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釋人員創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對刑釋解教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實業的,給予三年免徵營業稅優惠政策。
根據專《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屬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第八條規定根據中辦、國辦《政法機關保留企業規范管理若干規定》(中辦發17號)中「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的為刑釋解教人員作過渡性安置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扶持其發展」的規定精神,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稅收扶持。
1、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市(地)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稅務部門批准,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各市(地)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會同財政、稅務、工商、司法行政機關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年審。經年審合格的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凡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實體的資格,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3、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應當接受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工商管理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禁止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
Ⅱ 對監獄勞動企業的納稅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支持監獄體制改革,支持監獄、勞教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監獄、勞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監獄、勞教企業繼續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和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稅優惠政策的監獄、勞教企業是指:為罪犯、勞教人員提供生產項目和勞動對象,且全部產權屬於監獄、勞教系統的生產單位,即全部產權屬於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勞教局,各地(設區的市)監獄、勞教所的生產單位。
二、為了配合「監企分離」改革工作,對從監獄、勞教系統,生產單位分離出來的由工人組成的新的生產單位,凡全部產權屬於監獄、勞教系統的,在2008年年底以前繼續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和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對履行管理職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企業集團公司所集中的勞動補償費、增值稅退稅款等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主要用於增加國家對企業補充的資本金,其餘部分用於解決獄政設施購置和維修經費不足問題。其中,用於增加國家資本金的部分不少於60%,用於解決獄(所)政設施購置和維修經費不足的部分不大於40%。退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出財政部、司法部另行制定。
免徵的企業所得稅專項用於企業對資源的補償、環境的修復、科技創新和安全生產。
四、對監獄、勞教系統為安置本系統家屬、子女興辦的其他企業,監獄、勞教系統所屬企業與外系統合資興辦的聯營企業,以及掛靠監獄、勞教系統但沒有產權關系的其他企業,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2008年年底以前,對監獄、勞教單位警戒圍牆內的生產經營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局所屬監獄企業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七、增值稅先征後退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監獄勞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號)停止執行。請遵照執行。
按照這個檢查吧
Ⅲ 監獄里的小賣部需要交納增值稅嗎
是的。
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你們國稅機關的處理沒有任何疑問。
Ⅳ 政府采購監獄企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政策,在財政部和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印發的《關於政府采購支專持監獄企業屬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中有規定:
二、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監獄企業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向監獄企業采購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統計數據。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通過預留采購份額支持監獄企業。有制服采購項目的部門,應加強對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編制工作的統籌,預留本部門制服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監獄企業采購。省級以上政府部門組織的公務員考試、招生考試、等級考試、資格考試的試卷印刷項目原則上應當在符合有關資質的監獄企業范圍內采購。各地在免費教科書政府采購工作中,應當根據符合教科書印製資質的監獄企業情況,提出由監獄企業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對監獄企業生產的辦公用品、傢具用具、車輛維修和提供的保養服務、消防設備等,提出預留份額等政府采購支持措施,加大對監獄企業產品的采購力度。
Ⅳ 國家對聘用刑滿釋放人員的企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國家對復刑滿釋放人員的政策制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節釋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除此,各地也有相應的政策,可向當地政府部門咨詢。
Ⅵ 監獄企業承包期間稅收可以減免嗎
您好!您說的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並不完全一樣。現以四川省為例,供參考。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監獄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標 簽】監獄企業稅收通知
【頒布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文 號】川地稅函﹝2002﹞54號
【發文日期】2002-03-27
【實施時間】2002-03-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稅 種】徵收管理
>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徵收分局、稽查局:
為支持我省監獄企業發展,確保監管改造的穩定,根據國家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現就監
獄企業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監獄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要認真貫徹落實到位。按照《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監獄、勞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問題的通
知》(財稅[2001]5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
知》(94)財稅字第001號)的規定,在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間,對全部產權屬
於監獄系統的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對監獄單位警戒圍牆內的生產經營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
用稅;對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監獄系統的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
免徵所得稅。
二、對確有困難的監獄系統的企業,按照稅收管理許可權給予減稅、免稅。
(一)資源稅。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資源稅減免許可權問題的批復》(川府
函[1998]56號)規定,對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需減免資源稅的,由當地稅務部門審核
後逐級上報,對一戶企業一次申請減免稅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由省地稅局審
批,報省政府、省財政廳備案;申請減免稅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轉省財政廳審
批,同時報省政府備案。
(二)房產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我省實施細則規定,對監獄
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徵。
(三)農業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監獄企業因缺乏勞
動力或其他原因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征或免徵農業稅。
(四)農業特產稅。按照《四川省農業特產稅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監獄企
業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欠收的,經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核實,轉同級財政部門
審核,報上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酌情給予減征或免徵。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Ⅶ 國家對聘用刑滿釋放人員的企業有什麼政策優惠嗎
有的都是對來刑滿釋放人員的政源策,沒有對聘用刑滿釋放人員的企業的優惠政策。企業聘用是企業自主的行為,是按照正常錄取流程錄入,由勞動法等約束的招工用工行為。也就是如果你歧視人家,剋扣工資,不給足額開支等等你是有責任的。
Ⅷ 關於刑滿釋放人員經營個體,政府現在有什麼優惠政策,稅收方面有什麼可以減免的急!!!謝謝!!!!
免收三年營業稅
自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兩個《決定》頒布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後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當前,我國就業壓力較大,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大多數刑釋解教人員文化水平較低、缺乏專業技術;一些刑釋解教人員好逸惡勞的惡習很深,加上社會上對他們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見和歧視,因此,刑釋解教人員在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難,使得他們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為了進一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各級黨委、政府要從全面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要將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來抓,盡最大可能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二)各級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將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層層分解,督促檢查,認真落實。各級司法行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稅務、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為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提供服務和指導,做好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動員組織各方面力量,協助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三)更新觀念,適應國家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變化情況,積極探索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新途徑。注意總結新經驗,不斷拓寬渠道,鼓勵刑釋解教人員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包括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逐步實現就業市場化、社會化。要在幫助和引導刑釋解教人員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就業的同時,制定並落實積極的政策措施,使他們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障或臨時社會救濟。 (四)在社區建設工作中,有關部門應將社區就業作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的一個主要渠道。要鼓勵刑釋解教人員在社區服務業的崗位就業,特別是在政府開發的面向社區居民生活服務、企事業單位後勤保障和社區公共管理的就業崗位以及清潔、綠化、公共設施養護等公益性崗位上實現就業。
二、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實行扶持政策 (五)監獄、勞教所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方針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員特別是即將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掌握出獄所後基本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常識。要進一步加強對服刑、在教人員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支持和配合監獄、勞教場所管理部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適當減免有關費用。 (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信息,刑釋解教人員參加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培訓的,經考核合格並實現就業後,可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七)對刑釋解教人員在2005年底以前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三年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根據中辦、國辦《政法機關保留企業規范管理若干規定》(中辦發[1999]17號)中「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的為刑釋解教人員作過渡性安置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扶持其發展」的規定精神,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稅收扶持。 1、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市(地)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稅務部門批准,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各市(地)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會同財政、稅務、工商、司法行政機關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年審。經年審合格的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凡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實體的資格,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3、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應當接受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工商管理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禁止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 (九)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所需的業務經費,各級財政要列入年度預算。
三、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的責任田和社會保障 (十)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 (十一)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 (十二)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居住地後,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因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和民政辦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核同意後,可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Ⅸ 監獄企業增值稅先征後返的政策有哪些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
執行監獄勞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專2006〕123號 2006年9月屬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Ⅹ 監獄勞教企業可以享受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嗎
可以享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征專後返問題的屬通知》(財稅字[1998]46號)文件規定: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的監獄勞教企業是指為罪犯、勞教人員提供勞動場所,且全部產權屬於監獄、勞教系統的生產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