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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券视同销售

发布时间: 2021-03-04 07:07:27

❶ 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能否抵扣视同销售不懂的别来答

如果是普通礼品,那显然你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赠送给他人,不是视同销售,只是交际应酬而已,做在费用的交际应酬科目里面;如果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货物,购进可以抵扣,那么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礼品不同于生活消费品,可以取得专用发票。而无偿赠送,条例规定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外购礼品是用于促销还是交际应酬,前者可以抵扣进项,而后者不能抵扣需作进项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的补充解释;“(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面的货物指的是应税货物。

(1)购物券视同销售扩展阅读: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❷ 购物赠物是否视同销售

税法规定,打折销售是根据打折后的金额做销售,而买一送一是根据买一价格加上送一价格合计金额做销售(送一为“视同销售”)。

❸ 购买礼品用于无偿赠送顾客 一定要视同销售吗 1.开具专用发票, 2.开具普通发票 1、2的税务和账务处

你可以将赠送的这个物品也标价,然后将顾客购买的主要商品的价格减掉赠回品的价格,这样两者答的实际价钱只是客户要购买的物品的价钱,而你的营业额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你不用缴纳两个物品的税,不同的处理你的税少缴不少啊。就是给客户解释麻烦点。

❹ 购物返券、买一赠一是否要视同销售(川、皖)

答:商业企业的抄购物返券袭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2.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 (皖国税函[2008]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 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❺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想了一种促销方案为购物满100元返还20元购物券 其应纳增值税额咋算

20元是赠送,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作视同销售计税,不能作为费用来扣除。

❻ 以自产产品发福利是否视同销售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回产、委托加工的货答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增值税处理。

❼ 购物券与积分兑换的税务处理

两者之间有区别。
赠送购物券,积分兑换,这两种方式,要么是实物的减少,以购物券抵顶了货款,要么是在销售货物时,发票正常开具,但是现金少收了,对于缴纳增值税时,都是按照原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计税基数没有减少。对于打折销售,则不一样了。如果你的折扣额是在一张发票上开具的,在计算增值税时,则以折扣后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其计税基数减少了,则缴纳的增值税相应减少。
举一个例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换成征收率3%即可):
你销售一件大衣,零售价格都是936元,现在有三种方式,一个是赠购物券50元,一个是现场抽奖,最低折合现金15元,高则50元,最后一种是打折,折扣是5%,三种方式计算增值税:
一、赠送购物券
大衣要缴纳的增值税=936/1.17*17%=136元
顾客拿购物券来购买别的东西,虽然没有付现金,但,抵价的货物同样视同销售50元
50/1.17*17%=7.26元
两项合计你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36+7.26=143.26元
二、积分兑换方式
购买了一件大衣,同样936元
则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36/1.17*17%=136元
积分兑换多少现金,顾客全部拿走,商场只能作为营销费用列支,增加成本。三、折扣方式
同样一件大衣,销售价格是936元,现在是按照折扣5%促销,开具发票时,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税务机关允许扣除,以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实际销售额为原来的95%
936*95%/1.17*17%=129.20元
三种方式,通过计算,你可以看出最后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最少。还不用额外支出营销费用这项成本。

❽ 代金券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不是商场里的

类似新世纪百货提货卡 沁园代金券之类的有价券卡有一定支付功能,算是销售。

❾ 如何理解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

“无偿赠送”的税务风险

销货方为扩大销量,以“无偿赠送”的促销方式让利予买方是常见的手段了,由于现实中促销方式的多样性,税法没能一一界定,销货方由此承担着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容易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第八款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得 规定 认定货物应“视同销售”,要求销货方补税。

如何界定“无偿赠送”?

普遍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一方当事人无代价地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的所有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视同销售”规范的正是这种赠送行为。
但是,企业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赠送”应理解为是对买方的让利行为:卖方的让利行为的发生是以与买方发生货物买卖为必要前提的。因此,销售促销中的“赠送”应界定为“有偿赠送”,它不应被视同销售。
同样的理解可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7]1322 号)的规定中得到体现。

举例分析:

1 、企业采取组合方式销售主从货物,如买一赠一、购物返卷、购物积分等。

此类销货方式下,购货方只有购买商品达到某一数量或金额才能享受优惠赠送,卖方赠送商品是有偿的,该赠送的商品不应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送出商品时,只需把商品的成本转入销售费用,或者与主货物一同结转成本即可,商品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广州国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 问 题的通知 》( 穗国税函[2005]304 号 )第一条的规定,就是对上述问题的合理解释,企业可以参考。
为避免赠品被视同销售,降低税务风险,赠品促销的具体处理方案可参考文章:
《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 避 免视同销售 》、 《 企业采用捆绑销售促销的税务处理 》
2 、商家采取即来即送方式吸引顾客,如进店即送小礼品。
这种方式下,无论顾客是否消费,商家都会给予顾客赠品,顾客取得赠品属于完全无偿,符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 适用条件,送出赠品应该 “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同时这种赠送也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适用条件,也应补缴所得税。
以下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 2009 ] 247 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 、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广告宣传等。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或广告宣传,但并未因这批产品获得直接利益流入,产品的所有权也没有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因为企业消耗这部分产品是出于更好地销售产品的目的,用于经营目的的货物消耗并不构成“无偿赠送”,企业可直接在耗用时结转相关成本。
但是,如果上述业务中部分产品并未在培训或宣传中耗用完,企业最终又未取回的,而是赠送给消费者,该部分产品就属于“赠送”范畴,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建议将未消耗完的该部分产品直接打折变卖给相关人员,降低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和企业对视同销售争议的焦点,是何谓“无偿赠送”,由于税法没有具体的解释,税务机关处于保守的考虑,避免执法的风险,往往要求视同销售。当出现争议时,企业需要找到充分的理由向税务机关解释该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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