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河南省對1975年農村退伍兵安置政策.我是1975年當兵的,現在的安置政策我們能享受到那些
沒有補償,國家規定的老兵補償2個,一個在鄉老戰士補貼,一個兩參人員補貼,你都不符合要求
B. 1969年入伍到1975年退伍有什麼政策
西藏高原兵八年三等一次在農村書訌記十二年去世對妻子政策
C. 65年至75年的退伍老兵退伍老兵當了17年大隊黨支部書記現74歲有什麼待遇嗎
65到75年,加跨年共11年兵齡,從目前的優惠政策,每當一年兵是40元,共440元,也就是每月國家給你440補貼,當支書17年,最低補貼100元,也就是你現在每個月應該540元,另外六十歲後的社保應該每月100多,但這與地區差別有誤差,總之,你現在的每月補貼應該在700元左右。
D. 我是75年退役農村老兵、國家有什麼政策補助
據我所知只有參戰老兵才有補貼,如抗美援朝、援越、珍寶島、對印自衛、對越自衛、西沙海戰、。。。。
E. 75年退伍軍人榮獲三等功,政府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你好:榮立三等功的,在退休後,本工資增加5%,其它再沒有什麼待遇了。
F. 69年到75年退伍的老兵是否國家有生活補助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28號 2007年7月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就進一步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認真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和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5]17號)和《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6]17號)(以下簡稱兩個「17 號文件」)的各項勞動保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
(一) 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
對失業且有再就業願望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憑退役證,身份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 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
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處於失業狀態的,有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有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險經辦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三) 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接續問題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政策參加醫療保險,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及個人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對於確有困難的企業,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所在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對無能力參加醫療保險以及參加醫療保險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要按規定將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制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對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和參見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勞動部發[2006]17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解決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
G. 聽說1975年退伍的老退伍軍人國家要補發安治費啦,是真的嗎
國家對於退伍軍人的待遇肯定是會越來越高,越來越全面,但傳聞並不可信,如果說政府真的那樣決定的話,會通過官方媒體正規的渠道來進行公開透明的操作,在國家沒有正式宣布之前,所有的一切都只能是謠言,希望大家拭目以待吧,謠言總是會不攻自破的。
H. 對70年代退伍老兵新政策是什麼
對70年代退伍老兵新政策是:民政部對60周歲以下的退伍軍人並沒有新政策的;而民政部2017年9月底新頒布的《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准,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30元。
I. 1975年入伍1977年退伍有什麼待遇
1975年入伍1977年退伍的退役軍人(殘疾軍人、農村戶籍60周歲以上(含)退役軍人除外)並沒有什麼任何以退役軍人名義而發放的補貼、補助、撫恤的。只有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才有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30元。
依據是2017年10月實施的《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准,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