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怎樣才能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好像要有有關部門的認可,帳目要清楚,能夠清晰核算相關內容,要有固定營業場所。
2. 關於廢舊物資利用企業稅收政策
1.廢舊物資回收在我國屬於特種經營行業,需要申請特種經營許可證
2.但實際上我國大部分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均為黑戶,即無照經營,造成無票
3.關於廢舊物資的抵扣
關於開展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廢舊物資抵扣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規定:「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本市在具體操作上也作了進一步明確,只有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入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時,才能抵扣廢舊物資進項。由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向生產企業開具《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並在其下方正中央加蓋財務印章和開票人專章,其他發票一律不得加蓋(滬國稅流〔2004〕17號文)。前階段,我們發現本市仍有個別商貿企業在抵扣廢舊物資進項稅額。為了摸清出現問題的原因,規范增值稅政策的執行,打擊相關稅收違法行為,提高增值稅管理水平,市局決定結合2007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滬國稅稽〔2007〕4號文),利用現有的征管信息,對上述問題開展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本次專項檢查工作的重點是2006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表二)第7行次「廢舊物資普通發票」數據大於0,是商貿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了便於檢查工作的開展,市局在徵收系統中,按三種不同口徑抽取了購入廢舊物資抵扣的商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名單,通過FTP網路下發。
二、檢查期限根據《關於開展2007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滬國稅稽〔2007〕4號)的規定,一般檢查2005年至2006年兩個年度的廢舊物資抵扣情況,有涉及稅收違法行為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檢查步驟、內容和處理本次專項檢查採取自查與檢查相結合的辦法,依據財稅〔2001〕78號等文件的規定,具體分為四步:第一步 納稅人自查自糾,有抵扣廢舊物資進項稅額的商貿企業對照財稅[2001]78號和滬國稅流〔2004〕17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自查,存在問題的,應在納稅申報當期進行糾正,並向各徵收分局報告。第二步 各徵收分局對照下發名單,審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比對四個環節的日常管理情況。重點是: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1)是否及時認定,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進行核實;(2)徵收系統是否及時輸入「商業企業」狀態標志。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檢(1)是否按規定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檢,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的劃分是否正確;(2)徵收系統是否及時變更狀態標志。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1)列入名單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是否填報廢舊物資抵扣清單,清單上實際抵扣的稅額與下發數是否一致;(2)日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工作是否規范,是否存在綜合申報代替正常申報行為。4.「一窗式」比對 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比對異常的處理方式是否規范。第三步 開展檢查工作。根據納稅人自查情況,對列入檢查范圍,未向稅務機關報告自查結果的企業進行實地檢查,並填報《抵扣廢舊物資商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審核表》(附件1)。重點是:1.是否有利廢的生產場地、設備和生產人員,與利廢生產是否匹配?2.相關合同內部是否相符、發票是否齊全,資金流向是否正確?第四步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1.商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不得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問題。檢查中發現問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發現納稅人有偷騙稅、虛開抵扣憑證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要按規定立案上報或立即移交稽查部門進一步查處。2.對實際從事利廢生產,由於該部分收入比例較低,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業企業的,就本企業直接利廢生產部分,可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但應嚴格區分廢舊物資貿易部分和生產部分,對劃分不清的,廢舊物資進項一律不予抵扣。3.對採用委託加工等非本企業直接利廢生產的商業企業,應按現行規定進行認定,認定為商業企業的,不得計算抵扣廢舊物資進項稅額。
四、時間安排和要求1.本次檢查工作由市局統一部署,各徵收分局具體負責落實工作,2007年4月中旬,市局召開專題會議統一布置,並下發名單。4月20至30日,納稅人自查自糾。5月8日起,各徵收分局開始檢查,5月底以前完成整個檢查工作,並將總結和整改意見上報市局流轉稅處和稽查處。2.各徵收分局要高度重視此次檢查工作,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工作質量與效率。應及時總結,針對管理薄弱環節,積極制定措施,加以改進。3.專項檢查工作完成後,市局將利用新征管系統平台,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年檢、納稅申報和「一窗式」比對四個管理環節,進一步加強對廢舊物資抵扣日常管理的監督。各徵收分局應做好以下工作:(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和年檢環節。各徵收分局應對以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加工貨物的企業,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或每年年檢前先進行實地核實,然後根據核實情況,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狀態中進行「商業企業(不可抵扣廢舊物資)」標識。核實內容包括:生產場地、主要生產設備、生產能力、生產規模、生產品種、廢舊物資名稱、進貨渠道和貨款支付方式、單耗、資金流量等等。(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環節。按新增標識封閉申報表相應廢舊物資的抵扣行次。(3)有「商業企業(不可抵扣廢舊物資)」標識企業必須規范申報,「一窗式」比對異常的,異常處理後還必須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辦法進行納稅申報,不予以綜合申報。
各省具體情況不一樣,要具體對待,肯定是能抵扣的
3.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到期,現在沒有優惠,所以造成稅負較重。專家學者正在研究下一步措施。
4. 關於廢舊物資的免稅政策
從廢品站(增值稅小來規模納稅人,交源納4%增值稅)購進的廢舊物資,不屬於廢舊物資免稅范圍。因為廢舊物資免稅是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自行收購的廢舊物資進行免稅。自行收購是指:1、從居民個人手中收購的生活廢棄物;2、從非經營性單位收購的廢舊物資。以上兩種情況必須填制稅務機關批准印製的收購憑證。3、從產廢企業購進的廢品、下腳、廢料等,必須由產廢企業開具發票。從廢舊物資經營單位購入的廢舊物資再銷售是不享受免稅政策的。
5.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不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嗎
可以享受免稅政策,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也就是說,銷售再生資源的企業和個人不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了,而要按現行稅收政策依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而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
同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但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0年底前還可以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的政策。即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5)廢品回收公司稅收優惠依據是什麼擴展閱讀: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按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外,應提交下列資料: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有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2、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符合以上條件並在申請退稅時提供上述資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09年~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方可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的政策。
6. 廢品回收企業退稅政策請各位高師指點!!!!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退稅政策: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一)廢品回收元旦開征增值稅 2009年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從2009年1月1日起將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而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將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了支持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但這種上環節免稅、下環節扣稅的做法,違反了「征稅抵扣、免稅不抵扣」的增值稅原理,在執行中因難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業范圍,容易給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而此次的調整取消了原來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的政策,以及利廢企業購入廢舊物資時按銷售發票上註明的金額依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2009年廢舊物資行業稅收政策調整
廢舊物資是指可以利用的、已被廢棄的貨物,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可重新利用的廢舊物資范圍越來越廣,用途越來越大,使資源得到了充分利用,也有利於環境的保護。國家於2009年1月1日對廢舊物資行業的稅收政策再次進行了調整,新政策與原來的稅收政策相比變化非常大,而且基本上是沒有過渡甚至不相銜接的。為什麼一個行業的稅收政策調整頻率這么快、變化又是這么大,由於每一次稅收政策的改變就是一次經濟利益的調整,對該行業的發展趨勢和利益分配有很大的影響,無疑新的廢舊物資行業稅收政策出台對稅收管理將帶來新的問題和新的思考。本文中,筆者結合在基層工作的實踐體會,對歷年來的廢舊物資行業稅收政策粗略盤點,並就政策執行中已見或尚未可見但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剖析,以期能對該行業稅收政策的更趨合理與完善提供一定借鑒。
一、2008年底以前執行的廢舊物資行業稅收政策的核心內容與缺陷
2008年以前,國家對廢舊物資行業實行免稅政策,但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下一個環節的利廢企業憑票按照10%抵扣進項稅。其中為了堵塞漏洞,減少稅收流失,規定經營企業在購進環節必須取得發票,沒有發票在收購環節按照4%繳納增值稅。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政策與行業特點脫節,沒有遵循該行業的經營規律。本來廢舊物資從產出到流通、生產再到產出是一個與社會循環同步的閉合鏈條,但由於地方、企業、部門的利益不同,管理的寬嚴程度也不一樣,有的人為地將其割裂開來,如某地全國有名的廢舊金屬市場,凡是對外地銷售一律不開發票,這樣流通鏈條沒有斷開但發票沒有隨之循環,造成下道環節無法入帳,這在廢舊物資經營行業屬於普遍現象。但稅收政策規定必須有發票入帳,如果開具收購發票要繳納4%增值稅,不論流通領域經過多少環節,由於不用開票、就可以少做收入甚至不繳納稅收,應該由前邊環節繳納的稅收轉嫁到流通領域的最後一個環節。所以管理不到位造成了稅收的不公平,政策與現實脫節影響了稅收的嚴肅性和合理性,給管理最後一道環節(從流通環節進入生產環節)納稅人的稅務部門帶來很大的壓力和困難。
2、政策沒有充分體現出國家對該行業的政策扶持和優惠。以礦粉和廢舊物資相比較,二者雖然都是工業原材料,但行業特點是根本不同的。礦粉屬於天然狀態的資源,沒有經過流通和生產領域,其成本僅僅包括開采費用和資源稅,在其第一道開采環節不用支付購買礦粉本身的價款,所以礦粉本身含有增值稅很少,這也是礦粉經營者稅負特高的主要原因;而廢舊物資就不一樣,它是整個社會循環中的一個鏈條,無論是生活還是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舊物資都含有增值稅,而且是17%的增值稅。但是稅收政策只體現了對中間經營企業的照顧,實行免稅,而用廢企業應該抵扣17%而只能抵扣10%,高征低扣造成了用廢企業稅負大幅增加。如某企業用廢舊金屬和成品金屬能夠生產出同樣價格的產品,正是由於考慮到稅負的原因,這家企業寧願購進成品金屬而舍棄利用廢舊金屬進行生產。稅收制度不合理制約了企業利廢的積極性。
3、政策注重堵漏輕視疏導,造成基層管理人員責任過重,企業負擔過重。圍繞廢舊物資行業國家稅收政策從2001年開始已經三次變革,同時為了加強管理又配套出台了很多管理辦法、制度和措施,前圍後堵,能用的方法基本上都用盡了。企業購銷必須用台帳記清每天發生的每筆業務,要把銷售方的地址、電話、身份證留下來以便稅務部門核查,購銷要通過銀行結算等等;基層要進行大宗貨物購進隨時到現場查驗,每月要進行評估和稅負分析,出現問題稅管員要承擔責任等等;我們的措施要求過高甚至超出了常規,企業被逼進了死角無路可走,敢怒不敢言;基層整天神經緊張怕出問題而被拖的精疲力竭,談「廢」色變,沒人願意分管廢舊物資企業。
二、2009年新的廢舊物資行業稅收政策的特點解讀
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廢舊物資經營)再生資源回收不再實行免稅,和其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樣按照17%繳納增值稅,利廢企業按17%抵扣進項稅,實行先征後返,2009年由財政部門按已納稅額的70%返還,2010年返還50%。
1、基層管理人員責任解脫,風險降低。這是基層人員最大的體會,不用整天擔心4%的繳納問題,不用擔心虛開的問題,更不用為了台帳、發票發售等事情而給企業發生爭執了,只要開票按17%足額徵收就完事大吉了,退稅是財政部門的事,因此責任和風險問題也基本解脫了。
2、利廢企業稅負大幅下降,成為政策調整的最大受益者。新的政策是下道環節憑票按17%抵扣進項稅,抵扣率提高7%,這意味著利廢企業的稅負將大幅下降,基本上繳稅很少甚至長期無稅可繳,有利於調動利廢企業用廢的積極性。因此新政策對「一對一」企業最劃算,利廢企業是最大的受益者。
3、經營企業資金佔用多,退稅繁雜,經營受到影響。新的稅收政策不會改變行業規律,從廢舊物資行業的經營特點來看,除了最後一道環節必須開票外,前邊環節仍將難以取得進項稅票,因此也無進項稅可抵,這樣經營企業必須先墊支17%的稅收,按月經營額1000萬元計算要先繳170萬元的增值稅,然後再去財政辦理退稅,資金佔用多而且周轉時間長,影響企業經營。雖然從政策角度算帳經營企業是有帳可算的,對方支付17%的增值稅,只給國家繳了5.1%,自己多得了相應退稅11.9%,而實際不是這樣,據說有的用廢大戶已經做出反應和對策,取得17%的發票但只支付5.1%的稅,其餘11.9%部分由經營企業向財政要返還,所以國家給經營者的政策優惠並沒有真正完全自己享受,相反由於資金的問題影響廢舊物資中間商的經營。
4、退稅政策給虛開埋下了隱患,給管理帶來了新的問題。過去許多虛開案件都是買進項賣銷項,得中間2-3%的差額,現在如果利用退稅政策,繳5.1%的稅不用再買票了,就可以賣票,而且比過去利益空間大的多,風險和麻煩程度卻少了許多。因此基層管理部門必須提高警惕,加強管理,防止新的虛開動向。
5、2010年退稅的減少對該行業經營影響更大,負擔加重。明年退稅比例降為50%,也就是實際稅負達到8.5%,那麼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將更加困難;「一對一」廢舊物資經營和利廢生產捆綁在一起的企業稅收綜合負擔加重,因為雖然是兩個企業但其產品價值卻是一次實現的,即使利廢企業稅收是零,但綜合起來8.5%的負擔也是非常高的,超過企業正常承受能力;唯有利廢大戶(如鋼鐵生產企業)獨自享受稅收政策帶來的利益。
三、對廢舊物資行業完善稅收政策、規范徵收管理的建議
1、加強政策輔導,使政策真正惠及納稅人。稅收政策的調整必然給納稅人的經營帶來一定影響,要盡快的把政策送到企業,避免因為政策不熟給經營帶來被動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以湯陰縣局為例,目前有8戶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其中7戶是一對一利廢企業,而且規模相對比較小,重點要放在如何促進這些企業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因為納稅人最關心的是如何辦理退稅,而納稅人過去與這些部門(如公安、商務、財政等)很少打交道,這些職能部門對稅收政策也知之甚少,作為稅收管理部門應該主動向企業宣傳,主動與這些部門聯系溝通,形成聯動機制,互通信息有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其次要服務企業抓住政策調整的機遇,克服經濟危機帶來的困難,不斷發展壯大。
2、完善徵收管理,防止發生稅收流失新動向。任何一項政策的出台有積極的一面,同時也有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剛出台還沒有運行,在實施過程中需要磨合、需要配套、需要修補,我們基層必須嚴格執行,不能走樣,更不能變通,同時借鑒過去管理中的經驗和教訓,豐富規范管理手段和措施;要增強敏銳性和工作預見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政策運行之初的漏洞虛開發票;同時對利廢企業的投入產出也要給予高度關注,防止出現長期零負申報的情況。
3、統一思想行動,防止出現寬嚴不一、苦樂不均。政策的制定是按照一般情況來考慮的,所以其政策落腳點也是理論上的正常情況,但執行當中往往由於受地方利益或指導思想的驅動而出現非常情況,政策統一而行動難於步調一致,吃虧的是不正規無法經營的企業(如廢舊物資經營最後一道即將進入生產環節的企業,下一道環節必須帶發票),吃苦的是管理這些企業的基層部門。如果都能按發票和稅收規定執行,統一指導思想,都能嚴格管理,那麼就不可能出現稅收政策與現實生活脫節現象,那麼稅收對經濟的杠桿作用不是消極的而應該是促進的。
4、增強服務理念,堅持服務與管理並重。政策調整後雖然我們基層的執法責任小了、風險降了,但服務的責任就應該更加突出。在出台一些配套的管理制度、辦法時要注重納稅服務,要能夠站在納稅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不能人為地給納稅人增加工作量和設置障礙,不是逼著納稅人去注銷,而是給其出路,因勢利導,要能夠體貼納稅人的客觀因素,用服務促進管理質量的提升。轉發來自:
7. 國家稅務局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現行政策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的免稅條件:
組織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經營單位)免稅資格認定。回收經營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分別認定,異地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徵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按有關規定設置核算科目,兼營其他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免稅貨物和應稅貨物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准確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對廢舊物資應按大類分別核算,設置廢舊物資明細賬和實物台賬,逐筆記錄廢舊物資購、銷、存情況,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附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和運費憑證。
(7)廢品回收公司稅收優惠依據是什麼擴展閱讀:
收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廢舊物資,可按下列要求自行開具收購憑證:
1、項目填寫齊全、內容真實、不得塗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支付的貨款金額相符;
3、應按規定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並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逐筆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匯總開具;
5、應如實填寫出售人居民身份證號碼,收款人應在收購憑證上簽署真實姓名;
6、收購憑證限於回收經營單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8、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收購憑證的具體辦法。
8. 廢舊回收、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稅法中可享受什麼稅收優惠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有稅收優惠:支持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於改善內我國的容能源消費結構意義重大,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國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稅主要有5項:1、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屬於生物質能源的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風力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3、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4、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部分大型水電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消費稅方面;5、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免徵消費稅政策。部分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僅適用於個別企業,但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9. 廢舊回收公司退稅流程是什麼,都要些什麼東西,收購發票起什麼作用
廢品回收公司收購廢品時,開具從國稅局領購的廢舊物資收購統一發票,銷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17%徵收增值稅,不予抵扣進項,從財政部門返還50%稅收。 廢品回收公司出售回收來的廢品也必須為客戶開具發票,目前對正規的廢品回收企業還是有優惠政策的,請看下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稅收公平和稅制規范,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的增值稅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一)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於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三)納稅人申請退稅時,除按有關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外,應提交下列資料: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2.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為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不要求納稅人提交其與客戶通過銀行交易的詳細記錄,對於有疑問的,可到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等場所進行現場核實。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四)退稅業務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負責初審和復審的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及相關規定辦理。 1.退稅申請辦理時限。(1)納稅人一般按季申請退稅,申請退稅金額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請,具體時限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確定;(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同時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初審意見;(3)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復審意見;(4)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是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其應當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並辦理妥當有關退稅手續。 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對於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後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3.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的與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取消其以後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後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 五、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適用本通知的各項規定。 六、本通知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二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即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上述加工處理,僅指清洗、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 七、各級國家稅務機關要加強與財政、公安、商務、環保、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納稅評估,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對再生資源的產生、回收經營、加工處理等各個環節的稅收管理,堵塞偷逃稅收的漏洞,保證增值稅鏈條機制的正常運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 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7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關於廢舊物資發票管理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4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滿意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