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稅收優惠沒有備案怎麼處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容76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以及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已經享受稅收優惠但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企業發現後,應當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同時提交《目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責令企業限期備案,並提交《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
❷ 稅務備案包括什麼。
稅務登記就是稅務備案,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徵收管理的起點。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納稅人稅種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等。
辦理稅務登記應帶的手續依行業、經濟性質與具體相關事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所以稅務登記辦理前應咨詢相應稅務機關。但一般情況下,稅務登記應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2)什麼是稅收優惠備案擴展閱讀: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❸ 哪些減免稅稅收優惠事項需要備案
(一)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二)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
(三)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四)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八)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十)新辦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十一)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
(十二)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
(十三)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十四)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十五)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稅額;
(十六)其他須報稅務機關備案的減免稅項目;
(十七)非貨幣性投資、債務重組、接受捐贈、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轉讓所得。
主管稅務機關對經檢查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追繳已減免稅款、滯納金。(不必處罰)
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採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規定備案而自行減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❹ 稅收優惠資格備案及認定事項主要包括哪些
項目名稱 應報備資料 對報備的相應資料打「∨」 納稅人減免稅政策執行情專況報告所有項目均需報屬送 一、免稅收入項目 1、免稅收入明細資料(如:免稅收入的帳頁復印件、國債利息收入交割單等) 2、其他: 二、減征、...
❺ 稅收優惠政策需要報稅務總局備案嗎
各個地方都有出台稅收優惠政策,一般是需要報備的。
但是有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涉專及到稅屬務機關,就像重慶正陽工業園的政策,雖然是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實際上企業繳納的稅一分不少,只是這錢地方留存的就變成了財政收入,然後可以以財政扶持獎勵的方式獎勵出來,高達50%,這就不需要稅務報備了。
❻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企來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申請材自料如下:
備案資料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即《備案表》和部分相關資料。《備案表》由企業按照規定填寫,反映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基本情況;相關資料則根據《目錄》要求提供。大部分優惠事項企業僅填寫《備案表》即可完成備案。據初步統計,《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列示的55項優惠事項中,有24項需要附報享受優惠政策的相關資質、證書、文件等,28項只需填寫1張《備案表》,3項優惠以「申報代替備案」,對於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單位價值低於5000元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和低於100萬元的研發儀器設備一次性扣除等優惠政策,企業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填寫《備案表》。
❼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應每年備案還是一次性備案
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第八條 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
定期減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❽ 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事前備案與事後備案
備案機關應規定時限內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查,
經審查條例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版,應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權,並將備案表一份留存,其餘兩份退回主管地管地稅機關,由主管地稅機關通知納稅人據此辦理納稅申報,不符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不予備案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❾ 批准類,核准類,事後備案類稅收優惠有區別嗎
總局納稅服務規范2.0版第五章優惠辦理規范將稅收優惠分為批准、核准和事後備案三類。將所有優惠事項看完了,包括比較適用批准類優惠、核准類優惠和事後備案類優惠事項,沒有看出來批准、核准與事後備案有什麼區別,也沒有看出某個事項為什麼將其歸為這一類而不歸為其他兩類。
當然,從字面解釋上來看區別還是很明顯的。
批准類優惠辦理是指,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審批後方可享受。
核准類優惠辦理是指,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案頭審核後方可享受。
事後備案類優惠辦理是指,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
但從實質上,我認為除了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之外,無論批准、核准還是事後備案都是一回事。如果說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後備案都要批准。如果說不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後備案都不要批。把握的依據就是相關稅收政策。
為什麼除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之外,因為只有困難減免稅務部門有相當的審批彈性,可以減可以不減,也可以多減,可以少減。而政策性減免,哪怕就是批准類的,只要納稅人的情形符合政策減免條件,稅務部門沒有理由不批,如果個別人還想玩權,從內部監督來說,可能面臨追責;從外部來說,隨著大環境的改變,征納行為越來越規范,以後納稅人申請復議訴訟可能會更多,納稅人更敢與稅務部門較真。所以批准也只是形式,該優惠的還是得優惠,不會因為是批准類的,便可以因為不批而不讓納稅人享受。
另一方面,核准類也好,事後備案類也好,納稅人資料報來了,接下來都有個審核的問題,審核資料不符合,政策不符合,那麼,在規定的時限內要向納稅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這跟批准類事項的批復不能優惠有什麼不一樣嗎?我覺得沒有。
以前還專門網路了備案是什麼意思,備案就是有什麼事我告訴你就行了,不需要你同意不同意。問題在於:
1、你報的資料不全,我可以不受理,不受理是不是等於不同意。此處說的資料不全,是指納稅人有些資料無法提供或者提供成本過高不願提供。
2、你報的資料雖然表面上都齊全了,但轉到後台仔細審核,發現並不符合政策或優惠條件,這時,稅務部門不需要表示不同意見?不行吧。稅務部門接到納稅人的資料後不審核,不評估,那是不作為,是要追責的。只要審核,就有發現不符合政策的可能。
以前對備案有事前備案和事後備案之分,該事前備案的如果沒備案則會帶來不能享受優惠的結果,好象變成了一種變相的審批,所以後來總局發文,事前沒備案的應該通知納稅人補備案,備案之後還是可以享受。這次納服規范中乾脆沒有事前備案了,除了批准和核准外,只有事後備案優惠了。但事後備案優惠的原則是,也得通過審核完全符合優惠政策,否則不能享受。如果不符合政策,僅僅因為是事後備案類,納稅人報告了就可以無條件享受,那稅務部門什麼都不需要管了。
❿ 批准類,核准類,事後備案類稅收優惠有區別嗎
總局納稅服務規范.0版第五章優惠辦理規范將稅收優惠分為批准、核准和事後備案三類。將所有優惠事項看完了,包括比較適用批准類優惠、核准類優惠和事後備案類優惠事項,沒有看出來批准、核准與事後備案有什麼區別,也沒有看出某個事項為什麼將其歸為這一類而不歸為其他兩類。
當然,從字面解釋上來看區別還是很明顯的。
批准類優惠辦理是指,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審批後方可享受。
核准類優惠辦理是指,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案頭審核後方可享受。
事後備案類優惠辦理是指,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
但從實質上,我認為除了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之外,無論批准、核准還是事後備案都是一回事。如果說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後備案都要批准。如果說不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後備案都不要批。把握的依據就是相關稅收政策。
為什麼除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之外,因為只有困難減免稅務部門有相當的審批彈性,可以減可以不減,也可以多減,可以少減。而政策性減免,哪怕就是批准類的,只要納稅人的情形符合政策減免條件,稅務部門沒有理由不批,如果個別人還想玩權,從內部監督來說,可能面臨追責;從外部來說,隨著大環境的改變,征納行為越來越規范,以後納稅人申請復議訴訟可能會更多,納稅人更敢與稅務部門較真。所以批准也只是形式,該優惠的還是得優惠,不會因為是批准類的,便可以因為不批而不讓納稅人享受。
另一方面,核准類也好,事後備案類也好,納稅人資料報來了,接下來都有個審核的問題,審核資料不符合,政策不符合,那麼,在規定的時限內要向納稅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這跟批准類事項的批復不能優惠有什麼不一樣嗎?我覺得沒有。
以前還專門網路了備案是什麼意思,備案就是有什麼事我告訴你就行了,不需要你同意不同意。問題在於:
1、你報的資料不全,我可以不受理,不受理是不是等於不同意。此處說的資料不全,是指納稅人有些資料無法提供或者提供成本過高不願提供。
2、你報的資料雖然表面上都齊全了,但轉到後台仔細審核,發現並不符合政策或優惠條件,這時,稅務部門不需要表示不同意見?不行吧。稅務部門接到納稅人的資料後不審核,不評估,那是不作為,是要追責的。只要審核,就有發現不符合政策的可能。
以前對備案有事前備案和事後備案之分,該事前備案的如果沒備案則會帶來不能享受優惠的結果,好象變成了一種變相的審批,所以後來總局發文,事前沒備案的應該通知納稅人補備案,備案之後還是可以享受。這次納服規范中乾脆沒有事前備案了,除了批准和核准外,只有事後備案優惠了。但事後備案優惠的原則是,也得通過審核完全符合優惠政策,否則不能享受。如果不符合政策,僅僅因為是事後備案類,納稅人報告了就可以無條件享受,那稅務部門什麼都不需要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