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醫療機構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一條「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規定:「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葯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下同)。
(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餘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葯房分離為獨立的葯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
(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關於「自用」的證明材料: A1有關房屋產權及用途證明材料、收入用途書面說明(必報); B1取得房屋的買賣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關報批證明材料(必報); C1購置房屋的發票#C2自建房屋的有關發票 補充:
(6)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各類應稅合同、憑證,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當繳納印花稅。
二、對營利性醫療結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文件第二條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的規定:
(一)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
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
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
(1)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2)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3)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二)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葯房分離為獨立的葯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徵收各項稅。 補充: (4)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5)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各類應稅合同、憑證,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當繳納印花稅。
② 醫院要交哪些稅
公立醫院沒有稅收,但醫務人員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2)醫院有什麼稅收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③ 民營醫院的稅收政策
民營醫院自取得執業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
對取得的醫療服務免回征營業稅。
對自答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④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版財稅〔2000〕42號)第一條「關權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規定:「(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葯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下同)。(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餘額徵收企業所得稅。(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葯房分離為獨立的葯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⑤ 營利性民辦醫療機構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都有哪些優惠
一、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現將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范圍明確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⑥ 醫療機構增值稅稅收有哪些優惠政策
《財政部來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源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⑦ 民營醫院的稅收政策是什麼
民營醫院自取得執業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
對取得的醫療服務回免徵營業稅。
對自產自用答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⑧ 醫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有什麼優惠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7)75號《關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徵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應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實際操作中,還很少徵收,尤其是針對非營利性的。但如果有其他應稅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等所得則應當繳納所得稅。
二 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稅問題,1997年財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通知》,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然而在實際征管中仍然出現了許多問題,我們認為有些政策,還有不夠完善之處。
(一)企業所得稅征免方面。
醫院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五項:①財政補助收入;②上級補助收入;③醫療收入;④葯品收入;⑤其他收入(包括培訓收入、救護車收入、廢品變價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贈和對外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對照《通知》和《辦法》,我們認為:
1、①②項屬免稅收入。《通知》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屬免徵企業所得稅收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財政撥款收入應免徵企業所得稅。
2、③項是否征稅存在疑問。《通知》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准,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免徵企業所得稅。這條規定有三層含義:一是必須是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是必須是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或省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准收取的收費項目;三是收費收入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對照此規定醫療收入有三處疑問需要澄清:
(1)醫療收入是行政事業性收費,還是經營性收入?
(2)是否省級財政、」物價」部門共同批準的醫療收費項目不屬於免稅范圍?
(3)《辦法》中免徵企業所得稅項目沒有包含」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准」,是否從1999年度起,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準的收費項目就不屬於免稅范圍?
3、④⑤項適用政策存在爭議。醫院的效益大多來源於葯品收入,我們認為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屬經營性收入,不適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政策,應徵收企業所得稅。但醫院方認為葯品收入和部分其他收入(如救護車收入等)是與醫療收入不可分割的,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一部分,應適用事業性收費征免稅有關政策。
三《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