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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物业服务怎么质疑

发布时间: 2021-03-07 02:54:42

❶ 关于政府采购质疑和申诉问题

答:
1,对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只能向同级别的采购办进行投诉,不过前提是你要质疑,现内在质疑期限已过,你已容经没有机会投诉。只能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
2,采购法没有此项要求,不过有一点采购法有涉及,就是评标过程中一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招标文件是这样要求的,就必须遵守。
3,此问题不违反采购法。单一来源结果的公示期,也是让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如果有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那么就马上停止采购。如果没有,就可以继续采购。
4,招标的资格审查是根据招标文件进行的,只要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管是厂家还是供应商都可以通过。评标人员等不存在责任问题。
5,采购负责人是验收不属实,根据问题的大小来划分他得责任,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情况。
另外可以给你出个招:现在政府部门都有网上投诉的栏目,你不要以为他们是摆设。一旦你投诉了,他们答复后,你要对他们的答复进行满意,不满意的回复。而你的回复情况涉及考核干部,所以政府人员比较重视。建议你可以到同级财政局、人们政府进行网上投诉。

❷ 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要求是怎样的

  • (1)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内后7个工作日内容作出答复。

  • (2)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

    质疑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3)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

    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答复没有不同意见,则本次争议处理完毕。《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❸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供应商可对招标投标提出质疑的事项有( )。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供应商可对招标投标提出质疑的事项。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❹ 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有哪些

  •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是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则被质疑人只能是招标人,如果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被质疑人.但在本质上是以招标人为被质疑人,因为招标代理机构是以招标人的的名义进行工作的。

  • (2)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如果招标投标确实存在问题,可以及时得到纠正;如果没有问题,则应当使招标投标程序尽快继续进行。

  • (3)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

    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 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要求:

    (1)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

    质疑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

    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答复没有不同意见,则本次争议处理完毕.《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❺ 政府采购,有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有质疑该如何处理

仔细学习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流程,做到有理有据。

❻ 政府采购中质疑都看不到对手的标书怎么质疑啊

“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这么任性。

❼ 如何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制度

质疑是《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提供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之一,是提起投诉、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正确处理好供应商质疑对于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明确提出了质疑概念,是法律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意味着质疑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质疑处理程序在法律上缺乏系统性
截至目前,对质疑的处理程序法律法规并未作详细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惑。一是提出质疑的主体范围不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主体是供应商。那么如果该供应商未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只认为某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存在排他性,使该供应商投标权益受损,是否也能提出质疑?若这个假设成立,那么该供应商如果对质疑不满意,是无法提起投诉的,因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且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是质疑处理程序不明确。《政府采购法》虽然对质疑的提出和答复的时限作出了规定,但对质疑处理的程序并未明确,程序问题将对质疑处理结果带来较大影响。三是质疑结果的效力不明确。供应商质疑结果成立,采购项目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一般是提请批准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对废标情形的规定,质疑结果的成立并不能直接导致废标。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
一是严格区分询问与质疑。《政府采购法》在“质疑和投诉”一章内提到了“询问”,笔者认为,询问与质疑应当分而治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询问与质疑的区别主要有3点。首先是提起条件不同,询问是指,只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就可以提起,而质疑必须是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才可以提起。其次是提起形式不同,询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起,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起,而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最后是处理结果不同,对询问的答复,法律没有时限要求,但对质疑的答复则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实践中,在提起与受理阶段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区分询问和质疑,以便做出有效的答复意见和履行不同的法律义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二是正确理清主体与客体。在界定主体的问题上,应当坚持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关于询问主体,应当理解为广义上的供应商,即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疑问之处提出询问,促进政府采购社会监督;而关于质疑主体,应当与有关投诉主体的规定相衔接,明确质疑人为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在界定客体问题上,应当坚持以“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为标准,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有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质疑,应当认定质疑成立。
三是科学设置处理程序。首先要科学把握受理条件和时限。按照主体、客体相对应,询问、质疑相区分的原则,科学依法设置受理条件。其中应对“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进行细化,如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可确定为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可确定为开、评标之日,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可确定为采购结果公开发布之日。
其次要科学把握处理程序。坚持实体与程序相分离、专家与自查相结合的原则,科学依法设置处理程序。针对质疑内容,或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或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自查(指针对程序性问题),并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制作质疑答复书,由专家复议的应当附有专家复议意见书。
最后要科学把握处理结果的运用。在开标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成立的,应当对采购文件依法依规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在采购结果确定后,对采购文件、采购程序、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成立的,应当视具体情形总结分析具体原因,若发现中标产品确实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人存在欺诈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购文件存在排他性影响公正评定等情形,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二)项规定,予以废标处理。
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法律性和政策性较强,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蓬勃发展,供应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供应商质疑处理法律制度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发展要求,如何更好地通过供应商质疑处理来体现和实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仍然是我们今后理论与实践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❽ 关于政府采购质疑和申诉

关于政府招标采购,只要你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提出质疑,所有参加的供应商都有权利

❾ 政府采购有猫腻,怎么去质疑

找政府麻烦?打官司也要打到省级去了~~~当地法院会怎么判,想都不想也知道。费力不讨好,累都累死你。

就算是企业招标,不让你中你也拿他没办法,更别说政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