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購買超市購物卡,發票上寫的預付卡充值與銷售,可以直接入費用嗎
開 吧?
⑵ 為什麼超市要發購物券
發購物券就有人為了優惠到超市來買東西啊
購物券一般都是滿多少減多少的,版這樣你必須購買更多權的東西才能使用,也就起到了促銷的作用。
還有的購物券是限定購買商品的類別的,而你去超市不可能只買一種商品吧,連帶其他商品都買了這樣超市最開心了。
⑶ 超市裡收銀員自己購買了購物券,在收銀過程中把購物券換成現金,滿多少可報案
超市裡的收銀員自己購買了購物券,可以在購物車換現金,這樣只要不影響超市的正常收益就可以
⑷ 企業購買超市購物券的帳務處理!
借:生產成本----福利費
營業費用----福利費
管理費用----福利費(47500按部門分配記入)
貸:應付 福利費47500
借:應付 福利費47500
貸:銀行存款47500
⑸ 在超市買超市購物卡,開什麼名稱的發票可以做賬
發票內容要按實際的開。
全面推行按商品和服務編碼規范開票」是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全國發票管理的重點工作之一,這既是為了統一企業開票商品信息,防範亂報銷、亂抵扣現象,打擊虛開發票和假發票,也是為了做發票信息的大數據分析。
以往在超市、商場購物之後要開發票,商家通常歸類開具「食品」、「辦公用品」、「禮品」、「日用品」這種大類項目,但是今後,這種「只開大類」的開票方法是不合規的,必須要按照商品唯一代碼開出購物明細。
比如在商場買了幾支鉛筆,那麼發票上必須把商品名稱、型號都列印出來。此外,購物卡等儲值類預付費卡,也都必須明確開具為「預付費卡」項目。
(5)超市購物券購買合同擴展閱讀
針對營改增試點後亟須解決的相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定了《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其中規定,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等。
餐飲卡、美容卡、健身卡等先付費再消費的卡片,商通卡、福卡等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發展迅猛,在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成了缺乏監管的「灰色地帶」。
如售卡方按購買方的需求,以差旅費、餐飲費和辦公用品名義為其開具發票,給企業「做假賬」帶來可能,滋生了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
⑹ 大超市的現金購物券卡購買給開發票嗎
可以的啊,你有購物小票就可以給開發票了。直接去服務台就成。得天貓優惠隱藏券上巨打折
⑺ 購物券消費能否索取發票
山東省菏澤市國稅局咨詢員小李接到電話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該消費者作了以下回答。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是: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並把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你單位購買的購物券是超市預收貨款方式,它不同於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它明確標明所購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而你單位發給你的購物券只標明固定的金額,沒有標明所購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它可以購買超市中的任何商品,而且提貨時間可以是一個月、兩個月,除非合同約定一般不會過期。由此可以看出,你單位發放的購物券只能算是超市一個預收貨款的合同,不能作為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 2.《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而超市銷售出購物券,在預收到銷售貨款時,具體銷售物品的種類尚未明確,具體銷售行為並未發生,也就是說當時沒有發生經營業務。 3.綜上所述,超市有不妥的地方,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規定,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超市對於用購物券消費的消費者不給開具發票,假如所購商品有質量問題想要退換,超市如果不給予退還,到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提起刑事訴訟,則就沒有了法定憑據,同樣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消費者主張的權利符合規定。
⑻ 超市購物的法律分析,究竟是合同行為還是侵權行為
商品的所有權歸來超市,源 超市在貨架上放標價商品是一個要約邀請,你從貨架上拿下商品走到收銀台付賬是一個要約,商家同意以標價將商品出售給你是承諾,只有合同完成後,商品的所有權才發生轉移,這時,你才能對屬於你的物品進行處分,合同完成之前,你對商品的任何處分,比如說吃喝,在沒有同所有權人進行協商,或者得到授權的情況下,都是無權處分行為,是破壞了商品原有價值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你事後付錢性質都已經變了,你實際上不是在履行合同,而是在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都有法律規制的,具體請參考《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所以從法律層面這個問題的爭議根本就是一目瞭然的。
特例是你在小商店買水,給老闆說,我實在渴的,能不能先喝一口,這也是要約,不過是改變了合同的履行方式,但是前提是和所有權人進行協商,與所有權人達成了合意,得到所有權人的授權,以改變所有權人履行合同內容的方式繼續履行合同,才算是合同行為,而不是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