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 发购物卡 违规吗
传统来讲是不违规的,但是今年新官上任三把火,各个国企都揪着心,但是作为员工的正常福利,国家是不管的,但要看你是什么单位,如果老总做贼心虚的话,那你们的购物卡就没戏了。
2. 领导干部收购物卡违反了什么规定
抢劫罪重,可以判死刑的。
3. 公司工委向职工发放购物卡是否违规
公司和政府不是一个阶梯,行政和私营不可比,私人发汽车都没办法。
4. 违反六条禁令发放购物卡怎样处理
被绊呗,还能怎么办
5. 违规发放购物卡应该给予什么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回部对违反《廉政答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6. 国家对商场办购物卡有什么规定
国家是禁止的,但是好象没什么效果,各地照用不误。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回国人民银行法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998年12月11日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2000年5月1日《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各类购物券、代币券等都是违法行为。”
2001年1月国务院三部委(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
7. 公款送礼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哪些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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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干部公款送礼被处分南昌通报一批违反八项规定典型案例
近日,青山湖区、南昌县、安义县通报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青山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副主任祝勇流违规购买购物卡问题。经查,2016年7月,祝勇流安排财务人员采购防暑用品,财务人员为图便利直接在洪客隆八一广场店购得40张面值均为600元的购物卡。
祝勇流得知后没有及时制止、纠正,反而安排财务人员将40张购物卡进行了分发,祝勇流本人也领取了一张。2018年5月,经青山湖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祝勇流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2.4万元现已收缴至该中心财务账户。
南昌县南新乡粮管所所长叶云春、副所长万义辉公款送礼问题。2015年期间,叶云春安排万义辉公款购买3000余元味蛋,在接待上级业务部门时作为礼品赠送。2018年6月,南昌县纪委给予叶云春、万义辉两人党内警告处分。
南昌县南新乡周坊村委会原主任熊友金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4年,熊友金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徐万根(已开除党籍)和报账员熊玉龙(另案处理)商议,以熊玉龙的名义申报并领取村集体土地粮食直补资金1.8万余元,后该笔资金用于村委会公款吃喝。
2018年4月,南昌县纪委给予熊友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上交村账管理。
安义县龙津中心幼儿园原法人代表陈敬礼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经查,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陈敬礼以“打扫卫生补助、桌凳搬运补助”等名目,违规发放津补贴总计41220元,陈敬礼本人领取3400元。2018年5月17日,县纪委给予陈敬礼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
8. 春节前收受购物卡及礼品违反了哪些规定
上川龙巨大雄伟,由三五十人操作舞动,龙头重达三五十斤,耍龙技巧性强、路数多。版成都人元旦权不吃饭,因为“饭”与“犯”,同音,为了避讳,则吃汤圆或挂面以祈求合家团圆,福寿绵长。刘阁等地于正月初七“人日”还要“过小年”,除了敬神、祭祖外,也吃团年饭。成都人则于人日游西郊的杜甫草堂。长寿县元旦于门外燃九支腊烛,称为“九品烛”,以敬天地。四川人过年爱观“灯” 蜀中大地一片灯火盛景这边厢,以“异国风情”为主题的自贡灯会才发散出阵阵“洋味”;那边厢,传统的成都灯会第三十五次变幻着迷人的流光。灯会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民间文化
9. 法律上对公司销售现金购物卡是否有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关于代币券的规定已经不再具针对性和适用性。
1.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前两个问题都可以在上述《意见》中找到答案,至于非法集资问题,因为发行商业预付卡正在被逐渐纳入法律规范管制的范畴,因此应该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2. 商务部日前刚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办25号文件)要求,首次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布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以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反腐倡廉为核心目标,以“分类监管、属地管理、动态监测、风险控制”为总体思路,旨在全面实现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管理。
《管理办法》以备案制为基础,按照企业规模和属性对发卡企业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发卡企业分由省、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属地管理。《管理办法》对国办25号文件提出的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购卡等三项制度进行了细化,并对购卡协议约定、信息保密、退货与退卡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管理办法》设立了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并设定了预收资金余额上限,旨在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管理办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对发卡企业信息实行动态监测,重在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过程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管理职责,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受理举报投诉的途径以及不同违规情形下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企业违规信息公示等措施,以使相关利益方能及时了解发卡企业状况,从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