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送3000元购物卡构成犯罪吗
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认为贿赂仅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品,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送3000元购物卡构成贿赂罪是犯罪行为。
(1)购物卡禁止扩展阅读:
行贿罪的刑事处罚:
1、行贿1-3万元且有向3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行贿数额为3—100万元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贿数额为50万元—100万元且有向3人以上行贿或行贿100—300万元,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行贿数额250万元—500万元且有向3人以上行贿的情节或者行贿数额500万元以上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贿赂罪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 法律上对公司销售现金购物卡是否有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关于代币券的规定已经不再具针对性和适用性。
1.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前两个问题都可以在上述《意见》中找到答案,至于非法集资问题,因为发行商业预付卡正在被逐渐纳入法律规范管制的范畴,因此应该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2. 商务部日前刚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办25号文件)要求,首次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布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以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反腐倡廉为核心目标,以“分类监管、属地管理、动态监测、风险控制”为总体思路,旨在全面实现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管理。
《管理办法》以备案制为基础,按照企业规模和属性对发卡企业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发卡企业分由省、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属地管理。《管理办法》对国办25号文件提出的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购卡等三项制度进行了细化,并对购卡协议约定、信息保密、退货与退卡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管理办法》设立了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并设定了预收资金余额上限,旨在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管理办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对发卡企业信息实行动态监测,重在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过程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管理职责,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受理举报投诉的途径以及不同违规情形下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企业违规信息公示等措施,以使相关利益方能及时了解发卡企业状况,从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C. 现在有很多老银行卡、购物卡等等,如何防止磁卡被消磁
有许多使用很久的银行卡,购物卡,会员卡等。存储不好的话,很容易消磁并造成卡片无法使用。
请勿将磁卡放在炎热或潮湿的环境中。通常,磁卡材料由PVC材料制成,高温会使PVC变形甚至燃烧,这直接损坏了磁条。如果磁卡长时间放置在潮湿环境中或浸入水中,则磁卡将开胶并损坏,最终无法使用。
D. 超市办理购物卡是否违法
早就不允许了,但是很多超市和商场还是在一直暗箱操作的
E. 二零零一年国务院关于禁止发购物卡的通知失效了吗
没有吧
F. 国家机关禁止购买和发放购物卡
国家机关禁止购买和发放购物卡
主要是打击贪污受贿这行不法行为
G. 购物卡纯粹是腐败的平台,我们国家为什么不禁止。
因为国家需要腐败
H. 国家对商场办购物卡有什么规定
国家是禁止的,但是好象没什么效果,各地照用不误。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回国人民银行法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998年12月11日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2000年5月1日《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各类购物券、代币券等都是违法行为。”
2001年1月国务院三部委(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
I. 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有哪些
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1、职工奖励≤800元;
2、节日慰问≤“总额”的30%;
3、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总额不得超出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支出总额的30%;
4、生日慰问≤300元;
5、餐费补助≤每餐60元;
(9)购物卡禁止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消费卡、购物卡和举办团拜活动
经查,2013年和2014年,该公司以组织员工疗休养为名,虚列人数两次向旅游公司购买“自由通卡”(可用于旅游等多种消费)共376.1万元发放给班子成员及员工,连续两年春节在珠江宾馆、公司食堂举行团拜活动,并向干部员工发放购物卡共79.65万元。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因顶风违纪,党委书记、董事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其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调整工作岗位;总经理和有关副总经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及有关责任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违纪费用被追缴。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原局长李吉南违规收受节礼: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原局长李吉南违规收受节礼等问题。经查,2005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李吉南多次收受深圳市教仪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礼金共3.8万元。
同时,李吉南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区教育局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的下属多人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李吉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案例警示:
对于违规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收送“红包”、打高尔夫球、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公款吃喝、乱发津贴补贴等问题,廉洁自律规定早已明令禁止,中央和省委已经三令五申,
但是仍然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把纪律和规矩当“耳边风”,甚至利用传统节日之机想方设法“捞好处”,打着“过节”的旗号谋私利,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不收手、不收敛,这是明显的顶风违纪行为。
上述问题的发生和查处,再一次警醒我们,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持对违纪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
国庆节即将来临,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认真抓好《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组织实施,大力纠治“节日病”,做到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常提醒、监督全覆盖,确保廉洁过节。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敢抓敢管、严于律己的表率,特别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强化廉洁从业、严守纪律的意识,做到不搞特权、不谋私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暗访、查处、追责、曝光“四管齐下”,不断释放从严惩处、正风肃纪的强烈信号。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 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