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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规模划分规范

发布时间: 2021-03-04 20:21:59

① 卖场的大小级别如何区分详细点,谢谢

一般分KA(关键卖场、重点卖场)、A(大卖场)、B(生活超市、综合超市)、C(便利店、日杂店),一般按照销量、面积、人气(营业面积、客流量和发展潜力)来分的。简单的数收银台的数量分,2个一下c,2-10b,10个以上看情况分

KA大卖场:指国内国外大型连锁超市,卖场,单店面积至少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卖场内的商品种类要齐全,能满足大多数人的一次性购物需求,人流量大,经营状况良好。比如,沃尔玛,家乐福,易初莲花,百佳,联华,华联,人人乐、大润发…

特点:这类卖场交通便利,处于主要商圈,购买力强,实力强,信誉好,人流量大,管理上很规范,企业可以借助它,做销量,做品牌。但缺点是:门槛高,要求高,费用高,结帐周期长,手续繁杂,它掌握着谈判筹码的优势,处于谈判的主动地位。

它要求供应商,产品品类有自己的优势,组织运作要与之相对接,管理运作怎么来做会更好,比如,像沃尔玛它要求你要提供一份JBP计划(Joint Businese Plan),并做销售回顾,其中JBP附件含:KPI主要表现指数,8020分析,积分卡,财务摘要…JBP计划是一整套KA运作的缩影,如果是和沃尔玛全国系统合作的话,沃尔玛是非常重视你的企业是否已经和它对接的。

一般KA客户可以分为:

1.总部或区域集权制的KA客户,比如麦德龙、大润发、易初莲花等等,它在运作上,对全国性品牌厂家采取总部负责、门店配合的策略;

2.拥有门店自主权的KA客户,比如家乐福、好又多等等。它将区域性品牌厂家的合同,交由区域或门店签署,具体运作也交由门店来负责。

B类门店:国内中等规模的超市,商场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到3000平方米之间,有一定的人流量,品类基本能满足周边的消费,经营状况一般,选址经常处于次商业圈,尽量避开KA卖场。它弥补了KA卖场的市场空隙。但最令人担心的是,突如其来的KA卖场,开在这种门店不远的周边,使得,抢走了它的客户,使它陷入困境。

特点:人流量不如KA类,在没有KA类门店的商业区,还显得比较强劲,进场费低,操作简单,费用灵活,进入门槛没有KA要求那么高。
缺点:竞争力薄弱,不具备和大商超,大卖场,竞争的实力,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企业在进入这类超商,要考察其信誉、实力、经营状况,并要进行跟踪,做好风险预防机制,以防损失。

C类门店: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到1000平方米之间,人流少,经营不稳定,实力小,一般都是分布在郊区,小型社区,经营品类少,社区小型超市,此类门店数量大,经营的优势便利,价格相对高于KA类,B类门店。

C类店特点:
优点:数量众多,进入门槛低,费用少
缺点:有风险,经营不稳定

② 建筑物按规模如何划分

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一、建筑的分类

1、建筑物按照它的使用性质,通常可分为:

(1)生产性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工业建筑:为生产服务的各类建筑,也可以叫厂房类建筑,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建筑等。厂房类建筑又可以分为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两大类。

农业建筑:用于农业、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

(2)非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

2、民用建筑分类

(1)按照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主要是指提供家庭和集体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公寓、别墅、宿舍。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其中包括:

行政办公建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

文教建筑:学校、图书馆、文化宫等。

托教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等。

科研建筑:研究所、科学实验楼等。

医疗建筑:医院、门诊部、疗养院等。

商业建筑:商店、商场、购物中心等。

观览建筑:电影院、剧院、购物中心等。

体育建筑:体育馆、体育场、健身房、游泳池等。

旅馆建筑:旅馆、宾馆、招待所等。

交通建筑:航空港、水路客运站、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等。

通讯广播建筑:电信楼、广播电视台、邮电局等。

园林建筑: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亭台楼榭等。

纪念性的建筑:纪念堂、纪念碑、陵园等。

其他建筑类:如监狱、派出所、消防站。

(2)按照民用建筑的规模大小分类:大量性建筑,大型性建筑。

大量性建筑:指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多的;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校、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

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影剧院、航空港、火车站、博物馆、大型工厂等。

(3)按照民用建筑的层数分类: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

低层建筑:指1~3层建筑。

多层建筑:指4~6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7~9层建筑。

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为高层。

超高层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4)按照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其他结构建筑。

木结构:

混合结构:

钢筋混凝土:

钢结构:

其他结构:

二、建筑物的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等级一般按耐久性、耐火性、设计等级进行划分。

(一)按耐久性能划分:

耐久等级耐久年限使用建筑物的重要性和规模大小

一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二)按耐火性能划分:表1-3建筑物耐火性等级表。

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指标,它是由组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最低值所决定。

按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一级的耐火性能最好,四级最差。性能重要的或者规模宏大的或者具有代表性的建筑,通常按一、二级耐火等级进行设计;大量性的或一般性的建筑按二、三级耐火等级设计;次要的或者临时建筑按四级耐火等级设计。耐火等级按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这两个因素确定。

燃烧性能:把构件的耐火性能分成非燃烧体、燃烧体、难燃烧体。

耐火极限:是指任一建筑构件在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下,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完整性被破坏;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三)民用建筑设计等级划分

1.特级工程

2.一级工程

3.二级工程

4.三级工程

5.四级工程

6.五级工程

③ 商场招商如何明确划分品牌等级(餐饮、配套类)

其实感觉国内品牌等级划分还不是太准确的,如果涉及到实际招商的话个专人感觉应该可以先属从下面考虑:国际品牌还是国内品牌?奢侈、轻奢或者一线?品牌在国内入住的广场有哪些?落位在哪个位置?周边品牌是哪些?其实如果不好定义品牌,就利用他现有入住情况综合判断。一般品牌拓展资料都会有介绍的

④ 怎样才算大型商场,如何区分商场大,中,小型

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第1.0.4条规定,商店建筑的规模,按单项建筑内的商店总建专筑面积分为大、中属、小型。建筑面积20000㎡以上为大型;5000~20000㎡为中型;5000㎡以下为小型。

⑤ 购物中心商业规划设计如何布局

1、铺位布来局规划
尊重顾客习惯,合理布源局购物中心的铺位,使顾客在购物过程中的体验更加自然顺畅、轻松愉快。铺位的布局规划是否合理,既体现在商品组合的丰富多样,又要考虑到实用性,兼顾独立铺位与整个购物中心的协调与互动。
2、营造购物环境
舒适的购物环境能够有效刺激消费,而一个杂乱的购物环境只会让顾客望而却步。宽敞的休息区、宽度足够的通道、便捷的扶梯、温馨的灯光效果……这些元素都能让顾客感到愉快。
3、动线规划设计
购物中心动线设计不仅需要解决人流交通与疏散问题,更要注重内部人流与外部人流的沟通与互动,需要做到自然顺畅。动线设计要尽可能避免盲区和死角,让顾客感受到轻松舒适,给顾客的购物行为提供有力保障。
4、融入创新元素
融入创新元素是体验式购物中心与传统购物中心最大不同的体现,为了增强顾客体验,各种新元素被加入到购物中心,增加餐饮占比、加入艺术展、儿童乐园,这些是常用的做法。
融入新元素要注意与购物中心整体保持协调,为提高购物中心的盈利能力提供助力。创新元素应该是锦上添花,而不能是喧宾夺主。

⑥ 大型商场的划分标准是什么(民用电气设计规范)

金鼎、银鼎、铜鼎三个等级。商务部评定工作将从经营规模、财务指标、商回品结构、经营环答境及经营管理等九个方面作出要求。营业面积在1 50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额在1 O亿元以上、销售利润率5%以上、国际和国内品牌占9 0%以上的大型
将被定级为“金鼎”,如果商店能“用信用卡结算”、“与顾客用英语交流”、“实行先行赔付承诺制度和无障碍退货制度”及“展开电子商务”,会在分级评定中加重成为“金鼎”级商店的砝码。

⑦ 超市按营业面积大小怎么分类

根据面积不同,超复市被分类为以下几制种:

1、大卖场营业面积在7000至12000平方米;

2、综合性超级市场营业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

3、食品超市营业面积在500至1000平方米;

4、便利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

(7)购物中心规模划分规范扩展阅读:

营业面积

既营业场所的面积,多用于表述服务行业的营业场所面积,如超市的营业面积,酒店的营业面积。营业面积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表示营业规模的大小。

既营业场所的面积,多用于表述服务行业的营业场所面积,如超市的营业面积,酒店的营业面积。营业面积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表示营业规模的大小。

⑧ 谁有商场设计规范

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3.1.3条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1.4条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3.1.5条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3.1.6条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1.8条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3.1.9条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3.1.10条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第3.1.11条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营业部分

第3.2.1条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第3.2.4条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第3.2.5条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m2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第3.2.6条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3.2.7条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

第3.2.8条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第3.2.9条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2.10条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3.2.11条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第3.2.12条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m2的面积;

二、营业厅每1500m2,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m2;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第3.2.13条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

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第三节仓储部分

第3.3.1条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该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3.3.2条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第3.3.3条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3.3.4条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第3.3.5条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

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3.6条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3.4.2条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0m2计。

第3.4.3条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m2计。

第五节专业商店

第3.5.1条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

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

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

第3.5.2条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
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

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m2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

第3.5.3条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台位面积可按15~20m2计(含顾客等候面积);

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

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200%计;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170%计(含通道和空位)。

第3.5.4条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20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m2计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m2;

三、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

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

第3.5.5条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25~40m2(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20m2(含顾客等候面积);

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

第3.5.6条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四章防火与疏散

第一节防火

第4.1.1条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4.1.2条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第4.1.3条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4条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第4.1.5条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4.1.6条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7条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

第二节疏散

第4.2.1条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4.2.3条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第4.2.4条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第4.2.5条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

第4.2.6条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水排水

第5.1.1条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第5.1.2条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

第5.1.3条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方式等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

第5.1.4条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5.1.5条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 施。

第5.1.6条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

第5.1.7条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的便器。

第5.1.8条排出的污废水,应根据要求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自然水体。

第5.1.9条商店的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暖通空调

第5.2.1条位于采暖地区的商店建筑,当室内经常有人逗留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注:采暖面积不大于1000m2的一般商店建筑,当无集中采暖热源或距热网较远时,可采用分散采暖(如火炉、火墙等),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第5.2.2条商店营业厅开启频繁的主要大门可设置风幕。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当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可设热风幕;

二、寒冷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设热风幕;

三、设有空气调节时,大中型商店应设空气幕,小型商店可设空气幕。

第5.2.3条商店营业厅应根据其规模大小设计通风或空调:

一、小型商店营业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二、大中型百货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不应高于32℃,当采用一般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三、专业商店应视供应对象、商品储存时间和要求,可设置空调。

第5.2.4条当商店营业厅设置采暖通风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宜按下列情况采用:

一、冬季采暖计算温度宜采用16~18℃,平均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湿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2.4确定;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内相对湿度可不予考虑。

第5.2.5条当商店营业厅设置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表5.2.5规定。

第5.2.6条商店营业厅通风设备允许噪声,顶层宜取45~55dB(A),底层宜取50~60dB(A);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低时,采用下限允许值,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高时,采用上限允许值。

第5.2.7条当计算空气调节冷负荷时,营业厅人数应包括顾客和售货员两部分,顾客人数应按星期日平均流量计算。

第5.2.8条当计算人体散热量时,应考虑顾客和售货员中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儿童的比例及其散热量不同的群集系数,一般可取0.92。

第5.2.9条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宜采用低速全空气单风道系统;有条件时,可采用变风量系统。

第5.2.10条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空气处理宜采用喷水室或带喷水的冷水表曲式冷却器;冬季不应加湿。

第5.2.11条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采用上侧送;当有吊顶可以利用时,可采用散流器直送。

第5.2.12条大门热风幕或空气幕宜采用自上向下送风,条缝和孔口处的送风速度应保证气流射向地面;热风幕送风温度不宜超过50℃。

第三节电气

第5.3.1条商店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和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

二、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三、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四、凡不属于本条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电气负荷可为三级负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空调机房等的电力及照明可为二级负荷;

六、商店建筑中如设电话总机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其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七、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5.3.2条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二、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置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

三、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

第5.3.3条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参考水平工作面处的推荐照度值可参照表5.3.3的规定。

第5.3.4条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第5.3.5条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第5.3.6条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二、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三、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5~0.8;

四、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五、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第5.3.7条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二、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Ra,一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颜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

三、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

四、各类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可参照表5.3.7的规定。

第5.3.8条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第5.3.9条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可在适当位置

第5.3.10条商店建筑应装设各类事故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10%;

二、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灯;供电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供电干线自低压配电柜或母干线上分开;

三、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四、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其电源应为自动投入;如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时,其电源可不需自动投入,应将两者的配线及开关分开装设;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事故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5.3.11条商店建筑宜采用铝芯导线;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电梯、自动扶梯、事故照明、易燃品库等则宜采用铜芯导线。
第5.3.12条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系统等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

附录一名词解释

1.百货商店:销售多种类、多花色品种(以工业制品为主)商场:民用商品的商店或商场。

2.专业商店:专售某一类商品的商店。

3.菜市场类:销售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店。

4.自选商场:向顾客开放,可直接挑选商品,按标价付款的(超级市场)营业场所。

5.联营商场:集中各店铺、摊位在一起的营业场所,也可与百货营业厅并存或附有饮食、修理等服务业铺位。

6.步行商业街: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美容、憩息等而设置的步行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