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二級殘疾人開店有沒有什麼優惠政策
殘疾人開店有以下優惠:
一、營業稅優惠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內和國營業稅暫容行條例》的規定,「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是指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二、個人所得稅優惠規定,對殘疾人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經納稅人申報,縣(市)稅務局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減征幅度和期限,請您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
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人員的所得僅限於勞動所得,具體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三、實行優惠政策的對象是指符合國務院規定殘的殘疾標准,並持有全國統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病殘疾、綜合殘疾的殘疾人。
Ⅱ 殘疾人開店有什麼優惠!
一般都沒什麼優惠吧,開個網店,一般也就是上傳個身份證信息而已,對方平台沒有關注你是不是有什麼殘疾證的。
如果是線下的話,可能就有優惠。
Ⅲ 殘疾人開店有什麼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未知 就業信息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點擊數:302 更新時間:2008-2-28
文號 財稅[2007]92號
發文單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 2007-6-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准並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有關規定
(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陝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2007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七、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四)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症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八、對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
(一)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
(二)單位安置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條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加計扣除額的計算。
九、單位和個人採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並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通知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十二、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並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銜接、溝通。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上述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省級稅務部門每半年要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的減免(退)稅數據及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十三、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Ⅳ 殘疾人在淘寶開店有什麼優惠政策
殘疾人開網店適用的具體幫扶政策有:
(1)創業培訓幫扶。對殘疾人版參加市殘聯舉辦的創業培權訓項目進行培訓的,其培訓費用由市殘聯承擔,住宿、交通等費用由各地殘聯承擔。
(2)創業資金補助。對低收入殘疾人開辦小店小攤服務業(含開網店)等項目的,經申請,可給予一定額度的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
(3)創業貸款貼息。對殘疾人從事服務業(含開網店)的,經申請,可給予一次性貸款貼息扶持:殘疾人個人貸款按5%的年利率、20萬元貸款額度內給予貼息;殘疾人扶貧基地按3%的年利率、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給予貼息。其中對2010—2012年畢業的殘疾人大學生個體從事服務業的予以傾斜,即按5%的年利率、30萬元貸款額度內給予貼息。
Ⅳ 國家對於城鎮殘疾人個體開店,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目前,我國對殘疾人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內容:
下列事項免徵增值稅或給予優惠: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安置「四殘」(指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人員比例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冊」,持有合法有效的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可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從事商品批發、零售的民政福利企業不能享受。
安置「四殘」人員比例不同,享受的優惠程度不同:「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總數50%以上的,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即企業先繳納,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再全部返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比例為35%~50%的,若企業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
營業稅。殘疾人員利用自己的技能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也就免徵了城市維護建設稅。
企業所得稅。對民政部門辦的社會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殘疾人員所得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員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殘疾人專用的特製車輛免徵車船使用稅。
Ⅵ 殘疾人開店有什麼優惠政策
殘疾人開店優惠政策有:減免稅收優惠和減免規費。
減免稅收優惠如下:
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2、殘疾人員的勞資所得,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4、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工廠凡是安置殘疾人員占總生產人員35%(含35%)以上的,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減免規費如下:
1、凡殘疾人本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規模較小的,登記費、個協會費、管理費根據規定減半收取。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90%收取,個協會費適當收取。
2、經相關部門核實,確屬家庭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各所報請局裡同意後,可免收登記費、會費和管理費。
3、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中的殘疾人就業人員達30%以上的,按福利企業對待,按規定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70%收取。
4、殘疾人領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登記費減半收取。
5、凡殘疾人本人從事圖書、電子游戲、歌舞廳、檯球、錄相、影碟出租等經營,規模較小的,管理費免收。規模較大的,殘疾就業人員達30%以上(含30%)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50%收取。
(6)殘疾人開店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殘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糾紛,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幫助,可以直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殘疾人法律維權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或法律幫助,還可委託律師事物所或法律服務所辦理有關事項。
根據《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1997]第37號令)規定:本省行政區域的機關、團體、企業、 事業單位,均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暫時未達到比例的單位,每年度必須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Ⅶ 殘疾人經商有哪些優惠政策
殘疾證事實上就是一個身份證明,就跟身份證一樣,只是證明你是一個殘疾人。如果是地方內殘疾證的話,一容至四級,可以申請低保。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市區的公園內享受免費,但在郊區一些特殊景點不免費。其他方面的優惠如下:搭乘火車、飛機,優先購票和搭乘;市內公共汽車免費;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殘疾人專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費停放;盲人讀物普通郵件免費寄遞;殘疾人就醫,優先掛號、就診,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多重殘疾人免交掛號費;殘疾人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等場所;使用收費公廁免費;影劇院、體育場(館)提供半價優惠。
Ⅷ 有殘疾證的人開店有些什麼優惠政策
由於從2008年9月起已經免收工商管理費了,所以,現行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主要是稅收政策。
在稅收的政策法規中,針對殘疾人個體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1、對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免徵增值稅;
2、對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3、對殘疾人員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可依法減征個人所得稅。
同時,國家還對安置殘疾人員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業制訂了稅收優惠政策。
(8)殘疾人開店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證件管理
1、持證人對殘疾人證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塗改、轉借。
2、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聲明作廢後可申請補發。補發殘疾人證編號在原20位編號後加印「B」,第二次遺失補發加印「B2」,以此類推。同時,遺失的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資料庫中標明作廢。
3、殘疾人證污、損,影響正常使用,可以將污、損殘疾人證交回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作廢並免費換領。換領殘疾人證登記信息與原殘疾人證一致。
4、殘疾人戶口遷移,需到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殘疾人憑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轉出的殘疾 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登記入檔。
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註明遷移日期並加蓋公 章,留存轉來的材料檔案,並將復印件上報市級殘聯歸檔。
5、殘疾人康復脫殘或死亡的,發證機關應及時將殘疾人證收回。殘疾人康復脫殘以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殘疾評定結果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