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接收客戶的少量的購物卡算不算受賄
這個問題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算不算受賄,二是是不是犯罪。
1.與「客戶」有關的我想應該主體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作為一種受賄行為是否成立,有三個條件,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從題目看,先假定利用了職務便利,並為他人謀利(許諾即可,並不一定要實現),購物卡是財物,符合條件,那就應該成立受賄行為。
2.是受賄行為,但要成立刑法意義上的受賄罪還需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法規定是「數額較大」,根據高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高法《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5000元是界限。
3.少量的購物卡一次如果沒有超過5000元不應該算受賄罪,但是要考慮累計的情況。商業受賄沒有規定累計要不要算,但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規定有「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