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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國開公司有什麼優惠

發布時間: 2021-03-06 07:52:33

Ⅰ 外國籍在中國開公司有什麼優惠政策

外資企業的些優惠政策 1.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4%,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2年減半3年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以領取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為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2年減半3年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的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予以全部減免,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的稅率不足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 3.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期長的生產性項目,可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先進技術企業,依法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核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當年產品總產值的70%,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外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或者在開發區興辦新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的稅款,上述投資屬於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 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7.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規定的籌建期內,可免交土地使用費。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可減免土地使用費。 8.開發區內的土地按國家及當地政府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律實行有償出讓,並為入區企業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Ⅱ 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就業,取得的收入,在個稅上,有什麼優惠政策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外籍人士(含港、澳、台)除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月費用扣除標准3500元外,還需在此基礎上加一個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因此外籍個人費用扣除標准為4800元/月。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加深入,外商投資企業、外籍人員的涉稅業務越來越多,為了幫助大家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有一個全面的理解與掌握,今天昌堯講稅就來同大家梳理一下,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怎麼繳,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外籍人員一: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
收入項目:
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
個稅繳納:
均可免徵個人所得稅。((1980)財稅字第189號)
外籍人員二:外國來華文教專家
收入項目:
外國來華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發工資、薪金,並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
個稅繳納:
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1980)財稅字第189號)
外籍人員三:外國來華工作人員
收入項目:
(一)收入取得形式一
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
(二)收入取得形式二
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干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郵電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生活津貼費(住房費、差旅費)。
(三)收入取得形式三
外國公司在中國承包工程作業,派雇員來華為其承包的作業進行工作,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
個稅繳納:
(一)收入取得形式一
1、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均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征稅。
3、除第1、2兩項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1980)財稅字第189號)
(二)收入取得形式二
凡對收入取得形式二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1980)財稅字第189號)
(三)收入取得形式三
外國公司在中國承包工程作業,其作業場所應視為在中國設有營業機構。對其雇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屬於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報酬,應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居住時間是否90天的征免稅規定。((1984)財稅外字第14號)

Ⅲ 外國人來中國投資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外資、合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企業利用投資額以外的自用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鎮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外國人在中國開公司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管理措施:

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內外資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屬於准入范疇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經營活動。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從事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的禁止類項目;從事限制類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四、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五、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與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重合的條目,享受鼓勵類政策,同時須遵循相關准入規定。

Ⅳ 外國人在中國開公司

外國人在國內注冊公司的流程分析如下:
一、外籍人士在中國注冊公司的性質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獨資公司),當然也可以和中國人一
起合資做中外合資公司和中外合作企業。
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1、商務局審批:需要到商務局審批。
2、工商登記注冊:
3、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准備相關材料;
4、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5、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到商務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領取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許可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製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還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中方投資涉及國有股權(資產)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6、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7、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4)外國人在中國開公司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外商獨資企業的基本政策:
一、根據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的基本政策和原則是:
1、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2、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且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其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出口。中國禁止或者限制在某些行業中設立外資企業。禁止或限制外資企業的行業,包括軍事工業、郵電企業、文化企業等。
3、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外資企業須在審查批准機關核準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檢查和監督。

Ⅳ 請問外國人在中國開公司有什麼好處和壞處

好處是 人力便宜材料便宜 污染不在他們國家 垃圾處理沒那麼麻煩

Ⅵ 外國人在中國開公司都有什麼政策,要什麼手續 謝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1996年1月22日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本規定所稱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指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和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本規定不適用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 第二章 就業許可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但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除外。 第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代替護照的證件)。 第八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F、L、C、G字簽證者)、在中國留學、實習的外國人及持職業簽證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就業。特殊情況,應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申領許可證書,被聘用的外國人憑許可證書到公安機關改變身份,辦理就業證、居留證後方可就業。 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就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任職的規定》執行,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許可證書和就業證由勞動部統一製作。 第九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就業許可和就業證: (一)由我國政府直接出資聘請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或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資聘請,具有本國或國際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並持有外國專家局簽發的《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 (二)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從事海上石油作業、不需登陸、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勞務人員;(三)經文化部批准持《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的外國人。 第十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許可證書,入境後憑職業簽證及有關證明直接辦理就業證: (一)按照我國與外國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執行中外合作交流項目受聘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 (二)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填寫《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 (以下簡稱申請表),向其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擬聘用外國人履歷證明; (二)聘用意向書; (三)擬聘用外國人原因的報告; (四)擬聘用的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 (五)擬聘用的外國人健康狀況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用人單位應持申請表到本單位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核准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關)具體負責簽發許可證書工作。發證機關應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狀況進行核准,並在核准後向用人單位簽發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 中央級用人單位、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可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和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聘僱外國人,無須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可憑合同、章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和本規定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文件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申領許可證書。 第十四條 獲准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須由被授權單位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通知簽證函及許可證書,不得直接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許可證書。 第十五條 獲准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憑勞動部簽發的許可證書、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 凡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簽發的通知函電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應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通知函電和文化部的批件 (徑發有關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 凡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和合作交流項目書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申請職業簽證。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在被聘用的外國人入境後15日內,持許可證書、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原發證機關為外國人辦理就業證,並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表》。 就業證只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有效。 第十七條 已辦理就業證的外國人,應在入境後30日內,持就業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證。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據就業證的有效期確定。 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但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續訂。 第十九條 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其就業證即行失效。如需續訂,該用人單位應在原合同期滿前30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延長聘用時間的申請,經批准並辦理就業證延期手續。 第二十條 外國人被批准延長在中國就業期限或變更就業區域、單位後,應在10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件延期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被解除後,該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勞動、公安部門,交還該外國人的就業證和居留證件,並到公安機關辦理出境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三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就業證所註明的單位相一致。 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准,並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 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就業或在原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 因違反中國法律被中國公安機關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用人單位應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應吊銷就業證。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就業證實行年檢。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就業每滿1年,應在期滿前30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為被聘用的外國人辦理就業證年檢手續。逾期未辦的,就業證自行失效。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期間遺失或損壞其就業證的,應立即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掛失、補辦或換證手續。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未申領就業證擅自就業的外國人和未辦理許可證書擅自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拒絕勞動行政部門檢查就業證、擅自變更用人單位、擅自更換職業、擅自延長就業期限的外國人,由勞動行政部門收回其就業證,並提請公安機關取消其居留資格。對需該機關遣送出境的,遣送費用由聘用單位或該外國人承擔。 第三十條 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發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收費、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在內地就業按《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國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地區就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聘用外國人。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會同公安等部門依據本規定製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並報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人事部和公安部 1987年10月5日發布的《關於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Ⅶ 外國人在中國開公司稅務方面有什麼優惠政策是否可以出口退稅

其實現在外資還可以享受"二免三減半「。只要被認定為外商投資企業。根回據 中華人民共答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其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又對"經期營"作了界定:"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實際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至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

Ⅷ 外籍人士在中國開公司可以么

外籍人士在中國注冊公司的流程及所需資料

外籍個人是指:外國籍人;港、澳、台同胞;在國外取得長期居住權(綠卡)並且無國內戶口的人員。
外籍個人是指:外國籍人;港、澳、台同胞;在國外取得長期居住權(綠卡)並且無國內戶口的人員。
外籍人士在中國注冊公司的性質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獨資公司),當然也可以和中國人一起合資做中外合資公司和中外合作企業。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一、商務局審批
需要到商務局審批。
二、工商登記注冊
第一步: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准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到商務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領取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許可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製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還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中方投資涉及國有股權(資產)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五步: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辦理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注冊申請書》、《指定(委託)書》;到有關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承包工程由北京市建委批准,承包經營管理由北京市商務局批准,外國(地區)金融企業由銀監會批准;外國(地區)保險企業由保監會批准,外國(地區)勘探開發石油資源由商務部批准),領取批准文件。
第二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三、質量技術監督局
四、稅務登記證
五、銀行開戶許可證
六、其他事項

Ⅸ 外國人在中國注冊公司有何優惠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本規定所稱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指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和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本規定不適用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

第二章 就 業 許 可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但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除外。第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代替護照的證件)。

第八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F、L、C、G字簽證者)、在中國留學、實習的外國人及持職業簽證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就業。特殊情況,應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申領許可證書,被聘用的外國人憑許可證書到公安機關改變身份,辦理就業證、居留證後方可就業。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就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任職的規定》執行,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許可證書和就業證由勞動部統一製作。

第九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就業許可和就業證: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資聘請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或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資聘請,具有本國或國際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並持有外國專家局簽發的《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

(二)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從事海上石油作業、不需登陸、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勞務人員;

(三)經文化部批准持《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的外國人。

第十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許可證書,入境後憑職業簽證及有關證明直接辦理就業證:

(一)按照我國與外國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執行中外合作交流項目受聘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

(二)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填寫《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其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擬聘用的外國人履歷證明;

(二)聘用意向書;

(三)擬聘用外國人原因的報告;

(四)擬聘用的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

(五)擬聘用的外國人健康狀況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用人單位應持申請表到本單位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核准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關)具體負責簽發許可證書工作。發證機關應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狀況進行核准,並在核准後向用人單位簽發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 中央級用人單位、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可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和辦理就業許可手續。外商投資企業聘僱外國人,無須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可憑合同、章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和本規定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文件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申領許可證書。

第十四條 獲准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須由被授權單位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通知簽證函及許可證書,不得直接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許可證書。

第十五條 獲准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憑勞動部簽發的許可證書、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簽發的通知函電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應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通知函電和文化部的批件(徑發有關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和合作交流項目書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申請職業簽證。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在被聘用的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持許可證書、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原發證機關為外國人辦理就業證,並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表》。就業證只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有效。

第十七條 已辦理就業證的外國人,應在入境後三十日內,持就業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證。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據就業證的有效期確定

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但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續訂。

第十九條 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其就業證即行失效。如需續訂,該用人單位應在原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延長聘用時間的申請,經批准並辦理就業證延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