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法關於盜竊罪·
盜竊罪數額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一、全國盜竊罪數額標准: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鐵路運輸途中實施盜竊犯罪數額標准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
不知道你在哪裡 具體地方會有所不同的
奧運特殊法?不可能
第五條 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
具體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Ⅱ 如果在網上利用別人的信用卡信息盜刷了別人的信用卡進行網上購物,這樣算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
算是盜竊。信用卡刷卡的話 自己的手機就會進信息,到期還款前銀行也會簡訊提醒,應該不會發生你所說的卡里被人盜刷100一直不還的情況。一般情況下,知道卡丟失了,失主會馬上注銷的。
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⑴刑法193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⑵刑法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 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⑶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⑷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路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Ⅲ 盜竊2010年8月買的電動車,發票價3200元,派出所會核價多少,會有怎樣的處罰
你好!
一、復這個一般制是參照發票上的價格,然後折舊得出現在的價值,具體多少要看車的破損新舊程度了;
二、根據刑法及相關解釋規定,盜竊既遂的標准為1000-3000(不同地區標准不同),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實際可能緩刑,因此,如果價值在以上的區間內,還是有可能構成盜竊罪的,如果不構成盜竊罪,這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可能處警告、罰款或挽留!
如有疑問,歡迎追問!!
Ⅳ 盜竊立案前需要核價么,不核價能立案么
盜竊立案和行竊數額有關。一般小偷小摸是批評教育。行竊錢物核價後,符合立案標准就要立案,並提起公訴。
Ⅳ 超市偷別人遺落的手機構成盜竊罪嗎
該行為人應當構成盜竊罪。手機遺忘在超市,那麼超市就直接佔有了你的手機,也就是說這種情況屬於拾得遺失物,屬於有權佔有。另一客人自超市中拿走了商場直接佔有的物品,該行為侵犯了超市的佔有權,屬於盜竊罪保護的法益。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5)盜竊購物卡核價擴展閱讀:
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盜竊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 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路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Ⅵ 盜竊數額的認定方法及價格鑒定程序哪個單位頒布
定方法應該以這個司法解釋為依據,鑒定價格應該是價格事務所。後附相關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
委員會第942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4號)
為依法懲處盜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相關資料: 案例1篇 裁判文書34篇 相關論文17篇 實務指南)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655篇 相關論文12篇 實務指南)
第四條 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1篇 裁判文書19篇 相關論文4篇 實務指南)
第五條 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行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格計算。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規定計算;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評判、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別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十三)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書55篇 相關論文8篇 實務指南)
第六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一)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82篇 相關論文7篇 實務指南)
第七條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三)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實務指南)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相關論文14篇 實務指南)
第九條 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位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所盜文物中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十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使用的數額認定。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3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十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上述發票數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數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被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二)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三)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四)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五)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
(六)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資料: 案例1篇 裁判文書30篇 相關論文3篇 實務指南)
第十三條 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國家計劃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印發《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2篇 司法解釋3篇 地方法規23篇 裁判文書15篇 相關論文6篇 實務指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計委(計經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為了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印發的《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法發〔1994〕9號),特製定《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完善統一規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正確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對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繳、沒收的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需要估價的物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部門要依照本辦法估定價格。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二、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涉及面廣,時限性強,責任重大。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政府價格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搞好這項工作。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1篇 實務指南)
三、各級政府價格部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切實做好工作。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四、在國家制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收費辦法發布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可會同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並商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收費暫行辦法。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裁判文書3篇 實務指南)
五、對在本辦法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
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3篇 地方法規2篇 實務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規范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各自管轄的刑事案件,對於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需要估價的,應當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案件移送時,應當附有《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實務指南)
第三條 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對估價結論有異議的,應當由提出異議的機關自行委託估價機構重新估價。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條 對於扣押、追繳、沒收的珍貴文物,珍貴、瀕危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葯等不以價格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不需要估價。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五條 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部門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是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指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機構,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六條 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確認,可以作為辦理案件的依據。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章 委託程序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遇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委託同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八條 委託機關在委託估價時,應當送交《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託書》。《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託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估價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繳、沒收物品的品名、牌號、規格、種類、數量、來源,以及購置、生產、使用時間;
(三)起獲扣押、追繳、沒收物品時其被使用、損壞程度的記錄,重要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應當附照片;
(四)起獲扣押、追繳、沒收物品的時間、地點;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委託機關送交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託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九條 價格事務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託書》時,應當認真審核委託書的各項內容及要求,如委託書所提要求無法做到時,應當立即與委託機關協商。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章 估價程序
第十條 價格事務所在接受委託後,應當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託書》載明的情況對實物進行查驗,如發現差異,應立即與委託機關共同確認。
價格事務所一般不留存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如確需留存時,應當徵得委託機關同意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一條 價格事務所估價確實需要時,可以提請委託機關協助查閱有關的帳目、文件等資料。可以向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或索取證明材料。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二條 價格事務所應當在接受估價委託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作出。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三條 價格事務所辦理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估價工作人員共同承辦,出具的估價鑒定結論,必須經過內部審議。
價格事務所估價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估價事項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與該估價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估價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公正估價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四條 價格事務所在完成估價後,應當向委託機關出具《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估價范圍和內容;
(二)估價依據;
(三)估價方法和過程要述;
(四)估價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及有關材料;
(六)估價工作人員簽名。
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五條 委託機關對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估價機構要求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也可以直接委託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復核或者重新估價。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六條 接受委託的價格事務所認為必要時,在徵得委託機關同意後,可以將委託事項轉送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原委託估價機關。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七條 國家計劃委員會直屬價格事務所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的最終復核裁定機構。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實務指南)
Ⅶ 是否構成非法侵佔罪,欠工資而拿公司的貨,派出所受理了,貨已經歸還了。派出所核價有30000元。
比較復雜。
30000多元的貨物,肯定可以認定是非法侵佔罪的。
但事出有因,還是找個律師幫一下,要不然還真麻煩呢。
Ⅷ 現在盜竊多少錢可以立案
盜竊價值2000元財物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扒竊版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價值7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價值40萬元以上財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Ⅸ 團伙盜竊怎麼判刑
團伙犯罪,只是口頭用語,在刑法中稱為「共同犯罪」。團伙犯罪的量刑,是根據他們的作案情況量刑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所實施的犯罪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