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师在各种节日收受购物卡等算不算受贿
教师收受购复物卡是受制贿行为。
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节日收受购物卡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春节前收受购物卡及礼品违反了哪些规定
上川龙巨大雄伟,由三五十人操作舞动,龙头重达三五十斤,耍龙技巧性强、路数多。版成都人元旦权不吃饭,因为“饭”与“犯”,同音,为了避讳,则吃汤圆或挂面以祈求合家团圆,福寿绵长。刘阁等地于正月初七“人日”还要“过小年”,除了敬神、祭祖外,也吃团年饭。成都人则于人日游西郊的杜甫草堂。长寿县元旦于门外燃九支腊烛,称为“九品烛”,以敬天地。四川人过年爱观“灯” 蜀中大地一片灯火盛景这边厢,以“异国风情”为主题的自贡灯会才发散出阵阵“洋味”;那边厢,传统的成都灯会第三十五次变幻着迷人的流光。灯会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民间文化
3. 接收客户的少量的购物卡算不算受贿
这个问题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算不算受贿,二是是不是犯罪。
1.与“客户”有关的我想应该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作为一种受贿行为是否成立,有三个条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从题目看,先假定利用了职务便利,并为他人谋利(许诺即可,并不一定要实现),购物卡是财物,符合条件,那就应该成立受贿行为。
2.是受贿行为,但要成立刑法意义上的受贿罪还需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是“数额较大”,根据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高法《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5000元是界限。
3.少量的购物卡一次如果没有超过5000元不应该算受贿罪,但是要考虑累计的情况。商业受贿没有规定累计要不要算,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有“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4. 过年过节收受超市购物卡2万余元会被判刑吗
一般会判刑,构成受贿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5. 公务员收1000面值购物卡算受贿吗
算,并且可能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版财物的,或者非法收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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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事业单位领导收受购物卡2..5万元如何处分
批评教育
7. 节日期间收受购物卡1万元,怎么才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教师收受购物卡是受贿行为。
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节专日收受购物卡的行为,属于受贿行属为,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 收购物卡算受贿吗
算受贿。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第六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而不交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8)收受购物卡扩展阅读
购物卡成为行受贿新宠的原因:
一是办卡简单。
购物卡采用预付储值款的形式,无记名销售,不设任何门槛,购买人不需提供任何身份证明,只要用现金就可直接购买。而且,大多商家特意对办理购物卡采取促销措施,如给办卡者按比例返现、积分换红包、张贴大幅促销购物卡的海报等,吸引消费者办理购物卡,俨然办卡成风。如此便利的条件,很难不成为行贿人的首选。
二是送卡隐蔽。
购物卡不过是小小卡片一张,可以在办公室、家里甚至是公众场合予以赠送,行受贿人携带方便,不易被别人发现,风险小,隐蔽性强。同时,行贿者打着人情往来幌子送来的无任何身份证明的购物卡,比那些收取现金、实物及实名的银行卡,无疑让受贿者觉得踏实自然、顺乎情谊。行贿者送卡不张扬,受贿者心理没压力,这种交易很难不一拍即合。
三是用卡便捷。
受贿者收受购物卡后,处理方式多样,能够方便快捷地实现洗赃。可以不露身份的直接去商场、超市消费使用,也可以转手卖给“黄牛党”予以兑现,简便快捷,不留痕迹。购物卡的处理如此轻而易举、安全可靠,很难不被受贿者所钟爱。
四是查卡困难。
购物卡非实名制,且每张数额不大,从购买环节到使用环节查证难度都很大。特别是由于当前对消费场所保存购物卡的消费信息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消费场所往往以只保存较短时间的消费信息为由,拒不提供消费卡的消费信息,在客观上妨害了对购物卡行受贿的查证。购物卡如此婉转隐蔽、难以查证,很难不让行受贿者“心安理得”。
9. 收受2万元超市购物卡会判刑吗
根据收受者的主体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专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属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0. 多年春节期间收受购物卡合计4.9万受贿怎么判
收受购物卡亦可能构成受贿罪已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是对收受购物卡的受贿金额如何认定,看法还不尽一致。
由于商业竞争的存在,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普遍存在打折促销的情况,这就产生了购物卡面值与购买者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也出现了在认定行贿、受贿数额时对同一购物卡做不同认定的矛盾。一些办案人员在处理收受购物卡类型的贿赂案件时,对受贿人直接以购物卡面值作为受贿金额,而对行贿人则以购买购物卡实际支付的对价认定其行贿金额。这直接影响了对此类型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后果。
笔者认为,在办理收受购物卡类型的贿赂案件中,应以行贿人购买购物卡时支付的实际对价作为受贿人受贿的数额。
参考《检察日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2-07/16/content_104570.htm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