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披着网店的外衣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这大大的影响到了网络购物者的购物环境,从而威胁着他们的合法权益。
3.司法救济中遇到的问题
网络购物与普通的买卖行为不同,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司法救济上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1)责任主体确认难。传统模式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卖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经营地点等信息在营业执照中直观可见,如果是因为商品而产生纠纷,很容易找到商品的销售者,责任的主体明确不存在任何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网络交易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中,销售者往往仅提供商品的图片展示和简单的文字介绍,并将汇款账号和电话告知消费者,而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等信息并不公布,至于该卖方有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或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讲更是无从知晓,一旦出现交易纠纷,责任主体难以进行确认。
(2)诉讼管辖法院确认难。《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对合同的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确认网络购物纠纷中的管辖法院并非易事,原因主要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不明确性。合同履行地在买卖合同中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买方自己提取货物的以提货地点为履行地;卖方送货的履行地以买方收取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地。但是,对于网络购物这一行为的性质很难确定,不能准确判断是提取货物还是配送货物。主要是对承担邮资的主体进行确认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现实的网络购物交易中,邮资的承担往往是无明确约定甚至无没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就造成了法院在认定邮费承担主体和合同履行地时有一定的困难,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
(3)诉讼成本过高、司法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网络购物的一个不可忽略的现状就是网购产品的标的额普遍较低,小到几元的情况也是大大存在的。对购物者来说,先行支付相关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的相关开支是他们选择诉讼程序解决网购纠纷所无法避免的。如果单纯从保护自身权益的角度考虑,通过采用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所要支付的费用会使他们得不偿失,很有可能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无奈结局,这就让诉讼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对于法院来说,这样的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还增加了相关的诉讼成本,例如异地送达、调查取证等,更主要的是这种诉讼还违背了法院司法高效的原则。[4]
三、对网络购物者合法权益的救济
针对网络购物者合法权益受到的各种现实危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救济措施。
(一)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现阶段,我国网上交易纠纷的解决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目前在电子商务方面还没有一部健全有效的全国性法律规范。这些法律都存在着针对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的缺点,远远不能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制定一部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本法的立法宗旨应当是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透明、稳定、有效的行为规则,以使经营性网站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为网络用户创造一个安全、诚信的交易环境,同时提供和谐统一的法律环境,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5]本法除了要涵盖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合同的订立、生效、无效、撤销、网络广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退换货等内容外,同时还应对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的权益保护作出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笔者认为,该电子商务法应大致包含以下内容:立法目的和宗旨、电子商务概念和原则、交易主体、电子合同以及相关的签名和认证、电子支付、交易安全、个人信息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自律与法律责任、争端解决机制等。笔者针对前文所述的合法权益所受的现实危害,就电子商务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分析:
1.为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增添新的内容
(1)知情权应包括: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例如真实姓名、所在地址、各种联系方式等;商品的真实情况,例如商品的进货渠道、制造商、生产日期、有效期、用途、检验合格证等具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执行的情况、配送物流的信息等。这些信息应该是清楚、准确、容易获知的,并且网络购物者在缔结交易前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加以审查。
(2)在安全权中应增加“信息产品或网络服务安全”和“隐私安全”这两项内容,明确网络经营者和网站的侵权责任,将网络消费者的信息和隐私安全予以立法保护。
(3)关于网购者的退货权,本法应明确能否退货的标准。首先若买卖双方能够约定则按约定处理,若达不成一致意见,法律则应规定一个明确的标准,例如,只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衣物有破损等),则不问是否与产品描述相符,均应给予退货;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而与产品描述过分不符,也应给予退货。另外,关于退货谁承担运费的问题,法条中也应明确。如果退货是卖家的过错导致的(如质量问题,发错货,产品不符合描述等),则应由卖家承担;若退货是买家的过错(如订单信息填写错误、选错尺码等),则退货的运费应由买方承担。
2.明确执法部门的权责
关于哪个地方的执法部门享有执法权力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为了保护网购者的权益,应当由网购者所在地的执法部门来执法,由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执法部门予以辅助。同时,法条中应规定各地方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增强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行政监督。
3.明确法院的管辖权
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但笔者认为,由于网络经营者所在地并不明确地被网购者所知晓,并且在网站上所显示的卖家所在地并非都是真实的,因此,为了保护网购者的权益,应由网购者所在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这有利于网购者的权利在受到损害时及时寻求救济,更方便地提起诉讼。
(二)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与网站之间的合作,承担起行政监督的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必要建立起适应当今电子商务模式的监管体系,应当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进行备案、网上举报、网上巡查、网上监管信息系统等措施,来有力地保障网络购物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法分子的网上违法行为。同时,应当要求并监督从事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加强客户个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运用先进、可靠的信息安全技术,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出现泄漏的情况。网络运营商也应该具有足够的安全防患意识,并采取安全可靠、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作为网络购物者,对信息安全技术也要有一个必要的了解和掌握,在网上购物过程正确地加以使用,从而减少网络购物纠纷的发生。
1.加强注册认证审批制度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网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的登记许可和实名注册制度。在技术标准、设备容量、经营内容、资金规模、商店住所等项目方面,在商店开设之前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商店才可以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相对提高开设网店的门槛。[6]这样做有利于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将那些商业信誉高、服务态度好的网络经营者提供给网络购物者,有利于保障诚信交易,有利于网络购物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建立网上投诉中心
对于具有跨区域性特征的网络购物而言,一个权威的在线投诉中心显得极为必要。这样一个投诉中心,能够接受网络购物者的投诉,这使得网络购物者在寻求救济时,不用去考虑地域限制和救济成本的问题。网上投诉中心可以对网购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做到网上监督、网上裁决、网上索赔和网上处罚。这有利于纠纷得到及时的解决,有利于网络购物者及时寻求在线的救济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网络法庭,建立小额诉讼和集团诉讼制度
1.设立网络法庭
为更好的处理网上交易纠纷,在司法救济领域我们可尝试在各法院设立专门的“网络法庭”。网络法庭可以在网络上受理消费者的起诉和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并可以在网上开庭审判。这样,网络纠纷中有关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以及跨地域、小额标的、案情简单的纠纷都能够轻松的解决了。
2.建立和完善小额诉讼和集团诉讼制度
在网络交易中,大多是小额交易,在出现质量、货品不符等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高,消费者往往会选择放弃救济。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对保护网络购物者的权益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是十分有意义的。
小额诉讼与集团诉讼制度建立的初衷并不是专门为了解决经济法纠纷,但是却恰恰对保护弱小者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经营者而言,购物者显然是弱小的一方。而网络购物者由于其特殊性导致的弱势地位,与普通购物者相比,更是不言而喻的。而小额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为网络购物者维权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其简单便捷的程序也更有利于鼓励这些弱小者采取法律手段来捍卫自身的尊严,实践中已多有体现,对于集团诉讼,它与小额诉讼一样都具有保护弱小者的意义,与此同时,集团诉讼还有利于抑制违法,保护公共利益。
四、总结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的阶段,网络购物正在蓬勃发展。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者一方面享受着网络带来的快捷和方便,另一方面也面临着网络中的许多威胁和问题。本文通过揭示目前网购者合法权益正遭受的现实危害,提出了一系列救济措施:在立法上,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新定义、明确执法权限和司法管辖的问题;在执法中加强行政监督;在司法中建立良好的诉讼制度等。
诚然,网络购物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远非如此简单,之后势必还会出现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探索,为构建我国健康、和谐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提供法律保障,为保护网络购物者的合法权益做出更大的努力。因此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吸引更多的法律人士参与到该问题的研究中来,最终实现法律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目的。
3. 网上购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网上购物,首先,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最好在一些口碑不错的网站和店铺购物,网上购物不能贪图便宜,不要为了节省时间而跳过网上购物的正常合法的手续,这样才能有效保护网上购物的安全,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我经常在网上购物,包括书、音像、化妆品、生活用品、pizza、以及各种虚拟卡。还没遇到过“危险”,不过有时候收到的货会和预期有些小小差别,主要是在包装和外观方面。 经验和建议如下: 1,一定要找信誉好的卖家,不管是b to c还是c to c,信誉过硬才能放心,c to c的最好是有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2,大件东西不要在网上买。 3,运输过程中易损坏的东西不要在网上买。 4,化妆品不要在私人手里买,特别便宜的一般都是水货。 5,要明确你想要的是什么,不要被附加功能或赠品所迷惑,冤枉钱一般都是花在赠品上了。 6,要有心理准备网上购物的东西都是极简包装的,除非你额外花包装费。 7,送货的时间并不像承诺的那样迅速,除非你花很多钱用于快递,要不还是耐心等待吧。 8,一定要保留底单和各种凭证。 9,在淘宝或易趣买东西收货后一定要及时给出评价,否则会被人反击你的信用度~!`
4. 网络购物属于什么行业分类
商业零售的十七种业态之一!。
2004 年,商务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零售业态分类专》国家标准的通知属”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并于2004 年10 月1 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规定:按照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等因素将零售业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 种业态,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5. 如何在网上购物
卓越网上购物很安全,我在卓越网上购了几次物品都很安全。但有些电器的东西要当心,定要索取发票!保修单!
你要找一些可信度高的网站或者说是算得上等级的商城一般来说是没问题的现在是网络时代如果都不可信的话那谁还去呀商家为了提高自己的信誉不会以小失大的,但不要轻信一些小广告.
网上购物分为三类:
一类是大的门户网站建立的商城.诸如搜狐,新浪,网易,卓越等.信用比较可靠.质量一般没问题,价格相对实体商城来说要便宜,但相对其他交易平台来说比较贵.汇款一般为下订单后选择邮局汇款还是银行汇款。建议你开通一张工行的借记卡,信用卡更好。开通网上银行。直接汇款十分方便。
第二类是各家公司及个体自己建立的销售网站.信用不一,价格也不一.需仔细鉴别.目前还没有比较实用的鉴别真伪方法.
第三类是交易平台类,比较大的有:易趣,淘宝,一拍.所谓交易平台即网站本身不经营任何商品,只是建立一个平台供注册用户买卖商品使用.卖家良莠不齐.但防范也很容易:一,购买前仔细查看卖家的信用评价.相对来说,信用等级较高,店面做得比较精致的多为专业卖家.信用比较可靠.但也要根据交易和评价时间区分出一些炒作信用度的卖家.第二,购买时尽量选用支持使用中转账户的卖家的产品,即易趣的安付通,淘宝的支付宝等,买家可以在拍下产品后,汇款到中转账户.(淘宝的支付宝有个好处:可以免去银行的手续费。)然后在收到货后满意再通知网站将款汇给卖家。十分安全。而且支持中转账户的卖家,一定也对自己的东东有信心。不会是骗人的。
大致想到这么多,希望对您有帮助。
3》网上购物特别注意三点
据新华社电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日前提醒消费者,警惕网上购物陷阱。
从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受理的投诉案例分析,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网络公司擅自向手机用户发送收费短信,如新闻、笑话、天气预报等,消费者在网站上取消这些收费信息时却总是操作失败,与公司联系也得不到解决;交货延迟,甚至在交款后没有得到所购商品,在投诉案中有近17%的消费者在网上订货并付款,却没有收到货品;多数网站未给消费者提供足够信息,33%的网站没有退换货说明,39%的网站未建立隐私保护对策;不履行售后服务约定,对网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
针对这些网上购物陷阱,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提醒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时要特别注意三点。
对于陌生商家,应注意其网址是否提供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使用信用卡支付,最好用专用账户,且卡内不宜存放太多现金。
消费者应保存有关“电子交易单据”,包括商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确认书、用户名和密码等。
网上购物的优点及现状分析
“网上购物”,这个逐渐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不论是腰缠万贯的大富翁、时尚的白领丽人还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其中大部分人可能都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这其中有的也许仅仅想拥有这种体验的感觉,有的可能将此作为一种“知识人士”的标志,有的则可能已将网上购物作为自己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取代了传统上街购物的方式。
究竟何为网上购物呢?
简单来说,网上购物就是把传统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务。专业地讲,它是交易双方从洽谈、签约以及贷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通过Internet、web和购物界面技术化的B to C模式一并完成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人将此视为一个面向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大而统的虚拟商场。但在我看来,这个电子商场并非虚拟,因为购物的每一个步骤甚至每一个细节都很真实,与传统购物模式的唯一区别仅在于少了言语交流而有了更多的填单与确认过程。一般来说网上物品的经营大致可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电子商店,即提供网上购物或网上服务的营业者,通过自己的网站,直接对网络使用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另一种是电子商场,它是由许多提供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营业者集中在一个网站中,使用者可以在同一个网站购买不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就是说,在前一种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同时又是商店经营者,而后一种情况中网站经营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商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中介。
网上购物在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显示出较强的发展势头,它在推动国家经济增长方面可以说又是一支崭新的力量。举例来说,GFK最近一份针对德国网上购物者的调查指出,在2004年上半年,德国的在线购物销售额达到53亿欧元。GFK预计,2004年全年,德国在线购物销售额达到110亿欧元之多。 相比之下,在我国网上购物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SARS开辟了中国网上购物的新纪元。面对非典的袭击,多数人被困在屋内,而要想不出门就买到自己所需的东西只能依赖网络,许多防范意识很强的人也试着网上购物。 至此,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上订货、送货上门”的方便,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接受网上购物。CNNIC在其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中显示:在我国有17.9%的网民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在浏览过购物网站的网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有过网络购物经历的被访者中有超过90%的人今后会继续进行网络购物;有63.7%没有购物经历的网民表示今后会尝试网络购物。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网上购物市场有巨大的潜力。
网上购物的魅力究竟何在?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
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
第三,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
第三,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
第四,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
其次,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多的层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二)我国现阶段网上购物存在的八大问题
我们在看到网上购物优点的同时更要认清它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便尽早地找到解决方案以促进网上购物的良性发展。可以说,现阶段我国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状况的评价是“痛并快乐着”,而这其中痛的指数要高于快乐指数。
记得“网络法”的课上老师曾放过一个《经济与法》栏目中报道的有关网上购物的案子,讲述了某男几次网上购物的经历,结果是多数时候都不满意,比如一次他买到的光盘与宣传不符,而且还是质量很差的盗版碟。又有一次他花了一元钱淘到的书居然没有标价,而且书上清楚地印着“赠品”两字,他深感受骗,认为即使出得价钱再便宜如果商家拿别的商品的赠品即非卖品滥竽充数的话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一怒之下,他将网站经营者告上了法庭,可惜的是没有律师愿意为他代理,因为诉讼标的太低了。是啊,这一元钱的官司表面上看实在是没什么争讼的必要,可是从“一粒沙里看世界”,从“一朵花里看天堂”的逻辑中推理便可得从“一元钱里看诚信”。当然,网上诚信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基于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同时建立网上交易的诚信机制。
像上面这种通过网上购物令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还有很多,这表明现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其利益并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保护。作为弱者一方,消费者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权难以保证。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然而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像传统购物时能看到、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向售货员详细打听有关商品的基本情况。此时的消费者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般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约。《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合意的必要环节。现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往往利用特权制定一些又长又复杂甚至危害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时为逃避责任还会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一旦出了问题会以此为自己辩解。消费者有时为了图省事不会仔细阅读每一条款,有时就算读了也很有可能领会不到其中的微妙之处,有时即便发现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但为了及时买到所需商品也无所顾忌,因此,有时一个“我同意”的点击会给消费者带来了购物后一系列的麻烦。
四、交货延迟。付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的事屡见不鲜,有时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情况也会出现。
五、退货困难。《消法》23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可是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掉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对于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通过经营者的规定看也根本无法退换。拿“乐友”购物网站为例,在它的质量保证及退换货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退回的商品外包装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资料不全、赠品不齐全的不能退货”。对以上这条我提出质疑:按照加着重号部分文字的表面意义我可以理解为,只要拆开包装就不能够退换,因为只要拆开就一定会破坏包装的完整性。因此,只要有这条规定,消费者合理退货的权利便形同虚设了。
六、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它们往往打着“跳楼价”“超值大奖等你拿”一类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借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为自己牟利。
七、无人问津的售后服务。许多网民表示,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较差,有时商品出了问题经营者能推则推,就算有售后服务也只是表面应付一下,许多问题根本得不到实质解决。
八、处于危机中的隐私权。这个问题是现在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挑战网络安全的主要大敌。从事市场信息业务的美国TNS和隐私保护团体TRUSTe日前指出,由于担心个人信息被盗和泄露隐私,可能有多达58%的美国消费者在假期旺季减少在网上购物,这一比率明显高于去年的49%。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认,现阶段广大网民的隐私权正处于危机之中。还以本文中的网上购物为例,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产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此外,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所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肯定会制约未来网上购物的进一步发展。
(三)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以及对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从上述内容我们看到网上购物在现在来说确确实实还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如何做到趋利避害呢?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比如消费者自身要有一定的警惕意识,购物时应选择那些知名网站,购物前应该仔细阅读购物条款,对购物凭证应妥善保留等等;商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诚信指数;政府则可以借鉴传统消费市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验,设立“网络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对网上购物实行统一监管;整个国际社会应该通力合作,及时制定各种双多边协议、国际公约等手段,为国内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供更多的国际支持。但是在我看来,在所有确保我国网上购物顺利发展的相关举措中,尽快建立完备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应属重中之重,我们只有将网上购物中出现的一些新法律问题、新法律关系及时纳入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体系中,有效地调整在网上购物中产生的一切行为,才能使广大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时从根本上保证网上购物的长远发展。
在这里,有必要借鉴一下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
1、欧盟
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得许多益处:较多的选择,购买之前容易得到详尽信息,购买价格可能较低。 要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明确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状态来达到。
《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需双方通过远距离通信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所缔结的合同。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2、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从1996年以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经营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
3、德国
德国于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当然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提是必须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完善,同时针对现在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在相关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下准备工作:
1、为解决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应当在网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尝试性工作,它于2000年颁发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备案网站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同时长期保有电子标识也是一种信用优势;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经过这四项流程,网站名称即受保护。
2、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实现,除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比如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 应该放在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则可以放在经链接才能显示的页面上。对于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网上不能明确表达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给消费者时明确告知。同时,对于网页上显示的有关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应当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摄的图片。此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图片中所反映的色彩应当尽量真实,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应有明确说明。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就比较好,在其网站中向消费者明确指出:“由于照片显示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所显示商品的颜色与商品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就此说明。”
3、对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与说明。日前颁布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合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口应该是《合同法》。
4、关于交货迟延的问题。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明确规定是由经营者专门派送还是选择第三人派送。无论是经营者自己送还是第三人送,如果货物不能按期送达,都应由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有过错的,经营者可以事后追偿。
5、在退货的问题上,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录音录像制品 外,其余的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质期的除外,录音录像制品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正版规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传统退货的规定 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商家利益二者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与宣传。广告发布者应承诺自己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我们注意到,和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呈现出状态的流动性、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影响范围的扩大性等特征,而我国现行《广告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网络以外的广告,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这类广告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制,这就使得现在的网络广告游离于《广告法》之外而处于真空地带。同时如果中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那么到2005年底将全部放开广告市场,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即将“入侵”的大量国外广告,以更好的应对将来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在广告横飞的世界里更好的保护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我们或者对现行《广告法》进行必要修改或者尽早制定出一部《网络广告法》。
7、关于消费者隐私权问题。对此问题,经营者必须做到:a.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c.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意者除外。从法律层面看,《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虽然一些单行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权,比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速度。
**结语**
总之我们要努力做好各方面尤其是立法方面的工作,为我国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购物环境,创造良好的消费体验!
参考资料:
随着宽带上网的普及,网民对互联网熟悉度的增加,特别是今年“非典”过后,网上购物及网上个人交易大有风起云涌之势。2003年,一家国际调查组织公布的最新消费者调查显示:网上购物的安全性是消费者通过零售商网站进行在线购物的关键因素,73%的被调查者认为安全性的高低将影响他们在未来3个月是否会网上购物;70%的被调查者对安全和欺诈问题表示关注;61%的被调查者担心他们的信用卡号会被“黑客”截获。调查还显示,以下方法能够大大减轻消费者对在线交易安全性的担忧,从而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网上购物:对网上购物是否了解和熟悉(包含了解骗子的一些常用骗术);网站是否能确保网上购物者的个人隐私;网站或个人能不能为在线交易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措施;网站能不能提供在线安全认证等。
一、个人交易攻与防
1.自己有东西想卖怎么办?——无处不在的二手论坛
很多网友都想在网上卖掉自己不需要的东西或一些新的商品,但在易趣等网站注册后要通过“实名认证”才能卖东西,这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网友来说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易趣没有在这些地方开通“身份证认证”等业务。自己有东西想卖怎么办呢?其实很多大网站、大论坛都设有二手交易BBS,其可作为个人网上交易与购物的重要补充。
下面我们就为你介绍几家比较有特点的个人交易二手BBS平台,以便你有的放矢:
新浪网二手市场(),这是门户网站新浪网提供的二手交易BBS,其交易种类丰富,包括手机、电脑配件、汽车、家用电器、摄影器材、音像制品、报刊书籍、房屋出租、日用百货、宠物、收藏品、礼品、家具、儿童用品等(见图1)。
小熊在线二手论坛(),这是一家主要以各种二手电脑配件、数码产品、书籍等为主的二手论坛。
远望二手配件论坛(),重庆远望集团提供的二手交易论坛,各种电脑配件都可在此买卖(见图2)。
蜂鸟二手交换(),一家以DC为主的二手论坛。
迪派二手论坛(),以二手数码产品为主的论坛。
本来数码论坛(),一位天津网友开办的二手笔记本交易论坛,其出售的每件商品都能提供详细的实物图片,交易记录也较完善。
2.如何避免网上购物的风险
“10亿人民9亿商,还有1亿在观望”,这句话充分表明了国内消费者对做生意的浓厚兴趣,更不用说这种投资很小的网上商店了,很多人都跃跃欲试或已经尝试。正是如此,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制作网站,也无须专门到工商部门注册,个人商品销售网站呈梯次增加也就不足为奇了。但良莠不齐,同网下交易要小心骗子一样,网上交易也需小心谨慎,网下能遇到的各种诈骗手法在网上一样也有,诸如款到不发货、货品不对、质量残次、无售后服务等,对于初次网上购物的网民来说,往往对此无所适从。下面我们就先来介绍几招识别骗子公司的要诀:
①查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一定要能够看清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有些网站虽放有营业执照,但却是将别人的执照缩小后放在网上的,这点需注意,执照一般会在网站最下端的一排说明与介绍中。
②不要轻易相信那些标明和XXX公司合作的网站,其实大多数情况下合作公司只是帮他们搭建网站,或只是提供了域名注册等业务,这些合作网站并不参与销售活动,如果网上购物被骗,这些所谓合作公司不负法律责任。
③查看公司的银行帐号、电话、传真是否齐全,没有公司银行帐号而只有个人帐号一般只是个人网站,而公司银行帐号的帐户名称应和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一致。此外,在汇款时最好将货款汇入公司帐户,而不是个人帐户。
④发送垃圾邮件、开展色情业务的网站80%以上是个人网站,这类网站随时有被查封的可能,在此类网站购物是没有保障的。
⑤查看是否可以网上结算(网上支付)。网上结算可以实时到帐,只要支付成功,5秒钟内即可到达该商户的公司帐
6. 网上购物的优点是什么
网上购物的优点
1、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的限制:现在的时尚男女,由于白天工作的繁忙,没有更多的时间去逛商店,所以网上购物成了首选。可以在网上尽情的挑选,也不受时间的限制。
2、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在现实中,人人会常常说货比三家,但在网上,可以慢慢的挑选,也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
3、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你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方便又安全,可以避免去商场购物拿一大把现金,又不安全。
4、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特别是大热天,在家里就可以购物,快递还送货上门多舒服。在实体店购物就要累的很!
5、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
(6)网上购物管理委员会扩展阅读:
网上购物的物品适合书本、音乐娱乐、信息购买、化妆品、服装等等物质一般性比较强的,对于像收藏品则不宜网上购物,珠宝也是,当然一般首饰例外。
7. 网上购物
网上购物的优点及现状分析
“网上购物”,这个逐渐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不论是腰缠万贯的大富翁、时尚的白领丽人还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其中大部分人可能都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这其中有的也许仅仅想拥有这种体验的感觉,有的可能将此作为一种“知识人士”的标志,有的则可能已将网上购物作为自己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取代了传统上街购物的方式。
究竟何为网上购物呢?
简单来说,网上购物就是把传统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务。专业地讲,它是交易双方从洽谈、签约以及贷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通过Internet、web和购物界面技术化的B to C模式一并完成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人将此视为一个面向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大而统的虚拟商场。但在我看来,这个电子商场并非虚拟,因为购物的每一个步骤甚至每一个细节都很真实,与传统购物模式的唯一区别仅在于少了言语交流而有了更多的填单与确认过程。一般来说网上物品的经营大致可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电子商店,即提供网上购物或网上服务的营业者,通过自己的网站,直接对网络使用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另一种是电子商场,它是由许多提供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营业者集中在一个网站中,使用者可以在同一个网站购买不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就是说,在前一种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同时又是商店经营者,而后一种情况中网站经营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商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中介。
网上购物在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显示出较强的发展势头,它在推动国家经济增长方面可以说又是一支崭新的力量。举例来说,GFK最近一份针对德国网上购物者的调查指出,在2004年上半年,德国的在线购物销售额达到53亿欧元。GFK预计,2004年全年,德国在线购物销售额达到110亿欧元之多。 相比之下,在我国网上购物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SARS开辟了中国网上购物的新纪元。面对非典的袭击,多数人被困在屋内,而要想不出门就买到自己所需的东西只能依赖网络,许多防范意识很强的人也试着网上购物。 至此,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上订货、送货上门”的方便,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接受网上购物。CNNIC在其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中显示:在我国有17.9%的网民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在浏览过购物网站的网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有过网络购物经历的被访者中有超过90%的人今后会继续进行网络购物;有63.7%没有购物经历的网民表示今后会尝试网络购物。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网上购物市场有巨大的潜力。
网上购物的魅力究竟何在?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
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
第三,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
第三,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
第四,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
其次,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多的层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二)我国现阶段网上购物存在的八大问题
我们在看到网上购物优点的同时更要认清它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便尽早地找到解决方案以促进网上购物的良性发展。可以说,现阶段我国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状况的评价是“痛并快乐着”,而这其中痛的指数要高于快乐指数。
记得“网络法”的课上老师曾放过一个《经济与法》栏目中报道的有关网上购物的案子,讲述了某男几次网上购物的经历,结果是多数时候都不满意,比如一次他买到的光盘与宣传不符,而且还是质量很差的盗版碟。又有一次他花了一元钱淘到的书居然没有标价,而且书上清楚地印着“赠品”两字,他深感受骗,认为即使出得价钱再便宜如果商家拿别的商品的赠品即非卖品滥竽充数的话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一怒之下,他将网站经营者告上了法庭,可惜的是没有律师愿意为他代理,因为诉讼标的太低了。是啊,这一元钱的官司表面上看实在是没什么争讼的必要,可是从“一粒沙里看世界”,从“一朵花里看天堂”的逻辑中推理便可得从“一元钱里看诚信”。当然,网上诚信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基于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同时建立网上交易的诚信机制。
像上面这种通过网上购物令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还有很多,这表明现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其利益并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保护。作为弱者一方,消费者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权难以保证。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然而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像传统购物时能看到、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向售货员详细打听有关商品的基本情况。此时的消费者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般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约。《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合意的必要环节。现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往往利用特权制定一些又长又复杂甚至危害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时为逃避责任还会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一旦出了问题会以此为自己辩解。消费者有时为了图省事不会仔细阅读每一条款,有时就算读了也很有可能领会不到其中的微妙之处,有时即便发现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但为了及时买到所需商品也无所顾忌,因此,有时一个“我同意”的点击会给消费者带来了购物后一系列的麻烦。
四、交货延迟。付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的事屡见不鲜,有时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情况也会出现。
五、退货困难。《消法》23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可是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掉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对于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通过经营者的规定看也根本无法退换。拿“乐友”购物网站为例,在它的质量保证及退换货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退回的商品外包装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资料不全、赠品不齐全的不能退货”。对以上这条我提出质疑:按照加着重号部分文字的表面意义我可以理解为,只要拆开包装就不能够退换,因为只要拆开就一定会破坏包装的完整性。因此,只要有这条规定,消费者合理退货的权利便形同虚设了。
六、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它们往往打着“跳楼价”“超值大奖等你拿”一类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借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为自己牟利。
七、无人问津的售后服务。许多网民表示,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较差,有时商品出了问题经营者能推则推,就算有售后服务也只是表面应付一下,许多问题根本得不到实质解决。
八、处于危机中的隐私权。这个问题是现在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挑战网络安全的主要大敌。从事市场信息业务的美国TNS和隐私保护团体TRUSTe日前指出,由于担心个人信息被盗和泄露隐私,可能有多达58%的美国消费者在假期旺季减少在网上购物,这一比率明显高于去年的49%。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认,现阶段广大网民的隐私权正处于危机之中。还以本文中的网上购物为例,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产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此外,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所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肯定会制约未来网上购物的进一步发展。
(三)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以及对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从上述内容我们看到网上购物在现在来说确确实实还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如何做到趋利避害呢?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比如消费者自身要有一定的警惕意识,购物时应选择那些知名网站,购物前应该仔细阅读购物条款,对购物凭证应妥善保留等等;商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诚信指数;政府则可以借鉴传统消费市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验,设立“网络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对网上购物实行统一监管;整个国际社会应该通力合作,及时制定各种双多边协议、国际公约等手段,为国内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供更多的国际支持。但是在我看来,在所有确保我国网上购物顺利发展的相关举措中,尽快建立完备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应属重中之重,我们只有将网上购物中出现的一些新法律问题、新法律关系及时纳入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体系中,有效地调整在网上购物中产生的一切行为,才能使广大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时从根本上保证网上购物的长远发展。
在这里,有必要借鉴一下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
1、欧盟
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得许多益处:较多的选择,购买之前容易得到详尽信息,购买价格可能较低。 要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明确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状态来达到。
《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需双方通过远距离通信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所缔结的合同。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2、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从1996年以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经营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
3、德国
德国于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当然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提是必须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完善,同时针对现在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在相关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下准备工作:
1、为解决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应当在网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尝试性工作,它于2000年颁发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备案网站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同时长期保有电子标识也是一种信用优势;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经过这四项流程,网站名称即受保护。
2、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实现,除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比如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 应该放在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则可以放在经链接才能显示的页面上。对于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网上不能明确表达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给消费者时明确告知。同时,对于网页上显示的有关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应当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摄的图片。此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图片中所反映的色彩应当尽量真实,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应有明确说明。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就比较好,在其网站中向消费者明确指出:“由于照片显示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所显示商品的颜色与商品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就此说明。”
3、对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与说明。日前颁布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合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口应该是《合同法》。
4、关于交货迟延的问题。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明确规定是由经营者专门派送还是选择第三人派送。无论是经营者自己送还是第三人送,如果货物不能按期送达,都应由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有过错的,经营者可以事后追偿。
5、在退货的问题上,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录音录像制品 外,其余的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质期的除外,录音录像制品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正版规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传统退货的规定 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商家利益二者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与宣传。广告发布者应承诺自己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我们注意到,和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呈现出状态的流动性、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影响范围的扩大性等特征,而我国现行《广告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网络以外的广告,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这类广告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制,这就使得现在的网络广告游离于《广告法》之外而处于真空地带。同时如果中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那么到2005年底将全部放开广告市场,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即将“入侵”的大量国外广告,以更好的应对将来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在广告横飞的世界里更好的保护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我们或者对现行《广告法》进行必要修改或者尽早制定出一部《网络广告法》。
7、关于消费者隐私权问题。对此问题,经营者必须做到:a.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c.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意者除外。从法律层面看,《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虽然一些单行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权,比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速度。
**结语**
总之我们要努力做好各方面尤其是立法方面的工作,为我国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购物环境,创造良好的消费体验!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