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營利性醫院稅務優惠政策
財政部社會保障司有關負責人就財政部門落實《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 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答記者問 2010年12月9日 來源:中國財經報 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各級政府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強基層、建機制,中央財政近期下撥補助資金5.5億元,專項用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辦醫。 1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准入、執業、監管和發展四個方面明確了相關政策措施。 財政部社會保障司有關負責人近日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下一步,各級財政部門將認真貫徹《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各項財政稅收優惠政策,加大投入,繼續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醫療衛生機構,促進其持續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力量為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社會辦醫可享一系列財稅優惠政策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意見》提出在稅收管理、政府投入、機構准入、性質變更和退出等方面, 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均可享受一系列優惠政策。 第一,在稅收管理方面,《意見》要求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稅收政策。 對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對其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二是對其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餘額徵收企業所得稅。三是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四是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五是鼓勵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對社會資本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免徵營業稅。二是在3年內,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三是在3年內,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另外,在機構准入方面,《意見》要求稅務等部門按照其經營目的,明確經營性質,依法進行登記,執行相關政策,分類進行管理。 在機構性質變更和退出方面,《意見》規定: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轉換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後按規定分別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產權變更,對已舉辦較長年限的,允許收回相關投資;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停業或破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在政府投入方面,《意見》鼓勵各級政府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一是鼓勵各級政府採取招標采購等具體辦法,選擇由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公共衛生服務以及承擔政府下達的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並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適當補助。二是在遇有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事故、疫情等危急情況時,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政 府按照規定予以補償。三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及人員培養等方面,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給予積極的扶持。 財稅當好「杠桿」也要做好監督 這位負責人說,《意見》對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機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落實財稅優惠政策,充分發揮財稅政策的經濟杠桿作用。《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也提出了有條件的地方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及人員培訓等方面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給予支持,有利於引導和帶動更多社會資源投入醫療衛生事業發展,逐步改善其自身發展能力,增強其在醫療服務市場的競爭力。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加大財稅支持力度,切實為民營醫療衛生機構創造寬松的財稅環境。 二是轉變政府投入方式,大力推行購買服務。《意見》提出,要鼓勵各級政府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這就意味著政府必須不斷加大需方補助力度,通過基本公共衛生經費保障機制和各項醫療保障基金,在醫療衛生服務市場上按照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公私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使公私醫療衛生機構通過競爭提供性價比相對較高的服務進而獲得相應的補償,從而為公私醫療衛生機構的發展提供公平的發展環境。 三是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行為。《意見》提出,非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下一步,要進一步研究完善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會計制度,促進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規范財務管理,便於政府、投資人及社會加強監督。 四是大力加強監督管理。《意見》提出,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嚴禁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收支結余用於分紅或變相分紅,以確保其非營利性的經營目的。同時,要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審計監督作用,以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持續發展。今後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衛生等有關部門,一方面落實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辦醫發展,另一方 面依法加強監督檢查,規范運營管理。 新舉措注重強基層、建機制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為貫徹落實《意見》,中央財政近期已經下撥補助資金5.5億元,專項用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辦醫。 一是從「強基層」的角度,安排4.4億元,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設備購置、維修改造和人員培訓,對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每個10萬元、鄉鎮衛生院按每個20萬元補助,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善服務條件,提升服務能力,方便基層群眾就近看病。 二是從「建機制」的角度安排1.1億元,支持公立醫院與包括社會資本舉辦在內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健全分工協作機制。 另外,自2010年起將社會力量舉辦的三級醫院納入中央財政臨床重點學科建設補助范圍,非公立醫療機構科研學術環境將得到進一步優化,實現與公立醫療機構平等待遇.
Ⅱ 國家對醫療行業有什麼稅收政策鼓勵和優惠嗎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執行。其中營業稅部分規定失效,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61號)。
Ⅲ 對醫療衛生機構有哪些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分為3個部分:
(1)對非營利性版醫療機構的稅權收政策: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2)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收入,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免徵營業稅。
(3)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的稅收政策: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Ⅳ 醫療機構增值稅稅收有哪些優惠政策
《財政部來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源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Ⅳ 醫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有什麼優惠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7)75號《關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徵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應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實際操作中,還很少徵收,尤其是針對非營利性的。但如果有其他應稅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等所得則應當繳納所得稅。
二 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稅問題,1997年財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通知》,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然而在實際征管中仍然出現了許多問題,我們認為有些政策,還有不夠完善之處。
(一)企業所得稅征免方面。
醫院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五項:①財政補助收入;②上級補助收入;③醫療收入;④葯品收入;⑤其他收入(包括培訓收入、救護車收入、廢品變價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贈和對外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對照《通知》和《辦法》,我們認為:
1、①②項屬免稅收入。《通知》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屬免徵企業所得稅收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財政撥款收入應免徵企業所得稅。
2、③項是否征稅存在疑問。《通知》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准,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免徵企業所得稅。這條規定有三層含義:一是必須是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是必須是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或省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准收取的收費項目;三是收費收入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對照此規定醫療收入有三處疑問需要澄清:
(1)醫療收入是行政事業性收費,還是經營性收入?
(2)是否省級財政、」物價」部門共同批準的醫療收費項目不屬於免稅范圍?
(3)《辦法》中免徵企業所得稅項目沒有包含」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准」,是否從1999年度起,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準的收費項目就不屬於免稅范圍?
3、④⑤項適用政策存在爭議。醫院的效益大多來源於葯品收入,我們認為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屬經營性收入,不適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政策,應徵收企業所得稅。但醫院方認為葯品收入和部分其他收入(如救護車收入等)是與醫療收入不可分割的,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一部分,應適用事業性收費征免稅有關政策。
三《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Ⅵ 民營醫院的稅收政策是什麼
民營醫院自取得執業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
對取得的醫療服務回免徵營業稅。
對自產自用答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Ⅶ 營利性民辦醫療機構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都有哪些優惠
一、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現將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范圍明確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Ⅷ 民營醫院的稅收政策
民營醫院自取得執業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
對取得的醫療服務免回征營業稅。
對自答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Ⅸ 醫療機構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一條「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規定:「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葯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下同)。
(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餘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葯房分離為獨立的葯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
(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關於「自用」的證明材料: A1有關房屋產權及用途證明材料、收入用途書面說明(必報); B1取得房屋的買賣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關報批證明材料(必報); C1購置房屋的發票#C2自建房屋的有關發票 補充:
(6)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各類應稅合同、憑證,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當繳納印花稅。
二、對營利性醫療結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文件第二條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的規定:
(一)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
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
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
(1)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2)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3)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二)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葯房分離為獨立的葯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徵收各項稅。 補充: (4)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5)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各類應稅合同、憑證,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當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