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同法案例
1、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因為服裝廠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權。法定的合同解除權的事回由之一是遲延答履行,按《合同法》第94條第(三)項,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相對方催告後於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對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約定的履行交貨義務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紡織廠經服裝廠幾次催告,並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應視為在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
2、法院不應支持紡織廠的主張。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6條,法定合同解除權是形成權,形成權是單方意思即可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因此服裝廠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達紡織廠即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權的行使不須對方同意。
3、服裝廠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後,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本案中服裝廠因對方遲延履行而從別的渠道進貨造成損失,該損失因紡織廠違約而起,因此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貳』 合同法的案例
轉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
在法律實務中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有著明顯的區別,同時兩者也有著極大的相似性,其中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為相象,比如中央空調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於二者的相似性,給合同的定性和處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在處理具體案件時,首先應當對一份具體合同的性質做出准確判斷,然後才能選擇適用具體案件的法律依據,基於此掌握兩類合同的區分標准就成為一種必須。
一、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分標准。
法律之所以區分各種有名合同,並在實體法和訴訟法中針對各類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規定,原因在於立法者對各種契約關系中的利益關注程度不同。換句話說,在紛繁復雜的契約法律關系中,由於立法者更側重於對某一秩序的干預和調整,或對某一利益的保護,因此通過成文法賦予了相關一方當事人某種不同與其他人的權利和義務,正是由於這些權利義務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有名合同。
首先,從實體法即《合同法》的規定來看,雖然加工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有著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還是有著與買賣合同的顯著區別:比如合同法規定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權,定作人有單方改變定作方案的權利,有單方要求承攬人停止加工行為的權利,承攬方未經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復製品等。法律賦予定作人如此諸多的權利,其結果幾乎使定作人達到了控制整個加工過程的程度。其實也就是讓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反過來也就是說,只有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的合同,法律才確認其為承攬合同。從合同當事人的角度來解釋也就是說,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產人生產過程、而相關商品生產人也同意定作人對自己的生產過程進行必要控制時,雙方才稱得上達成了「加工承攬」的合意;如果雙方雖然達成了某種合同合意,但該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對生產過程進行必要控制的內容,則雙方達成的就不是「承攬」合意而是別的合同合意,雙方簽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攬合同而是別的合同。因此,在現實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諸如「留置權」的約定,但如果該合同中沒有定作方控制生產過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該合同明確排斥定作方對生產方的必要控制,則不論雙方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留置權,都不能認定雙方簽定的合同是承攬合同。
其次,從訴訟程序法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解釋中,明確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為承攬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訴訟管轄地,這與買賣合同一般以標的物交付地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顯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規定,一般來說,,為了達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過訴訟管轄權的制度構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實的發生地,以方便辦案。而最高法院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為承攬合同的履行地,並進而將加工地作為訴訟管轄地,這說明司法機關關注的也是承攬合同的加工過程,審查的重點也是加工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所以從這一方面來看,也說明法院系統亦認為注重加工過程約定的合同才是承攬合同,反過來解釋就是,不注重加工過程而只注重標的物交付和轉讓的合同的應當是買賣合同。
由此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監督;如果一個合同規定了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的控制權,而且這些控制權顯然屬於該合同的重要部分,則該合同應屬於承攬合同,反之則屬於買賣合同。
二、區分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具體方式方法。
現實中的案件事實是多種多樣的,如何適用這一標准處理具體案件仍須進一步探討,否則即便掌握了區分標准也無任何益處。,在實務中應針對不同情況做如下處理:
第一,在審查一份合同時,應首先審查該合同有無意在強調標的物的接受人(具體合同中可能寫作購買人或承攬人)對生產進行控制的內容。比如審查合同有沒有約定標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選材或者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權、是不是享有單方設計變更權或終止定作權。這些約定不一定全部具備,但是必須能顯示出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沒有體現對生產過程的控制,,應認定為買賣合同。反之則認定為承攬合同。
第二,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應作為兩類合同的區分標准,只能作為最後的輔助參考標准。但不是實質區分標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標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沒有體現定作方的任何生產控制權(比如合同雖然約定由定作人提供圖紙,但合同沒有約定或明確排斥了定作人的監督權和隨意解除權,則可以視為雙方只有買賣特定物的合意,並無承攬的合意),也不能認定是承攬合同。
第三、在前述兩種情況仍不能確定合同性質時,如何處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並加以區別對待:因為買賣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攬合同相對來說屬於一種「特殊」合同,因為買賣合同的規定基本上都適用承攬合同,而承攬合同的不一定是用於買賣合同,既然該合同不具備承攬合同的特殊要件,應當按照買賣合同來來處理,這樣更為簡便易行。
因此我認為該合同應為買賣合同。
『叄』 合同法 案例
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內的財產收歸國容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
(四)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黃某可以先通過向張某李某要求返還財產或補償損失.如果他們不同意.黃某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
『肆』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關於合同法的一個案例!
(1)甲公司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叫預期違約。
(2)乙公司的補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約擔保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
『伍』 合同法案例分析(在線等)
毀損的電冰箱屬於不可抗力,廠家和鐵路局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冰箱毀損的損失由內商場承擔.因為, 合同法容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路貨買賣:「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交貨地點不明確:「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二個案例,合同當然成立.這是典型的電子商務.
口頭約定都是合同,更何況是電子郵件這樣的電子商務呢.與書面合同相比,只是承載的界質不一樣而已.雙方既有要約,又有承諾,是真實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意見,衡陽木製品廠也未超出約定時間給貨.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時就已經成立.景榮另購其他廠家貨的行為構成違約,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陸』 關於合同法的幾個案例
你好,合同行為屬於民事行為的一種。就合同行為而言,一個有效的合同專必須:1、締約當事屬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3、按法律規定需要具備相關形式要件的,符合形式要件。而根據我國法律,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從事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顯然買昂貴的戒指屬於大宗交易,超出了其民事行為能力范圍。故該合同因締約當事人欠缺相應行為能力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追認,合同方為有效,拒絕追認的,合同無效。
『柒』 關於一個合同法的典型案例
A應該雙倍返還訂金並支付違約金,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專約定一方向對方給屬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並且支付本案的訴訟費用.
『捌』 網購都是需要運輸的,那麼風險就像合同法里說的交由第
關於網購貨物的風險問題,不談法律理論,就說案例:
在「楊波與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網路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庭審中陳述通過網購的形式從被告付迎春處購買物品,由其向網購賣家支付運費,而網購賣家作為托運人由其支付運費委託速遞公司將貨物送至買家即原告楊波手中,從當事人各自的權利義務來看,在買賣合同中,買家通過網上銀行已經支付了貨款,即已完成了作為買受人的付款義務,網購賣家的交付義務是按照買賣雙方約定將貨物送到買家手中,由買家簽收。在運輸過程中,網購賣家作為托運人委託速遞公司將貨物送達至收貨人手中,但速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送貨時未驗證對方身份信息擅自將貨物交由他人簽收,所以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即網購賣家因尚未完成貨物交付義務,構成違約,故對原告請求被告付迎春賠償已付的電腦物品款15123元,並承擔郵寄費9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速遞公司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擅自將貨物交由非收貨人簽收,未完成合同義務,亦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只約束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被告付迎春與被告圓通速遞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糾紛,被告付迎春可另行主張權利。」
因此,不需要過多探討風險如何轉移,在賣方委託快遞公司的情況下,就看賣方有沒有完成交貨到買方手中的義務,不論什麼原因,只要沒完成,賣方就要承擔買賣合同項下的責任,至於運輸責任,由賣方向承運人主張。
『玖』 合同法案例分析(詳細點哦!)
1、射幸合同
2、如果在獎券上有標注競獎期限,無權獲得
未標注及在報紙上也未說明,則有權。
3、追加的效力待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