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营改增后,销售代金券缴增值税吗
代金券类似于销售预付卡,税总(2016)53号专门对销售预付卡业务作出了相关规定,销售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和您分享一个中国税务报看到的涉及代金券业务的案例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
某商场为推动消费者下载使用其客户端,对首次下载并安装其客户端的注册客户可以50元购入100元代金券。客户取得该代金券到该商场购物,可直接抵减价款但不能退款。商场销售该代金券及客户凭该代金券购物应如何缴税,开票及做账?
税收政策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销售代金券
客户以50元购入100元代金券时,商场取得预收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同时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该代金券性质与预付卡相同,即以50元购入100元预付卡,到购物结算时以该代金券所注金额100元抵减部分价款。商场销售代金券时,不能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虽然代金券金额为100元,由于商场收款金额为50元,应按5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50元不征税增值税发票,不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中。
商场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50抵100) 50
客户购物
客户拿代金券到商场购买商品时,由于代金券所注金额与原销售代金券的实收金额不一致,该差额属于商场对客户的销售折扣,商场需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商场不能按商品销售金额向客户开具发票。客户使用代金券时,代金券部分商场不能向客户开票,仅对客户补付货款部分开具发票,如果客户不需补付价款,商场不应向客户开具发票。
比如,客户到商场购入234元的杯子,使用1张50抵100的代金券,实际支付134元。商场应按134元金额向客户开具发票,发票备注栏可注明"使用50抵100代金券一张"。增值税申报时,含税销售额134元作为已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含税销售额50元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如果实收134元未向客户开具发票,则按含税销售额184元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34
其他应付款——代金券(50抵100)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4
那么,原本卖234元的杯子,实际只卖184元,是否会被税务机关界定为没有正当理由的价格明显偏低情况而被核定销售额呢?对此情况,商家有发售代金券的计划和文件,属于正常的市场推广活动,虽价格偏低但不应界定为无正当理由情况,通常不存在调整销售额的风险。
㈡ 购物券消费能否索取发票
山东省菏泽市国税局12366咨询员小李接到电话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该消费者作了以下回答。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把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你单位购买的购物券是超市预收货款方式,它不同于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它明确标明所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而你单位发给你的购物券只标明固定的金额,没有标明所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它可以购买超市中的任何商品,而且提货时间可以是一个月、两个月,除非合同约定一般不会过期。由此可以看出,你单位发放的购物券只能算是超市一个预收货款的合同,不能作为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 2.《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而超市销售出购物券,在预收到销售货款时,具体销售物品的种类尚未明确,具体销售行为并未发生,也就是说当时没有发生经营业务。 3.综上所述,超市有不妥的地方,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超市对于用购物券消费的消费者不给开具发票,假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想要退换,超市如果不给予退还,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提起刑事诉讼,则就没有了法定凭据,同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消费者主张的权利符合规定。
㈢ 增值税消费额如何确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特点:
实行价外税
划分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简化税率一般纳税人:17%、13%; 小规模纳税人:3%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㈣ 一般纳税人购买购物券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般纳税人购买购物券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 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㈤ 消费型增值税如何计算
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区别就在于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2009年1月1日以前,我国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属于消费型增值税。
㈥ 购物券与积分兑换的税务处理
两者之间有区别。
赠送购物券,积分兑换,这两种方式,要么是实物的减少,以购物券抵顶了货款,要么是在销售货物时,发票正常开具,但是现金少收了,对于缴纳增值税时,都是按照原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计税基数没有减少。对于打折销售,则不一样了。如果你的折扣额是在一张发票上开具的,在计算增值税时,则以折扣后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其计税基数减少了,则缴纳的增值税相应减少。
举一个例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换成征收率3%即可):
你销售一件大衣,零售价格都是936元,现在有三种方式,一个是赠购物券50元,一个是现场抽奖,最低折合现金15元,高则50元,最后一种是打折,折扣是5%,三种方式计算增值税:
一、赠送购物券
大衣要缴纳的增值税=936/1.17*17%=136元
顾客拿购物券来购买别的东西,虽然没有付现金,但,抵价的货物同样视同销售50元
50/1.17*17%=7.26元
两项合计你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36+7.26=143.26元
二、积分兑换方式
购买了一件大衣,同样936元
则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36/1.17*17%=136元
积分兑换多少现金,顾客全部拿走,商场只能作为营销费用列支,增加成本。三、折扣方式
同样一件大衣,销售价格是936元,现在是按照折扣5%促销,开具发票时,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税务机关允许扣除,以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实际销售额为原来的95%
936*95%/1.17*17%=129.20元
三种方式,通过计算,你可以看出最后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最少。还不用额外支出营销费用这项成本。
㈦ 赠送百分之二十的购物券如何计算增值税
1.购物券发出时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2.顾客来消费此券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未收回的券
借:预计负债
贷:销售费用
㈧ 购物券消费是否应该索取发票
笔者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把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贵单位购买的购物券是超市预收货款方式,它不同于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它明确标明所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而该单位发放的购物券只标明固定的金额,没有标明所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它可以购买超市中的任何商品,而且提货时间可以是一个月、二个月,除非合同约定一般不会过期。由此可以看出,该单位发放的购物券只能算是超市一个预收货款的合同,不能作为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而超市销售出购物券,在预收到销售货款时,具体销售物品的种类尚未明确,具体销售行为并未发生,也就是说当时没有发生经营业务。 第三、综上所述,超市有不妥的的地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超市对于用购物券消费的消费者不给开具发票,假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想要退换,超市如果不给予退还,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提起刑事诉讼,则就没有了法定凭据,同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消费者主张的权利符合规定。
㈨ 购物券可以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购物券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实际消费的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