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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購物卡

發布時間: 2021-01-01 10:28:17

1. 教師在各種節日收受購物卡等算不算受賄

教師收受購復物卡是受制賄行為。
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在節日收受購物卡的行為,屬於受賄行為,可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 春節前收受購物卡及禮品違反了哪些規定

上川龍巨大雄偉,由三五十人操作舞動,龍頭重達三五十斤,耍龍技巧性強、路數多。版成都人元旦權不吃飯,因為「飯」與「犯」,同音,為了避諱,則吃湯圓或掛面以祈求合家團圓,福壽綿長。劉閣等地於正月初七「人日」還要「過小年」,除了敬神、祭祖外,也吃團年飯。成都人則於人日游西郊的杜甫草堂。長壽縣元旦於門外燃九支臘燭,稱為「九品燭」,以敬天地。四川人過年愛觀「燈」 蜀中大地一片燈火盛景這邊廂,以「異國風情」為主題的自貢燈會才發散出陣陣「洋味」;那邊廂,傳統的成都燈會第三十五次變幻著迷人的流光。燈會是中華民族的一種傳統民間文化

3. 接收客戶的少量的購物卡算不算受賄

這個問題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算不算受賄,二是是不是犯罪。
1.與「客戶」有關的我想應該主體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作為一種受賄行為是否成立,有三個條件,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從題目看,先假定利用了職務便利,並為他人謀利(許諾即可,並不一定要實現),購物卡是財物,符合條件,那就應該成立受賄行為。
2.是受賄行為,但要成立刑法意義上的受賄罪還需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法規定是「數額較大」,根據高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高法《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5000元是界限。
3.少量的購物卡一次如果沒有超過5000元不應該算受賄罪,但是要考慮累計的情況。商業受賄沒有規定累計要不要算,但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規定有「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處罰」。

4. 過年過節收受超市購物卡2萬余元會被判刑嗎

一般會判刑,構成受賄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量刑】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量刑】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5. 公務員收1000面值購物卡算受賄嗎

算,並且可能構成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版財物的,或者非法收權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5)收受購物卡擴展閱讀

量刑標准:

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事業單位領導收受購物卡2..5萬元如何處分

批評教育

7. 節日期間收受購物卡1萬元,怎麼才給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教師收受購物卡是受賄行為。
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在節專日收受購物卡的行為,屬於受賄行屬為,可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8. 收購物卡算受賄嗎

算受賄。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

第六條 《廉政准則》第一條第三項所稱"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包括現金和代幣購物券、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支票、本票、匯票及各種有價識別卡、提貨憑證等支付憑證。

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而不交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8)收受購物卡擴展閱讀

購物卡成為行受賄新寵的原因:

一是辦卡簡單。

購物卡採用預付儲值款的形式,無記名銷售,不設任何門檻,購買人不需提供任何身份證明,只要用現金就可直接購買。而且,大多商家特意對辦理購物卡採取促銷措施,如給辦卡者按比例返現、積分換紅包、張貼大幅促銷購物卡的海報等,吸引消費者辦理購物卡,儼然辦卡成風。如此便利的條件,很難不成為行賄人的首選。

二是送卡隱蔽。

購物卡不過是小小卡片一張,可以在辦公室、家裡甚至是公眾場合予以贈送,行受賄人攜帶方便,不易被別人發現,風險小,隱蔽性強。同時,行賄者打著人情往來幌子送來的無任何身份證明的購物卡,比那些收取現金、實物及實名的銀行卡,無疑讓受賄者覺得踏實自然、順乎情誼。行賄者送卡不張揚,受賄者心理沒壓力,這種交易很難不一拍即合。

三是用卡便捷。

受賄者收受購物卡後,處理方式多樣,能夠方便快捷地實現洗贓。可以不露身份的直接去商場、超市消費使用,也可以轉手賣給「黃牛黨」予以兌現,簡便快捷,不留痕跡。購物卡的處理如此輕而易舉、安全可靠,很難不被受賄者所鍾愛。

四是查卡困難。

購物卡非實名制,且每張數額不大,從購買環節到使用環節查證難度都很大。特別是由於當前對消費場所保存購物卡的消費信息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消費場所往往以只保存較短時間的消費信息為由,拒不提供消費卡的消費信息,在客觀上妨害了對購物卡行受賄的查證。購物卡如此婉轉隱蔽、難以查證,很難不讓行受賄者「心安理得」。

9. 收受2萬元超市購物卡會判刑嗎

根據收受者的主體身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專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屬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量刑標准: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審判工作實際,現對審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適用緩刑問題,作如下規定: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0. 多年春節期間收受購物卡合計4.9萬受賄怎麼判

收受購物卡亦可能構成受賄罪已成為法學界和實務界的共識,但是對收受購物卡的受賄金額如何認定,看法還不盡一致。

由於商業競爭的存在,商家在銷售購物卡時普遍存在打折促銷的情況,這就產生了購物卡面值與購買者實際支付的金額不一致的情況。實踐中,也出現了在認定行賄、受賄數額時對同一購物卡做不同認定的矛盾。一些辦案人員在處理收受購物卡類型的賄賂案件時,對受賄人直接以購物卡面值作為受賄金額,而對行賄人則以購買購物卡實際支付的對價認定其行賄金額。這直接影響了對此類型案件處理的科學性和嚴謹性,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後果。

筆者認為,在辦理收受購物卡類型的賄賂案件中,應以行賄人購買購物卡時支付的實際對價作為受賄人受賄的數額。

參考《檢察日報》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2-07/16/content_104570.htm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