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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購物車引言

發布時間: 2021-03-05 09:45:14

❶ 農產品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引言

近年來隨著農來業產業化的發展自,優質農產品需要尋求更廣闊的市場。傳統的農產品銷售方式難以在消費者心中建立起安全信譽,也難以確證生態農業基地生產的優質農產品的價值,很多特色農產品局限在產地,無法進入大市場、大流通,致使生產與銷售脫節,消費引導生產的功能不能實現,農業結構調整、農民增收困難重重。
基於此現狀,時力科技搭建農產品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不僅引領了我國傳統農業向「信息化」、「標准化」、「品牌化」的現代農業轉變,並且還將促進特色農產品走向「高端」發展路線。

❷ 急需有關」電子商務交易的幾種模式分析」論文的內容摘要,引言..

B2B指的是Business to Business,即商家(泛指企業)對商家的電子商務。有時寫作B to B,但為了簡便乾脆用其諧音B2B(2即to也)。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還有C2C(Custom to Custom),B2C、C2B等模式。
B2B是指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供需雙方都是商家(或企業、公司),她們使用了Internet的技術或各種商務網路平台,完成商務交易的過程。這些過程包括:發布供求信息,訂貨及確認訂貨,支付過程及票據的簽發、傳送和接收,確定配送方案並監控配送過程等。
C2C即Consumer To Consumer。C2C同B2B、B2C一樣,都是電子商務的幾種構成成份之一。

不同的是C2C是用戶對用戶的模式,C2C商務平台就是通過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在線交易平台,使賣方可以主動提供商品上網拍賣,而買方可以自行選擇商品進行競價。
B2C是電子商務按交易對象分類中的一種,即表示商業機構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這種形式的電子商務一般以網路零售業為主,主要藉助於Internet開展在線銷售活動。例如經營各種書籍、鮮花、計算機、通信用品等商品。著名的亞馬遜(www.amazon.com)就是屬於這種站點。
參考資料:各個網站

B2B(Business To Business)是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服務及信息的交換。目前基於互聯網的B2B的發展速度十分迅猛,據最新的統計,在本年初互聯網上B2B的交易額已經遠遠超過B2C的交易額,在今後的5年內,B2B將達到41%的年平均增長率,到2004年,全球范圍內的B2B交易預計將達到7.29萬億美元。
傳統的企業間的交易往往要耗費企業的大量資源和時間,無論是銷售和分銷還是采購都要佔用產品成本。通過B2B的交易方式買賣雙方能夠在網上完成整個業務流程,從建立最初印象,到貨比三家,再到討價還價、簽單和交貨,最後到客戶服務。B2B使企業之間的交易減少許多事務性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費用,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網路的便利及延申性使企業擴大了活動范圍,企業發展跨地區跨國界更方便,成本更低廉。

B2B不僅僅是建立一個網上的買賣者群體,它也為企業的之間的戰略合作提供了基礎。任何一家企業,不論它具有多強的技術實力或多好的經營戰略,要想單獨實現B2B是完全不可能的。單打獨斗的時代已經過去,企業間建立合作聯盟逐漸成為發展趨勢。網路使得信息通行無阻,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路在市場、產品或經營等方面建立互補互惠的合作,形成水平或垂直形式的業務整合,以更大的規模、更強的實力、更經濟的運作真正達到全球運籌管理的模式。

目前企業採用的B2B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模式:

1. 面向製造業或面向商業的垂直B2B。垂直B2B可以分為兩個方向,即上游和下游。生產商或商業零售商可以與上游的供應商之間的形成供貨關系,比如Dell電腦公司與上游的晶元和主板製造商就是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合作。生產商與下游的經銷商可以形成銷貨關系,比如Cisco與其分銷商之間進行的交易。

2. 面向中間交易市場的B2B。這種交易模式是水平B2B,它是將各個行業中相近的交易過程集中到一個場所,為企業的采購方和供應方提供了一個交易的機會,象Alibaba、環球資源網等。

B2B只是企業實現電子商務的一個開始,它的應用將會得到不斷發展和完善,並適應所有行業的企業的需要。

目前企業要實現完善的B2B需要許多系統共同的支持,比如製造企業需要有財務系統、企業資源計劃ERP系統、供應鏈管理SCM系統、客戶關系管理CRM系統等,並且這些系統能有機地整合在一起實現信息共享、業務流程的完全自動化。實現這樣的系統需要企業投入數量可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多數中小企業會對這樣大的投入望而卻步。考慮到這些企業的特點,新網提供了企業支付得起的B2B電子商務解決方案。

一方面,企業可以採用新網提供的產品,從低端到高端、從單一到全面,有步驟地實現B2B。比如分銷商可以針對業務的主要特點採用新網的DRP系統,商業企業可以使用新網的SCM系統,以銷售、服務等業務為重點的企業可以採用CRM系統。

另一方面,考慮到一些中小企業在資金、人員等方面的限制,新網將以ASP應用軟體服務提供商的方式,向企業用戶提供基於互聯網的的軟體託管、分發、管理應用程序租用及相關服務。企業用戶可以將業務應用所需的基礎結構、業務運作和應用管理等完全託管給新網這樣的應用服務提供商。使用戶以低成本的投入方式得到了高質量的技術和服務保障,從而確保了企業電子商務戰略的順利實施。

B2B是企業實現電子商務、推動企業業務發展的一個最佳切入點,企業獲得最直接的利益就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從長遠來看也能帶來巨額的回報。

購物車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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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非常急......有沒有人知道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的論文引言怎樣寫出

電子商務與物流的關系
電子商務與商流、資金流、信息流、物流
電子商務的本質是商務,商務的核心內容是商品的交易,而商品交易會涉及到四方面:商品所有權的轉移,貨幣的支付,有關信息的獲取與應用,商品本身的轉交。即商流、資金流、信息流、物流。其中信息流既包括商品信息的提供、促銷行銷、技術支持、售後服務等內容,也包括諸如詢價單、報價單、付款通知單、轉賬通知單等商業貿易單證,還包括交易方的支付能力、支付信譽等。商流是指商品在購、銷之間進行交易和商品所有權轉移的運動過程,具體是指商品交易的一系列活動。資金流主要是指資金的轉移過程,包括付款、轉帳等過程。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這四個部分都與傳統情況有所不同。商流、資金流與信息流這三種流的處理都可以通過計算機和網路通信設備實現。物流,作為四流中最為特殊的一種,是指物質實體的流動過程,具體指運輸、儲存、配送、裝卸、保管、物流信息管理等各種活動。對於少數商品和服務來說,可以直接通過網路傳輸的方式進行配送,如各種電子出版物、信息咨詢服務等。而對於大多數商品和服務來說,物流仍要經由物理方式傳輸。
電子商務是一場商業領域的根本性革命,然而,它在中國的發展的實際情況卻遠沒有預想中的那樣好,其中物流能力的滯後是一個重大的原因。
過去,人們對物流在電子商務中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對於物流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應發生變化也認識不足,認為對於大多數商品和服務來說,物流仍然可以經由傳統的經銷渠道。但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推廣與應用,物流能力的滯後對其發展的制約越來越明顯。物流的重要性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影響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注意。但是電子商務與物流究竟是什麼關系,卻很少有人去探究。目前對這個關系把握最宏觀的一個觀點是「物流是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它有一定道理,但並不確切。這是基於以下兩點理由:
第一,電子商務最本質的成功是將商流處理信息化,信息處理電子化。電子商務簡而言之,就是在網上進行商品或服務的買賣。這種買賣,是商品或服務所有權的買賣,也就是商流。有的觀點認為商流要靠物流支持,所以說「物流是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物流和商流之間並不只是支持與被支持的關系,像廢棄物回收與退貨就是兩個例子。對於物流與商流的關系,可能這樣說更好一點:物流與商流,即電子商務的本質內容,是相對應關系,換個說法,就是物流和電子商務是相對應的關系。
第二,網路經濟將商流、資金流信息化,將信息流電子化,把商務、廣告、訂貨、購買、支付、認證等實物和事務處理虛擬化、信息化,可以說是虛擬經濟。而物流是實體的位置轉移,說「實」是「虛」的組成部分,怎麼看也是不恰當的,而把這種關系說成是「虛實相應」可能更為合適。
這里補充一點,商流可以包括服務(此處的「服務」不包含物流服務)所有權的轉移,而服務的真實「交付」,即消費,並不是物流的內容,但這也是一種「虛實相應」關系,把服務消費與實物位移合並在一起,與電子商務稱「虛實相應」才真正恰當。
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看出,物流與電子商務的關系極為密切。物流對電子商務的實現很重要,電子商務對物流的影響也肯定極為巨大。物流在未來的發展與電子商務的影響是密不可分的,可以這樣理解這種關系:物流本身的矛盾促使其發展,而電子商務恰恰提供了解決這種矛盾的手段;反過來,電子商務本身矛盾的解決,也需要物流來提供手段,新經濟模式要求新物流模式。
2.電子商務對物流的影響
由於電子商務與物流間密切的關系,電子商務這場革命必然對物流產生極大的影響。這個影響是全方位的,從物流業的地位到物流組織模式、再到物流各作業、功能環節,都將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發生巨大的變化。
電子商務對物流業的影響
物流業的地位大大提高
電子商務是一次高科技和信息化的革命。它把商務、廣告、訂貨、購買、支付、認證等實物和事務處理虛擬化、信息化,使它們變成脫離實體而能在計算機網路上處理的信息,又將信息處理電子化,強化了信息處理,弱化了實體處理。這必然導致產業大重組,原有的一些行業、企業將逐漸壓縮乃至消亡,將擴大和新增一些行業、企業。
產業重組的結果,可能實際上使得社會上的產業只剩下兩類行業,一類是實業,包括製造業和物流業;一類是信息業,包括服務、金融、信息處理業等。在實業中,物流企業會逐漸強化。
物流企業會越來越強化,是因為在電子商務環境里必須承擔更重要的任務:既要把虛擬商店的貨物送到用戶手中,而且還要從生產企業及時進貨入庫。物流公司既是生產企業的倉庫,又是用戶的實物供應者。物流企業成了代表所有生產企業及供應商對用戶的唯一最集中、最廣泛的實物供應者。物流業成為社會生產鏈條的領導者和協調者,為社會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務。可見電子商務把物流業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為其提供了空前發展的機遇。

❺ 急急急 求一個電子商務對物流發展論文的引言

電子商務作為商務活動的新形式,需支持有形商品網上商務活動的物流的配合,沒有一個完善的物流體系的保證,電子商務活動將不能順利進行;而電子商務活動亦對傳統物流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產生了不小的沖擊與影響。本文闡述了二者的關系及電子商務對物流的影響,意在找出二者在當今信息化時代的最佳結合方式,使其相互促進與提高。

人類社會走入知識經濟時代,網路成為經濟生活的主宰。電子商務作為網路時代的寵兒得到了快速發展。我們可以將電子商務理解為是以開放的Internet環境為基礎,在計算機系統支持下進行的全球性的商務活動。基於Internet和全球性是其突出的特點。但是,如果將電子商務理解為基於 Internet,那麼就很難將企業在專用網路上進行的商務活動納入其中。目前專用網路仍然是企業進行各種電子商務活動的重要基礎和物質平台。因此,目前的電子商務可以理解為以計算機和通信網路為基礎平台,利用電子工具實現的在線商業活動和行政作業活動的全過程,本質上電子商務的基礎內容一般包含商品信息的發布與交流、網上商品的交易與結算和商品送達用戶手中的物流與配送過程三大部分。
物流是供應鏈的基礎,沒有現代物流,供應鏈只能是空中樓閣。供應鏈是企業通過對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的控制,從采購原材料開始,製成中間產品直到最終產品,最後由銷售網路把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中,將供應商、製造商、分銷商、零售商、最終用戶組成一個鏈狀結構。物流的發展與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要經歷經濟起步階段、經濟高速發展階段、經濟穩定發展階段、經濟低速發展或停滯階段幾個階段。
物流概念的出現,歸功於經濟的高速發展。由於經濟的高速發展,國內物資流動量急劇增長,導致國內的運輸能力、儲存能力和其他社會基礎設施的嚴重不足。這時,擴大企業的運輸、儲存能力成為首要任務。在經濟高速發展階段,物流的主要目的是能力的擴大和費用的降低。為此,宏觀方面要求社會基礎設施諸如道路、港口等的整合擴大,這將推動對運輸產業的保護和扶持。企業也追求流通活動的合理化,力求建立自己的流通中心。一旦經濟進入穩定發展階段

❻ 電子商務購物車的難點是

主要是棄置率

根據調查,購物車放棄率常在75%左右,這讓很多電商企業感到很震驚,企業經常碰見用戶丟棄購物車,但是沒有好的辦法挽留,下面說說丟棄購物車的原因和挽救辦法。

用戶丟棄購物車主要有5個原因:

1)購物流程體驗不佳

2)用戶還不滿意目前商品價格,處於觀望狀態

3)受他人意見的影響

4)選擇的商品可能並不是自己真正想要的

5)客戶可能忘記自己的購物車內有尚未付款的商品。

挽救方法

針對以上不同原因企業需要有針對性的發送購物車提醒內容,建立自動化工作流,在1小時、48小時、72小時內為時間節點,自動觸發相應的微信、郵件、簡訊等,來追回部分預流失的訂單,提高轉化率。

① 觸發首條實時提醒性信息,一小時之內效果最佳

根據Focussend最新實時報告顯示,一小時之內觸發首條挽回性信息客戶完成交易的概率高達19.8%。而如果是延遲至24小時之後,成交率卻驟降至11.6%。

第一次溝通一般以友好提醒為主,此時間段的客戶正處於極度接近的購買邊緣,稍加提醒,就會有轉化。但是內容上不宜太過多樣化,避免引起客戶的抵觸心理。可以配以免郵或無理由退換等字樣,激勵客戶的購買行為。

② 第一次失利,第二次黃金節點不可小覷

很多商家由於第一次進行觸發性信息沒有掌握好時間點,導致超低的轉化率。此刻如果停止追蹤,潛在客戶會自動轉為邊緣客戶。其實第二次的信息提醒,也有一個黃金節點。

據Focussend數據報告顯示,與顧客進行第二次溝通在24小時~48小時這個時間段的轉化率與第一次溝通在一小時之內的轉化率不相上下,高達16.8%。但是切勿超過48小時,數據顯示第一次的信息發送在48小時之後的轉化率僅為前一時間段的一半。

第二條消息在構建內容時,除了友好提醒喚醒客戶購物慾望外,可以適當添加額外的優惠促銷活動來引導激勵。如針對新手客戶附上優惠碼

③ 精準的第三條信息觸發點,高於二次溝通所有時間段平均轉化率

此類挽回性的消息,其時間的長短和轉化率是不成正比的。而是同時取決於發送微信簡訊或者郵件的序數。盡管已經過了48小時,但是只要准確定位時間節點,第三封發送信息的轉化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數據報告顯示,72小時之後觸發第三條提醒性消息,其轉化率高達17.3%。

72小時之後,客戶的購物慾望基本已經處於沉睡狀態,此時發送無論是發送微信簡訊還是郵件,內容和形式都要多樣化。除了購物車喚醒,免運費、無理由退換、優惠促銷等等,自動化工作流還可以根據客戶的選擇喜好推薦別的相關產品,確保高轉化率。

❼ 電子商務為我國外貿企業帶來的商機與挑戰畢業論文引言怎麼寫

1.題名規范
題名應簡明、具體、確切,能概括論文的特定內容,有助於選定專關鍵詞,符合編制題錄屬、索引和檢索的有關原則。
2.命題方式
簡明扼要,提綱挈領。
3.英文題名方法
①英文題名以短語為主要形式,尤以名詞短語最常見,即題名基本上由一個或幾個名詞加上其前置和(或)後置定語構成;短語型題名要確定好中心詞,再進行前後修飾。各個詞的順序很重要,詞序不當,會導致表達不準。
②一般不要用陳述句,因為題名主要起標示作用,而陳述句容易使題名具有判斷式的語義,且不夠精煉和醒目。少數情況(評述性、綜述性和駁斥性)下可以用疑問句做題名,因為疑問句有探討性語氣,易引起讀者興趣。
③同一篇論文的英文題名與中文題名內容上應一致,但不等於說詞語要一一對應。在許多情況下,個別非實質性的詞可以省略或變動。
④國外科技期刊一般對題名字數有所限制,有的規定題名不超過2行,每行不超過42個印刷符號和空格;有的要求題名不超過14個詞。這些規定可供我們參考。
⑤在論文的英文題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詞均不用。

❽ 電子商務系統購物車模塊(簡單)

可以使用JavaBean建立一個商品類,用於保存商品的相關信息,再建立一個購物車,版例如可以用權Collection保存商品,用於保存所選擇的商品,然後可以使用form表單的select,將商品添加進去,提交後在結果頁面中獲取select選擇的結果,將所選的商品保存到購物車中,然後遍歷購物車,將商品保存到資料庫中

❾ 求一篇電子商務系論文

http://hi..com/happyxiu525/blog/category/%B5%E7%D7%D3%C9%CC%CE%F1/index/1
這是我的網路空間上的關於電子商務的論文,下面是一片完整的,你看一下。我這里有很多電子商務的論文,

淺談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內容摘要:電子商務作為新生事物,在給人們帶來快捷、方便、廉價等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其中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如:網路廣告主體不確定 、虛假廣告責任承擔、即時過程中的侵害及消費者網路隱私的保護等問題,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瓶頸,及時解決以上問題,不論是在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上都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B2C 網路廣告 即時過程 網路隱私
緒 言

新世紀的曙光照出了一條光輝的道路,人們坐在信息時代打造的「飛船」里,遨遊於網路虛擬的空間。互聯網的出現給傳統的商業方式帶來了深刻的變革,電子商務應運而生,成為了時代的寵兒。電子商務是指利用互聯網路進行交易的方式。[1](P11) 這個互聯網路是指Internet網和企業間的區域網。根據交易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可分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種方式,因為本文
是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與消費者通過internet網進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聯網路上的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當事人進行交易,不需直接見面,其真實意思表示,都將通過電子信號或數字元號來表示;交易標的也不在以具體的形式出現在當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現為在對其外部特徵經數字化處理以後再通過網路節點終端的顯示裝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現在交易對象面前;[2 ](P13)整個商業行為幾乎都是通過數字元號來完成,這就要求電子商務活動必須建立在高度的誠信基礎之上。在實踐生活中,電子商家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著的現象時有發生,有鑒於此,建立和維護能夠滿足電子商務運行和發展需要的網上商業秩序,以保護消費著權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對網際網路過早進行規范會冒著煙的風險,即歪曲市場已修正它們,然而卻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補償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 所以,我們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時,既不要忘記法律的公平、正義性,又要保持適應商業實踐和技術快速發展的靈活。
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在網路廣告、即時交易過程、網路隱私等中,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最為嚴重,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好,將會使消費者望「網」止步,從而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現筆者試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取得解決之道。
一、網路廣告的基本問題
網路是新興媒體,具有獨特的互動性、反應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點。[4](P227) 越來越多的商家看重這一資源,投入大量的金錢在互聯網上為其產品作宣傳。當即消費者進入某網站主頁,就會閃出一個或多個視框,其內容大多是某種商品的宣傳資料。互聯網上為商品做宣傳的形式多種多樣,如:頁眉,大多在網頁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橫幅,這是最常見的形式;又如:關鍵字或按鈕,通常會放在相關產品內容旁邊,當您選擇點擊這些按鈕時,您就會被帶到該產品的主頁里。[5](P228)
網路上的商品宣傳能稱作廣告嗎?目前,在我國不論是從立法上,還是理論界,都尚無定論。傳統的廣告都是通過一定媒介形式傳播的,《廣告法》也只規定了電視台、廣播電台、報刊三種媒介。因此,關鍵是要看互聯網能否稱作媒介。《現代漢語詞典》中規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雙方發生關系的人或事物。」筆者認為,互聯網以其強大的視覺、聽覺功能將身處各方的人們緊緊吸引住,使他們之間產生各種社會關系,其中就包括買賣關
系,人們通常把互聯網稱為「第一媒介」。同時,網路商品宣傳與傳統廣告在主體、客體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費者介紹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以期望雙方達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網路上的商品宣傳當作廣告的一種形式,稱作網路廣告,即指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以數字代碼為載體的,是商人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經營性宣傳形式。
如果不把網路廣告當作廣告,而排除在《廣告法》調整范圍之外,那麼其將處於無人監管境地,沒有法律調整的經濟行為,必將會在當事人利益的驅使下,走上「邪惡」的道路。當出現一新生事物的時候,法律不但不應該拋棄它,而且要敞開胸懷擁抱它,雖然它會在許多方面與傳統法律產生諸多矛盾,然而在人們的不斷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將能適應這一新生事物。
一問題的提出
目前,我國有《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來調整廣告行為。由於網路廣告自身特點,與以上法律法規產生了諸多矛盾:
1.網路廣告主體外延擴大。《廣告法》規定了三種廣告主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其中,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而廣告發布者不能是個人。這是由於傳統廣告發布者,多為各類媒體,如電影、電視、廣播、報刊、個人是沒有資本和能力經營這些媒體,同時媒體在中國是由國家壟斷的,不會讓個人經營。但是在互聯網中,個人網頁刊登廣告的比比皆是,個人作為網路廣告發布者已成為事實。那麼個人發布的網路廣告受《廣告法》調整嗎?
2.ISP的法律責任不明確。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簡稱,即提供網路上相關應用服務,如連線服務(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頁(Home Page )、廣告服務、網路信息服務等[6 ](P57) 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統稱網路服務商。
根據《廣告法》第26條第2款:「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這也就是說網路服務商從事廣告業務,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從而在實踐中,造成工商行政機關無法對網路服務商發布廣告進行有效監督,更何談還有無數的個人網路廣告發布者。因此也不能通過登記方式,來賦予其一定的法律義務。如果其網站上出現虛假廣告,那麼責任應由誰承擔。
3.網路廣告主體身份混淆。《廣告法》對傳統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從業資格與經營范圍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一定的監管措施。[7](P76)而網路廣告主或廣告發布或兼廣告經營者,或三者集於一身,如商人首先做為廣告主或委託其他廣告經營者製作廣告,又可自己製作網路廣告,成為網路廣告經營者,然後,又可將廣告發布在自己的商網站上,成為網路廣告的發布者。這種身份的混淆打亂了廣告市場的秩序,否定了《廣告法》對廣告的監督管理,為虛假廣告的產生留下可乘之機:1)事前救濟破壞殆盡,《廣告法》消費者設計了多把「防護鎖」,首先是廣告經營者對廣告進行一遍審查,然後是廣告發布者進行一遍審查,最後,對於特殊商品如葯品、醫療器械等又必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這三個環節是緊密相聯的,從而在最大程度上預先扼殺了虛假廣告產生的途徑。而網路廣告主集三者於一身,自我審查,自我發布,監督機制喪失殆盡;2)事後救濟難以實現,根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和主觀存在過錯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①追求賠償責任,在最大限度上彌補消費者損失。然而網路廣告使得三人分擔責任機制失靈,消費者只能向廣告主追償。
二問題的分析及解決
1、個人廣告發布者的出現,可以說是由於互聯網帶來的必然結果。現在大多數ISP提供個人主頁注冊,並且剛開始的時候,多是免費注冊,現在雖有許多ISP開始收費,但也只是每月百十來元,這樣個人很容易獲得一個發布廣告的平台——個人主頁。
根據現行《廣告法》而言,個人發布的廣告顯然不在其規范之內。在實踐中,因缺乏法律監督,產生了許多個人發布廣告的侵權案件,特別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的權益帶來了巨大損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網站內有兩 個高中生建立的個人主頁,因為其網頁做得比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點擊率,並且被一些外國公司看中,委託其發布廣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因虛假廣告產生了糾紛,消費者就無法依《廣告法》第38條規定向主觀上存在過錯的廣告發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為由,追究其賠償責任。而只能向廣告主追償,但一是廣告主在國外,訴訟成本過高,二是如果個人 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那麼消費者更是無從追償。
根據以上所述,為了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筆者認為有必要將個人納入廣告發布者的外延之內,對其按照《廣告法》實行一定監督措施,但依法廣告發布者是要對廣告進行形式審查的,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於個人廣告發布者資本有限,能力過小,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很難彌補其損失。所以,宜由網路服務商負責替個人廣告發布者審查廣告,理由如下:1)ISP為其提供了平台,並從中獲得好處,所以ISP當然有義務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發布虛假廣告,但為了防止增加ISP 的負擔,可以允許其收取一定的費用,以刺激其主動、積極審查廣告;2)ISP 更有實力提供專業人員對廣告進行審查;3)相對於個人來說,ISP更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保護消費者權益。
2.網路服務商與傳統媒體廣告商經營廣告業務,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費用,替商人發布廣告,所以,沒有理由將ISP 排除在廣告發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機關的監督,這時,ISP與傳統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權利義務也是一致的,對於廣告都應負形式審查義務,所以,也只有將其納入《廣告法》,才能賦予其相應的義務,從而免除自己因虛假廣告而產生的責任,當然如果ISP違反《廣告法》第38條,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3、首先讓我們看一看網路廣告主體身份混淆的成因:1)傳統媒體行業為國家壟斷行業,私人或企業是沒有 資格經營的。而對於新興媒體互聯網,是面向所有人開放的,國家對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業只要具備合法手續,都可申請域名,建立自己的網站,發布廣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業通過自己的網站發布廣告大大節省了廣告費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聯網的廣泛性、互動性更能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
筆者認為,應盡快立法,結束企業在自家網站發布廣告無人監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業這一自主行為,因為:1)「法無禁止不為罪」、「法無禁止不為錯」是一個古老的法諺,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企業都有資格去做,這也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是企業在實踐中,對經營權的擴展;2)它使 得企業不但節省了成本,而且擴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進了企業的發展,這是法律應該考慮的經濟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時,加強對其監管:⑴建議由法律規定企業在自己網站上發布的廣告,必須交由廣告經營者製作,接受其監督;⑵工商行政機關加林監管力度,實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發現有不符合《廣告法》規定的廣告,先予以責令改正,嚴重者依法查處;同時,實行舉報有獎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機關舉報企業自主發布虛假廣告的,一經查實,可從對違法企業的罰金中抽出一部份,獎勵舉報人。
以上筆者只是就網路廣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比較重要的幾個問題進行分析,在現實中,還存在網路廣告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電子郵件廣告 對消費者的騷擾等問題,都需廣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決。
二.即時過程的法律問題
所謂的即時過程,是指互聯網是以數據的 形式傳 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傳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鍵,在幾秒之內即可以完成。如電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設定好的程序,當消費者將商品防入「購物車」後,一經點擊「確定」按鈕之後,合同即告成立。由於過程的即時性,消費者沒有時間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剝奪了《合同法》賦予消費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權利。這樣對商人是極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該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費者卻必許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約束。為了維護消費者益,體現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賦予消費者一定的撤消權,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則將會傷害商家利益。
1.對於傳統實物網上交易,消費者一經按鍵確認,其剩下的義務就是交錢付款了。在這種情況下,應賦予消費者在收到貨物後合理期限內,享有無條件撤消權,理由:1)傳統購物方式下,消費者不但可以通過商家介紹來了解商品,而且親自試用,這時消費者是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才決定購買商品,而網上購物,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只能來自網路廣告,是一種抽象的,非直觀的方式。消費者與商家對產品擁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這種不平衡造成了實際上的不公,這時法律的天平就應該向消費者一方稍稍傾斜,以達到總體上平衡。待消費者收到貨物後,對商品了一個比較了解程度,在決定是否撤消合同;2)網路廣告的強大的視覺效果和互動性,對消費者的影響超過了傳統廣告,在事實上,不管商家是否出於有心,往往會達到一種誇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錯誤誘導②消費者。因此,當消費者收到物品後,往往會超出其意料,達不到其理想狀態。從法律角度講,這種使消費者處於不利民地位狀況,是商家積極作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義務承受消費者撤消合同所帶來的不利後果,3)交易合同是先擬定好表示內容的表意人在其電腦系統中置 入一套需要相對人表示的意思,並給相對人預告設置好兩種選擇的可能性——要麼全盤接受,要麼全盤拒絕,相對人喪失磋商的機會。[8](P26) 剝奪了消費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會使其處於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4)立法趨勢,許多國家的消法都規定消費者購買貨物後在一個合理期限內無條件退貨,並且世界知明網站也主動承諾可以無條件退貨,這是商家完善售後服務的措施。
但是,對於消費者自己單獨訂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無條件撤消權,因為:1)該商品是在消費者主動參與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權受侵害的情況,2)該商品是滿足消費者個性需要設計的,對他人不適用,退回的商品,商家無法轉手他人責任太大。
第二,軟體和信息服務,一經消費者將自己的信用卡號或密碼輸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內,即可立馬下載軟體或瀏覽信息。由於文件的可復制性,很難保證消費者撤銷合同後不留下復製件。法律的正義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費者若要行使撤銷權,必須證明該軟體或信息服務明顯與廣告不符。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商家弄虛作假 ,又可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利。
撤消權是一項自我救濟權利,是消費者維護權利的利器。但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只有當消費者履行了自己的誠實信用義務,權利受侵害時 ,才可拾起這項權利。
三、消費者網路隱私權

1890年英國兩位律師路易斯和撒莫爾在佛大學校刊《法學評論》〉發表了《隱私權》,文中首次提出了隱私權這個概念:「保護個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產物之原 則,是為隱私權。」時至今日,很多國家都對隱私權加以法律保護,在我國隱私權的保護尚停留在初級階段,主要限於住宅隱私權和通訊隱私權的保護,不包括網路隱私權的內容,且缺乏特別的實施細則。
一網路隱私權的概念及客體
網路隱私權是指在互聯網中,任何人對自己的個人數據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權利。個人數據是由有關一個活著的人的信息組成的數據,對這個人,可以通過該信息(或者通過數據用戶擁有該信息的其他信息)識別出來,該信息包括對對有關該個人的評價,但不包括對個人數據表示的意圖。①當個人數據是在網上傳遞的,則屬於網上隱私權調整的范圍。可分為:1)身體秘密,如身體隱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間,如個人主頁、e-mail地址等;3)個人事實,置消費者申請郵箱、注冊會員等時,填寫的性格、愛好、學歷、社會關系、婚姻狀況、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生活,訪問的網站、次數、查詢的內容等;總之關於網上一個確定的或可以確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應成為網路隱私保護的對象。
但並非所有個人數據都能成為網路隱私,必須具有一定特性:1)可識別性,即一切足以區分或確定主體身份的數據,在以往通常是通過名稱、身份證號等簡單數據識別主體,現在,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將DNA密碼、視網膜、指紋或聲音等數據組成復雜在數據來確定當事人的身份,以保護網上行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為公眾所知。在互聯網中,消費者處於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開自己的部份數據,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特定人嫩公開消費者的數據,所以消費者的信息人處於不公開狀態;3)保密性,指數據主體採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積極作為或不作為,前者如安裝防盜軟體,後者如不在公共領域像BBS公開自己的數據,4)精神利益性,即個人數據是主體獨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處於公開狀態或被他人窺視利用,則會給主體帶來精神上的不利性;5)網路性,即所有的數據都是寨網路環境中運行的;總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們互相結合方能成為網路隱私。
互聯網是一個「開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獲取無限的資料、信息。由於立法的滯後性,加上黑客的出現,網上秩序比較混亂,侵權事件是有發生,「網上無法律「一度成為網民的口號。出於商業利益、報復等原因消費者的個人數據,往往會成為侵害的對象。在我國隱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沒有涉及網路隱私,因此,如何保護消費者的網路隱私權,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亟待解決的問題。事實上,對於網路隱私的保護關注,也並不完全是出於注重個人基本人權,而很大程度上是出於消費者的關注以及對於網路的缺乏信心本身會影響電子商務的市場擴張。[9](P43)
(二)網路隱私保護的受規制主體的義務
網路隱私保護的受規制主體為網上追蹤個人信息,並對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對外披露的網上服務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門戶網站。從法律關系角度來看,網路服務商作為消費者個人數據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數據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義務保證入住客人人身和財產的義務,一旦客人財產丟失或人身受到傷害,其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技術上或道德上原因,網路服務商難以防範不斷升級的黑客技術。在這種情況下,ISP能否承擔責任,歸責原則是什麼,應承擔什麼樣的義務,應從多角度考慮。
筆者認為,如果讓ISP應承擔因第三人侵權的連帶責任,則會造成極大不公平:1)超過了其實際能力范圍,從技術角度考慮,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譯程序,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這個道理;2)形成ISP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對價,即消費者所付的費用與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據英美法系合同理論,其月成立必須時間在對價的基礎上。而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付錢,ISP提供自己的產品,這之間是一個對價,而現在要ISP承擔絕對防止他人侵犯消費者隱私的合同義務,卻不能得到相應的對價;3)ISP承擔連帶著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權行為,而且會造成ISP將增加的高成本(為提升方黑技術投資)而專家個消費者,從而最總損害的仍是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商法之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通過不履行誠信義務或通過商行為、商事法律漏洞來獲取顯失公平的利益,受損失方可以通過請求裁判者依誠信原則進行調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損失。[10](P40) 所以,ISP對第三方侵權行為應承擔過錯責任原則,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費者的隱私,或明知、應知第三方有侵權行為而制止不理,或由於自身過失,而導致泄密,才應承擔第三方侵權的連帶責任,其構成要件為:1)主體為ISP,而不是其員工;2)過錯,即通過其員工主觀故意志表現出來的故意或過時;3)損失事實,幾個消費者帶來精神上或財產上的損失;4)損害事實與損害行為存有因果關系。英國關系可分為直接聯系和間接聯系,當ISP主管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為不但是直接聯系,俄且包括間聯系,只是因為其主觀惡性國大,所以義務也應大,對於一般過失,這必須是直接聯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ISP應承擔如下義務:1)告知義務,即ISP講收集數據用途告知消費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費者隱私個他人的義務;3)採用通用反核技術標准義務;4)及時制止,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即發現有侵權行為,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協助義務,即協助是法機關調查、保留證據、支持起訴義務。
目前,我國對隱私權保護還不完善,通常是把隱私權保護納入到名譽權的范圍內,沒有獨立的隱私權保護法律日息,而對於網路隱私,等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我國的電子商務已處於初期發展階段,各著名的站點已在網頁山張貼自身的隱私政策通告。如何規范在網路上搜集個人信息行為將成為當前電子商務中的一個迫切課題 。面對日新月異的網路技術的發展,新的商業形式不斷涌現,事實上任何一部確定的法律都可能由於很快不能適應這種處於高度變化和發展中的調整對象而成為國家信息化發展的絆腳石,[11](P67)同時市場經濟法則,反對壟斷,鼓勵競爭,以市場調節商人行為實現資源的合理化配置,結合我國實際,市場經濟發展不完善情況下,對網路隱私保護應注重自由競爭基礎上的行業自律,並建立相應的法律政策來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

四、結 尾

當人們昂首闊步邁入信息化的時代,人們普遍意識到心思哇國技術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經成為人類在信息化射虎誒中賴以生存和發展說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環顧當今信息世界,以美國和歐門柱國為代表的經濟發達國家在信息化的領域內總體山領先其他各國,基本形成了有利於信息化發展的偵測法律環境,粗精信息產業的發展轉達。回首我國羅為發展中國籍,信息化進程正處於門牙狀態,但是,在新世紀離我們要緊緊更上時代的步伐,以氣有限的資源爭取網路序呢環境的強國地位。盡管木簡還處在觀念陳舊、急促薄弱、缺乏經驗等等,但是我們可以吸取先進國家法律政策。結合我國實踐,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政策法律。
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消費者權益不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間監督等多方面;不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門法相互配合。只有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緊密配合,才能較好的解決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從而促進我國信息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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