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优惠多多 » 当地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扩展阅读
宁波奥德赛优惠价格 2021-03-15 14:26:02
丹尼斯购物卡能挂失么 2021-03-15 14:25:58
淘宝购物指纹验证失败 2021-03-15 14:24:44

当地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1-01 19:42:13

1. 我今年刚刚毕业,家里亲戚想用我的毕业证在当地的大学生创业园里申请创业,不知道这样可不可以对我的将

必须本人参与,申请创业可以,但是,申请贷款必须要按时还。没什么大影响。

2. 对当地的就业,税收等方面会产生哪些影响

就业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分配手段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对就业水平的高低和就业结构的调整都有一定的影响。本文从税收对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的效应分析着手,论述税收政策对就业的影响,提出促进我国就业工作的税收政策思路和具体对策。 就业,是指劳动力处于受雇状态或从事某项可以获取报酬的工作。税收作为国家集中收入的分配手段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对就业水平的高低和就业结构的调整都有一定的影响。 一、税收影响劳动供给 (一)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影响人们对工作和闲暇的选择 从宏观上看,劳动总供给是指全体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愿意并能够提供的总劳动量,它取决于人口的数量、劳动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率等。从微观上讲,劳动供给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劳动者个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虽然可以由决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岗位来分配劳动资源,但却无法控制劳动量的大小,即很难使劳动者在单位劳动时间内付出最大量的劳动。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对劳动和收入的选择包括:是否工作,做多少工作,在哪儿工作。这些选择实际上就是在工作取得收入与闲暇之间的选择。人们生活水平实际上可用收入和闲暇两个标准衡量,收入表示人们拥有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份额,休闲表示人们拥有的空闲时间。在闲暇给定的前提下,收入越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就越高;在收入一定时,休闲越多,生活水平也就越高。然而,要取得收入就要放弃闲暇,要得到闲暇就得减少收入。两者之间如何组合取决于:人们对收入和闲暇的偏好;工资率的高低,即放弃闲暇能得到多少收入;与劳动无关的其它收入水平的高低,如资本收入和社会保障收入。这些选择表示,劳动供给的多少,首先是由于人们对收入和闲暇的选择,如果更多的选择放弃闲暇而获取收入,劳动供给就增加,反之就减少。 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劳动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是指:征税后减少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促使其为维持既定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而减少或放弃闲暇,增加工作时间。替代效应是指由于征税使劳动和闲暇的价格发生变化,劳动收入下降,闲暇价格降低,促使人们选择闲暇以替代工作。税收对劳动产生的这两种效应,如果是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征税对劳动供给是个激励作用,它促使人们增加工作增加劳动;如果是收入效应小于替代效应,征税对劳动供给就会形成超额负担,人们选择闲暇替代劳动,减少劳动。从税种来看,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最明显的是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所得税直接课征于人们的所得,包括工资所得,改变了人们的税后可支配收入,从而影响人们对工作和闲暇的选择。另外,消费税等商品课税的征收,会使商品的价格提高,使一定量的货币工资实际购买力下降,也会影响人们对劳动与闲暇的选择。从税基来看,单纯对劳动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如对工资征税,比对一般所得普遍征收的所得税,产生的替代效应更大些;对非劳动所得征税而对劳动所得免税,可以避免征税对劳动供给产生的超额负担。从税率来看,累进税率产生的影响作用最大,累进程度越高,超额负担就越大。 (二)税收政策影响人力资源基础和劳动力素质 ①人力资源与就业问题联系极为密切,一方面作为人力资源形成的基础人口,影响劳动供给,另一方面人力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客观上可能由于经济发展而增加就业机会和对劳动的需求。 ②不少学者认为公司所得税中对职工教育培训费用扣除的做法,应推广到个人所得税中。 二、税收影响劳动需求 ③所以减少劳动供给是一个长期战略。解决就业问题,更大程度上是增加劳动需求。劳动需求应包括总需求量和需求结构,税收对劳动需求的影响也包括这两个方面。 劳动总需求量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愿意并能够提供的总的工作空位数,或者是指所有经济部门愿意并能够雇佣的劳动力总数量,它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对劳动总需求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运用税收调节措施刺激投资,促进生产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就总体而言,税收对私人投资的刺激效应,是以调整税种、变动税率、税收优惠等措施实现的。如公司所得税中允许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对新兴产业给予减免税优惠;对吸引劳动力较多的产业部门和企业,实施减税优惠等。税收规模对政府投资规模是直接影响,政府将税收收入用于增加公共投资,就肯定增加就业机会。同时,对高收入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一部分都将因其转而用于社会救济和福利支出,从而增加社会购买力,提高社会有效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就业水平的提高。 就业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增加劳动总需求,还需要调整劳动需求结构,以增加就业岗位和机会。就业问题研究不仅包括就业总量,而且包括就业结构,因为失业包括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等。其中结构性失业问题也越来越困扰社会,一方面是闲置的劳动力,另一方面有空闲的岗位却无人胜任。解决结构性失业,除了从提高劳动力素质和技能入手改变劳动供给结构外,更多的需要调整需求结构。所谓劳动需求结构,主要是指因不同的工作岗位对劳动技能的不同要求而形成的需求构成。在教育水平较低、人口素质较低、劳动力技能较低的情况下,过高的劳动技能要求,将会增加失业。因此劳动需求结构的调整,是在劳动需求总量一定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发展要求和劳动市场状况,对不同技能要求的工作岗位的需求进行合理变动,既能最大限度地解决就业问题,又不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税收对劳动需求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有利于经济发展,并能吸收较多劳动力的产业和部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鼓励其在发展的同时,吸收和安排劳动力。同时,征收社会保障税对因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大批劳动力失业的短期动荡,将可能起到缓和作用。负所得税制度的实行也会产生类似效应。 三、解决就业问题的思路和税收对策 (一)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思路 1.有效就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就业方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发生转换,不再会对企业的经营(包括劳动安排)直接管理,传统的就业模式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都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结合我国就业情况特点,我国就业问题的方针应是有效就业。有效就业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在承认不可能百分之百高就业率的同时,提高劳动效率,让全社会劳动者有效率地使用自己的劳动力。二是力争实现较高的劳动效率和较好的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创建更多的就业机会,逐步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 2.发展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就业根本途径。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劳动力总需求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越快,对劳动力需求就越大,就业率就提高。经济稳定发展也是就业水平稳定的基本保证。大起大伏的经济波动,必然带来周期性失业,影响社会安定。运用税收总量政策,运用税收总量变动政策,可对经济波动产生一定减缓作用,客观上就可能增加就业机会。经济结构调整,既是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要求,也能增加就业机会。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往往具有较大的就业容量,而且投资少、见效快。发展第三产业,将第一、二产业人口向第三产业转移,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工业企业隐形失业严重的途径。同时我国地区经济结构也应调整,转变过度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的政策,促使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消化劳动力。 3.全面重视——目前就业政策导向。我国目前应该在重视城镇就业问题的同时也重视农村就业问题,我国农业人口众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原来的隐形失业显形化,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更造成城镇就业压力。不应只注意城镇就业问题,而忽视农村就业矛盾。长期以来,我们采取的限制农村人口到城市就业的办法,是迫不得已的一个对策,既不可能长期实行,也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解决我国农村就业问题的对策,目前主要应是两种导向: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由种植业向包括农、林、牧、渔在内的大农业方向发展,走专业化经营道路,就地消化部分农村劳动力;发展中小城镇,吸收部分农业剩余劳动力。 4.发展教育——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劳动力素质,减少结构性失业。除了普及义务教育,发展高等教育以外,目前尤其应重视加强中等专业教育和职工就业培训。加强中等专业教育,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生产发展水平,培养技能型实用人才。加强就业培训更是当务之急,包括在职职工培训、待业人员培训、下岗人员培训,一方面提高新增劳动力人口的就业适应性,另一方面防止现有职工出现大量结构性失业。 (二)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税收对策 1.运用税收政策,调节产业结构,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按三次产业理论,第三产业吸收劳动力容量较大,第一产业劳动力向第三产业逐步转移是一个规律。政府可采用对第三产业税收优惠的措施,鼓励第三产业发展。具体有:对那些投资少、收效快、就业容量大的行业,主要是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等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税率等优惠政策,加快其发展速度。对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如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等,实行定期免征所得税的特别优惠措施,吸引劳动力向这方面转移。 2.运用税收政策,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减少地区差异发生的结构性失业。西方失业理论中提出的结构失业,实际上也包含有地区因素不同造成的失业。我国中西部地区在资金外流的同时,人才也大量外流,当然,不是说每一地区的劳动力必须在本地区消化,那不符合市场经济中劳动力自由流动规律。但从现实情况看,中西部落后地区在隐形失业大量存在的同时,也存在着高级技术管理人才缺乏和外流的现象,这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是不利的,同时也制约了中西部地区今后的劳动力就业规模。另外也必须看到,中西部地区剩余劳动力向发达地区流动,已对发达地区就业形成了压力,如广东、海南等地,现在已提出一些限制外来人员就业的办法。而且这些转移的劳动力多半是难以完成高技能工作的低素质人员,如果大量向东部转移,会增加结构性失业比例。 税收政策上可采取:给予落后地区中的一些重要产业部门和企业以投资抵免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提高资本积累能力,扩大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采掘业、矿产业这些利用自然资源较多,同时吸收劳动力较多的中西部地区的重点产业,给予减免资源税、增加增值税抵扣项目的优惠,减轻其税收负担。 3.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鼓励劳务输出。适当向外输出劳务,也是缓解我国就业压力的一个途径。对依法设立的劳务输出公司给予减免所得税、营业税的税收政策。对一些地区实际存在的易货贸易形式的劳务输出,对其以输出劳务换取的进口货物减免关税。 4.鼓励农村剩余劳力向种植业以外的大农业方向发展。对农村中林、牧、水产养殖业给予税收支持,取消农林特产税,对有发展前途的专业经营联合体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的政策,鼓励其吸收农业劳动力。 5.鼓励发展教育,加强就业培训。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宏观税负水平,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增加国家用于教育事业投资。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增加教育投资,允许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费用金额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中,增设教育费用扣除项目,不应再是笼统的一个扣除额。对社会上依法成立的专门提供就业培训的机构,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3. 大学城对当地经济发展有什么帮助

大学城对一个地方经济推动是明显的,那么多在校学生,对人流物流的推动是明显,那么多人消费,对当地商贸餐饮作用相当明显的。

4. 请问大学生创业资金如何申请

相关条例如下:

申请贷款金额为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

合伙经营的,按每人2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可续借。

借款期满后,按期还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可直接向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毕业生,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提出借款资格认定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效益评估报告书、有关抵(质)物和第三者担保证明等凭据。

一、申请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2、毕业后6个月以上未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

二、贷款期限:国家为大学毕业生提供的小额创业贷款是政府贴息贷款,其期限为1~2年,2年之后不再享受财政贴息。

三、贷款方式: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方式为担保、抵(质)押贷款。四、有关说明具体操作办法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此外,针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还有其他优惠政策,例如从事个体经营的,1年内免交工商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者还可将户口档案托管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于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具体政策应向各相关部门咨询。

拓展资料:

创业资金:(Venture capital)是指创业者进行创业时,全部的资本投入。包括创业者能力提高的就业培训、店铺租赁、店面装修、店面展示商品所需资金以及数量不等的流动资金。

创业资金来源:一是自筹资金,二是社会筹资。

大学生创业资金申领程序。

1、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2、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

上海市设立了专门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免费为大学生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

审核条件

大学生创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有成熟的心理准备,这样更适合创业;二是不要迷信自有创意项目,或者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成果,而是要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三是不要想“一口吃个胖子”,要有一个平稳的创业心态;四是大学生创业最好不要单打独头,最好合伙创业。

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要求: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借款人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本行结算。

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4)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报告。

创业基金 网络

5. 保税对当地经济的发展作用保税区的政策

一、关税优惠政策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5)转口贸易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进出口(境)管理政策

(1)经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企业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可以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易;

(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之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

(4)进出保税区实行报关制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企业可办理结付汇、外汇核销手续;

(5)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实施监管;

(6)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7)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三、功能性政策

(1)保税区内可以设立“三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可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贸易,也可以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仓储、展示商品及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

(2)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口产品、有毒、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以及歧视性的产品及需被动配额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

(3)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实行全额保税的办法,可以不受内外销比例的限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不核发登记手册,加工时间及加工方式不受限制;

(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贸易,同时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销往国内市场;

(5)允许加工企业开展工序中的委托加工;

(6)区内仓储可以储存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明文规定不能在保税区存储之外的所有商品;

(7)转口、仓储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6. 什么是大学生就业补助金是所有大学生都能拿

一、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二、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

(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拓展资料: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同时废止。[1]

毕业生,重点倾向于农村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大学生。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就业的期限为3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为缓解价格上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带来的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

1.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2.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440万名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这一政策,占在校生总数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惠及482万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7. 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二)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政策规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7)当地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从财税、金融等各方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取得了很好成效。商事制度改革创造了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投资热情,全国新登记的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截至10月底,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达800多万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加大对新设企业的支持力度,让它们进得来、经营好、留得住,成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总局个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有4个特点: 一是设计初衷针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二是对支持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三是注重可操作性,着力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四是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文件政策集中解决了小微企业面临的税费高、缺资金、用工难、缺人才、场地困难等问题。

8. 大学对当地的经济影响

大学城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效果评价的原则。

(一)全面性和科学性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表现具有多样性.既反映在经济方面也反映在社会发展方面。经济和社会发展又表现在多种形式。因此必须从社会经济整体出发,用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来描述整个区域经济,但整个指标也要能够体现区域内经济发展的本质。

(二)可比性原则
项目区域经济影响效果的评价效果,与选用的评价标准有一定的关系。为使区域经济影响效果评价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实际效果,应保证评价指标在价格、时限、计算等各方面保持其同一性。
(三)实用性原则
为保证评价工作的方便与效率,指标设置不宜过于繁细。在坚持评价指标全面性、客观性条件下,宜少不宜多,宜简不宜繁。相关度高的指标可合成为复合指标,次要指标尽量缩减,以使各指标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尽量不相互重叠,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区域经济影响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综合指标是综合反映项目各方面的特征特性的指标。单项指标是从某一方面或某一角度反映项目实际效果大小的指标。

四、大学城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效果评价的主要指标

(一)对现有区域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简评
国际基础:1972年,联合国提出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涉及社会、经济、环境、资源和制度等,共136个指标,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的区域发展指标体系之一。1995年UNDP提出人文发展指标,由预期寿命、教育水准、生活质量三个基本变量组成综合的指标体系。1995年,世界银行公布了最新的指标体系,综合了自然资源、生产资本、人力资源、社会资本四组要素,为各国确定其财富和价值。
国内基础:“在我国,区域可持续发展方法及量化指标体系研究已经有长期的历史。典型的如牛文元(1994)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评价模型独立的理论框架,构造了可持续发展的五大指标体系。牛方法成为中国目前最流行的可持续发展状况评价模型(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组,1999)。国家计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1997)按照社会发展、经济发展、资源和环境4个领域分别列举了重点指标,也从总体上构建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和《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1998)建立了一套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其总体结构是将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分成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和科教6个子系统,共计83个指标。”

(二)拟设立的框架体系指标
一个国家的发展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包括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科学地评价大学城对区域经济的贡献,我们拟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资源利用以及到社会制度的发展来全方面评价大学城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大学城项目从短期来看,是一个大的投资项目,必然引起经济总量的增长。这包括由园区直接投资引起的增长,也包括此项目所带来的后续或者其他周边产业的发展,例如大学城的建设必然会拉动交通,建筑,电力等行业的发展。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设立一个经济总量的指标,这个指标主要由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来反映。大学城的发展可以改善区域内的经济结构水平,比如美国的硅谷,我国的中关村等等。因此我们设立经济结构指标来反应大学城在这方面的所发挥的作用。经济整体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发展的重要指标,故设置经济水平指标,它主要由社会商品零售,工业劳动生产率来反映。综上所述,经济发展目标由经济总量指标,经济结构指标,经济水平指标以及经济效益指标构成。
大学城作为公共教育的产物,除了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影响到社会的发展。社会发展目标主要包括人口发展指标,基础设施指标,生活质量指标以及科技教育指标。人口的增长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比如大庆油田当年一年荒芜,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繁华的城市了。项目的发展必然会推动基础建设的完善。但是位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尽相同,比如在城市里修路和修路连结到郊区肯定不一样的。基于这种情况,我们设置了基础结构完善指标。生活质量指标主要是指项目给区域内人民所带来的实际收益,主要是指可支配收入,平均工资等方面。科技教育指标主要是指受教育程度的增加和技术贡献进步率。技术贡献进步率主要指的是由技术进步所增加的收益。
资源环境指标我们主要从资源利用指标,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三个方面进行的。制度建设指标主要是看此项目引入后对本区域内的政府办事流程的改善,以及对审批项目周期的时间是否缩小,是否一切以引进项目为项目服务为原则。主要从投资环境方面来考察的

9.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当地学校的相关补贴政策怎么查

第一处是依据新《民促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专机关提交的属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第二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三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第四处是新《民促法》第五十六条中,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处是国务院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9)当地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10. 对当地政策比较熟悉的

楼主说的对,要找对政策了解的!一分钱一分货啊,如果对政策上能够对我们有所版帮助的话,权那省下来的钱,都够付会计工资了!很多免费注册公司的那种,感觉很不靠谱!什么每天19.9,你说一个月300能做什么?吃一顿饭都不止300,他们又要做账又要报税又要跑又要开票,那做出来的帐质量有待商榷!有一个朋友他老板贪小便宜,让一个个人代理的去做,结果税局查账的时候,发现连账都没有做!但因为一次性付款,没办法啊,只好认亏!如果要代理记账的话,宏兴不错的!十几年的品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