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購禮品贈送客戶能否抵扣視同銷售不懂的別來答
如果是普通禮品,那顯然你是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能抵扣,贈送給他人,不是視同銷售,只是交際應酬而已,做在費用的交際應酬科目裡面;如果是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貨物,購進可以抵扣,那麼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禮品不同於生活消費品,可以取得專用發票。而無償贈送,條例規定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問題的關鍵在於外購禮品是用於促銷還是交際應酬,前者可以抵扣進項,而後者不能抵扣需作進項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是對條例第十條的補充解釋;「(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這裡面的貨物指的是應稅貨物。
(1)購物券視同銷售擴展閱讀: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❷ 購物贈物是否視同銷售
稅法規定,打折銷售是根據打折後的金額做銷售,而買一送一是根據買一價格加上送一價格合計金額做銷售(送一為「視同銷售」)。
❸ 購買禮品用於無償贈送顧客 一定要視同銷售嗎 1.開具專用發票, 2.開具普通發票 1、2的稅務和賬務處
你可以將贈送的這個物品也標價,然後將顧客購買的主要商品的價格減掉贈回品的價格,這樣兩者答的實際價錢只是客戶要購買的物品的價錢,而你的營業額沒有發生變化,所以你不用繳納兩個物品的稅,不同的處理你的稅少繳不少啊。就是給客戶解釋麻煩點。
❹ 購物返券、買一贈一是否要視同銷售(川、皖)
答:商業企業的抄購物返券襲行為不是無償贈送,不能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購物返券與商業折扣的銷售方式相似,因此購物返券應該比照商業折扣,按實際取得的現金(或銀行存款)收入計算增值稅。商場從顧客手中收回的購物券,其收入已在購物返券時體現,不應徵收增值稅。 買一贈一是目前商業零售企業普遍採用的一種促銷方式,其行為性質屬於降價銷售,應按照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 2.安徽國稅明確若干增值稅政策的執行和管理問題 (皖國稅函[2008]10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 近年來,各地陸續反映一些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經研究,並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四、關於商業企業促銷返券的征稅問題 商業企業在顧客購買一定金額的商品後,給予顧客一定數額的代金券,允許顧客在指定時間和指定商品范圍內,使用代金券購買商品的行為,不屬於無償贈送商品的行為,不應按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❺ 某大型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想了一種促銷方案為購物滿100元返還20元購物券 其應納增值稅額咋算
20元是贈送,按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作視同銷售計稅,不能作為費用來扣除。
❻ 以自產產品發福利是否視同銷售
1、以自產產品形式發放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回產、委託加工的貨答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以外購商品形式發放的,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以購物券形式發放的,不需做增值稅處理。
❼ 購物券與積分兌換的稅務處理
兩者之間有區別。
贈送購物券,積分兌換,這兩種方式,要麼是實物的減少,以購物券抵頂了貨款,要麼是在銷售貨物時,發票正常開具,但是現金少收了,對於繳納增值稅時,都是按照原貨物的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計稅基數沒有減少。對於打折銷售,則不一樣了。如果你的折扣額是在一張發票上開具的,在計算增值稅時,則以折扣後的價格計算增值稅,其計稅基數減少了,則繳納的增值稅相應減少。
舉一個例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稅率換成徵收率3%即可):
你銷售一件大衣,零售價格都是936元,現在有三種方式,一個是贈購物券50元,一個是現場抽獎,最低摺合現金15元,高則50元,最後一種是打折,折扣是5%,三種方式計算增值稅:
一、贈送購物券
大衣要繳納的增值稅=936/1.17*17%=136元
顧客拿購物券來購買別的東西,雖然沒有付現金,但,抵價的貨物同樣視同銷售50元
50/1.17*17%=7.26元
兩項合計你要繳納的增值稅為:136+7.26=143.26元
二、積分兌換方式
購買了一件大衣,同樣936元
則要繳納的增值稅為:936/1.17*17%=136元
積分兌換多少現金,顧客全部拿走,商場只能作為營銷費用列支,增加成本。三、折扣方式
同樣一件大衣,銷售價格是936元,現在是按照折扣5%促銷,開具發票時,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稅務機關允許扣除,以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實際銷售額為原來的95%
936*95%/1.17*17%=129.20元
三種方式,通過計算,你可以看出最後一種方式繳納的增值稅最少。還不用額外支出營銷費用這項成本。
❽ 代金券是否屬於視同銷售 不是商場里的
類似新世紀百貨提貨卡 沁園代金券之類的有價券卡有一定支付功能,算是銷售。
❾ 如何理解增值稅視同銷售中的「無償贈送」
「無償贈送」的稅務風險
銷貨方為擴大銷量,以「無償贈送」的促銷方式讓利予買方是常見的手段了,由於現實中促銷方式的多樣性,稅法沒能一一界定,銷貨方由此承擔著一定的稅務風險:稅務機關容易 根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第八款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得 規定 認定貨物應「視同銷售」,要求銷貨方補稅。
如何界定「無償贈送」?
普遍意義上的「無償贈送」是指一方當事人無代價地將原本屬於自己的東西的所有權轉讓給對方的行為。「視同銷售」規范的正是這種贈送行為。
但是,企業因經營活動而發生的「贈送」應理解為是對買方的讓利行為:賣方的讓利行為的發生是以與買方發生貨物買賣為必要前提的。因此,銷售促銷中的「贈送」應界定為「有償贈送」,它不應被視同銷售。
同樣的理解可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 [2007]1322 號)的規定中得到體現。
舉例分析:
1 、企業採取組合方式銷售主從貨物,如買一贈一、購物返卷、購物積分等。
此類銷貨方式下,購貨方只有購買商品達到某一數量或金額才能享受優惠贈送,賣方贈送商品是有償的,該贈送的商品不應被「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送出商品時,只需把商品的成本轉入銷售費用,或者與主貨物一同結轉成本即可,商品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
廣州國稅《 關於明確增值稅征管若干 問 題的通知 》( 穗國稅函[2005]304 號 )第一條的規定,就是對上述問題的合理解釋,企業可以參考。
為避免贈品被視同銷售,降低稅務風險,贈品促銷的具體處理方案可參考文章:
《 外購贈品促銷如何 避 免視同銷售 》、 《 企業採用捆綁銷售促銷的稅務處理 》
2 、商家採取即來即送方式吸引顧客,如進店即送小禮品。
這種方式下,無論顧客是否消費,商家都會給予顧客贈品,顧客取得贈品屬於完全無償,符合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關於視同銷售的 適用條件,送出贈品應該 「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同時這種贈送也符合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適用條件,也應補繳所得稅。
以下是地方稅務機關的解釋: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關於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冀國稅函[ 2009 ] 247 號)第三條規定:對於企業採取進店有禮等活動無償贈送的禮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3 、企業自產產品用於培訓經銷商、廣告宣傳等。
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於培訓經銷商或廣告宣傳,但並未因這批產品獲得直接利益流入,產品的所有權也沒有轉移,不應當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因為企業消耗這部分產品是出於更好地銷售產品的目的,用於經營目的的貨物消耗並不構成「無償贈送」,企業可直接在耗用時結轉相關成本。
但是,如果上述業務中部分產品並未在培訓或宣傳中耗用完,企業最終又未取回的,而是贈送給消費者,該部分產品就屬於「贈送」范疇,應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和所得稅。
建議將未消耗完的該部分產品直接打折變賣給相關人員,降低稅務風險。
綜上所述,稅務機關和企業對視同銷售爭議的焦點,是何謂「無償贈送」,由於稅法沒有具體的解釋,稅務機關處於保守的考慮,避免執法的風險,往往要求視同銷售。當出現爭議時,企業需要找到充分的理由向稅務機關解釋該行為不屬於「無償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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