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理解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意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要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改革開放後,黨中央歷次關於改革的重大文獻從未作出類似決定。本次會議首提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意義重大。
目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較多,主要包括區域性政策、行業性政策、企業規模性政策和所有制性政策四大類。之所以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三點動因。
首先,遏制無序減稅。長期以來,輿論總認為減稅是經濟發展的發動機和助推器。因此無論政府部門還是企業,都在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政策,地方更是把向中央爭取稅收優惠視為促進區域發展的關鍵。如果爭取不到,就自定政策,導致越權減免稅、以支出代減稅等現象頻出,令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差距不斷擴大。
比如企業所得稅,單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就有十多條,除此以外,企業所得稅法第36條還明文規定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由此派生出分別覆蓋不同區域和產品的幾十條專項稅收優惠政策。
事實上,其他稅種的稅制都有國務院可出台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文,因而大小稅種均有幾十條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制度安排極大地削弱了稅制的權威性,肢解了稅制的完整性,幾乎取代了一般條款的主體地位。因此,我國的結構性減稅事實上成為優惠政策減稅,受益主體是特定產業和區域,形成了為減稅而減稅的現象,減稅本身難以發揮宏觀調控作用。
今後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就是要扭轉這種無序減稅格局,把部分有利於總體發展的稅收優惠轉換為一般條款,使所有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利益均沾,取消那些階段性刺激意圖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
當然,也可根據未來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有針對性地出台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簡而言之,就是要實現稅收優惠政策的有序出台,進而維護稅制的權威性、完整性和穩定性。
其次,維護市場統一開放。堅持稅制全國統一、中央統掌稅收立法權,就是要確保要素在全國范圍內流動面臨同等稅制條件。
然而長期以來,突出的問題是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過多,形成了多種政策窪地,打破了稅收均衡,人為誘使要素低效流入某些區域,進而阻礙了區域經濟在公平競爭基礎上的協調發展。這造成優惠區域內外企業的稅負不均等,進而限制了非稅收優惠區域的生產同類商品或提供同類勞務的企業的競爭力。
因此,有必要通過深化稅制改革和稅收法治化來逐步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最終實現區域間的稅收公平,進而誘導要素按效率高低分別流入不同區域,這種做法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實際上更為有利。因為在沒有稅制比較優勢的條件下,資本更傾向於流入人工成本和資源成本更低的區域。近年來中西部經濟增長率超出東部就說明了這點。
再次,促進社會公平。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不是完全取消稅收優惠政策,而是要在梳理、歸類的基礎上作出取捨,核心目的是真正使稅收優惠政策能夠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長效機制。
從我國未來經濟和社會發展走勢看,稅收優惠政策有必要轉型,即從偏重發揮經濟政策功能轉向發揮社會政策功能。具體就是要使稅收優惠政策直接作用於社會穩定和社會發展,從而促進社會公平。
從現實國情看,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社會公平可從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對生活必需品採行低稅率徵收增值稅,進而對沖食品價格上漲對中、低收入階層的壓力;二是推進房產稅改革時,對居民自住房採取免徵房產稅政策;三是扶持養老事業的發展,對60歲以上老人取得的勞務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對護理老人的人員,可建立按小時計算勞務量與增加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掛鉤的機制,以起到減輕政府養老支出的激勵作用。
㈡ 如何理解稅收的調節作用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准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它體現了國家與納稅人在徵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殊關系,是一定社會制度下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馬克思指出:「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9世紀美國法官霍爾姆斯說:「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說明了稅收對於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稅收的職能和作用是稅收職能本質的具體體現。一般來說,稅收具有以下幾種重要的基本職能:
組織財政收入
稅收是政府憑借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集中一部分剩餘產品(不論貨幣形式或者是實物形式)的一種分配形式。組織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原生的最基本職能。 稅收
調節社會經濟
政府憑借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必然會改變社會各集團及其成員在國民收入分配中佔有的份額,減少了他們可支配的收入,但是這種減少不是均等的,這種利益得失將影響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能力和行為,進而對社會經濟結構產生影響。政府正好利用這種影響,有目的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引導,從而合理調整社會經濟結構。
監管管理社會經濟活動
國家在徵收取得收入過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細致的稅務管理基礎上,具體掌握稅源,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並同違反稅收法令的行為進行斗爭,從而監督社會經濟活動方向,維護社會生活秩序。 稅收的作用就是稅收職能在一定經濟條件下,具體表現出來的效果。稅收的作用具體表現為能夠體現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調節經濟總量,保持經濟穩定;體現產業政策,促進結構調整;合理調節分配,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國家權益,促進對外開放等。
㈢ 怎麼理解稅收遞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四類集團內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行為,暫不確認股權或資產轉讓所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同時簡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團企業內部交易的稅收成本,進一步支持企業資源整合和做大做強,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08年以來,為落實國務院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國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勵企業兼並重組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為切實推動優勢企業做大做強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為進一步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快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提高大中型企業核心競爭力,又出台了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便於企業更好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執行口徑和征管要求。
公告明確,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等四種情形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可以享受遞延納稅待遇,大大緩解了企業納稅資金壓力,很大程度上節約了融資成本,有利於促進集團業務重組,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進程,有助於國有企業放下包袱,輕裝上陣,主動參與市場競爭,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政策不僅適用於國有企業集團,也適用於其他企業集團內部的股權或資產劃轉交易,保證了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市場主體在同一稅收政策起跑線上公平競爭,有利於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該負責人介紹,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公告不再對股權、資產劃轉設置事先核准,改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報送申報表和相關資料,簡化管理方式,優化征管流程。
同時,按照放管結合的原則,公告明確,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在一定時間內實質性經營活動發生改變的,應追回企業已享受的優惠待遇,防止企業出於偷逃稅款的目的濫用該政策。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近年來,我國企業兼並重組的步伐不斷加快,但仍面臨審批多、融資難、負擔重等難題,國務院高度重視,持續優化企業兼並重組的市場環境,為企業兼並重組創造條件。稅務總局此次發布公告是對此前支持企業兼並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進一步細化,有助於征納雙方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政策,讓政策紅利惠及每一戶納稅人,為企業做大做強、拓展國際國內市場、優化產業結構提供有力支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各地陸續反映在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執行過程中有些征管問題亟需明確。經研究,現就股權或資產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條所稱「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限於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劃出方按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
二、《通知》第三條所稱「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是指自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起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
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是指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或批復生效,且交易雙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條所稱「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是指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通知》第三條所稱「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是指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被劃轉資產的原計稅基礎計算折舊扣除或攤銷。
四、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或資產劃轉,交易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採取一致處理原則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五、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詳見附件)和相關資料(一式兩份)。
相關資料包括:
1.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劃轉方案等,並詳細說明劃轉的商業目的;
2.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准文件;
3.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凈值和計稅基礎說明;
4.交易雙方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5.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6.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六、交易雙方應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後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各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自劃轉完成日後連續12個月內,沒有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七、交易一方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後連續12個月內發生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致使股權或資產劃轉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發生變化的交易一方應在情況發生變化的30日內報告其主管稅務機關,同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接到通知後30日內將有關變化報告其主管稅務機關。
八、本公告第七條所述情況發生變化後60日內,原交易雙方應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一)屬於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母公司應按原劃轉完成時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並按公允價值確認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子公司按公允價值確認劃入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
屬於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母公司應按原劃轉完成時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子公司按公允價值確認劃入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
屬於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子公司應按原劃轉完成時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母公司應按撤回或減少投資進行處理。
屬於本公告第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劃出方應按原劃轉完成時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母公司根據交易情形和會計處理對劃出方按分回股息進行處理,或者按撤回或減少投資進行處理,對劃入方按以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投資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資處理,以公允價值確認劃入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交易雙方應調整劃轉完成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相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劃轉完成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九、交易雙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申報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加強後續管理。
十、本公告適用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此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股權、資產劃轉,符合《通知》第三條和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㈣ 如何看待稅收經濟效應
稅收效應是指納稅人因國家課稅而在其經濟選擇或經濟行為方面做出的反應,從另一個角度說,是指國家課稅對消費者的選擇以至生產者決策的影響.也就是稅收對經濟所起的調節作用.稅收效應可以分為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兩個方面.
稅收效應概念
稅收效應是指政府課稅所引起的各種經濟反應。政府課稅除為滿足財政所需外,總是要對經濟施加某種影響。但其影響的程度和效果如何,不一定會完全符合政府的最初意願,納稅人對政府課稅所作出的反應可能和政府的意願保持一致,但更多的情況可能是與政府的意願背道而馳。比如課稅太重或課稅方式的不健全,都可能使納稅人不敢去盡心盡力地運用他的生產能力。又如政府課征某一種稅,是想促使社會資源配置優化,但執行的結果可能是社會資源配置更加不合理。凡此種種,都可歸於稅收的效應。
稅收效應在理論上常分為正效應與負效應、收入效應與替代效應、中性效應與非中性效應、激勵效應與阻礙效應等。在實際分析中,根據需要,稅收的效應還可進一步分為儲蓄效應、投資效應、產出效應、社會效應、心理效應等等。
一、正效應與負效應
某稅的開征必定使納稅人或經濟活動作出某些反應。如果這些反應與政府課征該稅時所希望達到的目的一致,稅收的這種效應就謂之正效應;如果課稅實際產生的經濟效果與政府課稅目的相違背,稅收的這種效應則謂之負效應。例如,我國曾開征的燒油特別稅,課征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通過對工業鍋爐和窯爐燒用的原油和重油征稅,以達到限制和壓縮燒油,實現以煤代油。如果有充分的數據說明,通過一年或若干年的課稅之後,政府課征該稅所取得的收入越來越少,則說明工業鍋爐和窯爐燒用應稅油品的現象在逐漸減少,該稅發揮的效應是正效應。稅收負效應一個最明顯的例子是1747年英國課征的窗戶稅,征稅的目的是想取得財政收入,但其結果是納稅人為了逃避該稅紛紛將窗戶堵塞。顯然政府通過該稅的課征不僅未能使財政收入逐漸增大,反而使納稅人將窗戶封塞而減少了舒適。
政府課征某稅究竟是在產生正效應還是在產生負效應,可用課征該稅取得收入的環比增長率來測定。用公式表示如下:
收入環比增長率=(本期收入-上期收入)/上期收入×100%
如果政府課征該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上式中收入環比增長率為正時,則該稅產生的效應是正效應;如果比率為零或為負,則說明該稅沒有產生正效應甚或產生了負效應。
如果政府課征該稅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而是為了限制經濟活動向原有方向發展或促進其向新的方向發展,那麼上式中收入環比增長率為負時,則該稅產生的效應為正效應,如果比率為零或為下,則說明該稅無效應或產生了負效應。
在這里,政府的職責在於應經常對稅收的正負效應進行分析,要根據產生負效應的原因,及時修正稅則,使課稅產生的效果和政府的初衷保持一致。
二、收入效應與替代效應
從稅收對納稅人的影響來看,一般可產生收入效應或替代效應,或兩者兼有。所謂稅收的收入效應,是指課稅減少了納稅人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和改變了納稅人的相對所得狀況。稅收的收入效應本身並不會造成經濟的無效率,它只表明資源從納稅人手中轉移到政府手中。但因收入效應而引起納稅人對勞動、儲蓄和投資等所作出的進一步反應則會改變經濟的效率與狀況。
稅收的替代效應是指當某種稅影響相對價格或相對效益時,人們就選擇某種消費或活動來代替另一種消費或活動。例如,累進稅率的提高,使得工作的邊際效益減少,人們就會選擇休息來代替部分工作時間;又如對某種商品課稅可增加其價格,從而引起個人消費選擇無稅或輕稅的商品。稅收的替代效應一般會妨礙人們對消費或活動的自由選擇,進而導致經濟的低效或無效。
三、中性效應與非中性效應
中性效應是指政府課稅不打亂市場經濟運行,即不改變人們對商品的選擇,不改變人們在支出與儲蓄之間的抉擇,不改變人們在努力工作還是休閑自在之間的抉擇。能起中性效應的稅我們稱之為中性稅。中性稅只能是對每個人一次徵收的總額稅—人頭稅,因為人頭稅不隨經濟活動的形式變化而變化,所以它對經濟活動不會發生什麼影響。但人頭稅由於課及所有的人,它可能會影響到納稅人家庭對人口多少的規劃。所以,即使是人頭稅,在一般情況下,也不可能是完全中性的。可以肯定地說,在現代社會,完全意義上的中性稅是根本不存在的。
與中性效應相反,非中性效應是指政府課稅影響了經濟運行機制,改變了個人對消費品、勞動、儲蓄和投資等的抉擇,進而影響到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公共抉擇等。幾乎所有的稅收都會產生非中性效應,因而現代社會的稅收均屬非中性稅收。
四、激勵效應與阻礙效應
稅收激勵效應是指政府課稅(包括增稅或減稅)使得人們更熱衷於某項活動,而阻礙效應則是指政府課稅使得人們更不願從事某項活動。但政府的課稅竟是產生激勵效應還是產生阻礙效應,取決於納稅人對某項活動的需求彈性。彈性很少,則政府課稅會激勵人們更加努力地工作,賺取更多的收入,以保證其所得不因課稅而有所減少;如果納稅人對稅後所得的需求彈性大,則政府課稅會妨礙人們去努力工作,因為與其努力工作,賺取收入付稅還不如少賺收入不付稅。
經濟全球化的稅收效應
(一)宏觀稅收效應
從宏觀上講,經濟全球化的稅收效應主要表現為經濟全球化會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國的稅收主權受到侵蝕。眾所周知,稅收主權是國家經濟主權的主要形式之一,經濟全球化加強了各國對國際經濟的依賴程度,在各國經濟逐步走向協調的同時,也必然要放棄一部分本國稅收上的利益,以實現稅收國際化的目標。
1.經濟貿易區域化對國家稅收主權的影響
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歐洲聯盟、北美自由貿易區以及其他各種形式不一、程度不同的經濟貿易一體化區域組織相繼成立,這些組織都是由成員國政府按照規定程序簽署文件並經法定機構批准而組成的。這種一體化組織,設有共同機構,肩負調節或管理一體化范圍內有關事項的重任,而各成員國則負有服從或遵守的義務。這就意味著,在組建一體化組織的成員國政府與共同機構之間,客觀上已經發生了權力的轉讓與受讓。無論一體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形式如何,程度高低怎樣,都會產生一個超越國家的權力主體,而成員國則以承認這一主體並按規定向其讓渡一部分權力(包括一部分稅收主權)為條件,取得參與的資格。
稅收理論認為,國內稅收政策會對國內資源的配置產生扭曲效應,同樣,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稅收政策也同樣會對全球資源的配置產生扭曲效應,並會對經濟產生凈損失。這種扭曲是多方面的,比如,消費者會在不同國家的商品之間做選擇,廠商會在不同國家的生產要素之間做選擇,勞動者會在不同國家工作與閑暇之間做選擇,居民會在國內與國外的儲蓄與消費之間做選擇等等。
此外,經濟全球化尤其是金融資本的全球化流動使投資者從國際金融市場上融資成為可能,從而增加了由稅收扭曲所帶來的福利成本。從歷史上看,經濟貿易區域一體化對於國家稅收主權的侵蝕,在歐盟的發展歷程中表現得更為突出。
2.國際資本市場對國家稅收主權的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國際貿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一直佔主導地位。二戰後,資本逐漸脫去了民族主義的外衣,巨額瞬間貨幣交易以及貨幣實際需求量與名義需求量的脫節,使一國政府難以有效地監控這部分資本,更無法對其合理地課稅。層出不窮的金融衍生產品和交易形式對現有的稅收制度提出了新挑戰。此外,巨額貨幣交易引起的需求劇烈波動,嚴重地影響著匯率的短期變化,這種短期變化再加上投機產生的心理預期,往往演變成某種帶有長期性的走勢。匯率的動盪不定,尤其是突發性的和大幅度的升降,會對一國經濟的穩定增長形成巨大的傷害,並進而影響到國家稅收收入和稅收政策的有效性。
3.跨國公司對國家稅收主權的影響
跨國公司的發展,給國際貿易帶來了重大的變化。據估計,目前國際貿易中大約有50%實際上是發生在跨國公司或多國公司的子公司之間。這種由母公司統籌管理的「公司內部貿易」和轉讓定價行為,是國際避稅的主要部分,對有關國家的稅收收入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4.國際稅收協調對國家稅收主權的影響
國際稅收協調發生在以政府機構為中心的上層建築領域,因而更加直接地涉及國家稅收主權問題。與參加區域化組織一樣,成員國無不以承認並服從國際稅收協調的權威性為前提。在協調的范圍內,一國的經濟活動和稅收政策已不再完全僅僅由本國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須遵從協調組織的決議和規則。實際上,國際稅收協調就是參與協調的國家以讓渡一部分稅收主權為前提,從而達到一種整體的狀態優化。毋庸置疑,國際稅收協調的強化對國家稅收主權將起到越來越大的影響。
(二)微觀稅收效應
經濟全球化還會對微觀經濟主體產生一定的影響。首先,納稅人的消費范圍不再局限於其居住的國家。一國有可能將其他國家的消費者吸引到自己國家中來,並對這種消費征稅,從而增加稅收收入。相反,如果一國的居民從其他低稅國家購買商品,並且在將這些商品帶回本國時不需再繳納額外的稅收的話,那麼這對該納稅人的居住國而言,則是稅收的流失。其次,如果一國政府對生產要素課稅較重,但卻不能相應地提供較高水平的公共服務,那麼將對這些生產要素(如資本和勞力)產生「擠出」效應,使它們流向稅負較低的國家。再次,一國居民若將儲蓄存在國外,可能會少繳利息稅,或者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可少報收入。此外,市場的全球化對不同類型稅基的彈性產生的影響是不同的。其中,對金融資本的效應最強,對高技能的勞動力等因素的效應次之,對土地、已投資資本和低技能的勞動力的影響最小。另外,隨著金融資本在全球范圍的自由流動,至少必須在相關領域採取措施使得不同國家之間的稅負趨於均衡。否則,稅負的差異將進一步促使資本的國際流動,並帶來更大的扭曲效應,從而降低資源全球配置的效率。
二、我國現行稅制與國際標准化稅制的比較
經濟全球化對一國稅收制度的國際化、標准化提出了客觀要求。所謂國際化、標准化稅制就是在稅制結構及稅收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國際慣例,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強調稅收公平和「國民待遇」原則,確保較高的稅收效率。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關專家提出的標准,一個合理和「標准」的稅收制度應符合以下幾個基本條件:一是稅類、稅種較少,主要包括進口稅、貨物稅(有選擇地徵收)、一般銷售稅(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財產稅;二是稅率檔次不多,邊際稅率不宜過高;三是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應盡量地少,以減少稅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個稅種基本要素的規定應基本一致。如增值稅、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社會保障等世界性稅種的內容,只存在著大同小異的具體規定。此外,稅制建立以後,還應建立科學合理,並具有國際化標準的征管制度。主要包括:(1)為納稅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使納稅人能夠根據稅法規定自覺、切實地履行納稅義務,對納稅事項自行計算、自行申報和自行繳納;(2)稅務機關進行嚴格的納稅監督和稽查,並有權採取合適的強制措施對納稅人實施徵收管理;(3)徵收管理手段體現現代化和科學化,廣泛使用電子計算機技術,提高工作效率;(4)納稅人對稅收征管產生異議時,有權要求復議及至訴諸法律,政府有責任保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權利;(5)建立廣泛的信息網路,加強國際稅務聯系和合作,防止國際避稅行為,保護稅務信息的相互提供。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的稅收制度應更多地考慮與國際通行的規則和慣例接軌,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借鑒和運用國際上的稅收經驗和通行做法,顯得尤為必要。對照稅收國際化、「標准化」的原則和要求,比較和分析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尚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稅制結構功能缺位,各個稅類、稅種的地位、作用和稅種間的關系難以協調,稅制結構整體合力不夠。具體表現為:(1)各稅類、稅種功能結構不健全,存在著稅種重復與缺位的問題。世界上多數實行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稅、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增值稅主要體現組織收入的功能,所得稅主要體現經濟調控的功能,社會保障主要體現穩定社會的功能。我國稅制的現狀是:增值稅實行「生產型」的增值稅,不能達到對固定資產的充分抵扣;社會保障稅尚未開征,導致稅收的穩定功能難以有效發揮;在所得稅上,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法,稅種設置重復。(2)現行稅率結構與國際相比差異過大,企業稅負過高。1994年稅制改革,稅率結構進行了較大調整。稅率結構趨於簡化,名義稅率有所降低,但與國際上同稅種的稅率結構相比,我國的實際稅率仍然較高。在流轉稅方面,我國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7%和13%,表面看,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20%和5%左右的稅率差距不大,但在我國實施「生產型」增值型的現實約束下,外購固定資產扣除不同於西方國家「消費型」增值稅,其所體現的實際稅率水平高於西方國家。在所得稅方面,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左右,乍看起來,與我國33%的稅率相差無幾。但實際上,在面臨的市場環境、資本結構及融資渠道與西方國家有根本區別的現實環境下,我國企業的稅收負擔遠遠高於西方國家企業,由此我國企業稅後的自我積累和發展能力明顯弱於西方國家的企業,不利於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第二,稅收制度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與國際規則和外國稅制存有沖突。加入WTO是我國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要求,朝著稅收國際化目標所邁出的實質性一步,其基本前提是我國的有關制度必須符合WTO有關協定的要求。烏拉圭回合最後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協定)對傳統的國際法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成為全球范圍內最具影響的投資法。該協議首次將關貿總協定中的國際貿易規范引入到國際投資領域,把「國民待遇」運用到投資活動領域。作為國際投資約束規則的TRIMS的核心之一就是取消一切與「國民待遇」不一致的投資措施,保證外來投資與本國投資的平等競爭。我國目前的對外商企業所實施的種種優惠政策,與該協議不相符合,這也對我國加入WTO後的正常經濟運行產生了消極影響。
第三,外資享受「超國民待遇」不利於在全國范圍形成統一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體系。按照現行稅制,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按區域或企業性質不同分別享受15%、4%和10%的低稅率。再根據數額的大小、貸款利息率的高低、時間長短、行業的不同、利潤匯出與再投資的差別,提供技術設備的先進與否等諸方面,從稅收減免期限、稅率的比例、退稅、所得額或銷售的計算、加速折舊等方面給予特殊優惠。內資企業除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可適用15%的稅率外,均按33%的稅率征稅。這種內外有別的稅收政策,使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待遇優於內資企業,形成所謂「超國民待遇」,妨礙了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
第四,稅收政策與產業政策存在矛盾,造成了新的經濟結構失衡。自80年代以來,我國稅法逐步形成了對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內地城市分別實行不同的傾斜政策的格局。這種分地區、分重點、多層次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重點地區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造成了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不利於地區間的分平競爭以及地區經濟結構的相互協調和發展。此外,對各經濟特區不分行業,不分生產或非生產性企業都實行「一刀切」的稅收優惠政策,未能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產業及科技導向作用,最大限度地引導外資向我國急需發展的瓶頸產業和高科技生產企業傾斜,造成各經濟特區的低水平重復投資,不利於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及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稅制改革的取向
首先,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現行稅制,構建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新稅制體系。構建新稅制體系的總體要求是,建立統一、規范、科學、合理的稅收制度,使之滿足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並同國際慣例接軌。從我國稅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來看,要達到這個總要求的條件已基本具備。目前,我國稅制改革的重點應是:
對現行稅制結構逐步進行合理調整。適當降低流轉稅比重,提高所得稅比重;逐步建立以增值稅、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
按照國際規范改革流轉稅。一是將適用於內資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直接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使內、外資企業在流轉稅徵收上享受同等的待遇。二是盡快完善增值稅。適當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將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等與增值稅聯系密切的行業改徵增值稅;實現增值稅轉型,改「生產型」增值稅為國際通行的「消費型」增值稅;規范增值稅扣除,消除重復征稅。三是擴大消費稅、資源稅等稅種的征稅范圍。
完善所得稅制度並逐步與國際接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制應盡快合二為一。要制定統一的稅前列支范圍和標准,統一稅基口徑。適當降低所得稅率,其兩檔優惠稅率政策應重點向高新技術企業、農業投資企業、基礎產業、社會環境保護企業傾斜。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比重,申報方式和稅目之間的稅負都要加以改革和調整。
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配合企業、勞動、人事、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彌補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調節的不足,調節社會財富的分配,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目標的實現;開征環境稅,加強運用經濟手段對環境保護的作用;適時開征資本利得稅,對企業資產交易行為進行調節。
其次,以國際市場和產業及科技導向為目標,調整現行稅收政策,建立與國際慣例相協調的稅收運行機制。一是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思路,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加入WTO,「國民待遇」將更加普及。我們應以此為契機,規范稅收行為,大幅度削減名目繁多的減免稅。要改以往「以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的思路為「以優化投資環境吸引外資」。盡快按照國際市場的規則,在改善政府服務、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功能,按國際標准和國際慣例制訂政策法規、增強政策透明度等方面花工夫,為外商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二是以產業及科技導向為目標,調整優化稅收政策,培育和壯大高科技產業及企業集團,提高其國際市場競爭力。我國企業大多規模小、技術含量低、實力過於分散,難以與國外壟斷企業進行競爭,因此,應充分運用稅收政策工具,培育和扶持高科技企業集團,鼓勵他們進行聯合、兼並,組建集團公司,培養一批具有支配市場實力的高科技企業,協力同外國大公司競爭,取得我國企業在國內、國際市場的應有份額。
第三,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加強稅收現代化管理,確立納稅自覺、服務優質、程序簡化、手段先進、執法透明、權利與義務明晰的多元、規范、嚴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在確保國家財政收入,正確貫徹落實稅收政策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從總體而言,征管質量、稅收服務水平仍然不高,參與國際經濟和國際稅收活動的能力仍然不強。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別是加入WTO必將促使我國進出口貿易量大增,同時貿易方式日趨多樣化,經濟成分日趨多元化,這對我國的稅收征管提出了更嚴峻的挑戰。因此,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要求,必須按照國際慣例並參照先進國家、地區的經驗和做法,深化征管改革。具體而言,一是在簡化程序、便於征管、優化服務上下工夫。二是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稅的力度,使稅收執法方式、手段、程序同國際接軌,為投資者提供更明確的信息和更優質的服務,形成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高效、文明的稅收環境,給外國投資者以信心。三是加快稅收征管現代化建設,使稅收管理跟上經濟國際化、現代化步伐。加強研製開發網上稅收征管系統,實現征管業務的網路化操作,推行電子申報、網上申報、非現金結算等方式,提高征管效率。四是建立健全稅收司法保障體系,如建立稅務警察制度和設立稅務專門法庭等。
此外,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化的經濟活動將使我國的稅收管理變得更為復雜。外資企業特別是一些大的跨國公司、大財團利用各國稅收制度的不完備和稅收管理水平不高進行避稅和轉讓定價的現象將更為普遍,網上國際貿易、金融國際化等也給稅收管理帶來諸多難題。這些都對稅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未來稅收管理中需要深入研究的課題。
稅收差別
多種跡象表明,稅收競爭作為經濟全球化對生產關系在全球范圍大調整的產物,已經對傳統稅制提出了挑戰,其實質是通過稅收分配的差別效應,使稅收利益關系在全球范圍內得到調整。以美國為主的發達國家政府,通過減稅以刺激投資,從而增加供給,並加強了通過稅收對跨國經濟利益的競爭。實踐也證明,各國政府通過降低稅率,增加稅收優惠,實行避稅地稅制模式,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吸引國際資本流動並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進而影響到國內產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及區域經濟發展。可以肯定,由經濟全球化引發的各國稅收競爭政策的啟用,加速了各國稅制對經濟全球化的適應,促進了本國與他國稅制的融合,使得世界經濟利益在各國合理流動中保持相對平衡。
㈤ 試述,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積極影響和作用。
不是很了解,我是西安人,聽說西安有個科技大市場,有關於稅收優惠方面的政策服務,感興趣可以瞧瞧!
㈥ 如何理解稅收的職能及作用
理解稅收的職能及作用主要從財政職能、調節職能、監督職能三方面入手,在了解三個基本職能基礎上,稅收的作用自然是體現在稅收職能對經濟活動的制約與擴張之中。
淺析稅收的職能及作用
(一)財政職能 及作用
財政職能是指稅收組織財政收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職能。這是稅收的首要職能。稅收的其他職能均源自此職能。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多種多樣,除稅收外,還有發行國債收入、發行貨幣收入、罰沒收入等。但稅收對各種不同的所有制普遍適用,它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最普遍形式。此外,還由於稅收具有強制、無償等特點,使得稅收成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最直接、最穩定和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成為當前各國財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如英國在80年代中期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為95、2%以上,美國為93、4%,法國為99、5%,我國為96%以上。
(二)調節職能及作用
稅收調節,表現為對經濟運行的調節和對收入分配的調節。稅收具有通過改變社會財富分配狀況來影響不同經濟主體的物質利益,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功能或作用。特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主要靠政府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具體講,主要靠三個「率」:利率、匯率和稅率。應當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最靈敏的調節手段是利率,但由於我國金融體制和市場機制還不夠完善,現在還不能充分發揮利率靈敏的調節作用。匯率也是很靈敏不僅涉及我國的外匯平衡,更涉及與其他國家的關系,不能輕易採用。相對來講,稅率是可以運用的比較靈敏的國家宏觀調控手段。稅率覆蓋面寬,可以深入到生產、流通、消費的每個領域,也可以覆蓋到各種所有制企業。另外,稅率選擇性比較強,政府可以根據不同的形勢、不同的決策目標作出不同的選擇。對國家來說,通過稅收的一征一免,多征少征,調節納稅人的經濟利益,直接影響經濟並實現自己的某種政策。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凱恩斯主義提出國家干預經濟的主張之後,資本主義國家就更加重視稅收在干預、調節經濟方面的作用,將其作為「反危機」、「反通貨膨脹」的重要杠桿加以利用。
稅收之所以能對經濟運行發揮調節作用,是因為:
一是稅收自身所具有的「內在穩定器」功能。稅收,特別是其中的所得稅,對經濟波動的反應特別敏感。當經濟繁榮時,所得多,就要多繳稅,對經濟的進一步擴張起一定抑製作用,防止經濟過度繁榮而發生通貨膨脹;當經濟衰退時,所得少,可以少繳稅,對經濟的擴張起一定支持作用,防止經濟過度衰退而導致蕭條。
二是政府可以根據決策目標,依據不同的對象、不同時間和不同形勢,通過稅率設計,促進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如對不同地區、產業和行業制定不同的稅收負擔,可以有效地引導資源配置,優化經濟結構,增加有效需求。如我國進行西部大開發,支持高科技,支持房地產,都需要稅收有所動作。
三是政府可以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制定增稅或減稅措施來減弱經濟的波動程度。如1993年開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就是期望抑制投資過熱,而目前暫停徵收該稅則期望鼓勵投資,以遏制通貨緊縮的趨勢。
稅收調控經濟運行的手段,主要有:一是稅種設置和征稅范圍的確定;二是稅率設計;三是減免稅。
(三)監督職能及作用
監督職能是指稅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 稅收政策體現著國家的意志,稅收制度是納稅人必須遵守的法律准繩,它約束納稅人的經濟行為,使之符合國家的政治要求。因此,稅收成為國家監督社會經濟活動的強有力工具。監督管理職能是指稅收在取得收入過程中,能夠藉助它。稅收監督社會經濟活動的廣泛性與深入性,是隨商品經濟發展和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程度而發展的。一般地說,商品經濟越發達,經濟生活越復雜,國家干預或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必要性就越強烈,稅收監督也就越廣泛而深入。
㈦ 什麼是稅收你是如何理解財政與稅收的關系的
一、稅法的概念。它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基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核心內容就是稅收利益的分配。
二、稅收的本質。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或公共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的形式。稅收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稅收具有非直接償還性(無償性)、強制義務性(強制性)、法定規范性(固定性)。
三、稅收的產生。稅收是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物質前提是社會有剩餘產品,社會前提是有經常化的公共需要,經濟前提是有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上層條件是有強制性的公共權力。中國的稅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時代魯宣公實行「初稅畝」從而確立土地私有制時才出現的。
四、稅收的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之一,具有調節收入分配、促進資源配置、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
五、稅收制度構成的七個要素
1、納稅主體,又稱納稅人,是指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關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征稅對象,又稱征稅客體,是指稅法規定對什麼征稅。
3、稅率,這是應納稅額與征稅對象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反映了征稅的程度。稅率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全額累進與超額累進)和定額稅率三種基本形式。
4、納稅環節,是指商品在整個流轉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階段。
5、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一般的按次與按期徵收兩種。
6、納稅地點,是指繳納稅款的地方。一般是為納稅人的住所地,也有規定在營業發生地。
7、稅收優惠,是指稅法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納稅義務的規定。從目的上講有照顧性與鼓勵性兩種。
六、現在的稅收分類及稅種。按現在大的分類,主要是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和其他:
1、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車輛購置稅等;
2、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3、資源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
4、財產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等;
5、行為稅:印花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6、其他稅:農林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等。
㈧ 稅收優惠在稅收籌劃中起到什麼作用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獲取稅收利益,以實現稅後利潤最大化,是企業實施稅收籌劃常用的方式。由於稅收優惠政策條款繁雜,適用要求高,不同的優惠政策所帶來的預期稅收利益和籌劃成本,以及對稅後利潤總額影響是不一樣的。1、在適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時,必須進行比較分析,通過綜合平衡後做出選擇 稅收優惠政策籌劃的重點在於根據自身的情況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 稅收優惠
規定,通過合理選擇和運用,以達到節稅或其他稅收籌劃的目的。 當企業同時適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並要在其中做出相應選擇時,必須通過比較分析,綜合平衡後,以獲取稅後利益最大化或特定稅收目標效率最大化為標准作出選擇。由於某項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特定的稅種而設計的,而企業一般需要同時繳納多種稅,這些稅之間又往往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因此,評價某項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稅收利益,主要是通過實施該項政策後所產生的稅後總收益或優惠期內產生的稅後總收益的現值等指標來反映。 2、充分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成本 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指為滿足某一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對目前企業經濟狀況的改變而發生的經濟資源的消耗。此外,直接成本還包括稅收籌劃中實際發生的費用。直接成本一般可用貨幣表示。 間接成本主要是指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而造成風險費用。例如,因社會經濟因素的變化而使正在執行的優惠政策突然被取消而給企業帶來的損失,或者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因企業經營策略的改變,或其他意外因素使企業不再具備或不再完全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而被迫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間接成本的發生一般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籌劃過程中難以用貨幣予以計量,但在進行方案選擇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當著稅收利益大於籌劃成本時,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才具有可行性。稅收利益一般根據優惠政策帶來的凈收益現值與籌劃成本現值的差額確定。 3、跨國納稅人必須關注收益來源國與居住國政府是否簽定稅收饒讓協議 稅收饒讓是指納稅人在收益來源國取得的稅收優惠被視為已納稅收,在向居住國政府申報納稅時,這部分被視為已納稅收入允許從應稅收入中抵免。跨國納稅人在收益來源國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能否擁有這種稅收饒讓待遇,關鍵是看收益來源國與居住國政府是否簽定了稅收饒讓協定,如果簽定了這一協議,則跨國納稅人在收益來源國享受的稅收優惠,便可最終獲取其稅收利益;如果沒有簽定這一協議,則在收益來源國獲得的減免稅,在向居住國政府申報納稅時,必須依法把該減免稅額繳納。因此,跨國納稅人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籌劃之前,必須搞清楚居住國與收益來源國之間是否已簽定稅收饒讓協議。如果沒有簽定這一協議,一般收益來源國的稅收優惠,並不能給跨國納稅人帶來實際的稅收利益;如果已經簽定這一協議,還應仔細研讀有關的條款,搞清饒讓的方法,以便更好地確定稅收利益的預期。
㈨ 怎麼去理解稅收的概念
1.籌集財政資金,滿足國家履行職能的物質需要
稅收是國家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規范化形式,它的首要作用,就是要把分散在各類納稅人手中的一部分收入以法定形式集中起來,轉變為國家的財政資金,滿足國家履行其職能的物質需要.並且由於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因而能保證收入的穩定.目前稅收已經成為我國籌集財政資金的主要形式.
2.調節國民經濟運行
(1)對經濟總量的調節.稅收對經濟總量的調控,就是政府通過對稅收額度的增減,在宏觀上刺激或限制社會總供給或總需求,使之趨於平衡,保證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
(2)對經濟結構的調節.稅收的經濟運行的結構調控,是指政府通過稅收上的利益差別機制,對各種經濟資源的配置進行調節,從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結構的優化組合.稅收的經濟運行的結構調控,一般是通過合理的設置稅種,制定科學的差別稅率,對不同地區、不同產業、不同產品的盈利水平產生影響,從而達到地區布局、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消費結構的合理化.
3.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經濟交往
運用稅收參與我國境內外企業或外籍人員的收入分配,既可以把它們創造的一部分財富收歸我國所有,防止我國經濟利益外溢,維護了國家主權,又能通過採取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吸引外資,加速我國經濟發展.
4.調節社會分配,促進社會穩定
稅收作為一種再分配手段,具有改變社會財富分配結構、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共同富裕的作用.稅收一般是通過稅種的設置、稅率的調整、稅收加成或稅收優惠措施的運用,來調節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個人之間分配的不均衡,從而緩解由於分配不公引起的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