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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有什麼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1-02 15:50:48

『壹』 經濟特區都有哪些優惠政策

范圍: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海南省。

1、特區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和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特區銀行減免稅。特區內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減按15%徵收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老市區特定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從事技術、知識密集項目;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徵收所得稅。

4、老市區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徵收所得稅。

5、特區服務性企業減免稅。特區內的服務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6、特區企業減免稅。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產性行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外商分得利潤免稅。特區內合資企業的外資方,從企業分得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所得稅。

8、出口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產品出品企業(出口產值佔70%以上)減按10%徵收所得稅。(細則第75條)

9、海南特區企業減免稅。海南經濟特區設立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和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稅,第6年至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1)開發區有什麼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特區發展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

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

尤其對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即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

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

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

『貳』 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對升級開發區實行優惠政策:
①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的生產性企業(統稱開發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②對開發區企業徵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征、免徵優惠的,由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決定。
③開發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徵匯出稅。
④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依法給予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先進技術,需要更多給予減征、免徵優惠的,由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決定。
⑤開發區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稅。
⑥開發區企業用進口的免稅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時,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照章補稅。開發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石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稅;內銷產品照章征稅。
⑦在開發區企業中工作或者在開發區內居住的外商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證明文件,在合理數量內免徵關稅和進口稅。12個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電訊暢通,供水、供電充足,生產、生活設施齊備,為發展外向型經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

『叄』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四、關於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附件: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表 類別 序號 文件名稱 備注 一、就業再就業政策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對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至期滿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政策審批時間截止到2008年底 二,奧運合和世博會政策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 奧運會結束並北京奧組委財務清算完結後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8號) 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 世博會結束並上海世博局財務清算完結後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補上海世博運營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批復(財稅[2006]155號) 三,杜會公益政策 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徵所得稅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48號) 四,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 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政策 6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轉股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9號) 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清產核資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8號) 8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 9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丈化事業單位轉制後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丈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 五、涉農和國家儲備政策 1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0號) 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播電視村村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7號) 1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 六,單項優惠政策 1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執行到股權分置試點改革結束 1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9號) 1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南省改革試點的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8號) 16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監獄勞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3號)

『肆』 頂效經濟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為了加快開發區對外開放的步伐,進一步加強對外招商引資與經濟技術合作工作,促進開發區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按照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部署,根據國發[2000]33號文件和《貴州頂效經濟開發區管理條例》,結合開發區實際,特製定以下優惠政策:
第一條:投資方向
本區境內的資源、產業、市場向國內外投資者開放,重點鼓勵投資市政設施、高新技術、信息、制葯、機械製造、輕工、農副產品加工、冶煉、化工、建材、市場建設等基礎項目;同時鼓勵投資旅遊服務、物資集散等三產項目。
第二條:土地政策
(一)凡到開發區投資的客商,在開發區規劃控制范圍內可以自由選擇出讓、租賃、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投資新辦生產性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按當年的基準地價的80%收取土地出讓金;投資興辦學校、醫院的,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其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者,按當年基準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
(三)積極採取資本置換方式鼓勵投資者投資開發區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對投資新區或區內公路項目的,視其投資規模,可優先取得公路兩側土地開發權,其公共設施配套費減半收取。
(四)凡科技、教育、交通、水利、電力等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採取劃撥方式供地。
第三條:稅費政策
(一)開發區執行國家西部大開發及省、州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二)區內投資者或企業的各種規費,均按國家規定現行收費標準的下限繳納。除國家、省和州有關規定的收費外,開發區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三)開發區管委會設立年度財政貢獻納稅人獎,根據納稅人當年(公歷年度)實際繳入國庫的稅費總額(地方所得部分)按比例進行獎勵:
1、對新建企業從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按以下比例進行獎勵:(1)年繳納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獎勵10%;(2)年繳納101萬元以上的獎勵20%。
2、為支持企業發展,對於年度財政貢獻增長幅度超過當年區財政收入增長幅度並不低於10%的企業,按照其增長額的10%給予獎勵。獎勵須根據稅務、工商部門提供的年度財政貢獻及增長情況,由區財政局審核,經管委會批准後,於次年三月份兌現獎勵。
(四)進出口產品優惠按國家規定從優執行。
(五)凡單項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拉動面較大的項目,經區管委會批准,實行「一廠一議,一項一策」的特殊優惠政策。
第四條:引資獎勵政策
開發區對引進資金投資於區內基礎設施、生產性和社會事業領域的第一引資人實行獎勵。第一引資人即經區招商局備案登記並將項目最先引薦到區內的個人和單位為獎勵對象。引進項目的實際到位資金數額認定,由區招商局、區財政局及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一)引進捐資、贊助等無償資金和設備(按實物折價)供區管委會使用,按引資額的10%予以獎勵。
(二)引進資金在區內興辦企業,項目建成投產後,按當年地方所得稅開發區分成部分的30%一次性獎勵。
(三)引進無息貸款供區管委會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貸款總額的2%給予獎勵;引進其它有息貸款,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照貸款總額的5‰給予獎勵。
(四)引進國外資金的,按項目建成投產時,國家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按上述引資類型的標准和辦法予以獎勵。
第五條:相關服務工作
(一)開發區建立聯合辦公制度。區管委會實行一站式聯合辦公,一條龍跟蹤服務,凡到區內投資企業(項目)的立項審批、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生產(經營)許可證、環保、征地、規劃等有關證件手續,由投資者服務中心牽頭辦理,實行聯席審批、特事特辦、減少環節、提高效率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二)開發區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凡到開發區投資項目,區招商局須在一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如須經報批的,三個工作日內報出;須辦理各種手續和證照,具備相關前置條件的,各相關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時起,五個工作日內辦齊手續;由區投資者服務中心協調相關各部門在七個工作日內辦完交付客商。
第六條:本優惠政策由區招商局負責解釋

『伍』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有什麼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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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有哪些優惠政策

具體是哪一方面的內容?

『柒』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可享受國家哪些優惠政策

1、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版產值70%以上的,按10%稅率徵收所權得稅;
2、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兩年內免徵所得稅,新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高新技術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從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徵所得稅;
3、內資辦的高新技術企業新建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免徵建設稅(或投資方向調節稅);
4、高新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可實行快速折舊;
5、經海關批准,高新技術企業可在高新區內設保稅倉庫、保稅工廠;
6、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有規定的產品以外,免徵出口關稅;
7、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國家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基本建設貸款和投資規模,並可發行一定額度的長期債券,向社會籌集資金;
8、國家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捌』 我國有哪些國家級開發區有何優惠政策

國家級開發區是指由國務院批准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旅遊度假區等實行國家特定優惠政策的各類開發區。
1981年,經國務院批准在沿海開放城市建立經濟技術開發區。
1984年5月,中國正式決定開放大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連雲港、南通、上海、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等14個沿海港口城市,並在這些城市先後建立了17個經濟技術開發區。
1986年8月和1988年8月,又先後批准將上海市的閔行、虹橋和漕河涇開發區列為經濟技術開發區。
南京第三批加入成立經濟開發區
1992年經國務院批准,鐵嶺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始建設,職能最大可能地使經濟朝著預定目標發展。當然,在一些市場取向型改革的國家中,出於培育市場、擴大市場機製作用范圍和力度的考慮,也開始在鐵嶺經濟開發區有所發展了。
1995年經遼寧省人民政府批准為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鐵嶺凡河新區和沈北新區之間,產業根基已基本形成。經濟技術開發區參與了鐵嶺新城,鐵嶺凡河新區和腰堡新城,以及新檯子新城和調兵山市的施工建設,並取得了很大成績,投資環境最優的現代化產業重要集聚區,並取得了很大成績,中國鐵嶺成為了適宜人居,適宜創業,適宜休閑度假,尊老愛幼,守孝道的美麗城市。
1993年初,中國已有13個開放城市建立了經濟技術開發區,即沈陽、大連、秦皇島、天津
經濟技術開發區
、煙台、青島、連雲港、南通、寧波、福州、廣州、湛江、上海。
隨後,又相繼決定將珠江三角洲、閩南廈(門)、漳(州)、泉(州)三角地帶、長江三角洲以及山東半島、遼東半島辟為經濟開放區,並著手在這些地區組建一系列經濟技術開發區。
2009年12月,廊坊開發區、揚州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
2010年3月,國務院批准等34家省級經濟開發區晉升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2010年又升級一批國家級開發區。
2010年12月新升級九家國家級開發區,分別為: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西青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清經濟技術開發區、許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同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春西新經濟技術開發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石化經濟技術開發區。
截至2010年底,全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數量增至116家。
截至2011年底,全國國家級開發區數量增至131家。
2012年10月,「河南紅旗渠經濟開發區」經國務院批准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定名為「紅旗渠經濟開發區」。
2012年12月,湖北省十堰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玖』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國家對開發區實行優惠政策:
①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的生產性企業(統稱開發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②對開發區企業徵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征、免徵優惠的,由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決定。
③開發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徵匯出稅。
④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依法給予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先進技術,需要更多給予減征、免徵優惠的,由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決定。
⑤開發區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稅。
⑥開發區企業用進口的免稅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時,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照章補稅。開發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石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稅;內銷產品照章征稅。
⑦在開發區企業中工作或者在開發區內居住的外商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證明文件,在合理數量內免徵關稅和進口稅。12個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電訊暢通,供水、供電充足,生產、生活設施齊備,為發展外向型經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

『拾』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要詳細的)

一、新的來企業所得稅法自實施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政策已基本取消;
二、根據國辦規定,國家級經開區原則上行使市級經濟、社會管理職權。
三、中西部的國家級經開區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財政部貼息。
四、國家級經開區可以單獨組卷報國務院審批有關國土事宜。
五、國家經經開區融資不受現行政府性融資平台的限制,屬於鼓勵貸款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