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同法案例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回由之一是迟延答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贰』 合同法的案例
转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而最高法院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将加工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重加工过程而只注重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
由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因此我认为该合同应为买卖合同。
『叁』 合同法 案例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内的财产收归国容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黄某可以先通过向张某李某要求返还财产或补偿损失.如果他们不同意.黄某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肆』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关于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1)甲公司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叫预期违约。
(2)乙公司的补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伍』 合同法案例分析(在线等)
毁损的电冰箱属于不可抗力,厂家和铁路局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冰箱毁损的损失由内商场承担.因为, 合同法容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路货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个案例,合同当然成立.这是典型的电子商务.
口头约定都是合同,更何况是电子邮件这样的电子商务呢.与书面合同相比,只是承载的界质不一样而已.双方既有要约,又有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衡阳木制品厂也未超出约定时间给货.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就已经成立.景荣另购其他厂家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陆』 关于合同法的几个案例
你好,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就合同行为而言,一个有效的合同专必须:1、缔约当事属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按法律规定需要具备相关形式要件的,符合形式要件。而根据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显然买昂贵的戒指属于大宗交易,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故该合同因缔约当事人欠缺相应行为能力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追认,合同方为有效,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柒』 关于一个合同法的典型案例
A应该双倍返还订金并支付违约金,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专约定一方向对方给属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并且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捌』 网购都是需要运输的,那么风险就像合同法里说的交由第
关于网购货物的风险问题,不谈法律理论,就说案例:
在“杨波与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庭审中陈述通过网购的形式从被告付迎春处购买物品,由其向网购卖家支付运费,而网购卖家作为托运人由其支付运费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送至买家即原告杨波手中,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买卖合同中,买家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即已完成了作为买受人的付款义务,网购卖家的交付义务是按照买卖双方约定将货物送到买家手中,由买家签收。在运输过程中,网购卖家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送达至收货人手中,但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即网购卖家因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付迎春赔偿已付的电脑物品款15123元,并承担邮寄费9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速递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擅自将货物交由非收货人签收,未完成合同义务,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被告付迎春与被告圆通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付迎春可另行主张权利。”
因此,不需要过多探讨风险如何转移,在卖方委托快递公司的情况下,就看卖方有没有完成交货到买方手中的义务,不论什么原因,只要没完成,卖方就要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责任,至于运输责任,由卖方向承运人主张。
『玖』 合同法案例分析(详细点哦!)
1、射幸合同
2、如果在奖券上有标注竞奖期限,无权获得
未标注及在报纸上也未说明,则有权。
3、追加的效力待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