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以下哪些是屬於實施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范圍
《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對象 是指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簡稱廠辦大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4、地方關閉破產和改制的國有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6、特別困難的廠辦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7、城鎮其他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廠辦大集體企業的失業人員。 上述人員只要持本人身份證等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的勞動保障事務提出申請,經審核認定,就可以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並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免費職業介紹 凡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的人員,可持證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勞動保障事務所享受免費就業服務。 二、免費職業培訓 凡符合國發[2005]36號和黔府發[2006]10號規定且有就業願望的人員(具體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均可以向縣就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參加一次性免費技能培訓。 三、免費職業技能鑒定 凡符合國發[2005]36號和黔府發[2006]10號規定的人員,(即持《再就業優惠證》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在參加一次性免費技能培訓後,均可進行免費職業技能鑒定。 四、公益性崗位補貼: 1、對象(范圍):符合國發[2005]36號和黔府發[2006]10號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具體包括:①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截止時間為2007年底);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 2、條件:在公益性崗位就業且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3、標准:當地最低工資的50﹪(按現行最低工資標准500元計算,則補貼250元/月) 4、方式:按季撥付; 5、程序: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附件--→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申請單位開具收款憑證--→將資金直接劃入安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附件包括:①本人《身份證》復印件;②本人《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和復印件;③勞動合同復印件;④工資單復印件;⑤安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 6、注意事項:(1)符合國發[2005]36號和黔府發[2006]10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上述就業困難人員,其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為3年,超過3年的能否延長,文件沒有進一步明確。(2)對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 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優惠政策」欄記錄「已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字樣,並加蓋就業服務機構公章。 五、社會保險補貼 (一)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或服務型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1條件: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並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2標准:按其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3方式:先繳後補,按人核定,按季補貼。 4程序: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附件--→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申請單位開具收款憑證--→將資金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附件包括:①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②《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和復印件;③勞動合同復印件;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⑤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 5注意事項:①對未參加社會保險、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以及請款手續和相關憑證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單位),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③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④企業(單位)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⑤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可按國發[2005]36號黔府發[2006]10號文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合並計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⑥經職工個人申訴和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與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繼續為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補貼期滿。⑦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優惠政策」欄記錄「已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字樣,並加蓋就業服務機構公章。 (二)公益性崗位安置「4050」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 公益性崗位--是指政府投資管理的社會公共服務崗位、社區公共服務崗位和單位工勤服務崗位。 「4050」人員--是指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截止時間為2007年底)的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 1條件:在公益性崗位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對象並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2標准:按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如養老保險補貼:按現行最低繳費基數805元×12月×(繳費比例)20%=1932元 ;醫療保險補貼:按現行繳費基數1195元×12月×7%(繳費比例)=1003.8元)。 3方式:先繳後補,按人核定,按季補貼。 4程序: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附件--→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申請單位開具收款憑證--→將資金直接劃入安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附件包括:①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②《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和復印件;③勞動合同復印件;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⑤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 5注意事項:①對未參加社會保險、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以及請款手續和相關憑證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單位),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期限相一致,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超過3年,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全部由地方財政負擔。③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④企業(單位)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⑤經職工個人申訴和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困難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與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繼續為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補貼期滿。⑥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優惠政策」欄記錄「已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字樣,並加蓋就業服務機構公章。 (三)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非正規勞動組織就業的、從事個體經營的、被個體工商戶聘用的以及為用人單位或僱主提供臨時性、季節性生產服務的人員。 ⑴對象: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截止時間為2007年底)。 ⑵條件:①從事靈活就業;②向原發證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申報)就業登記手續;③參加社會保險。 ⑶標准:①本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計算的社會保險費的2/3給予補貼,其餘部分由本人負擔;②本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實際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的2/3給予補貼,其餘部分由本人負擔。如養老保險補貼:按現行最低繳費基數940元×12月×(繳費比例)20%=2256元×2/3=1504元;醫療保險補貼:按現行繳費基數1195元×12月×9%(繳費比例)+大病統籌費80元=1370.68元×2/3=913.73元。 ⑷方式:先繳後補,按季撥付。 ⑸程序: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附件--→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申請人開具收款憑證--→將資金直接發給申請者本人。附件包括:①本人《身份證》復印件;②《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和復印件;③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或個體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立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戶等憑證材料。 ⑹注意事項:①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②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優惠政策」欄記錄「已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字樣,並加蓋就業服務機構公章。 六、小額貸款擔保及貼息。 (一)從事個體經營: 1、對象:①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③城鎮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2、額度:2萬元左右。 3、期限:不超過二年,可展期一次。 4、貼息項目:29項微利項目。 5、貼息期限:二年。 6、貼息方式:⑴對從事微利項目的①、②類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⑵對從事微利項目的③類由財政50%貼息(其中中央和省財政各承擔25﹪)。對下崗失業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 (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 1、對象: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 2、額度:根據實際錄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七、稅費減免政策 (一)收費優惠政策 1、對象:①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包括深綠色和深藍色);②高校畢業生。 2、條件: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中國吧、氧吧)等外。 3、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且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後兩年以內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行政事業性收費。 4、免費類別: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5、免交的收費項目: ⑴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⑵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⑶衛生部門收取的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⑷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 ⑸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⑹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6、注意事項:⑴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應當向工商、稅務、衛生、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的相關收費單位出具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經收費單位審核無誤並備案後免交有關收費。⑵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應向相關收費單位出具《畢業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經收費單位審核無誤並備案後免交有關收費。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以及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就業的重要舉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有關收費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凡不按規定落實收費優惠政策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確保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⑷對出租、轉讓《再就業優惠證》或《畢業證》騙取收費優惠政策的,一經發現,有關收費單位應立即對證件持有人終止執行收費優惠政策,並補收相關費用。 (二)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象:符合國發[2005]36號和黔府發[2006]10號規定的人員,即:持深綠色《再就業優惠證》人員。 2、條件:從事個體經營 (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中國吧、氧吧外)。 3、額度(標准):按戶8000元/年。 4、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5、方式: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6、程序:領取稅務登記證後,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⑴減免稅申請; ⑵《再就業優惠證》; ⑶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7、注意事項:⑴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⑵對2005年12月31日之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享受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個體經營者,減免稅期限未滿的, 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⑶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三)服務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象: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但須認定)。 2、條件: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深綠色《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3、標准: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具體定額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5、方式: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在上述定額內依次扣減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6、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⑴申請: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保障部門遞交認定申請。 企業認定申請時需報送下列材料: ① 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持有深綠色的《再就業優惠證》; ② 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③ 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④ 企業與新招用持有深綠色《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⑤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⑥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⑦ 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提交《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附件: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 ) 實際( )工作時間表(樣式) 企業名稱(蓋章): 年度 序號 錄用人員姓名 《再就業優惠證》編號 在本企業預定(實際) 工作時間(單位:月) 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意見(蓋章): 註:企業申請預核定減免稅時,在預定()中劃∨;企業在認定後,年度終了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在實際( )中劃∨。 (2)認定: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後,重點核查下列材料: ①核查當期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於財稅〔2005〕186號文件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再就業優惠證》是否已加蓋稅務部門戳記,已加蓋稅務部門戳記的新招用的人員不再另享受稅收優惠政; ②核查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 ③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④《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和企業上年職工總數是否真實,企業是否用當年比上年新增崗位(職工總數增加部分)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查屬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並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加蓋認定戳記,作為認定證明的附表。 7、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⑴具有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加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的企業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並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① 減免稅申請表; ② 《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其附表; ③ 《再就業優惠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⑵經縣級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按財稅〔2005〕186號文件規定條件審核無誤的,按下列辦法確定減免稅。 ①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按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企業吸納人數和簽定的勞動合同時間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預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於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大於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年度終了,如果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於預核定的減免稅總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其計算公式為:企業預核定減免稅總額=∑每名下崗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預定工作月份/12×定額。 企業自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②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與企業所得稅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統一由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並將核定結果通報當地國家稅務局。年度內先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在核定的減免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的,縣級地方稅務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將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剩餘額度等信息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剩餘額度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企業所得稅減免程序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上述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從方便納稅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協作、信息交換制度,切實落實好再就業稅收政策。 ⑶企業在認定或年度檢查合格後,年度終了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申請認定。對人員變動較大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按前兩款的規定調整一次預核定,具體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制定。 企業應當於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補充申請減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重新核定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情況,為企業辦理減免企業所得稅或追繳多減免的稅款。 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的計算公式為: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每名下崗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實際工作月份/12×定額。 ⑷第二年及以後年度以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每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收政策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四)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以下簡稱「經濟實體」) 1、條件:①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②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③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 ④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2、申請認定、審核程序:按照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認定的主管部門為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經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 3、期限: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監督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審批減免稅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中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年度檢查制度、《認定證明》和《再就業優惠證》管理制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第七條第(一)、(二)項和《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推進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實的通知》(國稅發〔2005〕4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享受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企業,年檢需要報送材料中增加《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原規定中《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由《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代替。 「零就業家庭」 所謂「零就業家庭」是指城鎮具有血緣關系或直系親屬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除在校學生外),有就業願望和勞動能力,均處於失業狀態或一年內從事有收入勞動時間累計不足三個月的家庭(但家庭成員中已有辦理單位內部退養手續的和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這種家庭只要持戶口薄、身份證、失業證等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的勞動保障事務提出申請,經審核認定,就可以領取《城鎮「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並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是免費培訓。凡持有《城鎮「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且有就業願望的成員,均可以向縣就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參加免費的技能培訓。二是免費職業介紹。零就業家庭成員可憑認定證明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勞動保障事務所享受免費就業服務。三是公益性崗位補貼。安置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可按現行標准250元/月申請為期3年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四是社會保險補貼。安置在公益性崗位就業或以靈活形式就業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在辦理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可按現行繳費標准(公益性就業的3000元/年.人左右、靈活就業的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總額的2/3)申請為期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五是就業補貼。自主創業的零就業家庭成員,憑《城鎮「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和營業執照,可向縣就業局申請一次性就業補貼1000元;各類用工單位安置持有《城鎮「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人員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縣就業局將一次性發給用工單位1000元的安置補貼。六是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各公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為「零就業家庭」成員提供免費職業技能鑒定後,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按150元/人的標准申請鑒定補貼
② 再就業優惠證有什麼政策
《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對象
是指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簡稱廠辦大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4、地方關閉破產和改制的國有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6、特別困難的廠辦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7、城鎮其他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廠辦大集體企業的失業人員。
上述人員只要持本人身份證等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的勞動保障事務提出申請,經審核認定,就可以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並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免費職業介紹
凡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的人員,可持證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勞動保障事務所享受免費就業服務。
二、免費職業培訓
凡符合國發[2005]36號和黔府發[2006]10號規定且有就業願望的人員(具體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均可以向縣就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參加一次性免費技能培訓。
三、免費職業技能鑒定
凡符合國發[2005]36號和黔府發[2006]10號規定的人員,(即持《再就業優惠證》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在參加一次性免費技能培訓後,均可進行免費職業技能鑒定。
四、公益性崗位補貼:
1、對象(范圍):符合國發[2005]36號和黔府發[2006]10號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具體包括:①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截止時間為2007年底);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
2、條件:在公益性崗位就業且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3、標准:當地最低工資的50﹪(按現行最低工資標准500元計算,則補貼250元/月)
4、方式:按季撥付;
5、程序: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附件--→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申請單位開具收款憑證--→將資金直接劃入安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附件包括:①本人《身份證》復印件;②本人《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和復印件;③勞動合同復印件;④工資單復印件;⑤安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
6、注意事項:(1)符合國發[2005]36號和黔府發[2006]10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上述就業困難人員,其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為3年,超過3年的能否延長,文件沒有進一步明確。(2)對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 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優惠政策」欄記錄「已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字樣,並加蓋就業服務機構公章。
五、社會保險補貼
(一)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或服務型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1條件: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並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2標准:按其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3方式:先繳後補,按人核定,按季補貼。
4程序: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附件--→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申請單位開具收款憑證--→將資金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附件包括:①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②《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和復印件;③勞動合同復印件;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⑤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
5注意事項:①對未參加社會保險、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以及請款手續和相關憑證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單位),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③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④企業(單位)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⑤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可按國發[2005]36號黔府發[2006]10號文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合並計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⑥經職工個人申訴和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與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繼續為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補貼期滿。⑦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優惠政策」欄記錄「已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字樣,並加蓋就業服務機構公章。
(二)公益性崗位安置「4050」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
公益性崗位--是指政府投資管理的社會公共服務崗位、社區公共服務崗位和單位工勤服務崗位。
「4050」人員--是指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截止時間為2007年底)的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
1條件:在公益性崗位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對象並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2標准:按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如養老保險補貼:按現行最低繳費基數805元×12月×(繳費比例)20%=1932元 ;醫療保險補貼:按現行繳費基數1195元×12月×7%(繳費比例)=1003.8元)。
3方式:先繳後補,按人核定,按季補貼。
4程序: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附件--→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申請單位開具收款憑證--→將資金直接劃入安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附件包括:①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②《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和復印件;③勞動合同復印件;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⑤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
5注意事項:①對未參加社會保險、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以及請款手續和相關憑證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單位),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期限相一致,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超過3年,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全部由地方財政負擔。③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④企業(單位)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⑤經職工個人申訴和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困難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與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繼續為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補貼期滿。⑥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優惠政策」欄記錄「已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字樣,並加蓋就業服務機構公章。
(三)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非正規勞動組織就業的、從事個體經營的、被個體工商戶聘用的以及為用人單位或僱主提供臨時性、季節性生產服務的人員。
⑴對象: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截止時間為2007年底)。
⑵條件:①從事靈活就業;②向原發證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申報)就業登記手續;③參加社會保險。
⑶標准:①本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計算的社會保險費的2/3給予補貼,其餘部分由本人負擔;②本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實際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的2/3給予補貼,其餘部分由本人負擔。如養老保險補貼:按現行最低繳費基數940元×12月×(繳費比例)20%=2256元×2/3=1504元;醫療保險補貼:按現行繳費基數1195元×12月×9%(繳費比例)+大病統籌費80元=1370.68元×2/3=913.73元。
⑷方式:先繳後補,按季撥付。
⑸程序: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附件--→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申請人開具收款憑證--→將資金直接發給申請者本人。附件包括:①本人《身份證》復印件;②《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和復印件;③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或個體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立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戶等憑證材料。
⑹注意事項:①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②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優惠政策」欄記錄「已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字樣,並加蓋就業服務機構公章。
六、小額貸款擔保及貼息。
(一)從事個體經營:
1、對象:①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③城鎮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2、額度:2萬元左右。
3、期限:不超過二年,可展期一次。
4、貼息項目:29項微利項目。
5、貼息期限:二年。
6、貼息方式:⑴對從事微利項目的①、②類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⑵對從事微利項目的③類由財政50%貼息(其中中央和省財政各承擔25﹪)。對下崗失業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
(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
1、對象: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
2、額度:根據實際錄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七、稅費減免政策
(一)收費優惠政策
1、對象:①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包括深綠色和深藍色);②高校畢業生。
2、條件: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
3、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且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後兩年以內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行政事業性收費。
4、免費類別: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5、免交的收費項目:
⑴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⑵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⑶衛生部門收取的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⑷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
⑸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⑹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6、注意事項:⑴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應當向工商、稅務、衛生、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的相關收費單位出具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經收費單位審核無誤並備案後免交有關收費。⑵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應向相關收費單位出具《畢業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經收費單位審核無誤並備案後免交有關收費。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以及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就業的重要舉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有關收費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凡不按規定落實收費優惠政策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確保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⑷對出租、轉讓《再就業優惠證》或《畢業證》騙取收費優惠政策的,一經發現,有關收費單位應立即對證件持有人終止執行收費優惠政策,並補收相關費用。
(二)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象:符合國發[2005]36號和黔府發[2006]10號規定的人員,即:持深綠色《再就業優惠證》人員。
2、條件:從事個體經營 (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
3、額度(標准):按戶8000元/年。
4、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5、方式: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6、程序:領取稅務登記證後,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⑴減免稅申請;
⑵《再就業優惠證》;
⑶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7、注意事項:⑴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⑵對2005年12月31日之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享受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個體經營者,減免稅期限未滿的, 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⑶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三)服務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象: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但須認定)。
2、條件: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深綠色《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3、標准: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具體定額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5、方式: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在上述定額內依次扣減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6、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⑴申請: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保障部門遞交認定申請。
企業認定申請時需報送下列材料:
① 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持有深綠色的《再就業優惠證》;
② 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③ 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④ 企業與新招用持有深綠色《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⑤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⑥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⑦ 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提交《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附件: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 ) 實際( )工作時間表(樣式)
企業名稱(蓋章): 年度
序號 錄用人員姓名 《再就業優惠證》編號 在本企業預定(實際)
工作時間(單位:月)
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意見(蓋章):
註:企業申請預核定減免稅時,在預定()中劃∨;企業在認定後,年度終了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在實際( )中劃∨。
(2)認定: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後,重點核查下列材料:
①核查當期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於財稅〔2005〕186號文件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再就業優惠證》是否已加蓋稅務部門戳記,已加蓋稅務部門戳記的新招用的人員不再另享受稅收優惠政;
②核查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
③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④《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和企業上年職工總數是否真實,企業是否用當年比上年新增崗位(職工總數增加部分)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查屬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並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加蓋認定戳記,作為認定證明的附表。
7、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⑴具有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加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的企業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並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① 減免稅申請表;
② 《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其附表;
③ 《再就業優惠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⑵經縣級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按財稅〔2005〕186號文件規定條件審核無誤的,按下列辦法確定減免稅。
①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按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企業吸納人數和簽定的勞動合同時間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預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於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大於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年度終了,如果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於預核定的減免稅總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其計算公式為:企業預核定減免稅總額=∑每名下崗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預定工作月份/12×定額。 企業自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②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與企業所得稅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統一由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並將核定結果通報當地國家稅務局。年度內先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在核定的減免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的,縣級地方稅務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將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剩餘額度等信息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剩餘額度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企業所得稅減免程序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上述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從方便納稅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協作、信息交換制度,切實落實好再就業稅收政策。
⑶企業在認定或年度檢查合格後,年度終了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申請認定。對人員變動較大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按前兩款的規定調整一次預核定,具體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制定。
企業應當於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補充申請減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重新核定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情況,為企業辦理減免企業所得稅或追繳多減免的稅款。
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的計算公式為: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每名下崗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實際工作月份/12×定額。
⑷第二年及以後年度以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每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收政策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四)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以下簡稱「經濟實體」)
1、條件:①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②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③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 ④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2、申請認定、審核程序:按照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認定的主管部門為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經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
3、期限: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監督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審批減免稅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中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年度檢查制度、《認定證明》和《再就業優惠證》管理制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第七條第(一)、(二)項和《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推進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實的通知》(國稅發〔2005〕4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享受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企業,年檢需要報送材料中增加《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原規定中《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由《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代替。
「零就業家庭」
所謂「零就業家庭」是指城鎮具有血緣關系或直系親屬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除在校學生外),有就業願望和勞動能力,均處於失業狀態或一年內從事有收入勞動時間累計不足三個月的家庭(但家庭成員中已有辦理單位內部退養手續的和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這種家庭只要持戶口薄、身份證、失業證等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的勞動保障事務提出申請,經審核認定,就可以領取《城鎮「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並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是免費培訓。凡持有《城鎮「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且有就業願望的成員,均可以向縣就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參加免費的技能培訓。二是免費職業介紹。零就業家庭成員可憑認定證明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勞動保障事務所享受免費就業服務。三是公益性崗位補貼。安置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可按現行標准250元/月申請為期3年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四是社會保險補貼。安置在公益性崗位就業或以靈活形式就業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在辦理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可按現行繳費標准(公益性就業的3000元/年.人左右、靈活就業的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總額的2/3)申請為期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五是就業補貼。自主創業的零就業家庭成員,憑《城鎮「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和營業執照,可向縣就業局申請一次性就業補貼1000元;各類用工單位安置持有《城鎮「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人員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縣就業局將一次性發給用工單位1000元的安置補貼。六是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各公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為「零就業家庭」成員提供免費職業技能鑒定後,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按150元/人的標准申請鑒定補貼。
③ 下崗職工再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求答案
(二)對中小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就業實體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符合貸款條件,有關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
(三)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或者下崗職工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其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免徵營業稅。
(四)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
(五)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
(六)對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1年內減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費。
(七)城鎮規劃建設部門要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積極解決好發展勞服企業的生產經營場地的問題。
④ 再就業優惠政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發[200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計委、經貿委(經委)。監察廳(局)、財政廳(局)、建設廳(建委)、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總工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一)具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可享受《通知》中規定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通知》下發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時,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程序如下:准備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持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下崗失業憑證和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向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經張榜公示核實後,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經認定符合條件者,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未設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的獨立工礦區,經由勞動保障部門委託,其下崗失業人員可通過企業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
各地對申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經核實符合下列條件的,應按有關程序為其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1.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已按全國企業兼並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
各地要提高辦事效率,明確規定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各環節的具體時限。
(三)《再就業優惠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再就業優惠證》的式樣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內容包括: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再就業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記錄等,具體內容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統一印製,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工本費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員和用人單位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的監督。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期騙冒領等行為。對下崗失業人員轉讓、出租《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實行動態管理。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依託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基礎情況檔案和再就業情況資料庫,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況。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再就業後,正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應停發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
二、關於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扶持
(五)各地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部門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在城市規劃建設、建立商貿市場時,要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適當安排經營場所。在整頓市容市貌時,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幫助解決好再就業者的經營場地問題。新辦貿易市場的經營攤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租售給下崗失業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為下崗失業人員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實驗和培育性場所,鼓勵他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六)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明示辦事程序,提供相關政策咨詢和創業培訓服務。要簡化審批程序,提出辦理各項手續的具體時限。有條件的地方,應設立專門窗口,由有關行政部門參加,採取集中辦公形式,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一次辦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和其他有關手續的「一條龍」服務。
(七)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可持《再就業優惠證》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八)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資金不足的,經當地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可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具體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九)全面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項免收費政策。各地要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一次全面認真清理,並進一步明確免收的具體項目,向社會公布。嚴禁各級管理執法機構借管理服務之名,向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集資、攤派,或強行推銷報刊等行為。各類中介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服務性收費,要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收取。堅決糾正各種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強行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
三、關於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和安置富餘人員的扶持
(十)符合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條件的服務型企業,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減免政策的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新招用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和比例核實認定後,根據企業狀況,出具《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企業憑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證明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十一)符合《通知》規定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可憑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認定證明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十二)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貿、餐飲、服務業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可持以下材料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2.上年底職工花名冊和現有職工花名冊;
3.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4.企業與新招收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新招收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及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5.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審核後,出具《企業吸納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審核證明》。企業憑審核證明到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繳費手續,並核定社會保險補貼人數和應補額度。
(十三)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用人單位按規定為招用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按季向當地財政部門出具企業繳費證明,財政部門審核後,從再就業資金中將應補貼的社會保險費按季直接撥付給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同時將撥款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通報。具體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四、關於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再就業援助
(十四)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經街道勞動保障機構上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認定為大齡就業困難對象,並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註明。
(十五)各地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應實施再就業援助。凡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適合崗位要求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街道、社區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要列出名單,重點幫助。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根據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特長和就業需求,按年度制定專門的援助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就業服務,並與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密切配合,對願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在一定時間內,為其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
(十六)對在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原屬國有企業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具體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對在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提供適當比例的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和辦法由當地政府確定。
五、關於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
(十七)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免費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要實行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培訓申請、鑒定申報、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一站式」就業服務。要制定「一站式」服務標准、業務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對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就業成功的,根據職業介紹機構推薦證明、被介紹人員的《下崗證》或《失業證》等下崗失業證明、用人單位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並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從再就業資金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八)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由就業轉失業人員,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可享受免費再就業培訓。具備資質條件的社會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面向上述人員開展免費培訓的,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對其培訓合格率、培訓後再就業等情況進行審核後,從再就業資金給予培訓補貼。
(十九)職業介紹補貼和再就業培訓補貼標准,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資金具體撥付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二十)各地要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建設,廣泛收集信息,建立公開發布系統,逐步實現就業服務信息化,為各類求職者,特別是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要在城市建立就業服務與失業保險基礎資料庫,在市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建立區域網,實現與轄區內主要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信息聯網,並逐步做到與各類職業培訓機構信息共享。大中城市要將信息網路聯接到街道勞動保障機構。
六、關於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二十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下崗失業人員解除勞動關系離開企業時,本人欠繳以及企業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要一次性予以補繳。用人單位招收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適應下崗失業人員就業方山多樣化的需要,採取不同的接續方山,普遍開設專門窗口,方便職工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要認真核對職工的繳費記錄和個人繳費年限等基礎數據,規范接續程序。對無固定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和相對集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依託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理接續和繳費手續。下崗失業人員未再就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保留其原有的社會保險關系;在下崗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由保管其檔案的單位或部門代其辦理申請退休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與就業服務機構的溝通和聯系,及時准確掌握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變動情況。
(二十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向下崗失業人員發放《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包括如下內容: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存情況和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年限;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接續時應攜帶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同就業方山的參保方法和相關政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社會保險待遇計發辦法;申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程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咨詢電話與聯系方山等。
七、關於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
(二十三)街道和工作任務重的鄉鎮,可設立或確定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具體由各地黨委、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要在社區聘用專門人員負責勞動保障工作。要建立統一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為便於工作,提高效率,負責勞動保障工作的機構,可稱為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街道勞動保障機構人員編制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方案,商同級編制部門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以及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經費由財政安排。
(二十四)明確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職責和社區工作人員的任務。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要認真做好《再就業優惠證》的核發和下崗失業人員管理工作,為自謀職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辦理有關手續,開發社區公益崗位,組織實施社區就業項目,動員組織未能繼續升學的新成長勞動力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組織開展就業服務。負責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在退休人員中建立健全黨的組織,開展文體活動,指導幫助社會服務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做好勞動保障統計調查工作。
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要掌握本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掌握退休人員的基本信息,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生活提供相關服務。
(二十五)要切實加強對基層勞動保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要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完善基礎管理,制定工作標准,實行業績考核,逐步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水平。要指導基層工作人員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解決實際問題。
八、關於再就業工作部門責任
(二十六)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在當地黨委、政府確定的促進就業目標責任體系下,層層落實有關部門促進就業的責任制。要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區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業服務,組織開展再就業培訓,搞好再就業援助;繼續鞏固兩個確保,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加強勞動監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計劃部門要將控制失業率和增加就業崗位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研究制定有利於促進就業的宏觀經濟社會政策;協調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形成有利於擴大就業的合力;價格主管部門要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項減免收費政策的落實。
經貿部門要通過改善融投資環境、市場准入等方面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創造更多就業崗位;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拓寬富餘人員分流安置渠道;把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落到實處,積極穩妥地做好優勢企業減員增效工作。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部門落實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政府部門和國家公務人員不落實政策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加強對再就業資金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措施認真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項減免收費項目。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要妥善安排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經營場地;要制定優惠扶持政策等具體措施,在物業管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優先安置下崗失業人員。
人民銀行要指導、督促各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支持。
稅務部門要堅持依法治稅,規范執法,採取跟蹤問效的措施,及時了解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開展對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確保各項稅收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工商部門要積極鼓勵、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要設立專門窗口,為下崗失業人員申辦個體戶和企業登記提供開業指導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的咨詢服務;要依法辦理個體戶和企業開業登記,簡化相關手續。
機構編制部門要協調解決勞動保障監察和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編制等問題。
工會組織要積極參與地方再就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充分發揮群眾組織的監督作用,督促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到位;教育和引導職工轉變觀念,為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群體再就業辦實事。
各部門要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制定規范的業務工作程序,加強協調配合。要建立再就業扶持政策定期檢查制度,對扶持政策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要通報批評。
(二十七)各地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勞動力市場進行清理整頓,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各類企業招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拒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對各種非法職業中介機構和各類欺詐行為要嚴厲打擊。要建立失業登記、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職業介紹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單位用人、勞動者求職就業和職業介紹機構的行為。
要在市、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普遍建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配備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建立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制度,在工會、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體和企業聘請法律監督員。要按《通知》要求保證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的工作經費。
(二十八)中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按屬地化原則,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中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享受當地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和就業服務,其認定、管理、服務和統計等工作由當地有關部門統一負責。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也要切實負起責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
地方勞動保障、計劃、經貿、監察、財政、建設、人民銀行、稅務、工商、物價、編制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⑤ 我們是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嗎;有什麼優惠政策
深圳戶籍居民就業和再就業優惠政策
一. 失業人員可參加的培訓項目哪些?
1、公共基礎知識培訓;、職業技能培訓;3、定向培訓;4、隨崗培訓;5、創業培訓。
二.是否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參加所有的培訓項目?
就業轉失業人員(持藍色失業證)可以參加所有政府資助的再就業培訓項目培訓;新增加的失業人員(持米黃色失業證)可參加除技能培訓以外所有政府資助的再就業培訓項目的培訓。
三. 就業轉失業人員每年可參加幾次職業技能培訓?每次可報銷培訓費最高限額為多少?
失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參加政府資助學費的技能培訓,不受次數限制,但是不能同時報讀多科,必須是培訓完畢,考核合格一個科目後,才可以報讀另一科目。
參加初級職業技能培訓合格後,憑失業證、培訓合格(結業)證和繳納的培訓費憑證到原交費地點報銷培訓費,每次可報銷不超過2000元;參加中級及以上等級技能培訓,必須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相應等級證後,方能報銷培訓學費。其報銷學費額度不限。
六. 什麼是創業培訓?失業人員參加創業培訓費用如何結算?
創業培訓是由就業服務機構委託培訓機構為失業人員創辦個體、私營小企業提供必要的知識、技巧以及進行相關政策法規的指導。
失業人員持就業服務機構開具的培訓介紹信到培訓機構參加創業培訓並交納培訓費和壓金500元。創業培訓結束後,憑本人身份證、培訓合格證明、培訓機構開具的培訓費收據(發票)到承擔培訓的培訓機構退還預交的培訓費,再由就業服務機構定期與培訓機構結算培訓費用。
七. 困難失業人員參加技能培訓期間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是多少?
補助標准為:實際上課天數X(本市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21)。
八.什麼是困難失業人員托底安置?托底安置的基本補貼有哪些?
托底安置是指市、區勞動部門設立的就業服務機構採取勞務派遣或者以工代賑的方式推薦本市戶籍的困難失業人員上崗就業,並依本辦法對其進行補貼的活動。
企業(派遣機構)招用(勞務派遣)困難失業人員的,支付的工資高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即高於480元。但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即2551X60%。由市、區勞動就業機構補貼差額部份。
市、區就業服務機構通過以工代賑方式。即組織托底安置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性勞動的。由市、區就業服務機構根據以工代賑人員的工作時間,按本市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0%的標准支付生活補貼。
困難失業人員參加培訓的,根據不同情況,到培訓機構報名時可減半或免預交培訓費,餘款由就業服務機構墊付。其參加技能培訓期間,可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生活困難補助。
困難失業人員參加隨崗培訓期間,由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本市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的支付生活費補貼。另外培訓結束後,按每人300元的標准一次性支付培訓單位的管理費補貼。
九、《再就業優惠證》有什麼作用?哪些人可申辦《再就業優惠證》?
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可在全省范圍內享受減免稅收費、經營場地安排、崗位援助、小額貸款等多項再就業扶持政策。
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可申辦《再就業優惠證》:
國有企業(或曾經在本市國有企業工作過)的失業人員。
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並失業率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鎮失業人員。
十、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可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嗎?
在2002年9月30日之後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可申辦《再就業優惠證》。
十一、就業服務補貼按什麼標准發放?申領補貼的條件是什麼?
職業介紹機構每介紹一名失業人員就業,勞動部門給予該機構300元就業服務補貼;如介紹對象系困難失業人員,給予該機構500元就業服務補貼。
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實際履約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並辦理了再就業手續的。
十二、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金額和時限上有什麼規定?
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金額每人最高不超過兩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十三、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在貸款利息上有什麼規定?
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確定,其中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⑥ 再就業優惠證優惠政策有什麼
1、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方面,主要政策有: ①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各類中介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種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准收取。 ③下崗失業人員承包開發荒山、荒沙、荒水、荒地、荒灘,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的,從受益年度起3年免徵農業特產稅。 2、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方面,主要政策有: ①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新辦服務型、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勞動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免徵新辦服務型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的30%的,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②現有服務型、商貿企業新增崗位,當年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對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③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轉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符合4個條件的,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一是利用原國有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二是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現了產權主體多元化;三是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以上;四是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3、服務型、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程序: 新辦服務型、商貿企業當年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並與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現有服務型、商貿企業,其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30%(含30%)以上,並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企業申請認定需報送下列資料: (二)社保補貼政策 1、對各類服務型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用再就業資金按招用人數提供為期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2、在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原國有企業大齡(男50歲以上,女40歲以上)就業困難對象的,從再就業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 1、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和條件,凡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在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再就業優惠證》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2、小額擔保貸款的額度與利率,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為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展期一次;貸款利息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確定,對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第一步,借款人要向街道或社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和證件(如貸款申請、貸款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創業計劃、《再就業優惠證》、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自有資金證明等)。 第二步,街道社區核實同意後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報縣區勞動保障部門。 第三步,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對借款人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同意後向市貸款擔保機構推薦。 第四步,市擔保機構接到借款人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要進行項目效益計劃、信用評估、還款方式、違約方式、違約責任及實地考察等工作。同意為其擔保的,則與借款人或保證人簽訂擔保合同,並向銀行出具《擔保通知書》。 第五步,經辦銀行收到《擔保通知書》及相關資料後,進行全面復審,同意貸款的,由借款人填寫《銀行貸款申請表》並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然後由銀行發放貸款。
⑦ 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變化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包括: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簡稱: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應當先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才能取得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⑧ 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
給你國稅總局的再就業專欄。
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比對是否符合免稅要求。
摘引部分如下:
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對持有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在2005年底前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對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可享受3年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對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可享受3年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但增值稅要照章徵收。
此外,在2005年底前,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還免收屬於登記類、管理類的費用,即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辦理稅務登記時,可享受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優惠。
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所鼓勵實現再就業的人員范圍也有所限定,是指那些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特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包括以下四類人員: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⑨ 鼓勵失業人員積極再就業方面有哪些政策優惠
[案例描述]王某系某市戶口,原在該市一國有企業工作,2005年失業。王某已經在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了失業登記,請問他能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嗎?能夠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案例分析] 根據國務院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文件規定,王某符合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條件。他作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各個方面的再就業優惠政策:第一,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他可以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第二,他還可以享受行政收費方面的優惠政策。如果王某再就業,可以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第三,經營場地方面的優惠。第四,金融和財政方面的優惠政策。如果王某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王某和他人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⑩ 針對城鎮失業人員的就業扶持政策有哪些
擴大享受就業扶持政策范圍,將范圍由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國企下崗失業人員擴展為所有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具體為: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承包土地被徵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哈爾濱市各區、縣(市)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中,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以上的失業人員;市政府確定的其它失業人員。失業人員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免費申領省統一印製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有關政策。 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扶持期限為3年。 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擴大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范圍,對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軍隊退役人員、軍人家屬、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和外出務工返鄉創業人員,有創業願望、創業能力和創業項目的,經審核認定後均可獲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能夠自行提供擔保的借款人,可直接到經辦銀行申請貸款,經辦銀行可適當提高貸款額度,符合貼息政策的,給予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的貼息。 鼓勵靈活就業。對2008年、2009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將其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完善就業援助政策。鼓勵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並視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麻煩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