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軟體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什麼
1、根據財稅[2012]27號《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2、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5、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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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軟體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財稅[2012]27號《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2、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2)軟體企業哪裡的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通知》以現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為基礎,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著重支持自主創業。在已出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個體經營者,積極扶持個人自主創業。
二是擴大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與以往按照特殊群體確定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相比,新的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作為基本條件。
即由下崗失業人員和城鎮少數特困群體擴大到納入就業失業登記管理體系的全部人員。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以及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等就業重點群體,都涵蓋在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之內。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優惠力度。繼續沿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3. 雙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什麼
為了鼓勵軟體產業的發展國家先後出台了多個法律法規和優惠政策,雙軟認證就是其中之一,讓企業能夠享受兩大稅收優惠政策,極大地改善了我國軟體企業的發展環境。雙軟認證能享受哪兩大稅收優惠政策,
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的有關精神,進一步促進軟體產業發展,推動我國信息化建設,現將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5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統一調整為16%)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3)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軟體企業所得稅政策
(1)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簡稱「兩免三減半」)。
(2)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4)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4. 軟體企業在稅收方面可以獲得哪些政策優惠
2016年最新的支持優惠如下
① 做軟體產品登記的,獲得證書之後的5年企業相關產品流轉稅(即增值內稅)3%以上即征即容退。一般納稅人,17%稅率,超出3%部分,即征即退,不納入所得稅額徵收所得稅;
② 軟體企業評估成功之後,從獲利年份起,企業所得稅連續2年免3年減半;
③ 參加軟體開發的人員,可獲得專項獎勵(網路及紙質材料遞交,3月底完成),開發人員免個人所得稅,另每人可獲1500元的獎勵。
④ 區縣額外資助,比如浦東川沙對首次被認定為軟體企業的,將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來源:小象知識產權
5. 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什麼是軟體開發企業
軟體開發企業是指專門研製開發為滿足一定用戶需要,用於銷售的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文檔的企業,包括從事軟體開發和從事軟體生產的企業,但不包括單純的軟體生產企業。(根據《關於中關村科技園區軟體開發生產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156號))
軟體開發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 軟體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
2. 軟體開發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 財軟聯盟,全新資訊
3. 從事軟體開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
軟體生產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 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
對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其中,《關於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口徑等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82號文件對「開始獲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釋:
「開始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經營後第一個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依照稅收有關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虧損後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為獲利年度。
享受「兩免三減半」的軟體生產企業,其減免稅年度應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連續計算,不得因期間發生虧損而推延。
2. 國內外經濟組織的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根據《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70號))
3. 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
1)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根據財稅[2000]25號))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體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可按上述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稅[2000]25號)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體進行漢字化處理後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文章轉自
3)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體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4. 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稅[2000]25號)
5.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根據財稅[2000]25號文件規定,下列商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應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
2)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佔用投資總額的商品;
3)不包括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的商品。
6. 所得稅減半優惠
對經認定屬於新辦軟體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按照15%稅率減半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按照1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根據《關於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口徑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2號))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0]25號))
軟體企業的稅收政策如此優惠,企業如何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呢?首先是要找到享受稅收優惠的大門,即軟體企業和軟體產品的認定條件。根據我國現行政策規定,對於軟體企業的認定,主要由各省市的軟體行業認定機構負責,即以軟體協會作為其認定部門,主管稅務機關不參與軟體企業的認定和年審,只對企業的認定做事後的監督檢查,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實質內容與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符合性審查。
軟體開發企業的認定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軟體開發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企業認定證書。 [
2.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單純從事軟體貿易的企業不得享受。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服務。
4.具有從事軟體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5.從事軟體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6.軟體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軟體收入的8%以上。
7.年軟體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其中,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銷售收入的50%以上。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的認定條件及申報要求
《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必須是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之內,並取得經中國軟體協會認定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證書。
如何取得重點軟體企業證書呢?《關於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計高技[2001]1351號)文件對此作了詳細說明,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是指業經軟體企業認定機構認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軟體企業:
1. 軟體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人民幣。
2. 年出口額超過50萬美元,且軟體出口額占本企業年營業收入50%以上;或軟體出口額佔到本企業年營業收入70%以上。
3. 根據國家軟體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符合國家軟體產業投資指南,在某些軟體重要領域銷售收入列前五位。
符合上述認定條件的企業,可按照計高技[2001]1351號文件的規定申報並提交如下材料:
1. 軟體企業認定證書;
2.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人員配置表,以及學歷構成、軟體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3. 本企業當年軟體出口總額;
4. 國家主管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如果企業達不到指標,就不能視為軟體企業,享受不到應有的優惠。即使通過認定,但實際經營中經年審未達到指標,同樣會被取消優惠。
減免稅審批
經認定的軟體企業才可以申請減免稅優惠。根據財稅〔2000〕25號文件規定,軟體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及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屬於報批類減免。企業在申請該類減免稅時,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1. 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2. 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3. 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另根據《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軟體企業依據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的認定材料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軟體企業在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時應附送認定證明材料及有關資料。
計高技[2001]1351號文件對經認定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審批作出如下說明,該類企業可憑當年頒發的認定證書或年審合格證明,向稅務部門辦理當年度所得稅減免手續。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實行年審制度。中國軟體行業協會負責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進行年審,並將年審結果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年審合格的企業,由中國軟體行業協會在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在運用上述優惠政策時還需注意以下問題:
1. 國家對軟體的優惠政策並不適用於硬體。一些企業是軟、硬體兼營企業,在財務方面混合核算,但《關於中關村科技園區軟體開發生產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156號)明確規定,凡軟、硬體兼營的,要求企業必須自行劃分清楚,劃分不清楚而混合核算的,視同硬體看待。
2. 對於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軟體企業,稅務局退回的這部分稅負超過3%的稅款,是明確規定其用途的。即必須是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其目的是為企業對軟體產品開發助力。軟體企業應正確使用這筆退稅款,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效力,假如將稅款挪作他用,將會失去繼續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
6. 軟體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的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中對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產業在發展過程中可以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政策予以了明確規定,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8]1號)中對雙軟企業在新所得稅法頒布之後享受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效力予以了明確,因此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產業應當重視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爭取最大限度的稅收利益,這些稅收優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企業所得稅
對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 增值稅
自2000年6 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體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體進行漢字化處理後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體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3. 其他
對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 (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佔用投資總額,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7. 軟體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軟體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上。
一、雙軟認定申報的范圍與條件
「雙軟認定」指的是軟體產品登記和軟體企業認定。也就是說享受稅收優惠的軟體企業是有界定條件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軟體生產企業或軟體產品要經過認定機構的認定,認定的條件是:自行開發,從事軟體開發的人員占企業員工的總數必須在50%以上。開發經費占年軟體收入8%以上,年軟體銷售收入占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收入的50%以上,達不到指標,就不能視為軟體企業。二是國家對軟體企業的優惠政策並不適用於硬體。對軟硬體兼營的,企業必須自行劃分清楚,混合核算的。視同硬體看待。
除了上述條件外,一般軟體服務企業還須符合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職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具有從事軟體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具有軟體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二、營業稅優惠政策(該政策過度到「營改增」)
軟體企業營業稅優惠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於示範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文件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冊在北京、南京、無錫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的企業對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達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徵的營業稅稅額,在納稅人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在2010年內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一是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三是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四是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此外,軟體企業還有以下三個方面可以享受優惠:
(一)是進行技術轉讓時,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在50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是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企業為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其他優惠政策
軟體企業還有其他優惠政策:
一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時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8. 軟體企業具體可享受什麼所得稅優惠政策
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體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
3、對軟體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外,均可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軟體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8)軟體企業哪裡的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企業申報軟體企業認定需要經過以下步驟和流程:
1、注冊
企業需要在網上進行填報相關的資料,這樣就需要在軟體行業協會的網站上進行申報軟體企業認定的用戶名的注冊,需要填寫公司名稱、地址、組織機構代碼、電話、聯系人等信息。
2、注冊審核
用戶在提交完注冊信息之後,大概在1-2天的時間里,軟體行業協會將會對注冊信息進行審核,一般不會存在審核不通過的情形。
3、用戶填報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上傳模板表格等
申報企業在注冊通過審核後,即可在網上進行填報,需要注意核對公司名稱、注冊號、軟體收入額、納稅額等信息,如果核對信息無誤後,即可點擊上報按鈕進行上報,然後需要將軟體收入清單和大專人員名單等進行上傳,如果提示上傳成功之後,即表明您的申請已經提交給軟體行業協會了。
4、等待審核
軟體行業協會對申報企業的申請一般將在2-3天的時間內予以審核,如果填報數據無誤,則審核通過,如果數據出現問題,則會出現審核不通過,要求申報企業對其進行修改。
5、審核通過,預約交材料
軟體行業協會對軟體企業認定的受理材料,採取網上預約的方式,未進行預約的企業的材料,審查人員是不予受理的。
6、初審通過,等待發證
如在預約的時間遞交材料後,審查人員審核予以通過的,則發放受理通知單,在通知單上註明的時間在網上予以查看,如上報通過,則可以領取軟體企業證書。
9. 軟體企業具體可享受哪些所得稅優惠政策
1、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9)軟體企業哪裡的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軟體企業認定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經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地(市)級以上軟體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
2、會員以企業為主,其中,軟體企業在30家以上;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不少於5名熟悉軟體行業情況的專職工作人員,並可安排專人負責軟體企業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
軟體企業的認定標準是: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體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5、具有從事軟體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體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體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體收入8%以上;
8、年軟體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向軟體企業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體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體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體產品;
4、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體產品登記證書、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5、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
6、信息產業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