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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台購物侵權損害

發布時間: 2021-03-08 18:23:04

『壹』 網路中的各種侵權行為有哪些

網路中有很多侵權行為的發生,面對這些侵權行為的時候,受到損害的人都會在第一時間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還沒有遭受侵權行為的人則要為自己了解些相關的侵權知識,那麼,網路中的各種侵權行為有哪些?小編給你提供一些意見。網路中的各種侵權行為有哪些1、網上侵犯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此看出,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路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2、網上侵犯著作權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與此相應,法院受理的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地的確定;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明確了數字化傳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貳』 如何確定網購平台在侵權行為中的

您好,您所問的是否是如何確定網購平台在侵權行為中的責任?
新《消法》第44條: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購物當中的欺詐性交易層出不窮,其中,責任主體的確定是關鍵因素,但是買家在購物的時候無法查證經營者的信息是否真實,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准許經營者進入交易平台的時候就應當查證其真實的信息,這樣,才能從源頭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當然,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擔了責任之後,可以再向後追償,找到真正的致損者。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叄』 您好 我想咨詢一下 網路購物侵權的需要怎樣投訴 謝謝

1、收集足夠的具有說服力的證據
2、向網路交易平台進行投訴或舉報;
3、投訴到版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權
4、投訴到工信部,把網站平台一起投訴;
5、通過消保委、中國電子商務投訴與維權公共服務平台等進行投訴或添加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網購投訴平台賬號投訴;
6、發帖到微博微信等公開平台
7、投訴到廠家
8、委託律師起訴侵權商家和購物平台

『肆』 網購後的商品有侵權問題,請問購買者會不會有什麼責任

相反,由於網路的虛擬性、開放性、無區域性,使得網路購物在形成巨大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有的甚至是我國現行民商法沒有涉及到的,這對我國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幾年,網上購物已悄然興起,成為廣受歡迎的購物方式之一。與傳統購物相比,網路購物盡管給人們帶來了快捷、方便、豐盛和廉價的優勢,但是,「網路的虛擬性、開放性、無區域性,使得網路購物在形成巨大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1] 筆者認為,網路購物產生的法律問題可以三個階段分析,一是在購物過程中易發生的法律問題;二是在糾紛發生後易發生的法律問題。三是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法律建議。 一、「網購」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1 、網路經營商的誠信度難以保障。互聯網技術的先進性、復雜性、變化性,為不法商品經營者利用網路欺詐獲取暴利提供了機會。在網上發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數量,而對商品的信息的真實性缺乏責任心。他們在網站公布需要出賣的商品實物圖,一般都誇大了產品說明書,誘惑用戶上當購買。另外,廣告是消費者網上購物的主要依據,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廣告監督難、隱蔽性強、傳播快、涉及面廣的特點,大量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待購買方發現上當後,不法商已經轉移或關閉站點,無法找到人。使得消費者被侵權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有人形容「網上欺詐已成為網路購物中侵害消費者權益最為嚴重的現象之一」[2]。 2、網路購物安全難以保障。保障安全權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法》)規定的消費者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傳統的商品交易是當面挑選,當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強。但網路的虛擬性,使得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擾著網上消費者。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目前網上交易付款以電子支付即網上刷卡為主要方式,但是,計算機病毒、黑客侵襲、內幕操縱的事情常有發生,使得網上消費者對電子支付心存疑慮。二是經營者信息的安全。傳統購物交易要經過看貨、咨詢、試用、還價、交易、送貨等系列環節,《消費法》中規定的知情權容易落實。而網路購物中,除送貨外,其他環節都是通過網路這種虛擬的方式進行。許多網站關於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費者無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實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偽造信息。因此,網路購物安全成為購消費者非常擔心的一個問題。三是消費者個人隱私的安全。傳統購物中,賣方不需要了解買方的姓名、年齡等與個人有關的信息,故《消費法》也沒有專門的關於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但網路購物則不同,消費者必須先注冊,填寫較為詳細的個人信息,才可以上網購物。這就使消費者不得不擔心,個人信息會不會被網站公開,隱私權能否得到保護。 3 、退換貨難。《消費法》對消費者退換貨作了具體規定,在傳統購物的實踐中也較好操作。出了質量問題,消費者找到經營方一般都能解決。但網上購物出現的質量問題,卻存在諸多的問題。比如購買者收到的貨物與網上公布的圖片一致,但質量卻不是本人想像中的那樣,能不能退貨,向誰退貨,路費、運輸費誰承擔,損失費誰負責。另外,「現在的許多購物網站對退換商品作了限制性規定。較為普遍的就是,退換貨時商品及附件外包裝和資料不得有破損。怎樣才算外包裝沒有破損,誰說了算?這就更使得一些購物者憂慮重重,即使買了次貨也懶得去退換貨了,免得麻煩」[3]。 二、「網購」引起糾紛後的法律問題 1 、責任主體確認難。《消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傳統交易環境下,商店裡的營業執照表明了經營者的身份和經營場所,交易對象一目瞭然。而在網路交易環境下,銷售商只對商品的品質進行簡單說明和外觀平面展示,然後告知消費者銀行帳號和購物電話。至於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名稱、產地、經營者,消費者很難在網上看到。一旦商品發生毀損或者不能滿足使用需求,消費者是該找網站經營者、商品經營者還是廠家?如果他們相互推諉,消費者該怎麼辦?顯然,責任主體的不確定,導致交易中吃虧的永遠是消費者。 2 、確認管轄法院難。因合同履行引發的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 4 條作了如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傳統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確認。但因網路購物引發的訴訟,確認管轄法院是件不簡單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確認難。上文分析了責任主體不明確,必會使被告住所地無法確定。當事人要選准管轄法院,必須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這無疑對消費者是不現實的,而且有可能費力不討好;二是履行地確認難。網上交易、貨到付款,買賣雙方對運費都有商量,此種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確認並不難,難就難在電子交易。因為電子交易不需要運費,賣方直接將商品發到買方的電子郵箱中,如果買方在電子郵箱注冊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確認困難,問題是如果買方是在外地打開郵箱收到商品的,此時履行地到底是算郵箱注冊地還是商品打開地,不好確認。 3 、舉證困難。《民事訴訟法》第6 8 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這一舉證規則為網路購物中消費者舉證設置了障礙。「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是通過互聯網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糾紛,負有舉證責任的消費者就不得不從電腦上調取這些數據憑證。這些通過電子形成的證據,能否作為原件?在理論界認識不一。」[4] 究竟是買方電腦中的數據備份與留存還是賣方計算機中的數據備份或留存算是電子證據的原件?而且這些數據極易被修改、刪除,其真實性難以確定。要求消費者對證據的原件和真實性加以證明,對消費者非常不利。 三、幾點建議 2 、完善立法。目前,消費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傳統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外,還應增加網上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建議完善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兩個方面:網上消費的消費者權利包括知情權的完善、安全權的完善、公平交易權的完善、求償權的完善。網上消費的經營者的義務包括提供詳細的商品信息的義務、商品質量保障及售後服務義務、保護消費者個人數據的義務。」[5] 3 、確立先行賠付機制。我們應該正視網路購物這樣一新興產物,鼓勵發展電子商務,但是,應當「以立法的形式規范網上交易行為,明確網上購物網站的市場准入資格、市場經營行為組成方式等,使網站具備『經營主體資格』,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可以建立一個先行賠付機構,如設立專門支付賠付金的網上銀行」[6]。凡到網路從事商品經營的個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據其銷售額交付一定的保證金。由專門的機構如網上銀行對保證金實行專項管理,專門用於經銷商在網上交易中出現侵權問題時的先行賠付,賠付後由銀行向造成侵權的網路經銷商追索損失。 4 、確立有利於網路購物的消費者的訴訟管轄原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合同糾紛沒有做出特別規定,因此在管轄原則上,只能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這一原則顯然對發展電子商務是非常不利的。消費者在網上購買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貴重。如果因質量等問題,千里迢迢跑到經銷商住所地去協商或訴訟,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費者就會自認倒霉。因此,我國對消費者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應該作相應的修改,可以實行消費者所在地專屬管轄原則。對於網路侵權糾紛,也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轄改為消費者住所地管轄。這樣的修改有利於消費者參加訴訟,保護其訴權實現,最大限度地減少其訴訟成本。但是,如果雙方在合同的管轄上有協議的,應先適用協議管轄,協議無效時仍以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為准。 5、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上文中提到網上購物產生糾紛後,消費者通過起訴維護合法權益時舉證十分困難,是自己的訴權無法通過法律實現。因此,可以在舉證責任方面對消費者予以特殊規定,以鼓勵消費者通過訴訟途徑維護權益,在網上購物消費領域中,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他們往往缺乏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消費者實際舉證能力十分有限,對消費者維權造成嚴重威脅,因此,可以將舉證責任倒置做擴大解釋,將網路購物糾紛的舉證責任囊括在內。參考文獻: [4]有關侵犯網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分析。參見紀曉昕著。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網路法律評論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 [6]萬以嫻著 論電子商務之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1。作者單位:江西省新建縣人民法院

『伍』 網路侵權應承擔那些責任

網路侵權應承擔哪些責任
1、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2、行政責任,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行政罰款。
3、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217條的規定,處以相應刑罰、罰金。
網路侵權構成要件
1、侵權責任包括過錯(含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它們的構成要件不相同。
2、《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關於過錯責任構成要件的規定。根據該規定,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因果關系和行為人主觀有上過錯四個方面。
3、《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這就是關於無過錯責任構成要件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以及因果關系三個方面。

『陸』 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網路侵權該怎麼處理

網路侵權行為時有發生,面對這些網路侵權行為的時候,受到損害的人都會在第一時間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還沒有遭受網路侵權行為的人也要了解一些相關的網路侵權知識,那麼,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網路侵權行為處理方法網路侵權行為之網路侵犯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此看出,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路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網路侵權行為之網路侵犯著作權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路侵權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與此相應,法院受理的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地的確定;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明確了數字化傳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柒』 網路侵權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

網路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對於上述條款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規定:第二十四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復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製品市場銷售量確定。第二十五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