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的旅游法禁止导游强制消费 游客怎么办
新的旅游法出来了,明文规定不能强制消费,所以现在一般也不敢让游客强制内消费的,有些导容游可能会拐弯抹角的说难听的话让游客消费,游客完全可以直接去投诉导游的。
导游强制消费,以下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双方协商;
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
三、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请求旅游监督管理部门动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为90天,不要因自身原因延误维权期限。
② 跟团旅游遭遇“导游强制购物”,我应该怎么办
首先,如果在旅抄行途中碰到了导袭游强制购物,建议大家不要自乱阵脚。所以较为稳妥的办法,是先看看其他游客的反应。
如果团里的游客都默认导游这样的行为,而且导游态度相当强势,那我建议大家也考虑购买少量的商品。
虽然心里肯定会有一些不满的情绪,但出门在外导游负责游客的交通起居。如果直接撕破了脸,而同行的游客又没有任何声援,那么恐怕接下来的旅行中,我们有可能会变成导游主要“照顾”对象,玩起来可能也不会很高兴。
但为了保护好自己,一定要问店家出具购物发票,以备后续的投诉。
如果团里有不少游客,拒绝导游强制购物,这时我们当然也要明确地表明自己的态度。俗话说“兄弟同心,其利断金”。大家都能团结起来,众志成城争取自己的权益。想必导游也心虚,看到团友态度坚决,自己也不敢很嚣张。
③ 被导游强制购物怎么办
第一、从选团开始,要选品质团,不要走经济团,免费或是超低价更不用想,专这是出行属的保证。第二、尽可能的走大旅行社,这样保障会好一点;第三、如果被强制购物一定要留证据,音频、视频、文字等等,想尽一切办法能留的都留下。第四、回来后携带旅游合同去旅游局投诉,或是到法院起诉。
④ 旅游中遇到强制消费怎么办,懂得这几条就不怕了
我相信很多人旅游跟团都会遇到强制消费,曾经也有人在锦里逛街的时候,被导游关在一家店中要求强制消费,不消费不准离开,其实不光是去国外,去很多地方旅游都会出现这些情况,这些在法律边缘游荡的人,他们利用这些漏洞,疯狂的操作,来获取利益,如果你到成都也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才好呢?如果懂得这几条,你就不不用担心遇到强制消费了,在新的旅游法规里面就有明确的规定,当消费者在旅游权益受损的时候,以下几种方式可以解决。
一般这种就属于非常严重的一个消费者权益危害,最近几年国家也在大力抓这种钻空子的旅游团,或者其他深度的变种的交易,这种不仅仅危害消费者的权益,还会让社会存在不稳定的因素,打个比方,假设说有些脾气比较暴躁的,遇到这种强制消费,肯定忍不住大打出手,而这个时候,对方肯定早有准备,而吃亏的最后就变成自己的,不管能赔偿多少钱,受伤的是自己,心态一定要摆正,好的,最后祝福大家每一趟的旅行都有一个好的结果。
⑤ 旅游被导游强迫购物怎么办
⑥ 导游强制购物消费怎么处罚
假期出门旅行或随团出游,有些导游强制让旅客购物消费的情况越来越多,游客就导游强制购物和天价购物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因此导游的这种强制购物消费的行为怎么处罚?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9月29日公布了官方文件,特别详细的列举了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认定方法和对行为主体的具体处罚,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这些行为欺骗、强制购物消费:
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处罚: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
1、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
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
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
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
⑦ 导游和游客发生购物纠纷,应如何正确的处理
导游和游客发生购物纠纷,应这样正确处理,首先保护好自己,在保护好自己的情况下,如果导游依旧不依不饶,不妨先花钱“免灾”,留好证据,在旅行结束后,三十天内凭借证据和合同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若是旅行社拒绝,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监管旅游的相关部门投诉。在投诉后事情依旧得不到解决,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权。我国是有《旅游法》的,该法律当做的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强制购物维权的问题。因此,游客不必怕在旅游的过程中,被导游强制购物,只要留有证据,维权会非常顺利。现在,越来越多的旅行团,无论是正价还是低价,都会加入购物这一项目。只不过有的团强制购买,有的团买不买随意罢了。因此,熟知法律,懂得维权非常重要。在和导游发生购物纠纷的时候,不必怕也不必硬刚,只要留有充分的证据便可以维权。
唯有以游客为本,照顾游客在旅行当中的感受,才能让旅游这个行业蓬勃发展,更上一层楼。若非如此,旅游和购物在纠缠下去,旅行社就是在自取灭亡。
⑧ 遇到旅游团被导游强制消费,你怎么办
首先,导游有存在这些行为的,都属于欺骗、强制游客购物消费:
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其次,当旅行社、导游存在以上行为的时候,游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
如果导游强制要求游客消费购物,游客可以先向该导游所属的旅行社协商解决。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游客投诉后,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强制购物的游客较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5、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8)旅游法中导游强制购物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
⑨ 一般旅游被导游强制购物或被带入某些店面欺骗购物,应该用哪些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或是通过哪些方式举报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中指出的八条认定旅行社、导游是否存在欺诈、强制购物的标准。作为游客一定要了解这8项标准,在自己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旅行中欺骗、强制购物的8个行为: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家旅游局明确5种“不合理低价游”分别有哪些?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那就属于“不合理低价游”。做任何事情都应该在尺度内,并且符合国家规定,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如果做任何事没有规定和底线,那么什么事都会出现混乱情况,作为游客一定要抵制这种不合理低价游行为,没有人参与就不会有人发起,所以维护良好的旅游环境,要从自我做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