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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打人

发布时间: 2021-01-01 06:52:36

『壹』 在超市购物刮破衣服怎么索赔

其实应该是双方都有责任
但是你需要考虑的是:
1、衣服的价值有几何?
2、你将花费多少时间找相关负责人?
3、你自己也有一半的责任

所以,通过这几点来看的话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在破的地方,绣个花上去就可以了

『贰』 超市购物时顾客不小心摔坏东西该怎么处理

首先是你商品摆放位置是否阻挡正常行走通道或摆放不稳,其商品旁通内道是否可以同容时通过2-3人,是否有人员或监控器可以证明是其顾客损坏!
如以上成立那么顾客是有赔偿的义务的!(如可向厂家退换货就可以不追究,如不可退换顾客又拒不赔偿可报警协调解决)

『叁』 顾客超市购物不慎损害商品,责任由谁承担

对此,作者认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适用上,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键词】混合过错 标的物交付风险转移 产品质量 有这样一则事例:某顾客到超市欲买一瓶定发型用的者喱水,走到超市货架旁边看中了一瓶,于是伸手去拿。该顾客“拿”者喱水的时候,并不是用手去“抓”,而是用手指“捏”住者喱水瓶盖,将者喱水从超市货架上“提”了下来。谁知道这瓶者喱水的瓶盖没有拧紧,于是就在顾客将者喱水“提”着离开超市货架的时候,者喱水掉在地板上,摔碎了。双方就这瓶摔碎了的者喱水发生了争议。超市方要求顾客承担损失,说是者喱水是在顾客手中损坏的。顾客则坚持不赔,因为者喱水的瓶盖没有拧紧,如果者喱水瓶盖拧紧了的话,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像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但是,像这样的事例,若从不同法律角度分析,又将是导致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结果。以下笔者便从《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民法通则》视角 以《民法通则》为视角,上述事例责任承担的关键 问题 是混合过错下责任该如何承担的问题。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或者说,因为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的结合,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混合过错下,受害人的过错本质上是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义务,而不是违反了侵权法所设定的不得损害他人的一般性义务。无论是混合过错中的受害人的过错,还是单独引起损害发生的受害人的过错,都是指受害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利益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而不是指因故意和过失致他人损害或违反了对他人应尽的合理注意的法定义务。并且,受害人的过错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违法性。混合过错中的受害人过错以加害行为存在为前提,其法律后果仅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而并非使受害人承担对自己过错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即是混合过错下的责任承担:“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混合过错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受害人受到损害;双方均有过错;双方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上述事例中,者喱水被摔坏了,受害人超市方遭受到了损害;双方都有过错:加害方顾客在拿者喱水时,应该注意拿的方式正确,如果其拿的方式是“抓”,而不是“提”,则不会导致者喱水摔坏的损害后果。另外,如果受害人超市方自己注意到了像者喱水这种商品,因为顾客的不当行为会导致损害,而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例如包装方式、或者有对顾客的警示提示等——也不会产生者喱水摔坏的后果。加害人顾客与受害人超市正是因为各自的过错的偶然结合导致了者喱水的摔坏,说明了双方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混合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上述事例中超市应该减轻加害人隔顾客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注意的是,《民法通则》对于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是“受害人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上述事例中的顾客的民事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换言之,顾客至少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甚至全部。 二、《合同法》视角 以《合同法》为视角,上述事例责任承担的关键问题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标的物风险的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断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关键点是对交付的理解。交付在类型上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拟制交付就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所以,在法律内涵上交付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的转移和占有转移两种情况。但是,从字面含义上看,交付仅仅是占有的事实转移。正因为这种区别,关于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转移便有两种立法主义,一是所有权转移主义,一是交付主义(或者称之为占有转移主义)。前者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负担,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无论实际占有是否转移,此种立法以法国、英国为代表。后者是指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占有人负担,以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而不论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显然此处的交付是指转移占有),此种立法以德国、美国为代表。被认为代表了国际立法趋势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纳了占有主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通说认为在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上采取的是交付主义(或者称之为占有转移主义。按照我国《合同法》关于交付涵义的通说理解,在动产交付中主要是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转移。动产占有转移后,风险也随之转移。因此,上述事例中,顾客从超市货架上“拿”出者喱水的时候,便视为交付,即该瓶者喱水的占有已经从超市方转移到了顾客方,其风险也从超市方转移到了顾客方。因为顾客的不慎,导致了者喱水掉在地上摔坏了,其风险 自然 应该由顾客承担,即顾客照样得付给超市方这瓶者喱水的市场价格。三、《产品质量法》视角

『肆』 在超市里面购物,结果被人打了,超市是否负有责任

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各有不同,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咨询人工服务最准确

『伍』 超市购物意外受伤何处投诉

1、在超市购物被人打伤,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还需要赔偿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4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消费者在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顾客在商场内滑倒,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3、在商场摔伤入院,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误工费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人身伤害,可以依法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此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及第48条的规定,商场、旅店、超市等服务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商场、旅店、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就构成侵权。
可见,消费者在商场摔伤住院,商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场经营者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也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陆』 超市购物发生了一件非常怕的事情

我也遇到过这种事情,我买好多东西,放筐里,还拿了一瓶洗发受,大瓶的,由于觉得太沉,版就抱着了,可是权结算的时候,真的忘了,就一直这么抱着,都走出超市门口了,觉得怎么不太对劲阿,一看洗发水还没交钱呢,马上回去把钱给付了,也没有什么事啊,人家还谢谢我了呢,至于你说的那样的超市,还是小数的,人都会有失误的时候,只要不是故意的,超市一般都不会怪你的。

『柒』 在超市购物意外受伤,如何索赔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网络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你说的情况有法律明确规定.

1/顾客在超市购物,属于消费者.超市是经营者.

2/精品柜玻璃破裂下落,是超市没有尽到维护的责任,造成食指割伤,对你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责任由超市承担,由超市赔偿你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

误工费用按照工作期间不能上班的损失计算,还可以要求少量的营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www.gov.cn/flfg/2005-08/31/content_27884.htm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以前的回答

http://..com/question/109147530.html

http://..com/question/100760150.html

http://..com/question/80094915.html

http://..com/question/79713291.html

『捌』 超市购物纠纷

你好``你所来说的问题已经过去了源``第一超市是违法了``你可以用你自己的法律武器保护你``但是你选择网络,选择了大家给你回答一下``这能拿回你的名誉吗``对!不能```
你应该在当时就应该去相关的部门比如消费者协会``派出所``等等```
时间过去了``想回头告他们```取证难这是第一```
建议你呀以后呢``多注意一下```注意了不就没事了吗`

『玖』 超市购物问题

要不回来了,当面不检查清楚,现在都离开现场了,无法证明小票和实物不符。

『拾』 在超市购物被人打伤,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还需要赔偿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内等公共场所的管容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4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消费者在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