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網店如何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一、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流程:
1、申請
申請人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員出具書面《材料接收單》,受理申請後發送到審查環節。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員不予受理,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需要補正材料的,按要求補正。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時限為即時。
3、審查
受理申請後,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要件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查通過並發送到決定環節。申請材料形式不規范、要件不齊全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辦理時限為受理申請當天的1個工作日內。
4、決定
審查通過後,審核人員在紙質申請材料上填寫審核意見並簽名。辦理時限為審查通過當天的1個工作日內。
(1)經辦人憑受理回執到窗口領取《營業執照》。工作人員核對企業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明,辦理事項流程號,發放《營業執照》。
(2)在申請時已選擇通過郵寄送達的,工作人員按申請人填報的地址郵寄送達《營業執照》。
二、辦理營業執照需要的材料
1、《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一照一碼)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如果是委託別人代辦,還需要申請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拓展資料:
1、《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2、《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2. 網購的核心法律法規的立法背景是什麼
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互聯網迅速發展至今,電子商務在人們生活、工作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作為電子商務重要組成部分的網路購物也日益受到人們的追捧。然而諸如網路購物者合法權益保護、市場監管等一些問題也隨之產生,本文試淺析網路購物的相關法律問題,以期對司法實踐、社會經濟活動有益。
一、網路購物的概念
關於網路購物的概念,目前學界大致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網路購物是一切購物環節均在網上進行的交易過程;另一種則認為,網路購物是只需部分環節在線完成即可的交易行為。[1]筆者認為,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如果把網路購物的定義限制的過於狹窄,很明顯將不利於我國網路購物的發展,不利於網路購物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筆者認為,以上兩種方式均應看做是網路購物。筆者理解的網路購物即是賣方以網路為媒介發出要約,買受人對要約做出承諾,可以完全在線上履行,也可以部分在線下履行的一種商品交易方式。
(1)網路購物的人群
根據CNNIC發布的《2010年中國網路購物調查研究報告》顯示,學歷層次與參與網路購物的比例息息相關,越是學歷水平高的網民,越是更多的參與到網路購物中,有一組數據很能說明問題:網路購物用戶中,大專以上學歷所佔的比例高達85%,而在所有網民中的比例僅為36.2%;網齡較長,也是參與網路購物的網民的明顯特徵,數據顯示,有大約 82.6%的網路購物者從2003年以前就開始接觸網路;月收入水平也決定著參與網路購物的積極程度,有五成以上的網路購物者的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與全體網民的平均水平相比,明顯要高;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約有59%的人對於網路購物產品的質量持懷疑態度,他們均表示,更願意用眼見為實的心態去購物,這種由於網路商品的無實體感而帶來的購物心態,顯示了他們對新鮮事物抱有不信任的感覺,同時也大大阻礙了網路購物的發展。
(2)網路購物的立法現狀
電子商務法,是網路購物法律環境的主要依託,而全球眾多國家的電子商務立法的主體內容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效力展開,包括電子合同、電子記錄以及電子簽章。1995年,美國政府頒布了《數字簽名法》。隨後,世界各地陸續進行了電子商務立法,例如: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於1996年頒布了《電子商務示範法》,並在2000年出台《電子簽名統一規則》;歐盟隨後也出台了《關於內部市場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草案)和《電子簽名統一框架指令》。這一系列的立法,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亞洲各國中,電子商務在新加坡最先開始快速的發展,新加坡政府於1998年頒布了《電子交易法》,這部法案在《電子商務示範法》的基礎之上做出了有效的改進,使法案較之更為完整和復雜;21世紀初,日本制訂並出台了《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法》,共包含47條,法案明確規定了電子簽名的效力以及特定認證業務的認證制度等一系列事項;而韓國早在1999年便已出台了《電子商業基本法》,其中明確規定了電子訊息的效力、電子商務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
與此同時,我國在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中,第11、16、26、33、34條針對電子商務的相關問題做出了粗略的規定,包括數據電文的形式、要約生效時間、承諾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等。這些規定雖然填補了我國有關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空白,但在司法實踐中顯得過於原則和粗糙。從21世紀開始,與互聯網相關的立法逐步出現,但是與網路購物密不可分的幾個核心問題依舊很少涉及。某些地區率先提出法案對電子商務相關的簽章、交易、認證做了相關規定,例如廣東省出台的《電子交易條例》、上海出台的《數字認證管理辦法》、以及海南省頒布的《數字證書認證管理辦法》,但是這些畢竟是地方法案,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近幾年來,相繼頒布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條文,在一定程度上還是體現了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領域的進程。例如《電子簽名法》,這部2005年出台的法案有助於消除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機,肯定了數據電文和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還有第一個專門用於指導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中提出了信用管理、電子交易、在線支付、隱私權保護等方面的問題,其意義在於推動網路公正和仲裁等法律體系的建設。[2]
(3)網路購物中常見的問題
1.誠信問題。在網路購物中,誠信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買方和賣方都可能存在不誠實的情況。賣方可能會對自己的商品做誇大宣傳,進行不符合事實的描述;對商品進行拍攝以後會進行照片的後期處理,使得照片看起來更加美觀。這就會導致圖片與商品實際質量或樣式不符的情況,而使網路購物者存在著被蒙騙的危險。同時,買方也存在著用假身份注冊的情形,這種網路的虛擬性必然導致交易的不確定性,一些網購者甚至惡意跑單,對賣方的權益也造成一定的損害。
2.安全問題。現行的網路購物體系沒能很好地解決安全保障問題,導致賣方和買方不能同時獲得足夠的安全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網路交易的成功。網路安全的問題依舊是制約深層次網路應用發展的主要問題,網路欺詐等違法行為屢見不鮮。[6]網民在個人信息、交易信息、資金賬號信息等方面有著很強的不安全感。
3.物流配送問題。網路交易發展中一直存在著一個核心的問題,那就是物流配送問題。網路購物的買賣雙方均由物流配送聯系著,它是商品從賣家向買家轉移的樞紐。隨著網路購物的快速發展,眾多的物流公司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但目前國內始終還是缺乏一家專業的、系統的全國性貨物配送企業。
4.售後服務。空間和地域的局限性導致部分網路購物的售後服務相當滯後,甚至是根本沒有售後服務。而我們知道售後服務對於消費者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網購中售後服務的缺失是一個大問題。
二、網路購物者的合法權益及現實危害
(一)網路購物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的網路購物興起較晚,尚處於發展初期,各方面規制尚不完善,沒有對網上消費制定專門的規范性文件。目前而言,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能夠對消費者的權益起到保護作用。今年新消法出台後,對網路購物有了更加貼近現實易於操作的規定,是一種進步。網路購物者也都應該享有消費者所享有的九大權利。但是由於網路購物相對於普通購物來說存在特殊性,因此網購者享有的這些合法權益應該被賦予新的或者說特殊的含義。筆者准備針對以下幾個權利探討它們在網購中的特殊含義。
1.安全權
安全權,毋庸置疑是消費者的首要權利,消法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然而,網路世界的虛擬和復雜性直接導致消費者的安全權受到另外兩種威脅。
(1)網路服務或者信息產品的安全問題。網路購物者使用信息產品或接受網路服務,如安裝軟體、上網搜索資料等,常常容易感染病毒,不僅使得產品或服務本身無法提供其應有的價值,而且還會給購物者帶來嚴重的財產損失,例如計算機設備的破壞或者是重要數據資料的丟失等。
(2)隱私安全問題。消費者進行網路購物行為時,往往會向賣方提供大量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機號,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重要的信息。消費者在進行網路購物時,一旦銀行賬號、身份證號碼這樣的敏感信息被泄露,則很可能會遭受嚴重的財產損失。另外,也存在著一些不法商戶對買家的個人信息進行打包出售,獲取暴利;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不正當途徑進行收集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這些不法行為帶給用戶的是大量的廣告、垃圾郵件,甚至讓消費者蒙受金錢上的巨大損失,同時還可能給消費者的生活帶來很多困擾,例如家裡接到各類騷擾電話等,使個人隱私安全受到了巨大的威脅。
2.知情權
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但是網路購物是一種遠距離、在線完成的快速交易,購物者與供應商之間缺乏面對面的議價、選物等過程,購物者對於商品服務信息的了解受到了限制,只能通過描述、圖片等經營者單方面的廣告宣傳或介紹了解商品信息,再經過網路遠距離的訂貨,並利用電子銀行進行結算之後,由專門的配送機構將商品送達。在此過程中,每一名消費者都無法真正掌握商品的准確信息,商品的質量是否存在問題,消費者也不可能提前預知,這導致消費者的網路購物行為遇到巨大的風險。
針對當前的這種情況,筆者認為,網路購物者所應該享有的知情權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商家的真實姓名、所在地址、各種有效聯系方式等;(2)商品的真實情況,例如商品的進貨渠道、製造商、生產日期、保質期、用途、檢驗合格證等真實具體的信息;(3)交易信息。包括網路購物合同的成立時間、合同執行的情況、配送物流信息等。只有這樣,購物者才能對商品的質量有更深入更真實的了解;在遇到問題時,才能夠更好更及時的與賣家溝通;在與賣家發生糾紛時,才更有利於法院的介入,及時掌握經營者的信息。
3.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很不幸的看到,網路購物所派生出的許多格式條款或者格式合同,正在很嚴重地損害著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交易雙方對效率的追求是格式條款或格式合同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但是格式條款的濫用,不僅對契約自由原則發出了巨大挑戰,同時也有可能導致交易雙方利益的失衡。簡而言之,賣方可以憑借其經濟優勢,單方面地在格式條款或者格式合同中添加進很多不利於消費者的交易條件,置消費者的利益於不顧。消費者在「要麼接受,要麼走開」的極端條款壓迫下,失去了原本本應享有的就合同相關內容與賣方討價還價、抑或是進行協商的自由,在交易過程中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另外,特別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在交易過程中,一些賣方雖然沒有很多具體的格式條款,但是其提供的用戶服務條款卻與格式條款相似。在購物者注冊為站點用戶的程序中,這類條款通常會出現,並且消費者想要注冊成功,必須選擇「接受」。這些服務條款里一般都包括加重購物者責任或者是免除銷售者責任的條款,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了極大的損害。[3]
4.退貨權
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這是《消法》對消費者退換貨作的具體規定,不是消費者享有的九大權利之一,而屬於經營者的義務。在傳統購物的實踐中能夠得到較好的操作。
但這條規定,並不能很完美地解決所有網路購物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如果購買者收到的貨物與網上公布的平面圖一致,但質量卻不是本人想像中的那樣,可不可以退貨或者向誰退貨,運費由誰承擔,損失費由誰負責都是需要探討的,有時候買賣雙方根本達不到一致的意見;如果廣告宣傳的質量存在誇大,可否算欺詐行為,是否可以提出賠償。數字化商品,例如音樂、影視CD、軟體等,這些高科技的產品退貨也就更加難以操作了。更有甚者,很多賣方對退換商品居然還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這極其令人費解,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商品及其外包裝和資料不得出現破損情況。怎樣才算外包裝沒有破損是很難界定的,而且到底是誰說了算。有些購物者為了避免麻煩就乾脆不退貨,自己吃啞巴虧,從而使自己的利益收到了損害。因此筆者認為應該把「退貨權」明確為網路購物者的合法權益之一,在法律上給予保護。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網購可以7日內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對此普遍表示是一種進步。
5.求償權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該規定同樣適用於網上交易。此外,針對網路經營者不如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甚至作出虛假宣傳,欺詐誘騙消費者的情況,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現行的消法規定,經營者有欺詐的,懲罰性賠償是一倍,新修改的消保法提高到三倍。
(二)網路購物者合法權益的現實危害
1.立法缺失導致權益得不到保障
對於網路購物,我國目前尚未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性調整。網路購物中常見的糾紛不僅有賣方收到貨款不發貨或者假發貨、發假貨,也有買方惡意拖欠貨款或者以退貨為名調換貨物的。但這些紛繁復雜的糾紛卻面臨著沒有法律約束的窘境。盡管少數地區對網路購物有立法規范,但由於地方立法適用的局限性,使得無法對發生在全國各地的網路購物統一調整。雖然早就已經出台了《電子簽名法》,但並沒有完全達到預期的實施效果。顯而易見,立法領域的缺失直接導致了參與網路購物的消費者的部分合法權益沒有得到良好的保障。
(1)知情權得不到法律保障。由於法律未規定網店經營者必須公布自己的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經營地址等身份信息,因此當購物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無人可尋,一旦在網路交流工具上(如QQ,淘寶旺旺)聯系不到賣家,則根本沒辦法解決問題。並且,若購物者訴到法院,被告也很難被確定,不利於訴訟程序的開展。
(2)退、換貨時的運費得不到法律保障。網路購物者對收到的商品不滿意時寄回商品的郵費由誰承擔?關於這些問題法律都沒有明文規定。常常在實際操作中,賣方會讓買方自己承擔郵費,否則不能退貨。而購物者考慮到若是不退貨,自己將會遭受更大的損失,因而只能無可奈何的自己承擔郵費,是需要盡快立法完善的部分。
(3)隱私權得不到法律保障。網路購物者在網上進行各種網路消費時,往往要提供一些重要的個人信息,如聯系方式、銀行賬戶、家庭住址等。但是由於沒有專門的法律對隱私權進行保護,有些商家會對購物者的個人信息進行利用,例如營利性的買賣信息或惡意泄漏,這些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均對購物者的隱私權產生了威脅和損害。
2.執法不力導致權益得不到及時救濟
現實的執法是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一般來說交易行為發生在哪,由負責該地區的執法人員來負責這個事情。但由於網路是個虛擬的世界,與現實世界大不同,網路經營者在網路的一頭,而執法者在網路的另一頭,因此網路執法可以說是一個大難題。例如有的網店開設在上海,而倉庫卻在河南,那應該由哪個地方的執法人員負責該案?執法能否到位呢?這些都是網路執法存在的問題。此外,由於網路購物中比較難以確定賣方的真實信息以及難以收集證據,因此對於一些購物者的投訴,有關部門也存在不作為的現象。
其次,網路購物缺乏必要的行政監督。目前網店的開設門檻很低,不需要強制的技術標准、設備容量、經營內容、資金規模等注冊標准,因此網店良莠不齊,也出現了一些違法犯罪分子披著網店的外衣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這大大的影響到了網路購物者的購物環境,從而威脅著他們的合法權益。
3.司法救濟中遇到的問題
網路購物與普通的買賣行為不同,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司法救濟上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
(1)責任主體確認難。傳統模式的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賣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經營地點等信息在營業執照中直觀可見,如果是因為商品而產生糾紛,很容易找到商品的銷售者,責任的主體明確不存在任何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但是,網路交易存在於虛擬的網路環境中,銷售者往往僅提供商品的圖片展示和簡單的文字介紹,並將匯款賬號和電話告知消費者,而其企業(或公司)名稱及標記等信息並不公布,至於該賣方有沒有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或能否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問題對於消費者來講更是無從知曉,一旦出現交易糾紛,責任主體難以進行確認。
(2)訴訟管轄法院確認難。《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對合同的糾紛的管轄法院作了明確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確認網路購物糾紛中的管轄法院並非易事,原因主要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不明確性。合同履行地在買賣合同中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買方自己提取貨物的以提貨地點為履行地;賣方送貨的履行地以買方收取貨物的地點為履行地。但是,對於網路購物這一行為的性質很難確定,不能准確判斷是提取貨物還是配送貨物。主要是對承擔郵資的主體進行確認時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現實的網路購物交易中,郵資的承擔往往是無明確約定甚至無沒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就造成了法院在認定郵費承擔主體和合同履行地時有一定的困難,很難作出正確的判斷。
(3)訴訟成本過高、司法資源浪費現象嚴重。網路購物的一個不可忽略的現狀就是網購產品的標的額普遍較低,小到幾元的情況也是大大存在的。對購物者來說,先行支付相關的案件受理費及其他的相關開支是他們選擇訴訟程序解決網購糾紛所無法避免的。如果單純從保護自身權益的角度考慮,通過採用訴訟程序來解決糾紛所要支付的費用會使他們得不償失,很有可能出現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無奈結局,這就讓訴訟失去了實際的意義。對於法院來說,這樣的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的同時還增加了相關的訴訟成本,例如異地送達、調查取證等,更主要的是這種訴訟還違背了法院司法高效的原則。[4]
三、對網路購物者合法權益的救濟
針對網路購物者合法權益受到的各種現實危害,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救濟措施。
(一)制定專門的電子商務法
現階段,我國網上交易糾紛的解決主要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目前在電子商務方面還沒有一部健全有效的全國性法律規范。這些法律都存在著針對性差、可操作性不強的缺點,遠遠不能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完全有必要借鑒國外相關的立法經驗,制定一部針對性強、可操作性強的全國性的電子商務法。本法的立法宗旨應當是為電子商務提供一個透明、穩定、有效的行為規則,以使經營性網站有一個穩定的預期,為網路用戶創造一個安全、誠信的交易環境,同時提供和諧統一的法律環境,維護交易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5]本法除了要涵蓋網路虛擬財產的屬性、合同的訂立、生效、無效、撤銷、網路廣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退換貨等內容外,同時還應對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時的權益保護作出明確且細致的規定。
筆者認為,該電子商務法應大致包含以下內容:立法目的和宗旨、電子商務概念和原則、交易主體、電子合同以及相關的簽名和認證、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個人信息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行業自律與法律責任、爭端解決機制等。筆者針對前文所述的合法權益所受的現實危害,就電子商務法中應當明確規定的以下內容進行分析:
1.為消費者享有的合法權益增添新的內容
(1)知情權應包括: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例如真實姓名、所在地址、各種聯系方式等;商品的真實情況,例如商品的進貨渠道、製造商、生產日期、有效期、用途、檢驗合格證等具體信息;交易信息,包括網路購物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執行的情況、配送物流的信息等。這些信息應該是清楚、准確、容易獲知的,並且網路購物者在締結交易前能夠有充分的機會加以審查。
(2)在安全權中應增加「信息產品或網路服務安全」和「隱私安全」這兩項內容,明確網路經營者和網站的侵權責任,將網路消費者的信息和隱私安全予以立法保護。
(3)關於網購者的退貨權,本法應明確能否退貨的標准。首先若買賣雙方能夠約定則按約定處理,若達不成一致意見,法律則應規定一個明確的標准,例如,只要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如衣物有破損等),則不問是否與產品描述相符,均應給予退貨;若產品沒有質量問題,而與產品描述過分不符,也應給予退貨。另外,關於退貨誰承擔運費的問題,法條中也應明確。如果退貨是賣家的過錯導致的(如質量問題,發錯貨,產品不符合描述等),則應由賣家承擔;若退貨是買家的過錯(如訂單信息填寫錯誤、選錯尺碼等),則退貨的運費應由買方承擔。
2.明確執法部門的權責
關於哪個地方的執法部門享有執法權力這個問題,筆者認為,為了保護網購者的權益,應當由網購者所在地的執法部門來執法,由網路經營者所在地的執法部門予以輔助。同時,法條中應規定各地方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網路的監管,增強對網路交易行為的行政監督。
3.明確法院的管轄權
在普通的民事訴訟中,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享有管轄權。但筆者認為,由於網路經營者所在地並不明確地被網購者所知曉,並且在網站上所顯示的賣家所在地並非都是真實的,因此,為了保護網購者的權益,應由網購者所在地的法院享有管轄權,這有利於網購者的權利在受到損害時及時尋求救濟,更方便地提起訴訟。
(二)加強行政監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政府部門應該加強與網站之間的合作,承擔起行政監督的職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必要建立起適應當今電子商務模式的監管體系,應當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進行備案、網上舉報、網上巡查、網上監管信息系統等措施,來有力地保障網路購物者的合法權益,打擊不法分子的網上違法行為。同時,應當要求並監督從事電子商務領域的企業加強客戶個人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運用先進、可靠的信息安全技術,確保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出現泄漏的情況。網路運營商也應該具有足夠的安全防患意識,並採取安全可靠、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作為網路購物者,對信息安全技術也要有一個必要的了解和掌握,在網上購物過程正確地加以使用,從而減少網路購物糾紛的發生。
1.加強注冊認證審批制度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網店的開設、運營實行強制性的登記許可和實名注冊制度。在技術標准、設備容量、經營內容、資金規模、商店住所等項目方面,在商店開設之前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商店才可以發放電子營業執照,相對提高開設網店的門檻。[6]這樣做有利於規范網路經營者的資格,將那些商業信譽高、服務態度好的網路經營者提供給網路購物者,有利於保障誠信交易,有利於網路購物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2.建立網上投訴中心
對於具有跨區域性特徵的網路購物而言,一個權威的在線投訴中心顯得極為必要。這樣一個投訴中心,能夠接受網路購物者的投訴,這使得網路購物者在尋求救濟時,不用去考慮地域限制和救濟成本的問題。網上投訴中心可以對網購者權益保護的工作做到網上監督、網上裁決、網上索賠和網上處罰。這有利於糾紛得到及時的解決,有利於網路購物者及時尋求在線的救濟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設立網路法庭,建立小額訴訟和集團訴訟制度
1.設立網路法庭
為更好的處理網上交易糾紛,在司法救濟領域我們可嘗試在各法院設立專門的「網路法庭」。網路法庭可以在網路上受理消費者的起訴和訴前證據保全申請,並可以在網上開庭審判。這樣,網路糾紛中有關訴訟管轄權的問題以及跨地域、小額標的、案情簡單的糾紛都能夠輕松的解決了。
2.建立和完善小額訴訟和集團訴訟制度
在網路交易中,大多是小額交易,在出現質量、貨品不符等問題後,面對訴訟成本高,消費者往往會選擇放棄救濟。因此,有效的小額訴訟程序對保護網路購物者的權益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構建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小額訴訟制度、集團訴訟制度是十分有意義的。
小額訴訟與集團訴訟制度建立的初衷並不是專門為了解決經濟法糾紛,但是卻恰恰對保護弱小者的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對於經營者而言,購物者顯然是弱小的一方。而網路購物者由於其特殊性導致的弱勢地位,與普通購物者相比,更是不言而喻的。而小額訴訟制度的建立不僅為網路購物者維權大大降低了訴訟成本,同時,其簡單便捷的程序也更有利於鼓勵這些弱小者採取法律手段來捍衛自身的尊嚴,實踐中已多有體現,對於集團訴訟,它與小額訴訟一樣都具有保護弱小者的意義,與此同時,集團訴訟還有利於抑制違法,保護公共利益。
四、總結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正處於起步的階段,網路購物正在蓬勃發展。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網路購物者一方面享受著網路帶來的快捷和方便,另一方面也面臨著網路中的許多威脅和問題。本文通過揭示目前網購者合法權益正遭受的現實危害,提出了一系列救濟措施:在立法上,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重新定義、明確執法許可權和司法管轄的問題;在執法中加強行政監督;在司法中建立良好的訴訟制度等。
誠然,網路購物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遠非如此簡單,之後勢必還會出現更多的新情況、新問題,這就要求我們積極探索,為構建我國健康、和諧的電子商務市場環境提供法律保障,為保護網路購物者的合法權益做出更大的努力。因此希望本文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吸引更多的法律人士參與到該問題的研究中來,最終實現法律服務於社會和經濟的目的。
3. 網上購物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在網上購物,首先,要有自我保護意識,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最好在一些口碑不錯的網站和店鋪購物,網上購物不能貪圖便宜,不要為了節省時間而跳過網上購物的正常合法的手續,這樣才能有效保護網上購物的安全,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我經常在網上購物,包括書、音像、化妝品、生活用品、pizza、以及各種虛擬卡。還沒遇到過「危險」,不過有時候收到的貨會和預期有些小小差別,主要是在包裝和外觀方面。 經驗和建議如下: 1,一定要找信譽好的賣家,不管是b to c還是c to c,信譽過硬才能放心,c to c的最好是有支付寶這樣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2,大件東西不要在網上買。 3,運輸過程中易損壞的東西不要在網上買。 4,化妝品不要在私人手裡買,特別便宜的一般都是水貨。 5,要明確你想要的是什麼,不要被附加功能或贈品所迷惑,冤枉錢一般都是花在贈品上了。 6,要有心理准備網上購物的東西都是極簡包裝的,除非你額外花包裝費。 7,送貨的時間並不像承諾的那樣迅速,除非你花很多錢用於快遞,要不還是耐心等待吧。 8,一定要保留底單和各種憑證。 9,在淘寶或易趣買東西收貨後一定要及時給出評價,否則會被人反擊你的信用度~!`
4. 網路購物屬於什麼行業分類
商業零售的十七種業態之一!。
2004 年,商務部發布「關於貫徹實施《零售業態分類專》國家標準的通知屬」以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聯合頒布並於2004 年10 月1 日起實施的國家標准《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4)規定:按照零售店鋪的結構特點,根據其經營方式、商品結構、服務功能,以及選址、商圈、規模、店堂設施、目標顧客和有無固定營業場所等因素將零售業分為食雜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倉儲會員店、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家居建材店、購物中心、廠家直銷中心、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自動售貨亭、電話購物等17 種業態,並規定了相應的條件。
5. 如何在網上購物
卓越網上購物很安全,我在卓越網上購了幾次物品都很安全。但有些電器的東西要當心,定要索取發票!保修單!
你要找一些可信度高的網站或者說是算得上等級的商城一般來說是沒問題的現在是網路時代如果都不可信的話那誰還去呀商家為了提高自己的信譽不會以小失大的,但不要輕信一些小廣告.
網上購物分為三類:
一類是大的門戶網站建立的商城.諸如搜狐,新浪,網易,卓越等.信用比較可靠.質量一般沒問題,價格相對實體商城來說要便宜,但相對其他交易平台來說比較貴.匯款一般為下訂單後選擇郵局匯款還是銀行匯款。建議你開通一張工行的借記卡,信用卡更好。開通網上銀行。直接匯款十分方便。
第二類是各家公司及個體自己建立的銷售網站.信用不一,價格也不一.需仔細鑒別.目前還沒有比較實用的鑒別真偽方法.
第三類是交易平台類,比較大的有:易趣,淘寶,一拍.所謂交易平台即網站本身不經營任何商品,只是建立一個平台供注冊用戶買賣商品使用.賣家良莠不齊.但防範也很容易:一,購買前仔細查看賣家的信用評價.相對來說,信用等級較高,店面做得比較精緻的多為專業賣家.信用比較可靠.但也要根據交易和評價時間區分出一些炒作信用度的賣家.第二,購買時盡量選用支持使用中轉賬戶的賣家的產品,即易趣的安付通,淘寶的支付寶等,買家可以在拍下產品後,匯款到中轉賬戶.(淘寶的支付寶有個好處:可以免去銀行的手續費。)然後在收到貨後滿意再通知網站將款匯給賣家。十分安全。而且支持中轉賬戶的賣家,一定也對自己的東東有信心。不會是騙人的。
大致想到這么多,希望對您有幫助。
3》網上購物特別注意三點
據新華社電 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日前提醒消費者,警惕網上購物陷阱。
從質量萬里行促進會受理的投訴案例分析,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問題集中在:網路公司擅自向手機用戶發送收費簡訊,如新聞、笑話、天氣預報等,消費者在網站上取消這些收費信息時卻總是操作失敗,與公司聯系也得不到解決;交貨延遲,甚至在交款後沒有得到所購商品,在投訴案中有近17%的消費者在網上訂貨並付款,卻沒有收到貨品;多數網站未給消費者提供足夠信息,33%的網站沒有退換貨說明,39%的網站未建立隱私保護對策;不履行售後服務約定,對網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擔「三包」責任。
針對這些網上購物陷阱,質量萬里行促進會提醒消費者,進行網上交易時要特別注意三點。
對於陌生商家,應注意其網址是否提供詳細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
使用信用卡支付,最好用專用賬戶,且卡內不宜存放太多現金。
消費者應保存有關「電子交易單據」,包括商家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的確認書、用戶名和密碼等。
網上購物的優點及現狀分析
「網上購物」,這個逐漸流行於二十世紀的購物方式已經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不論是腰纏萬貫的大富翁、時尚的白領麗人還是普通的工薪階層,其中大部分人可能都有過網上購物的經歷。這其中有的也許僅僅想擁有這種體驗的感覺,有的可能將此作為一種「知識人士」的標志,有的則可能已將網上購物作為自己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取代了傳統上街購物的方式。
究竟何為網上購物呢?
簡單來說,網上購物就是把傳統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務。專業地講,它是交易雙方從洽談、簽約以及貸款的支付、交貨通知等整個交易過程通過Internet、web和購物界面技術化的B to C模式一並完成的一種新型購物方式,是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有人將此視為一個面向全國乃至全世界的大而統的虛擬商場。但在我看來,這個電子商場並非虛擬,因為購物的每一個步驟甚至每一個細節都很真實,與傳統購物模式的唯一區別僅在於少了言語交流而有了更多的填單與確認過程。一般來說網上物品的經營大致可分為兩種形態:一種是電子商店,即提供網上購物或網上服務的營業者,通過自己的網站,直接對網路使用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另一種是電子商場,它是由許多提供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營業者集中在一個網站中,使用者可以在同一個網站購買不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也就是說,在前一種情況下網站經營者同時又是商店經營者,而後一種情況中網站經營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商店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中介。
網上購物在當今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已經顯示出較強的發展勢頭,它在推動國家經濟增長方面可以說又是一支嶄新的力量。舉例來說,GFK最近一份針對德國網上購物者的調查指出,在2004年上半年,德國的在線購物銷售額達到53億歐元。GFK預計,2004年全年,德國在線購物銷售額達到110億歐元之多。 相比之下,在我國網上購物還是一個新生的事物。從某種意義上說,SARS開辟了中國網上購物的新紀元。面對非典的襲擊,多數人被困在屋內,而要想不出門就買到自己所需的東西只能依賴網路,許多防範意識很強的人也試著網上購物。 至此,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網上訂貨、送貨上門」的方便,也有越來越多的人也開始接受網上購物。CNNIC在其發布的《中國互聯網路熱點調查報告》中顯示:在我國有17.9%的網民在半年內有過網路購物經歷,在瀏覽過購物網站的網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內有過網路購物經歷,有過網路購物經歷的被訪者中有超過90%的人今後會繼續進行網路購物;有63.7%沒有購物經歷的網民表示今後會嘗試網路購物。這些數據表明我國網上購物市場有巨大的潛力。
網上購物的魅力究竟何在?
首先,對於消費者來說:
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訂貨不受時間的限制;
第二,獲得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買到當地沒有的商品;
第三,網上支付較傳統拿現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現金丟失或遭到搶劫;
第三,從訂貨、買貨到貨物上門無需親臨現場,既省時又省力;
第四,由於網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員及儲存保管等一系列費用,總的來說其價格較一般商場的同類商品更便宜。
其次,對於商家來說,由於網上銷售沒有庫存壓力、經營成本低、經營規模不受場地限制等,在將來會有更多的企業選擇網上銷售,通過互聯網對市場信息的及時反饋適時調整經營戰略,以此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再次,對於整個市場經濟來說,這種新型的購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圍內、更多的層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實現資源配置。
綜上可以看出,網上購物突破了傳統商務的障礙,無論對消費者、企業還是市場都有著巨大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在新經濟時期無疑是達到「多贏」效果的理想模式。
(二)我國現階段網上購物存在的八大問題
我們在看到網上購物優點的同時更要認清它在現階段存在的問題,以便盡早地找到解決方案以促進網上購物的良性發展。可以說,現階段我國消費者對網上購物狀況的評價是「痛並快樂著」,而這其中痛的指數要高於快樂指數。
記得「網路法」的課上老師曾放過一個《經濟與法》欄目中報道的有關網上購物的案子,講述了某男幾次網上購物的經歷,結果是多數時候都不滿意,比如一次他買到的光碟與宣傳不符,而且還是質量很差的盜版碟。又有一次他花了一元錢淘到的書居然沒有標價,而且書上清楚地印著「贈品」兩字,他深感受騙,認為即使出得價錢再便宜如果商家拿別的商品的贈品即非賣品濫竽充數的話顯然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一怒之下,他將網站經營者告上了法庭,可惜的是沒有律師願意為他代理,因為訴訟標的太低了。是啊,這一元錢的官司表面上看實在是沒什麼爭訟的必要,可是從「一粒沙里看世界」,從「一朵花里看天堂」的邏輯中推理便可得從「一元錢里看誠信」。當然,網上誠信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要基於健全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同時建立網上交易的誠信機制。
像上面這種通過網上購物令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例子還有很多,這表明現在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其利益並沒有得到切實充分的保護。作為弱者一方,消費者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一、交易對象認定的模糊性。明確交易對象對於消費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這關繫到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在傳統購物環境下交易對象非常明確,商店裡掛的營業執照就表明了經營者的身份。一旦出了問題可以直接到原購物地點追討責任。但是在網路環境下,消費者只有通過經營者網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對方,但是至於信息是否真實、對方到底是誰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權難以保證。知情權是消費者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重要權利。《消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然而上網購物時,消費者獲取信息的范圍是有限的,它並不像傳統購物時能看到、摸到真實立體的商品,並向售貨員詳細打聽有關商品的基本情況。此時的消費者只能從網上提供的內容中獲取有關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張或幾張關於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網上購物的消費者一般對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約。《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由於網上購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費者和經營者達成合意的必要環節。現在的問題是經營者往往利用特權制定一些又長又復雜甚至危害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有時為逃避責任還會使用一些模稜兩可的語言,一旦出了問題會以此為自己辯解。消費者有時為了圖省事不會仔細閱讀每一條款,有時就算讀了也很有可能領會不到其中的微妙之處,有時即便發現有什麼可疑的地方但為了及時買到所需商品也無所顧忌,因此,有時一個「我同意」的點擊會給消費者帶來了購物後一系列的麻煩。
四、交貨延遲。付款後不能按期收到貨物的事屢見不鮮,有時付款後收不到貨物的情況也會出現。
五、退貨困難。《消法》23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無故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可是網上購得的貨物想要退掉並不是件容易的事,經營者往往找種種理由拒絕退貨。有時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規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貨。對於在退貨范圍內的商品,通過經營者的規定看也根本無法退換。拿「樂友」購物網站為例,在它的質量保證及退換貨規定中有這樣的條款:「退回的商品外包裝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資料不全、贈品不齊全的不能退貨」。對以上這條我提出質疑:按照加著重號部分文字的表面意義我可以理解為,只要拆開包裝就不能夠退換,因為只要拆開就一定會破壞包裝的完整性。因此,只要有這條規定,消費者合理退貨的權利便形同虛設了。
六、網上欺詐與虛假廣告。互聯網技術使得某些商家可通過匿名的方式躲避調查,利用監管難度大、隱蔽性強、傳播快的特點大行虛假廣告和欺詐之道,它們往往打著「跳樓價」「超值大獎等你拿」一類的旗號吸引消費者的眼球,借機侵犯消費者的權益而為自己牟利。
七、無人問津的售後服務。許多網民表示,網上購物的售後服務較差,有時商品出了問題經營者能推則推,就算有售後服務也只是表面應付一下,許多問題根本得不到實質解決。
八、處於危機中的隱私權。這個問題是現在大家廣泛關注的問題,也是挑戰網路安全的主要大敵。從事市場信息業務的美國TNS和隱私保護團體TRUSTe日前指出,由於擔心個人信息被盜和泄露隱私,可能有多達58%的美國消費者在假期旺季減少在網上購物,這一比率明顯高於去年的49%。 我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對隱私權的規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認,現階段廣大網民的隱私權正處於危機之中。還以本文中的網上購物為例,一些商家為了擴大銷售額,不惜將以前消費者的信息建立資料庫,根據其經濟狀況、上網習慣等不停轟炸消費者的郵箱以推銷自己的產品;更有甚者,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將消費者的信息賣給他人。此外,消費者的信用卡賬號、密碼被篡改、被盜也是常有的事。所有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肯定會制約未來網上購物的進一步發展。
(三)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借鑒以及對我國網上購物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提出幾點建議。
從上述內容我們看到網上購物在現在來說確確實實還是一把「雙刃劍」,我們如何做到趨利避害呢?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比如消費者自身要有一定的警惕意識,購物時應選擇那些知名網站,購物前應該仔細閱讀購物條款,對購物憑證應妥善保留等等;商家應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原則,努力提高自己的誠信指數;政府則可以借鑒傳統消費市場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經驗,設立「網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對網上購物實行統一監管;整個國際社會應該通力合作,及時制定各種雙多邊協議、國際公約等手段,為國內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提供更多的國際支持。但是在我看來,在所有確保我國網上購物順利發展的相關舉措中,盡快建立完備的網上購物消費者權利保護體系應屬重中之重,我們只有將網上購物中出現的一些新法律問題、新法律關系及時納入我國消費者法律保護的體系中,有效地調整在網上購物中產生的一切行為,才能使廣大網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時從根本上保證網上購物的長遠發展。
在這里,有必要借鑒一下國外在電子商務立法尤其是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優秀立法經驗:
1、歐盟
歐盟與電子商務有關的主要法律文件有:《電子商務指令》、《電子簽名指令》、《遠程銷售令示》和《數據保護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內容包括:消費者在自己家中購買商品服務會獲得許多益處:較多的選擇,購買之前容易得到詳盡信息,購買價格可能較低。 要增強信任,也可以通過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確供應商的身份、來歷和債務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費者個人數據,明確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狀態來達到。
《遠程銷售指令》試圖通過為消費者提供保障來促進電子商務,保障消費者在遠程銷售合同中得到本國消費者保護制度的保護。遠程銷售合同是指供需雙方通過遠距離通信技術進行商品和服務交易所締結的合同。在遠程銷售合同中,消費者需要得到特別的保護,因為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會受到帶進攻性的市場技術的侵犯,也會受到供方給消費者的不足和不適當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對用信用卡支付時可能帶來的欺詐和錯誤風險。
2、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活動在充分的法律保護規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從1996年以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了互聯網經營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護從互聯網業務中收集的個人信息的隱私權。2000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宣布將在本國制定全面保護數據的法律。
3、德國
德國於97年6月13日通過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案》。在電信服務資料保護方面,雖然該法同意服務提供人可以提供電信服務目的而收集、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但要求應先將其收集、處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圍、地點與目的告之服務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則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或經服務使用人的同意。同時,該法也賦予服務使用人撤銷其同意的權利。在達成必要的目的後,所收集的資料即應刪除,若傳輸與服務使用人有關資料與其他服務提供人時,也應告知服務使用人。
縱觀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內容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於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適合於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當然 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前提是必須對我國現有立法進行完善,同時針對現在網上購物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做出反應,在相關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為此,我們可以做一下准備工作:
1、為解決交易對象認定的模糊性,應當在網上建立詳盡的資格認證制度。在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嘗試性工作,它於2000年頒發的《關於在網路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告》中規定試行「網站備案制度」。 備案制度要求網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網站基本情況的備案登記資料,領取並安裝電子備案登記標識,備案網站的合法經營受到保護,同時長期保有電子標識也是一種信用優勢;網站名稱管理主要包括申請人查詢重名、提交資料、初審、公告,經過這四項流程,網站名稱即受保護。
2、為確保消費者知情權最大限度的實現,除現有法律中的規定外,應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對信息披露的具體形式,比如對有關商品或服務的重要信息 應該放在介紹該商品或服務的主頁上,對於其他一般信息則可以放在經鏈接才能顯示的頁面上。對於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網上不能明確表達的,應當在貨物實際交付給消費者時明確告知。同時,對於網頁上顯示的有關產品的圖片信息必須真實,必要時應當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攝的圖片。此外,顏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圖片中所反映的色彩應當盡量真實,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應有明確說明。這一點上「51BUY」網站做得就比較好,在其網站中向消費者明確指出:「由於照片顯示原因,我們無法保證頁面所顯示商品的顏色與商品實際顏色完全一致,我們將盡力在網頁上就此說明。」
3、對於格式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作必要的限制與說明。日前頒布的《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使用合同格式條款與消費者達成合意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使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當然,在這個問題上的主要突破口應該是《合同法》。
4、關於交貨遲延的問題。送貨上門是經營者的義務之一,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明確規定是由經營者專門派送還是選擇第三人派送。無論是經營者自己送還是第三人送,如果貨物不能按期送達,都應由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第三人有過錯的,經營者可以事後追償。
5、在退貨的問題上,我認為除了食品、衛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錄音錄像製品 外,其餘的商品在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質期的除外,錄音錄像製品於不符合國家有關正版規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這一問題上傳統退貨的規定 有必要作進一步的完善,在維護消費者權益與保護商家利益二者之間找到適度的平衡。
6、關於網路廣告與宣傳。廣告發布者應承諾自己在網上發布的廣告內容真實、明確、具體。我們注意到,和傳統媒體上的廣告相比,網路廣告呈現出狀態的流動性、形式的多樣性以及影響范圍的擴大性等特徵,而我國現行《廣告法》主要規范的對象是網路以外的廣告,對於互聯網上出現的這類廣告並沒有進行特別規制,這就使得現在的網路廣告游離於《廣告法》之外而處於真空地帶。同時如果中國兌現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那麼到2005年底將全部放開廣告市場,因此,我們必須有完備的法律來面對即將「入侵」的大量國外廣告,以更好的應對將來產生的各種問題,同時在廣告橫飛的世界裡更好的保護我國網上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這就需要我們或者對現行《廣告法》進行必要修改或者盡早制定出一部《網路廣告法》。
7、關於消費者隱私權問題。對此問題,經營者必須做到:a.制定詳盡、到位的消費者隱私保護政策;b.於網站上明確向消費者提示關於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並且承諾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圍內及消費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第三人;c.不得為營利目的隨意向消費者寄送電子郵件,但消費者同意者除外。從法律層面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將隱私權作為公民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對隱私權的保護以及侵害隱私權的訴訟也沒有形成專門的法律制度。雖然一些單行法律法規里涉及到網路隱私權,比如《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從總體來看,有關網路隱私權的保護並沒有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們有必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加快有關網路隱私權的立法速度。
**結語**
總之我們要努力做好各方面尤其是立法方面的工作,為我國網上購物的消費者提供放心的購物環境,創造良好的消費體驗!
參考資料:
隨著寬頻上網的普及,網民對互聯網熟悉度的增加,特別是今年「非典」過後,網上購物及網上個人交易大有風起雲涌之勢。2003年,一家國際調查組織公布的最新消費者調查顯示:網上購物的安全性是消費者通過零售商網站進行在線購物的關鍵因素,73%的被調查者認為安全性的高低將影響他們在未來3個月是否會網上購物;70%的被調查者對安全和欺詐問題表示關注;61%的被調查者擔心他們的信用卡號會被「黑客」截獲。調查還顯示,以下方法能夠大大減輕消費者對在線交易安全性的擔憂,從而鼓勵他們進行更多的網上購物:對網上購物是否了解和熟悉(包含了解騙子的一些常用騙術);網站是否能確保網上購物者的個人隱私;網站或個人能不能為在線交易提供額外的安全保障措施;網站能不能提供在線安全認證等。
一、個人交易攻與防
1.自己有東西想賣怎麼辦?——無處不在的二手論壇
很多網友都想在網上賣掉自己不需要的東西或一些新的商品,但在易趣等網站注冊後要通過「實名認證」才能賣東西,這對於一些偏遠地區的網友來說根本就不可能,因為易趣沒有在這些地方開通「身份證認證」等業務。自己有東西想賣怎麼辦呢?其實很多大網站、大論壇都設有二手交易BBS,其可作為個人網上交易與購物的重要補充。
下面我們就為你介紹幾家比較有特點的個人交易二手BBS平台,以便你有的放矢:
新浪網二手市場(),這是門戶網站新浪網提供的二手交易BBS,其交易種類豐富,包括手機、電腦配件、汽車、家用電器、攝影器材、音像製品、報刊書籍、房屋出租、日用百貨、寵物、收藏品、禮品、傢具、兒童用品等(見圖1)。
小熊在線二手論壇(),這是一家主要以各種二手電筒腦配件、數碼產品、書籍等為主的二手論壇。
遠望二手配件論壇(),重慶遠望集團提供的二手交易論壇,各種電腦配件都可在此買賣(見圖2)。
蜂鳥二手交換(),一家以DC為主的二手論壇。
迪派二手論壇(),以二手數碼產品為主的論壇。
本來數碼論壇(),一位天津網友開辦的二手筆記本交易論壇,其出售的每件商品都能提供詳細的實物圖片,交易記錄也較完善。
2.如何避免網上購物的風險
「10億人民9億商,還有1億在觀望」,這句話充分表明了國內消費者對做生意的濃厚興趣,更不用說這種投資很小的網上商店了,很多人都躍躍欲試或已經嘗試。正是如此,由於任何人都可以製作網站,也無須專門到工商部門注冊,個人商品銷售網站呈梯次增加也就不足為奇了。但良莠不齊,同網下交易要小心騙子一樣,網上交易也需小心謹慎,網下能遇到的各種詐騙手法在網上一樣也有,諸如款到不發貨、貨品不對、質量殘次、無售後服務等,對於初次網上購物的網民來說,往往對此無所適從。下面我們就先來介紹幾招識別騙子公司的要訣:
①查看是否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一定要能夠看清楚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有些網站雖放有營業執照,但卻是將別人的執照縮小後放在網上的,這點需注意,執照一般會在網站最下端的一排說明與介紹中。
②不要輕易相信那些標明和XXX公司合作的網站,其實大多數情況下合作公司只是幫他們搭建網站,或只是提供了域名注冊等業務,這些合作網站並不參與銷售活動,如果網上購物被騙,這些所謂合作公司不負法律責任。
③查看公司的銀行帳號、電話、傳真是否齊全,沒有公司銀行帳號而只有個人帳號一般只是個人網站,而公司銀行帳號的帳戶名稱應和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一致。此外,在匯款時最好將貨款匯入公司帳戶,而不是個人帳戶。
④發送垃圾郵件、開展色情業務的網站80%以上是個人網站,這類網站隨時有被查封的可能,在此類網站購物是沒有保障的。
⑤查看是否可以網上結算(網上支付)。網上結算可以實時到帳,只要支付成功,5秒鍾內即可到達該商戶的公司帳
6. 網上購物的優點是什麼
網上購物的優點
1、可以在家"逛商店",訂貨不受時間的限制:現在的時尚男女,由於白天工作的繁忙,沒有更多的時間去逛商店,所以網上購物成了首選。可以在網上盡情的挑選,也不受時間的限制。
2、獲得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買到當地沒有的商品:在現實中,人人會常常說貨比三家,但在網上,可以慢慢的挑選,也可以買到當地沒有的商品。
3、網上支付較傳統拿現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現金丟失或遭到搶劫:你可以通過網上銀行方便又安全,可以避免去商場購物拿一大把現金,又不安全。
4、從訂貨、買貨到貨物上門無需親臨現場,既省時又省力:特別是大熱天,在家裡就可以購物,快遞還送貨上門多舒服。在實體店購物就要累的很!
5、由於網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員、儲存、保管等一系列費用,總的來說其價格較一般商場的同類商品更便宜。
(6)網上購物管理委員會擴展閱讀:
網上購物的物品適合書本、音樂娛樂、信息購買、化妝品、服裝等等物質一般性比較強的,對於像收藏品則不宜網上購物,珠寶也是,當然一般首飾例外。
7. 網上購物
網上購物的優點及現狀分析
「網上購物」,這個逐漸流行於二十世紀的購物方式已經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不論是腰纏萬貫的大富翁、時尚的白領麗人還是普通的工薪階層,其中大部分人可能都有過網上購物的經歷。這其中有的也許僅僅想擁有這種體驗的感覺,有的可能將此作為一種「知識人士」的標志,有的則可能已將網上購物作為自己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取代了傳統上街購物的方式。
究竟何為網上購物呢?
簡單來說,網上購物就是把傳統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務。專業地講,它是交易雙方從洽談、簽約以及貸款的支付、交貨通知等整個交易過程通過Internet、web和購物界面技術化的B to C模式一並完成的一種新型購物方式,是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有人將此視為一個面向全國乃至全世界的大而統的虛擬商場。但在我看來,這個電子商場並非虛擬,因為購物的每一個步驟甚至每一個細節都很真實,與傳統購物模式的唯一區別僅在於少了言語交流而有了更多的填單與確認過程。一般來說網上物品的經營大致可分為兩種形態:一種是電子商店,即提供網上購物或網上服務的營業者,通過自己的網站,直接對網路使用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另一種是電子商場,它是由許多提供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營業者集中在一個網站中,使用者可以在同一個網站購買不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也就是說,在前一種情況下網站經營者同時又是商店經營者,而後一種情況中網站經營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商店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中介。
網上購物在當今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已經顯示出較強的發展勢頭,它在推動國家經濟增長方面可以說又是一支嶄新的力量。舉例來說,GFK最近一份針對德國網上購物者的調查指出,在2004年上半年,德國的在線購物銷售額達到53億歐元。GFK預計,2004年全年,德國在線購物銷售額達到110億歐元之多。 相比之下,在我國網上購物還是一個新生的事物。從某種意義上說,SARS開辟了中國網上購物的新紀元。面對非典的襲擊,多數人被困在屋內,而要想不出門就買到自己所需的東西只能依賴網路,許多防範意識很強的人也試著網上購物。 至此,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網上訂貨、送貨上門」的方便,也有越來越多的人也開始接受網上購物。CNNIC在其發布的《中國互聯網路熱點調查報告》中顯示:在我國有17.9%的網民在半年內有過網路購物經歷,在瀏覽過購物網站的網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內有過網路購物經歷,有過網路購物經歷的被訪者中有超過90%的人今後會繼續進行網路購物;有63.7%沒有購物經歷的網民表示今後會嘗試網路購物。這些數據表明我國網上購物市場有巨大的潛力。
網上購物的魅力究竟何在?
首先,對於消費者來說:
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訂貨不受時間的限制;
第二,獲得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買到當地沒有的商品;
第三,網上支付較傳統拿現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現金丟失或遭到搶劫;
第三,從訂貨、買貨到貨物上門無需親臨現場,既省時又省力;
第四,由於網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員及儲存保管等一系列費用,總的來說其價格較一般商場的同類商品更便宜。
其次,對於商家來說,由於網上銷售沒有庫存壓力、經營成本低、經營規模不受場地限制等,在將來會有更多的企業選擇網上銷售,通過互聯網對市場信息的及時反饋適時調整經營戰略,以此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再次,對於整個市場經濟來說,這種新型的購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圍內、更多的層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實現資源配置。
綜上可以看出,網上購物突破了傳統商務的障礙,無論對消費者、企業還是市場都有著巨大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在新經濟時期無疑是達到「多贏」效果的理想模式。
(二)我國現階段網上購物存在的八大問題
我們在看到網上購物優點的同時更要認清它在現階段存在的問題,以便盡早地找到解決方案以促進網上購物的良性發展。可以說,現階段我國消費者對網上購物狀況的評價是「痛並快樂著」,而這其中痛的指數要高於快樂指數。
記得「網路法」的課上老師曾放過一個《經濟與法》欄目中報道的有關網上購物的案子,講述了某男幾次網上購物的經歷,結果是多數時候都不滿意,比如一次他買到的光碟與宣傳不符,而且還是質量很差的盜版碟。又有一次他花了一元錢淘到的書居然沒有標價,而且書上清楚地印著「贈品」兩字,他深感受騙,認為即使出得價錢再便宜如果商家拿別的商品的贈品即非賣品濫竽充數的話顯然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一怒之下,他將網站經營者告上了法庭,可惜的是沒有律師願意為他代理,因為訴訟標的太低了。是啊,這一元錢的官司表面上看實在是沒什麼爭訟的必要,可是從「一粒沙里看世界」,從「一朵花里看天堂」的邏輯中推理便可得從「一元錢里看誠信」。當然,網上誠信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要基於健全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同時建立網上交易的誠信機制。
像上面這種通過網上購物令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例子還有很多,這表明現在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其利益並沒有得到切實充分的保護。作為弱者一方,消費者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一、交易對象認定的模糊性。明確交易對象對於消費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這關繫到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在傳統購物環境下交易對象非常明確,商店裡掛的營業執照就表明了經營者的身份。一旦出了問題可以直接到原購物地點追討責任。但是在網路環境下,消費者只有通過經營者網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對方,但是至於信息是否真實、對方到底是誰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權難以保證。知情權是消費者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重要權利。《消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然而上網購物時,消費者獲取信息的范圍是有限的,它並不像傳統購物時能看到、摸到真實立體的商品,並向售貨員詳細打聽有關商品的基本情況。此時的消費者只能從網上提供的內容中獲取有關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張或幾張關於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網上購物的消費者一般對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約。《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由於網上購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費者和經營者達成合意的必要環節。現在的問題是經營者往往利用特權制定一些又長又復雜甚至危害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有時為逃避責任還會使用一些模稜兩可的語言,一旦出了問題會以此為自己辯解。消費者有時為了圖省事不會仔細閱讀每一條款,有時就算讀了也很有可能領會不到其中的微妙之處,有時即便發現有什麼可疑的地方但為了及時買到所需商品也無所顧忌,因此,有時一個「我同意」的點擊會給消費者帶來了購物後一系列的麻煩。
四、交貨延遲。付款後不能按期收到貨物的事屢見不鮮,有時付款後收不到貨物的情況也會出現。
五、退貨困難。《消法》23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無故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可是網上購得的貨物想要退掉並不是件容易的事,經營者往往找種種理由拒絕退貨。有時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規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貨。對於在退貨范圍內的商品,通過經營者的規定看也根本無法退換。拿「樂友」購物網站為例,在它的質量保證及退換貨規定中有這樣的條款:「退回的商品外包裝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資料不全、贈品不齊全的不能退貨」。對以上這條我提出質疑:按照加著重號部分文字的表面意義我可以理解為,只要拆開包裝就不能夠退換,因為只要拆開就一定會破壞包裝的完整性。因此,只要有這條規定,消費者合理退貨的權利便形同虛設了。
六、網上欺詐與虛假廣告。互聯網技術使得某些商家可通過匿名的方式躲避調查,利用監管難度大、隱蔽性強、傳播快的特點大行虛假廣告和欺詐之道,它們往往打著「跳樓價」「超值大獎等你拿」一類的旗號吸引消費者的眼球,借機侵犯消費者的權益而為自己牟利。
七、無人問津的售後服務。許多網民表示,網上購物的售後服務較差,有時商品出了問題經營者能推則推,就算有售後服務也只是表面應付一下,許多問題根本得不到實質解決。
八、處於危機中的隱私權。這個問題是現在大家廣泛關注的問題,也是挑戰網路安全的主要大敵。從事市場信息業務的美國TNS和隱私保護團體TRUSTe日前指出,由於擔心個人信息被盜和泄露隱私,可能有多達58%的美國消費者在假期旺季減少在網上購物,這一比率明顯高於去年的49%。 我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對隱私權的規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認,現階段廣大網民的隱私權正處於危機之中。還以本文中的網上購物為例,一些商家為了擴大銷售額,不惜將以前消費者的信息建立資料庫,根據其經濟狀況、上網習慣等不停轟炸消費者的郵箱以推銷自己的產品;更有甚者,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將消費者的信息賣給他人。此外,消費者的信用卡賬號、密碼被篡改、被盜也是常有的事。所有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肯定會制約未來網上購物的進一步發展。
(三)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借鑒以及對我國網上購物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提出幾點建議。
從上述內容我們看到網上購物在現在來說確確實實還是一把「雙刃劍」,我們如何做到趨利避害呢?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比如消費者自身要有一定的警惕意識,購物時應選擇那些知名網站,購物前應該仔細閱讀購物條款,對購物憑證應妥善保留等等;商家應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原則,努力提高自己的誠信指數;政府則可以借鑒傳統消費市場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經驗,設立「網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對網上購物實行統一監管;整個國際社會應該通力合作,及時制定各種雙多邊協議、國際公約等手段,為國內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提供更多的國際支持。但是在我看來,在所有確保我國網上購物順利發展的相關舉措中,盡快建立完備的網上購物消費者權利保護體系應屬重中之重,我們只有將網上購物中出現的一些新法律問題、新法律關系及時納入我國消費者法律保護的體系中,有效地調整在網上購物中產生的一切行為,才能使廣大網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時從根本上保證網上購物的長遠發展。
在這里,有必要借鑒一下國外在電子商務立法尤其是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優秀立法經驗:
1、歐盟
歐盟與電子商務有關的主要法律文件有:《電子商務指令》、《電子簽名指令》、《遠程銷售令示》和《數據保護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內容包括:消費者在自己家中購買商品服務會獲得許多益處:較多的選擇,購買之前容易得到詳盡信息,購買價格可能較低。 要增強信任,也可以通過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確供應商的身份、來歷和債務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費者個人數據,明確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狀態來達到。
《遠程銷售指令》試圖通過為消費者提供保障來促進電子商務,保障消費者在遠程銷售合同中得到本國消費者保護制度的保護。遠程銷售合同是指供需雙方通過遠距離通信技術進行商品和服務交易所締結的合同。在遠程銷售合同中,消費者需要得到特別的保護,因為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會受到帶進攻性的市場技術的侵犯,也會受到供方給消費者的不足和不適當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對用信用卡支付時可能帶來的欺詐和錯誤風險。
2、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活動在充分的法律保護規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從1996年以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了互聯網經營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護從互聯網業務中收集的個人信息的隱私權。2000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宣布將在本國制定全面保護數據的法律。
3、德國
德國於97年6月13日通過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案》。在電信服務資料保護方面,雖然該法同意服務提供人可以提供電信服務目的而收集、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但要求應先將其收集、處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圍、地點與目的告之服務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則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或經服務使用人的同意。同時,該法也賦予服務使用人撤銷其同意的權利。在達成必要的目的後,所收集的資料即應刪除,若傳輸與服務使用人有關資料與其他服務提供人時,也應告知服務使用人。
縱觀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內容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於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適合於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當然 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前提是必須對我國現有立法進行完善,同時針對現在網上購物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做出反應,在相關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為此,我們可以做一下准備工作:
1、為解決交易對象認定的模糊性,應當在網上建立詳盡的資格認證制度。在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嘗試性工作,它於2000年頒發的《關於在網路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告》中規定試行「網站備案制度」。 備案制度要求網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網站基本情況的備案登記資料,領取並安裝電子備案登記標識,備案網站的合法經營受到保護,同時長期保有電子標識也是一種信用優勢;網站名稱管理主要包括申請人查詢重名、提交資料、初審、公告,經過這四項流程,網站名稱即受保護。
2、為確保消費者知情權最大限度的實現,除現有法律中的規定外,應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對信息披露的具體形式,比如對有關商品或服務的重要信息 應該放在介紹該商品或服務的主頁上,對於其他一般信息則可以放在經鏈接才能顯示的頁面上。對於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網上不能明確表達的,應當在貨物實際交付給消費者時明確告知。同時,對於網頁上顯示的有關產品的圖片信息必須真實,必要時應當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攝的圖片。此外,顏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圖片中所反映的色彩應當盡量真實,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應有明確說明。這一點上「51BUY」網站做得就比較好,在其網站中向消費者明確指出:「由於照片顯示原因,我們無法保證頁面所顯示商品的顏色與商品實際顏色完全一致,我們將盡力在網頁上就此說明。」
3、對於格式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作必要的限制與說明。日前頒布的《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使用合同格式條款與消費者達成合意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使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當然,在這個問題上的主要突破口應該是《合同法》。
4、關於交貨遲延的問題。送貨上門是經營者的義務之一,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明確規定是由經營者專門派送還是選擇第三人派送。無論是經營者自己送還是第三人送,如果貨物不能按期送達,都應由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第三人有過錯的,經營者可以事後追償。
5、在退貨的問題上,我認為除了食品、衛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錄音錄像製品 外,其餘的商品在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質期的除外,錄音錄像製品於不符合國家有關正版規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這一問題上傳統退貨的規定 有必要作進一步的完善,在維護消費者權益與保護商家利益二者之間找到適度的平衡。
6、關於網路廣告與宣傳。廣告發布者應承諾自己在網上發布的廣告內容真實、明確、具體。我們注意到,和傳統媒體上的廣告相比,網路廣告呈現出狀態的流動性、形式的多樣性以及影響范圍的擴大性等特徵,而我國現行《廣告法》主要規范的對象是網路以外的廣告,對於互聯網上出現的這類廣告並沒有進行特別規制,這就使得現在的網路廣告游離於《廣告法》之外而處於真空地帶。同時如果中國兌現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那麼到2005年底將全部放開廣告市場,因此,我們必須有完備的法律來面對即將「入侵」的大量國外廣告,以更好的應對將來產生的各種問題,同時在廣告橫飛的世界裡更好的保護我國網上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這就需要我們或者對現行《廣告法》進行必要修改或者盡早制定出一部《網路廣告法》。
7、關於消費者隱私權問題。對此問題,經營者必須做到:a.制定詳盡、到位的消費者隱私保護政策;b.於網站上明確向消費者提示關於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並且承諾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圍內及消費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第三人;c.不得為營利目的隨意向消費者寄送電子郵件,但消費者同意者除外。從法律層面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將隱私權作為公民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對隱私權的保護以及侵害隱私權的訴訟也沒有形成專門的法律制度。雖然一些單行法律法規里涉及到網路隱私權,比如《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從總體來看,有關網路隱私權的保護並沒有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們有必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加快有關網路隱私權的立法速度。
**結語**
總之我們要努力做好各方面尤其是立法方面的工作,為我國網上購物的消費者提供放心的購物環境,創造良好的消費體驗!
參考資料: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