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役士兵办公司,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想注
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可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与其本人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公证后核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发给一次性补助金,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一次性补助金标准:退伍义务兵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转业士官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在此基础上,军龄一年加1000元,待安置期一年加1000元;2007年1月1日后办理自谋职业的,待安置期每年补助1000元,最多不得超过5年。一次性补助金现在已基本到位。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就业培训。经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对个人所支付的培训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不含自收自支单位),要为其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各类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考录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其军龄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社会保障方面有何规定?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按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自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就业后,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相关证件3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文本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合同签证费及其他有关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并优先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⑵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在地方做生意都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和占用农村兵指标(没有安置证)的,是否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凡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2.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变迁的,退役后如何安置?
答: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服役期间父母双方户口发生变动的,退役后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今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答:今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是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一是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在部队表现好、政治业务素质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等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二是对其它非重点安置对象鼓励其自谋职业,不愿自谋职业的,在剩余计划内予以安置。
4.如何看待拒收城镇退役士兵的现象?
答:《兵役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拒收退役士兵都是错误的,是违犯《兵役法》的。对于拒收问题,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协调,并责令改正。还可以依据《兵役法》的规定,对拒收单位处以罚款,对拒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5.城镇退役士兵在地方安置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文件规定,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同工、同岗、同酬的原则,予以接续工资。因接收单位拒收、拖延安置而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
6.关于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后的福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落实各种福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已参加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的年限。
7.士官异地安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士官服役期间,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调到部队驻地。因此,民政部、总参谋部要求,凡违反“士官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异地安置。为了保证部队士官退出现役工作的顺利进行,照顾转业士官的切身利益,针对我省驻军多,转业士官异地安置矛盾突出的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对一些不太符合异地安置政策,但结婚时间和配偶迁入当地时间较长的士官,在当地安置上给予了适当照顾
⑶ 退伍军人开店都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这要看你是城抄镇还是农村退伍军人,这是首要的,有营业税和所得税上面的优惠.
另地方政府也鼓励退伍军人创业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也有其他的不少小优惠政策,譬如在申请办理之前的各项许可证件等等.这要先要当地的民政局去了解.你是广省籍的,原则上是本地支持本地的吧
⑷ 退伍军人经商优惠政策
去民政局问问,可以申请一些补助吧。
⑸ 复员退役军人经商有哪些优惠政策
各地具体政策不一。建议向当地有关部门诸如工商等咨询。
例如,南宁市:退伍军人可以凭借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证,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可以免交3年的工商管理费、3年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开业登记费等。
北京市出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安置工作取得社会各界支持,与相关部门联合相继出台了《哈尔滨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哈尔滨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办法》等。
还有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
⑹ 退伍军人开店有优惠吗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⑺ 政府对退伍军人创业(例如开店)有什么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⑻ 退伍兵做生意有那些优惠政策
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和占用农村兵指标(没有安置证)的,是否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凡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2.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变迁的,退役后如何安置?
答: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服役期间父母双方户口发生变动的,退役后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今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答:今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是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一是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在部队表现好、政治业务素质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等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二是对其它非重点安置对象鼓励其自谋职业,不愿自谋职业的,在剩余计划内予以安置。
4.如何看待拒收城镇退役士兵的现象?
答:《兵役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拒收退役士兵都是错误的,是违犯《兵役法》的。对于拒收问题,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协调,并责令改正。还可以依据《兵役法》的规定,对拒收单位处以罚款,对拒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5.城镇退役士兵在地方安置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文件规定,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同工、同岗、同酬的原则,予以接续工资。因接收单位拒收、拖延安置而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
6.关于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后的福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落实各种福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已参加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的年限。
7.士官异地安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士官服役期间,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调到部队驻地。因此,民政部、总参谋部要求,凡违反“士官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异地安置。为了保证部队士官退出现役工作的顺利进行,照顾转业士官的切身利益,针对我省驻军多,转业士官异地安置矛盾突出的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对一些不太符合异地安置政策,但结婚时间和配偶迁入当地时间较长的士官,在当地安置上给予了适当照顾
⑼ 移动设立退役军人专属套餐,退役军人为何有很多优惠政策
当我们提到军人这两个字的时候,也许我们脑海里面想到的词就是保家卫国,守卫边疆,为人民服务。我认为能够成为一名真正的军人,是一件很光荣的事情。生命对于每个人而言都只有一次,这个宇宙中没有永恒的存在。每个生命生存着都有自己的意义,哪怕是微乎其微的小草。所以当我们还有生命的时候,就要做着对生命有意义的事情。成为一名军人就是对生命最大的敬畏。同时,当你成为军人退役之后,也有很多的优惠政策。
军人拥有那么多的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更多的男青年们勇于去参军报国。有更多的人去参军报国,保家卫国,我们才会拥有强大的军队。移动设立了退役军人的专属优惠套餐,这是一个很正确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