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律上的「貨到付款」屬於承諾還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首先,電子商務合同
中國合同的概述,亦稱契約。根據中國新的「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平等的設立,變更或終止該協議清償債務的主題為」合同反映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在這個階段,該合同已成為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對於電子商務的合同,因為中國還沒有使它成為明確的法律界定,所以引用學者各自的意見,並結合國際公認的「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以實現定義為當事人之間一定的目的,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箱和相互權利和明確的約定義務等手段的應用。合同的傳統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使用直接表達達到口頭或電話的協議。和寫裝置的一方認為是一種非直接的表現來表達協議的文本內容。與此相比,具有的意義和合同的效力電子商務合同沒有改變,但承運人和操作已經發生了變化顯著,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由於兩個或更多方的合同大多在網路上的業務的虛擬市場,它們不會相互見面。合同等資料的內容被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碟,這些中間載體可以進行智能交易系統,即電子存儲和自己的傳輸代理的,必須依靠自己的信用標識或認證密碼認證機制。
中國(2)代表簽署並蓋章生效的傳統方式逐漸合同數字簽名,被替換的電子簽名。言語
(3)在傳統的貿易合同,常常表現為店交易,和商家的發票作為合同的基礎。電子商務的較小的量,有事務協議的具體形式之間沒有簡單的關系,表現在是直接通過網路訂購,支付,例如使用網際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仍然只是理論上的概念。將生效
中國(4)傳統合同成立的一般的地方,並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無,把他們的慣常居住地是建立在合同業務的主要營業地點。
中國(5)電子合同依賴於電子數據易於消失,便於。在互聯網上並沒有像同一個書面合同可以通過方式的簽名和印章進行識別。
中國改變在電子商務合同的形式,為世界各國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有的合同法的矛盾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對於法律的說法,有一個發展,以及如何現有的合同法,以適應貿易問題的新形式。在1999年的立法方面,中國的「合同法」與此問題的第一次,但粗線,實際操作中也有很多不同的人意的地方。因此,我們還需要深入現行立法的研究進行合理調整。在這里,我們首先要明確電子簽名和電子問題,上述代理商。進入電子「代理」
中國合同
中國(一)通常需要兩個過程,即要約和承諾。在傳統的交易中,雙方將協商本金並達成了共識的條款。但是,電子商務的出現之後,許多商家在電子交易合同的簽訂採用人工智慧系統,它可以自動發送,接收或處理交易訂單。由於這些系統有一個審單,並自動預定的功能,省去了磋商人工干預的傳統交易過程的需要。這樣的系統被形象地稱為電子代理。在一些歐美國家,電子劑被定義為「人不需要檢查或動作,並且可以在一個單獨的問題可以使用,電子記錄響應,並且一些或全部的計算機程序的合同的履行的,電子或其他自動化手段。「盡管電子代理人是不是一個人,而是在某種意義上,但聰明。例如,購買或按照主要銷售電子代理人的條件設置自動查找相關信息或產品,並能夠比較價格和性能,為交易的最佳條件。由於電子代理人有這樣獨立的功能,那麼,這是否會對資格是否合法?當然不是,雖然意圖電子代理人能夠執行者,但它只是一個聰明的交易工具,將事實上在編制方案時各方的願望已經融入它。因此,這種特殊的應用工具,由最終使用的工具體,即人的決定的法律地位的性質。事實上,電子代理人,之所以會被稱為「代理人」,實際上是黨給它的各方的利益,實現黨的代表權利的實現,其權威性是當事人在規定范圍內。正是因為思維電子代理人預先有限,物化人工智慧。
因此,程序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進行干預在任何時間,通過電子代理人來表達其意思表示。在訂立合同的具體過程中,當事人沒有賦予代理商的有意使電子版本,但它仍然意味著,雙方同意成立的政黨要約條件。這意味著,只有在提出的要約要約人同意的條件的情況下,計算機程序將繼續下去,這就像雙方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過程中,雙方正好表達的意思相同,合同將被建立。因此,通過電子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完全收購方的意圖,因此,通過簽訂電子代理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在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和「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並在電子代理人做了詳細的規范中的「信息交易法」,形成了完整的體系。我國可借鑒,重要的是要解決電子代理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責任承擔等。
中國(2)在「電子簽名」
中國電子簽名是簽名全新的方式,為電子文檔「的一種表現在名字的人「來識別文本和」製造商「的記載或符號。它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由於技術的原因,還沒有通過電子數據傳輸手寫簽名是可能的,電子簽名已表明只有一個通過連接到一個特定的人的代碼組代碼,簽字,以反映識別。因此,電子簽名具有非直觀;簽名驗證第二,合同一般由面板或專門的認證機制,以識別與主觀因素寫入。電子簽名由主電子簽名認證機制說明在計算機系統通過比較的驗證數據,比前者更認證效果更為嚴格;第三,互聯網本身含有大量的不安全感,「黑客」泛濫,電子簽名認證勢必會給計算機系統帶來的危機。盜竊,改變電子簽名交易,以逃避法律制裁,將不斷出現,各方帶來巨大的損失。有利的新事物總是有缺點。盡管電子簽名有其非常脆弱的一面,但我們無法逃避這些困難。電子簽名許多國際國家已經制定了相關法律,如新加坡,日本和澳大利亞。國際公認的用於電子簽名法標準是「功能上等同」原則,這是傳統的簽名分析要求的核心部分,有必要獲得一致認可與傳統紙質文件的電子數據。因為我們的政府第三次浪潮帶來的這個問題產業的發展機遇,我們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我國正在加緊相關政策的發展。電子簽名法,建議草案合同法第28條(b)中,由「簽名」的規定是指親筆簽名的「當事人及其授權代表,或在使用機器的情況下,如電腦,你可以識別信息傳遞的合理手段。「但是,這條規定,在」合同法「的正式文本並沒有被採納。可見,中國的現行法律,這個概念一直未能覆蓋的「電子簽名」類別中的簽名。在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將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法律的情況下排除了電子簽名的態度的法律效力,至少不明朗,他們說,這是一個遺憾。一些專家建議,國內立法可以借鑒新加坡的電子商務法的相對成功,電子簽名的立法經驗,重點就其定義,基本規則,簽名者的責任,證據的有效性,認證體系,並與修訂相關法律並特別規定,以避免與新的法律,而與普通法之間的沖突,盡量制定出相關的法律,以推動中國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規范發展。
中國第二,在1999年10月的要約和承諾
中國電子合同中涉嫌合同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要約與承諾的合同包括兩個過程。「」要約「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作出要約條件的目的給對方,對方願意接受的意思。 「承諾」是指同意被收購方提出合同確定的含義表示的報價。當兩個進程意思是相同的,它會建立一個合同,反之則是不正確的。電子商務的兩種形式,其中的B to B指的是發生在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分為B TO B和B TO C,這是通常的方式:向特定要約人受要約EDI或E-mail通過EDI或電子郵件的方式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作出承諾,答復; B到C是指在通常的方式是企業和電子商務活動,消費者個人之間發生:活躍用戶瀏覽網頁商場看到購買的商品,在其網站上確定電子合同為「同意按鈕」或者發出帶有E-MAIL模式下為系統,然後根據消費者的指示發貨運營商,並要求消費者通過網上銀行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可以在一個有形的形式來表達。「這一規定將首先肯定了電子合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法」第16.2條還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在合同的形式數據信息,指定一個特定的收件人系統接收數據電文,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第一時間任何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系統,視為到達時間,「合同法第26條規定,」本法第一承諾到達時間為准。合同成立時當事人使用字母,電子信息,合同可以在合同需要建立確認簽字確認之前簽訂:「雖然合同法第33條還規定」56條的規定第2款。 「最後,將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4條:」。實際上位置承諾建立在合同的形式數據電文的地點,收件人的營業為主力合約;經營無主要營業地點,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該協議的條款。 「
中國雖然」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報價是它提供的是,在實際操作中,傳統的電子商務和合同的書面合同,採取要約,承諾使用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在電子商務,電子代理人具有自動審核判斷的功能,進入處理數據在電腦操作完成收到收據和合同幾乎完全,你可以無需人工干預。這包括提供並接受合同中的條款是否有問題的影響,事實上,能夠進入一個合約電子代理和提高,我們在前面已經討論過的問題,這是不是在重復。國際上這也涉及到法律規范。對於例如,第十一條「國際示範法電子商務」:「對於合同訂立的目的,除非當事人另有,要約和接受要約的約定可以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如果你使用的數據表示。消息合同,你不能只用對合同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的理由被拒絕的數據消息。 「同時,美國在這方面,」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其中雙方只在合同的條款許可合同的形式約定的情況下,僅通過合同約束的規定;如果有些對格式條款的不那麼明顯或互相沖突,而不是相對人的格式合同具有約束力。在中國的合同法在這方面幾乎沒有什麼投入,不少專家認為,這樣的規定是,美國可以更好的保護允諾,我們可以借鑒。
中國加成,電子代理接收廣告的功能與承諾有什麼樣的關系,並提供和其他規定的在傳統的書面合同的可能性法律問題呢沒有涉及到。每當提到電子代理接收,以便為取得可靠的進展和交易合同提供確定性廣告的功能,當交易雙方總要「接收播發」鏈接的內容。然而,接到報告中這個願望無法實現。因為廣告在交易接收的表示只有兩個特徵,其中之一是,以保護通信數據電信的正常運行;另一種是處理交易離開旁證,所以如果你想用它來證明合同的內容,它必須與其他證據手段相結合。在電子合同段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第14第五款說:「如果發件人收到收件人已收到相關電子記錄,但這並不意味著在原來的記錄器中的電子記錄完全一致。」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也有規定「收到電子收據的電子信息,通知,建立接受信息,這本身並不能證明什麼是被發送和接收一致的內容。」這建立它合同法的水平得到了極其有限的法律職能的通知。因此,人們的商業交易不應該有過高的期望,它收到通知,並不意味著承諾。我國合同法這應該有更精確的描述。
中國能夠提供電子,人們普遍認為遵守合同法,有人認為它應該被加入到新的內容。在傳統的合同規定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有人認為,這適用於EDI特定的環境可能不太現實,因為EDI是非常快,所以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有要約可以撤回,因為在郵件中使用的可能是溝通的手段,這一觀點已被大多數人認同一個觀點。如果電子交換要約採取電子數據的形式中,數據消息到達相反側發出的身份,這使得不可能要約人,如果採取電傳,電報,傳真和通信傳輸的其他手段,有一段寫人對付時差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收購方改變主意,撤回,這是基於時間。因此,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息數據應撤回要約作出單獨規定。這是行傳播電子報價,但也有利於要約人本身的權利的保護。
中國指定的「合同法」,該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報價應約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在簽署電子合同的過程中,電子可以提供被撤回。因為許多網路系統是「盡力而為傳送」系統,這樣的系統通常的作法是,當消息無法到達目的地時,系統將等待一段時間(通常為幾分鍾到幾個小時),然後再次交付這樣,當網路繁忙時的信息不能立即到達受要約人,在這個時候要約人收購方的要約發出通知,該通知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或受要約同時系統到達受要約人之前由所接收的信息指定。因此,電子商務,電子要約可以撤回。
中國三,電子商務格式
中國建築合同的出現,取代了一系列復雜的紙質文件,實現「無紙貿易。 「但是,如何接受電子商務的特點無紙化的合同,但也不能忽視。在國際上,大陸法系國家強調書面形式作為合同的價值存在的證據;德國被視為合同的有效元件;美國,加拿大趨向於電子合同寫作。英國法律規定必須輸入合同可以是口頭的合同,它可以在合同的形式寫的,為了防止欺詐和偽證,法律規定,擔保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承包使用非後表現書面合同按法律規定的形式。 「示範法電子商務」第6條「為法律要求信息必須是書面的,那麼如果其中所載信息數據消息可調,以採取後續參考做好准備,即以滿足這種需求。」這是寫在形式它確實擴大解釋。
中國根據中國的「合同法」第11條規定,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和其他電子信息屬於合同的書面形式。這實際上指的是「示範法」的基礎上的功能,並直接納入書面形式的數據信息的可讀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的「合同法」在立法技術上的先進,電子合同的規定也有一定的推進。但「合同法」對電子合同對這種方式來鼓勵雙方訂立的合同結束之前獨立的「確認書」保留,在簽署「確認」合同成立。 「合同法」的任何法律規范的規定,建議網簽約雙方將在互聯網相結合的意思變成了「紙面合同」達成協議,然後到紙張上手寫簽名和蓋章為准。這實際上是電子合同已被轉換為書面合同的傳統形式,或者該數據電文僅僅是書面合同的傳統,電子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的方式快捷,方便,及時,低成本等優勢不能發揮。 「合同法」,因為雙方看到對方上網,缺乏了解的,尤其是對B期間到B的交易,當涉及到的因素這些規定的業務范圍,許可權和其他代理合同可能影響的有效性雙方將簽署確認,可以有效地避免糾紛。事實上,自合同法的頒布,對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以確認交易者的技術標準的身份,協議相繼成立,為交易雙方提供不同級別的安全保護系統,如安全套接字層(SSL),安全超文本傳輸協議(S-HTTP),安全電子交易協議(SET),等,具體的技術手段具有公共和私有密鑰,數字抽象,數字簽名,認證中心,數字時間印章,數字證書等,通過這些措施的綜合應用,可以有效地防止電子信息(要約和承諾)已被,由於要代表要約和承諾,或其他的發送真實性或冒用別人的損失發行(收)碰巧被拒絕等提供或許諾然後。因此,關於「確認書」的要求已顯著多餘的。在實踐中,雙方應鼓勵採用電子簽名等安全性措施,但立法不應該設定具體的技術手段,但不能依靠一個或偏見或某些種類的技術,但只能提供一般原則占總數的標准,要約或承諾,發送到數據電文的形式,只要交易雙方確定身份,數據內容的真實意義是明確的,不管其使用的技術手段,電子合同依法成立。電子合同的
中國四
中國效力,「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採取自成立以來的效果。但並不是每個合同根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成立,最初主要影響其有效性:
中國1,未授權的代理合同的形成。在B到B模式更容易產生糾紛的代理權,因為交易雙方不能像傳統交易那樣容易審查的授權代理,這可能導致沒有得到批准代理合同,具體情況有兩個方面,一種是利用任意一方或雙方沒有被加密,身份驗證的電子郵件系統,二是雙方都採用數字認證等安全系統。在前者的情況下,該消息的發送,他一直截獲,篡改的可能性,因此不被保證的合同的效力,我們不鼓勵交易雙方不使用傳統的電子郵件系統加密。在後一種模式中,雖然該消息的真實性和原創性的保證,但如果交易被視為已被合約一方是建立在自我挫敗的,想想後悔了,他可能會主張作出的承諾(報價)系其工作人員或系統操作人員未經授權擅自行為,其中,除非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確鑿證據,否則相對方可以「合同法」關於命題的代理程序第49條規定的行為的有效依據。
中國2,限制民事行為合同的能力結束。在正在進行的B到C,確定為民間消費行為的能力是很難,甚至採用數字簽名技術的消費者方面,電子商務運營商只能從消費者的年齡學習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狀態,因此主張只有合同無效與法定代表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行使,其代理人沒有挑戰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電子商務的經營者方知購買者是未成年人,他們的購買行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適合的情況下,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應召集代理商批準的情況下,不能採取從收回的主動權合同公告。
中國3,可合同。根據「合同法」,由一個主要的誤解,當合同是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訂立合同的第54條的規定。網路購物過程中的情況下,很容易導致一個顯著誤解,因為網上購物是通過視覺,觸覺,試驗現實生活中一樣,嘗試其他方法來進一步了解產品的性能,規格,功能,這就要求消費產品足夠的認識和理解,例如,與生產商品的公司,也有不同類型的點,略顯不足的消費者不會購買自己所需的商品。根據合同法的理論,是產品性能的嚴重誤解,但消費者必須證明這一點並不容易。該法應得到限制,其中規定,經銷商必須有醒目的字體和顏色在網頁上,使性能差異另有說明,否則所產生的誤解,無疑可合同。
中國4,標准合同和免責聲明。由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在幾乎無一例外,合同的格式,一些不法商販利用這一點的方式,B到C,大量的興奮劑是不是有利於消費者在漫長的條款合同的格式,特別是免責條款,因為成本和時間的限制,通常不是研究他們當消費者在網上購物,即使有問題,消費者發現這些條款只能被動地選擇「接受」或「否」,但不能被或提出自己的觀點。基於標準的合同糾紛引起的或免責條款,應按照合同法\本法四十40 21第39條來處理,如果他們有興趣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免除責任本身,增加了消費者的責任,對消費者權利主要的排除,除非合同無效,應當責令其外部損害了消費者。
中國5,系統設置和系統紊亂。在B到B模式,交易一方或雙方確認或將系統設置為自動自動回復功能,如果沒有主人的斷言自動回復系統合同無效證實,不予支持,因為人們准備進行電腦該方案體現了人民的意願。由於導致錯誤的反應在B到B模式可以終止合同效力的系統問題;在B到C模式,如果故障是電子商務系統,合同是有效的,因為電子商務運營商面對的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青睞,其商譽既要保證這一點,所以他必須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故障是計算機的消費端,可以終止合同,以確保消費者作出真實意圖。之後
中國五
中國承擔違約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責任,雙方當事人必須正確,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合同。在電子商務交易打上三個主要的,第一,商品交易,二是知識產權交易,第三是提供約定的服務,其中最常見的,也是最重要的商品交易。支付的價格和交貨是他們的主要責任是合同的核心,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按照「合同法」,採取損害的補救措施賠償,違約,電子合同在這一點上分別有什麼普通的合同。
中國注違反斷言B到C模式為例,為消費者訂單的最終確認之前,更改或取消訂單,停止合同的權利成立時間不存在爭議。有爭議的是,合同,建立什麼階段為標准?是確認訂單為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是一個跡象,實際支付的標志?鑒於電子商務的商品交易活動的一種特殊形式,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應根據實際支付作為合同的一個標志,就是當客戶進入後完成訂單確認的視圖在支付環節,如果卡被用於支付的方式,一次用於認證和上牌量的分配製度,建立持卡人身份的合同,不允許;
『貳』 購物網站是要約 還是要約邀請 原因是什麼
應該是要約邀請吧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而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一般應向特定人發出。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所謂確定的是要求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稜兩可、產生歧義。所謂完整的是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
購物網站上的廣告可以理解為類似寄送的價目表 僅指明什麼商品、什麼價格,並沒有指明數量,對方不能以「是」、「對」或者「同意」等肯定詞語答復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為要約的構成要件,只能視作要約邀請
要約是向特定的當事人發出的,要約的內容需具體明確。要約邀請既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邀請的目的不是與對方訂立合同,而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內容無須具體明確。
現在可以理解為購物網站的廣告是向社會大眾發出的 因而不是特定的當事人 內容不能算具體明確 購物網站發出廣告是希望消費者向他發出要約
希望可以幫到你
『叄』 網上購物的賣家拒絕要約履行
賣方屬於商業欺詐的行為,你有權到消協投訴,要求雙倍賠償你損失,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肆』 網上購物支付了以後的訂單,但是賣家尚未發貨。是屬於合同還是要約。
法律上,達成合同,分成發出要約,作出承諾兩個部分。
網上購物,賣家陳列商品為要約邀請,(即線下購物商家介紹商品),買家下單是向賣家發出要約,(即你說你要買這件商品),賣家發貨,相當於是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賣家同意交易(即賣家同意交易),即作出承諾,此時合同才生效,然後第二階段是賣家發貨,履行合同約定(即賣家給你貨)。
所以你發出訂單並不意味合同生效,要賣家同意或者賣家直接發貨(法律上將此稱為交易習慣,包含上述兩個過程),所以賣家未承諾發貨可以無條件拒絕發貨並且不屬違約(因為合同不生效),但如果賣家同意交易卻未在期限內發貨那就是賣家違約,(並且如有類似24小時內發貨的說法,賣家在24小時內表示拒絕交易則合同不成立,如果未表態按照交易習慣則視為默認同意,後面流程按照前面流程走,即24小時內未表態,未發貨則合同生效後違約)。
最後補充分析一下線下購物流程,一般是商家問你買這個商品嗎(即商家發出要約),你回答我買(即作出承諾),此時合同成立,雙方再有人反悔都屬違約。
PS賣家收錢確實可以按照交易習慣視為作出承諾並履行合同內容,但注意,網上購物你先給錢,但那是支付,錢是在購物平台也就是買方賣方以外的第三方手上,賣家沒有實際收到錢款,即你掏出錢給中間人,但是賣家尚未收錢,所以你先支付並不意味合同成立。
『伍』 什麼是要約
『陸』 怎樣在網上購物啊
首先,需要注冊一個賬號。
第二,提供個人的基本信息,一般情況下,需專要身份證之類的信息。由屬於有可能需要在網路上支付,為了避免必要的麻煩,最好使用個人的真實身份證號碼。
第三,有些網站可能需要銀行卡之類的信息,如果你選擇「銀行支付」的時候,就需要填寫你所「已經開通網上支付」的銀行卡卡號。
如果你不想通過銀行卡支付,也可以選擇用匯款、貨到付款的方式。
第四,網上購物,支付貨款。由於網上購物得到的信息不全,為了避免購買以後的不必要糾紛,選擇的時候一定要慎重。
注意:千萬要注意信息安全,不要將自己的個人重要信息泄露了,如密碼等,所以盡量不要在網吧購物。
使用「支付寶」支付比較安全,另外有許多網站支持貨到付款,如卓越網,100元以上貨到付款免收手續費。同時,卓越網上發票的抬頭和內容是可以按照個人意願來看的,很方便。
『柒』 超市價簽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今天看了英美合同法的幾個關於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案例,與大陸法系之規定作了下比較,覺得挺有意思,隨便講講。
關於超市之陳列標價物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爭議頗大。以前我一直認為是要約,這是根據中國大陸法律關於要約的定義得出的。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我們稍作分析就會發現超市陳列標價物之行為的確符合該法條的這兩點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首先,超市所列標價物下方都放置有價簽,此物慾售幾元幾角寫得明明白白,所以標的之價款確定;其次,標的本身即放置於貨架上之顧客欲購之貨物自然也是明白確定的,其性能、質量、規格、型號盡皆一目瞭然。所以要約的第一個要件符合。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超市既然將此物明價標出,並置於貨架,其欲以此價出售此物之意思也不言而喻,若顧客以此價購買此物,則超市當然不得拒絕,即一經顧客承諾,超市即受該意思表示之拘束。所以,要約的第二個要件亦符合。
既然超市陳列標價物之行為符合我國《合同法》所定要約之所有要件,則該行為在我國自該屬於要約。
可是反觀美國之各州判例,則大多將超市陳列標價物之行為判為要約邀請(invitation of offer),而非要約(offer),其道理何在?何優何劣?
在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v. Boots Cash Chemists Ltd.一案中,英國葯劑師公會控告Boots超級市場,違反英國葯品管製法之規定,將受管制之葯品未在有葯劑師監督下,出售給一般大眾而提出控訴。此案的具體事實是:該超市將本該由葯劑師監督出售之某類受管制葯品置於貨架上,顧客自行將該葯品自貨架上取下,到收銀處付款,收銀處有葯劑師站崗,發現不符規定者,則命令收銀員拒絕收款出售此葯。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超市陳列該葯物之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因為,若為要約,則顧客之取貨行為為承諾,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時,葯劑師並為在場監督,超市違法;若為要約邀請,則顧客之取貨行為為要約,收銀員收款行為為承諾,則當時有葯劑師在場監督,在本案中,只有顧客之承諾行為,超市未收下貨款,即沒有承諾,超市合法。最終,法院判決該超市陳列標價葯物於貨架之行為為要約邀請,超市勝訴。
純粹從法理的角度判斷,該超市的行為應該是要約,而非要約邀請,而法院自所以判為要約邀請的原因是:如果將超市陳列標價物之行為視為要約,則意味著,當顧客將貨物取下置於購物籃的一剎那,承諾發出,合同成立。則此時,籃中之貨物已是顧客之所有物,其享有所有權,則若顧客未付款而攜帶該物出超市,超市工作人員將無權阻攔,因為合同已訂,貨物之所有權已經屬於顧客,顧客不付款,只是對超市欠賬,明拿不是搶劫,暗帶亦不算盜竊。超市與顧客之間並不熟識,如果任憑顧客將未付款之貨物帶出超市,超市又該如何追償欠款?
此外,將超市陳列標價物之行為定為要約,還會產生另一個法律推理的困境。如果超市之此行為為要約,則顧客取貨置於購物籃之行為為承諾,合同成立。如果該顧客轉了一會,看到其他同類貨物更合自己的要求,那麼其將籃中之物取出,放回貨架之行為則屬於對已成立合同之撤銷,必須經過合同另一方即超市的同意。這顯然與事實不符,在實際生活中,只要顧客在付款前將貨物放回貨架,都視為未購買該物。如果要將該情況勉強在法理上說通,只能認為超市與顧客間關於合同之成立附有條件,該條件即付款。但付款一般應理解為對於生效合同之履行,將其視為合同成立或生效之所附條件頗為不當。
基於以上種種之考量,英美法系之判例大多將超市陳列標價物之行為認定為要約邀請。如此一來,顧客之取貨行為僅為要約,而收銀員之收款行為方為承諾,那麼剛才羅列的幾種法理與現實沖突之尷尬情況也就迎刃而解了。
那麼為什麼雖然從我國《合同法》之規定同樣可以得出前面羅列的尷尬結論,但在現實中卻沒有發生呢?沒有哪個顧客未付款而敢堂而皇之地將貨物帶出超市,更沒有顧客私攜貨物出超市被保安抓住時敢以以上理由作為抗辯。為什麼?
我覺得原因有二:
其一,國人老實而且善良,不善鑽營。不說民事領域,就算是刑事領域,如果你做的事有違道義,天怒人怨,即便法律沒有規定,一句「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把你做了就做了,半句怨言沒有,也沒有誰覺得不妥。而英美國家的人由於法治多年,十分狡猾,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未禁止之事皆可為,對於法律漏洞或矛盾之處異常關注以圖謀利。如果今天法官將超市陳列貨物之行為判為要約,難保明天不會被法律狡徒所利用,出現前面所述的尷尬局面。
其二,最重要也是最顯而易見的原因是國人中象俺這樣具有高度抽象理論思維能力而同時又具有豐厚合同法知識的人。嘿嘿。
『捌』 哪個是有效要約
懸賞廣告
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玖』 網上訂單是否算是合法契約
網上訂單是合法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
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
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
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拾』 超市裡商品明碼標價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吧,因為在超市中,顧客是自選商品,最後應由顧客發起要約,收銀台表示承諾。盡管它明碼標價,但本質上所謂標價只能作為參考。要作為要約,必須是希望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而「單價標簽」僅僅只是默認的行業習慣,在顧客想買時,提供價格參考。在顧客拿著商品來到收銀台,此時顧客關於標的的具體內容的約定十分明確,因為他就拿著它。而以後收銀台表示承諾。其中有一個細節就是,如果超市提供的標價錯誤,那麼實際上顧客是以錯誤標價價格對超市提出要約,超市表示價格錯了,實際價格是¥???,此時由顧客提出的要約就消滅了,如果顧客接受了價格,即產生了新的要約。
值得一提的是這種「自選商品」模式與很久以前,甚至現在仍然有地方保留的「小賣部模式」不同,曾經一些小商店並不允許顧客進入,此時顧客來買東西,有兩種情況。 一,問:我想要XX(頭一次來可能會問:你這有沒有XX)。此時,顧客對商品沒有任何細節要求,當然有可能一上來就直接要某某牌的XX,但實際上也沒約定價格。而這時店家完全掌握了買賣合同的所有內容以及細節。店家可以說沒有,此時店家拒絕了要約邀請。店家說有,那麼此時雙方可以就細節進行約定。比如店家拿過來XX給顧客(標的的具體內容相當明確),並說明價格,此為要約,顧客看了之後如果不滿意,可以不作承諾。這種情況下,最先由顧客事發出要約邀請(其實也不太像要約邀請,只能說有要約邀請類似的作用)。店家配合做出要約,顧客滿意作出承諾。 二,可能顧客是常客,或者他想買的東西相對普及,並大多是一個價,他覺得在這個店裡極大可能有,他就會說:給我拿個XX吧(可能細化到了牌子,但可以肯定的是關於價格也有所隱性約定)。而此時店家一臉我懂了的表情給他拿出了XX,二人對標的的內容具體以及價格心照不宣。此時顧客其實是發出的要約,店家做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