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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繳納增值稅有什麼優惠

發布時間: 2020-12-31 22:14:48

① 企業招用殘疾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對殘疾人稅收的優惠政策如下:

一、殘疾人的所得,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徵,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三、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四、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五、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六、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1)殘疾人繳納增值稅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四條

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② 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

下面的文件是現行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如果有什麼具體的業務,可以追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准並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此條款「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已廢止或失效)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有關規定
(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陝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2007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七、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四)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症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八、對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
(一)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
(二)單位安置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條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加計扣除額的計算。
九、單位和個人採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並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通知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十二、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並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銜接、溝通。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上述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省級稅務部門每半年要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的減免(退)稅數據及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十三、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③ 法人有殘疾人證,有什麼稅收優惠嗎

財稅〔2016〕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繼續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權益,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一)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四、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政策。

④ 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對安置來殘疾人的單位,實行自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 3.5 萬元。 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本年度應納稅額小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人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⑤ 殘疾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殘疾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具體減免由各地政府來決定。

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稅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三條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徵;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75元。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可按不同的納稅期限確定當期減征定額。對按月申報納稅的,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徵;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75元。對按季申報納稅的,其當季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112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徵;112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1125元。

(三)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徵;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75元。

(四)對同一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上述(一)至(三)項所得,全年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款總額不超過4500元。

(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的減征限額和期限,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5)殘疾人繳納增值稅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⑥ 殘疾人享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殘疾人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殘疾人的所得,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徵,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財稅[2007]92號)

4、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財稅[2007]92號)

5、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6)殘疾人繳納增值稅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⑦ 安置殘疾人的企業有何增值稅優惠政策

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上的優惠政策有: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一)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7)殘疾人繳納增值稅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第九條納稅人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本期所含月份每月應退增值稅額之和。

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安置殘疾人員人數×本月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

月最低工資標准,是指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准。

納稅人本期已繳增值稅額小於本期應退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繳增值稅額扣除已退增值稅額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納稅期退還。

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小於或等於年度應退稅額的,退稅額為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大於年度應退稅額的,退稅額為年度應退稅額。年度已繳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

⑧ 殘疾人就業怎麼享受增值稅優惠

根據財稅〔2016〕52號文,一、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一)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只要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即可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四、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政策。
五、本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後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六、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於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幹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八、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⑨ 殘疾人就業增值稅稅收優惠有哪些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以下簡稱67號通知),加強安置殘疾人就業納稅人增值稅、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92號通知)第一條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根據文件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選擇填報《享受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申請表》(增值稅)或《享受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申請表》(營業稅)(樣式見附件1、2,由各區縣國稅局、地稅局自印),並區別不同情況提交以下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1份。

(一)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工療機構

1.申請稅收優惠當年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為該企業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2.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有效證明資料;

3.社保中心出具的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記錄;

4.申請稅收優惠當月(或上月)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的憑證。

(二)除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工療機構以外的其他單位

1.本條第(一)款第2-4項資料;

2.納稅人全部職工的花名冊(含殘疾職工和非殘疾職工);

3.安置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軍人證》)以及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確認證明。

納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原件與復印件經核對後,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稅務機關留存。

二、對於申請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其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核,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可進行實地查驗。審核批準的,資格認定有效期限為12個月。無論是否批准,應製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予以批准)(樣式見附件3,由各區縣國稅局自印)或者《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批准)(樣式見附件4,由各區縣國稅局自印),告知納稅人。

符合政策規定的納稅人,申請減免營業稅時,依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減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京地稅征〔2006〕287
號)文件執行,使用該文件中的各類文書。

三、對北京市享受92號通知第一條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確定為每人每年3.5萬元。

四、根據92號通知規定,按月減征營業稅的納稅人,應於每月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征營業稅申報表》(一式3份,樣式見附件5,由各區縣地稅局自印)。

五、對納稅人發生67號通知第四條第(一)款所述情況的,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重新申請認定的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重新審批。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對已批准具有享受安置殘疾人稅收優惠資格的納稅人,應當自稅收優惠批准有效期限終止前30日內,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續相應的稅收優惠資格,並接受主管稅務機關的年審。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進行審批,同時應對納稅人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否符合92號通知和67號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七、符合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納稅人,應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6〕94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關於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工療機構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按市民政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有關規定執行。

⑩ 關於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問題

增值稅發票也是發票的一種,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都可以到主管國稅部門申請領購專增值屬稅發票,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可以憑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 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稱。用於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時所開具的發票。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後,為確保屬於價外稅的增值稅憑發票註明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而印發,供企業使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專用發票作為扣款憑證使用的,僅限於購銷雙方均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