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營改增後,銷售代金券繳增值稅嗎
代金券類似於銷售預付卡,稅總(2016)53號專門對銷售預付卡業務作出了相關規定,銷售時無需繳納增值稅。
和您分享一個中國稅務報看到的涉及代金券業務的案例解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例
某商場為推動消費者下載使用其客戶端,對首次下載並安裝其客戶端的注冊客戶可以50元購入100元代金券。客戶取得該代金券到該商場購物,可直接抵減價款但不能退款。商場銷售該代金券及客戶憑該代金券購物應如何繳稅,開票及做賬?
稅收政策
《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注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第九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調整以下內容,納稅人應將增值稅稅控開票軟體升級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銷售代金券
客戶以50元購入100元代金券時,商場取得預收資金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不需繳納增值稅,同時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該代金券性質與預付卡相同,即以50元購入100元預付卡,到購物結算時以該代金券所注金額100元抵減部分價款。商場銷售代金券時,不能向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向客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中的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開具,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雖然代金券金額為100元,由於商場收款金額為50元,應按50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的50元不征稅增值稅發票,不體現在增值稅申報表中。
商場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50
貸:其他應付款——代金券(50抵100) 50
客戶購物
客戶拿代金券到商場購買商品時,由於代金券所注金額與原銷售代金券的實收金額不一致,該差額屬於商場對客戶的銷售折扣,商場需按折扣後的金額確認收入。商場不能按商品銷售金額向客戶開具發票。客戶使用代金券時,代金券部分商場不能向客戶開票,僅對客戶補付貨款部分開具發票,如果客戶不需補付價款,商場不應向客戶開具發票。
比如,客戶到商場購入234元的杯子,使用1張50抵100的代金券,實際支付134元。商場應按134元金額向客戶開具發票,發票備注欄可註明"使用50抵100代金券一張"。增值稅申報時,含稅銷售額134元作為已開具發票銷售額申報,含稅銷售額50元作為未開具發票銷售額申報;如果實收134元未向客戶開具發票,則按含稅銷售額184元作為未開具發票銷售額申報。
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134
其他應付款——代金券(50抵100) 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7.2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74
那麼,原本賣234元的杯子,實際只賣184元,是否會被稅務機關界定為沒有正當理由的價格明顯偏低情況而被核定銷售額呢?對此情況,商家有發售代金券的計劃和文件,屬於正常的市場推廣活動,雖價格偏低但不應界定為無正當理由情況,通常不存在調整銷售額的風險。
㈡ 購物券消費能否索取發票
山東省菏澤市國稅局12366咨詢員小李接到電話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該消費者作了以下回答。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是: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並把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你單位購買的購物券是超市預收貨款方式,它不同於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它明確標明所購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而你單位發給你的購物券只標明固定的金額,沒有標明所購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它可以購買超市中的任何商品,而且提貨時間可以是一個月、兩個月,除非合同約定一般不會過期。由此可以看出,你單位發放的購物券只能算是超市一個預收貨款的合同,不能作為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 2.《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而超市銷售出購物券,在預收到銷售貨款時,具體銷售物品的種類尚未明確,具體銷售行為並未發生,也就是說當時沒有發生經營業務。 3.綜上所述,超市有不妥的地方,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規定,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超市對於用購物券消費的消費者不給開具發票,假如所購商品有質量問題想要退換,超市如果不給予退還,到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提起刑事訴訟,則就沒有了法定憑據,同樣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消費者主張的權利符合規定。
㈢ 增值稅消費額如何確定具體內容有哪些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准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特點:
實行價外稅
劃分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
簡化稅率一般納稅人:17%、13%; 小規模納稅人:3% ;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
㈣ 一般納稅人購買購物券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一般納稅人購買購物券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發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者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二)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並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並在備注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 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四、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稱「多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支付機構,是指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發卡機構和獲准辦理「預付卡受理」業務的受理機構。
多用途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二)支付機構因發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並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 票。
(四)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注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㈤ 消費型增值稅如何計算
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的區別就在於固定資產是否允許抵扣,2009年1月1日以前,我國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是生產型增值稅,2009年1月1日以後,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屬於消費型增值稅。
㈥ 購物券與積分兌換的稅務處理
兩者之間有區別。
贈送購物券,積分兌換,這兩種方式,要麼是實物的減少,以購物券抵頂了貨款,要麼是在銷售貨物時,發票正常開具,但是現金少收了,對於繳納增值稅時,都是按照原貨物的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計稅基數沒有減少。對於打折銷售,則不一樣了。如果你的折扣額是在一張發票上開具的,在計算增值稅時,則以折扣後的價格計算增值稅,其計稅基數減少了,則繳納的增值稅相應減少。
舉一個例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稅率換成徵收率3%即可):
你銷售一件大衣,零售價格都是936元,現在有三種方式,一個是贈購物券50元,一個是現場抽獎,最低摺合現金15元,高則50元,最後一種是打折,折扣是5%,三種方式計算增值稅:
一、贈送購物券
大衣要繳納的增值稅=936/1.17*17%=136元
顧客拿購物券來購買別的東西,雖然沒有付現金,但,抵價的貨物同樣視同銷售50元
50/1.17*17%=7.26元
兩項合計你要繳納的增值稅為:136+7.26=143.26元
二、積分兌換方式
購買了一件大衣,同樣936元
則要繳納的增值稅為:936/1.17*17%=136元
積分兌換多少現金,顧客全部拿走,商場只能作為營銷費用列支,增加成本。三、折扣方式
同樣一件大衣,銷售價格是936元,現在是按照折扣5%促銷,開具發票時,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稅務機關允許扣除,以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實際銷售額為原來的95%
936*95%/1.17*17%=129.20元
三種方式,通過計算,你可以看出最後一種方式繳納的增值稅最少。還不用額外支出營銷費用這項成本。
㈦ 贈送百分之二十的購物券如何計算增值稅
1.購物券發出時
借:銷售費用
貸:預計負債
2.顧客來消費此券
借:預計負債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未收回的券
借:預計負債
貸:銷售費用
㈧ 購物券消費是否應該索取發票
筆者認為,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是:(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並把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貴單位購買的購物券是超市預收貨款方式,它不同於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它明確標明所購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而該單位發放的購物券只標明固定的金額,沒有標明所購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它可以購買超市中的任何商品,而且提貨時間可以是一個月、二個月,除非合同約定一般不會過期。由此可以看出,該單位發放的購物券只能算是超市一個預收貨款的合同,不能作為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而超市銷售出購物券,在預收到銷售貨款時,具體銷售物品的種類尚未明確,具體銷售行為並未發生,也就是說當時沒有發生經營業務。 第三、綜上所述,超市有不妥的的地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規定,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超市對於用購物券消費的消費者不給開具發票,假如所購商品有質量問題想要退換,超市如果不給予退還,到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提起刑事訴訟,則就沒有了法定憑據,同樣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消費者主張的權利符合規定。
㈨ 購物券可以開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購物券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實際消費的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